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p管理模式與融資模式有哪些區別
PP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是融資模式的一種,其具有以下優點:
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
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B. PPP融資模式的PPP模式的內涵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C. PPP項目合同中的「融資交割」的意思
根據財政部《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〇14〕156號)及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的規定,完成 融資交割通常是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目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D.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E. PPP項目合同條款中完成融資交割 條款怎麼敘述
融資交割 指項目公司已為項目建設融資的簽署並向融資方提交所有融資文件, 並且融資文件要求的就本項目獲得資金的所有前提條件得到滿足或被豁免。
5.3.1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完成融資交割。
5.3.2乙方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交割完成,並提交所有己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證明融資交割己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交割,或在完成融資交割後七個工作日內不能向甲方證明其融資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後三十日內仍未完成,則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或沒收磋商保證金。
F. 有誰知道ppp合作模式,有可以給我一份合同嘛急急急!
所謂的PPP合作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通過特許權協議合作形式,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以優化項目融資,實現「雙贏」或「多贏」的局面。
PPP模式典型的結構為:政府或部門通過公開采購與中標人簽訂特許合同,設立特定項目公司 (即中標人即工程商、服務經營公司即運營商或項目投資第三方即投資商三方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負責合作項目的籌資、建設及經營維護。政府向借貸金融機構承諾將按合同支付費用,使項目公司及時有效獲得融資。
1、一般的,政府方需要與投資方簽訂兩份最重要的協議:項目授權協議及投資框架協議;
投資框架協議,也可以稱為投資協議。簽約方一般是政府與投資方,主要內容是明確政府與投資方在具體項目上的核心權利義務。對投資方而言,可以起到鎖定項目投資權利及政府的主要支持條件的目的;對於政府而言,可以起到鎖定投資方的投資責任的目的。
項目授權協議。一般在投資框架協議簽署後30日內,政府授權的實施機構會與投資方成立的項目公司(SPV)簽訂項目特許協議,對項目的商業條件進行全面、詳細、具體的約定,是一份保證項目從啟動、建設、運營、移交整個過程的完整的、可操作的協議。
2、股東協議(出資方成立SPV公司時候需要,如果是一個出資方就不用了);
3、融資協議;
4、履約協議體系,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的購買合同等;
5、中介服務協議,包括項目咨詢機構,律師服務及融資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