1. 什麼是信託收據
信託收據,一般稱為確認書或者確認函
是有受託人出具給委託人的信託憑證,一般內容包括:委託人姓名、投資金額、產品名稱、投資期限、業績比較基準、受託人和公章!
2.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內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容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3. 關於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的問題
都是 只是前提條件不一樣
4. 信託收據是怎樣的,信託關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釋義]信託清單,信託收據;[網路]信託收條; 短期借款版; 信託收據;[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託收據的概念、權性質及其沿革。
5.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6. 信託收據的信託關系
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體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體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權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只是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於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7. 信託收據的介紹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 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
8. 信託收據貸款業務流程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意後, 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
9. 貿易融資擔保的進口貿易融資擔保
進口貿易融資一般是指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融資。
進口押匯是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在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開立信用證,在信用證項下的單證與信用證嚴格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對外兌付。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便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銀行同意後,銀行把信用證項下的單證的單據交給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我國銀行在開展進口押匯業務時並沒有統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盡相同。
中國工商銀行的做法是: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託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申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並以貨物銷售後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由於信託收據形成信託關系,銀行保留單證項下貨物銷售收入的受益權,開證申請人擁有單證法律上的所有權,能夠處分單證項下的貨物。可以看出,中國工商銀行在開展進口押匯業務時,通常是與信託收據配套操作的。
中國銀行的做法是:開證申請人首先向開證行提出書面的進口押匯申請,與銀行簽訂正式押匯協議,確定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日期等,銀行向開證申請人交付單據,開證申請人用銷售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所得款項向銀行償還本金和利息。銀行與進口商簽訂《進口押匯總質押書》,進口商還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國建設銀行甚至直接把進口押匯業務稱作是信託收據貸款。其具體做法是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提交《信託收據》,銀行審核之後與進口商簽訂押匯合同,開證申請人同時必須提供擔保。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做法是把進口押匯分成不同的種類,主要有:(1)信用押匯即無擔保押匯;(2)憑進口貨物倉單押匯,即憑開證申請人出具的信託收據以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及其存倉倉單為質物敘做押匯,開證申請人提貨時以相應貨款存入我行,換取相應倉單;(3)擔保押匯,開證申請人提供除進口倉單質押以外的擔保方式,如抵押、質押、保證等。
從上述各個銀行的具體操作中,我們可以看出,進口押匯業務中有的銀行採用信託收據的方式,甚至個別銀行直接稱進口押匯為信託收據貸款,有的銀行並沒有採用信託收據的形式,而是採用的《進口押匯總質押書》的形式。在採用信託收據形式的銀行中,大部分都要求另外提供擔保。擔保公司介入可以引入第三方監管,也可引入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作為反擔保。(下面在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祥訴)
10. 什麼是信託收據
銀行客戶(進口商)在貨物或貨權憑證由銀行控制時要求不付款提取貨物所簽發的文件。
信託收據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獲得貨物或貨權憑證的客戶僅以銀行代理人身份處理業務。若將貨物提出,則應以銀行名義存倉;若貨物售出,則應將貨款立即交與銀行;銀行並有權隨時取消信託收據,收回貨物。
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防止客戶倒閉財產清算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於客戶是否按信託收據中的規定進行業務處理,完全憑客戶信用,客戶可能完全不按規定處理,因此一般的銀行都不接受資信較差的客戶的信託收據。如委託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接受信託收據時,則一切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拓展資料:
信託收據是按照信託收據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貨,受貸款者的委託銷售存貨。這種借款方法為汽車經銷商、機器設備經銷商、高級耐用消費品經銷商等廣泛應用。假如某汽車製造商同意發運一批汽車給某經銷商,於是,該經銷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車款。
該經銷商在具體規定存貨處理辦法的信託收據即保證協議上簽字後,金融公司把車款付給了汽車製造商。經銷商可以出售汽車,但必須將車款交給金融公司償還欠款。信託存貨和流動留置權支配的存貨不同,前者要按照順序號碼或用其他辦法逐個鑒別。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對存放在經銷商那裡的汽車進行查點。這些汽車的順序號碼要同保證協議上列出的汽車號碼逐個核對。檢查的目的在於了解該經銷商出售汽車所得款項有沒有如數交給金融公司。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權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
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權的維護。
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權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支付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權,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的款項。
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