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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並購信託

發布時間:2022-04-18 08:05:04

『壹』 為什麼我國目前在IPO及國企改革中不允許信託持股

證監會對擬IPO企業的一條要求是:股權清晰。通過信託代持的方式,規避股東超過200人的限制,有可能導致將來上市後代持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所以是一定要清理的。

『貳』 新時代信託有可能被哪個國企收購

『叄』 2022年並購重組的國企央企是什麼

2022年並購重組的國企央企是中國電建與電建集團,恆大集團完成2022年房企收並購,中國船舶集團旗下中船科技重組預案,通過收購進軍新能源領域。

中國電建擬將所持的估值247.18億房地產板塊資產,與電建集團持有的246.53億優質電網輔業相關資產進行置換。

國企央企重組情況:

中國電建就曾嘗試與武漢老牌房企南國置業進行資產重組,以實現電建地產的剝離。房企成本不斷上升,利潤空間受到擠壓,以地產為主業的公司加快轉型的同時,不少涉房上市公司也出現了較為集中的去地產化現象。

恆大轉讓昆明、佛山公司,央企五礦信託入場接盤,恆大開始全國優質項目資產變現,變賣資產是恆大等風險房企回籠資金化解風險的最好方式;央企入場撿漏,五礦信託是央企中國五礦集團下屬融資平台。

『肆』 十大信託公司包括哪些

看你用什麼方式抄排名了,襲信託公司有很多排名方式

一、綜合排名(是按照經營環境、資產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隱性擔保能力作為排名依據的,權重比依次為10%、30%、30%和40%):

1.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3.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中誠信託有限公司

5.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6.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7.新華信託有限公司

8.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9.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0.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二、按注冊資本金排名:

  1. 中信信託

  2. 平安信託

  3. 中融信託

  4. 興業信託

  5. 交銀信託

  6. 華寶信託

  7. 華信信託

  8. 愛建信託

  9. 華能信託

  10. 昆侖信託

三、按信託資產總額

1中信信託

2興業國際信託

3大業信託

4中融國際信託

5華潤深國投信託

6中誠信託

7建信信託

8對外經濟貿易信託

9山東省國際信託

10華能貴誠信託

四、按產品收益率排名

1昆侖信託

2甘肅信託

3華寶信託

4杭州工商信託

5中誠信託

6民生信託

7四川信託

8金谷信託

9新華信託

10西藏信託

基本上這幾個還算比較有參考價值,需要其他的信息也可以再問我,希望能被採納~

『伍』 國有企業海外並購 需要資產評估么

國有企業並購不管是海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都是需要經過資產評估的。
企業並購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運作過程,涉及很多經濟、法律、政策等問題,並且不同性質企業的並購操作程序也不盡相同。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並購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並購行為、降低並購風險、提高並購效率。
(一)企業並購的一般流程
1.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開展並購活動首先要明確並購動機與目的,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並購戰略規劃,通過詳細的信息收集和調研,為決策層提供可並購對象。
2.選擇並購對象。企業應當對可並購對象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並購動機與目的,篩選合適的並購對象。
3.制定並購方案。為充分了解並購對象各方面情況,盡量減少和避免並購風險,並購方應當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並購對象的資質和本次並購批准或授權、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各項財產權利、各種債務文件、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目標企業現有人員狀況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著手制定並購方案,針對並購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資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並購報告。確定並購對象後,並購雙方應當各自擬訂並購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重大並購活動或被並購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集體企業被並購,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核通過。並購報告獲批准後,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並購消息,並告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同關系人等利益相關方。
5.開展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並購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通過資產評估,可以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差異,以及資產名義價值與實際效能之間的差異,准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情況。在資產評估的同時,還要全面清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合同關系,以確定債務合同的處理辦法。在對被並購企業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並購交易的底價。
6.談判簽約。並購雙方根據資產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並由雙方法人代表簽訂正式並購協議書(或並購合同),明確雙方在並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7.辦理股(產)權轉讓。並購協議簽訂後,並購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審批手續,並報有關機構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後應當及時申請法律公證,確保並購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雙方應當及時辦理股權轉讓和資產移交,並向工商等部門辦理過戶、注銷、變更等手續。
8.支付對價。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方應將按照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將現金或股票、債券等形式的出價文件交付給被並購企業。
9.並購整合。並購活動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並購後企業整合運營狀況。並購整合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發展戰略的整合、經營業務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組織架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企業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並購流程的特殊考慮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並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上市公司並購流程作出相關規定。
1.權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並購方通過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其他合法途徑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並購方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報告和公告。
2.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不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的,需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實施。(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
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將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
3.國有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方式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企業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並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企業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或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在與轉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4.財務顧問制度。財務顧問在企業並購重組中的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活躍企業並購市場、提高重組效率、維護投資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購方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並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能夠聘請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特殊考慮
1.基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且運營該資產;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定:
(1)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5)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6)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2.基本制度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據此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4)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5)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的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6)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8)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9)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10)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注冊資本的3倍。
(11)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3.審批與登記
(1)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等等。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
(2)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等等。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應同時將有關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放、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為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並出具相關證明,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方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陸』 國有企業資產那麼多為什麼還要通過信託融資

融資主要解決現金流。正如我有100萬元的房子,但要一下子拿出大筆現金就不行了。如果拿房子去抵押得出現金,就是融資。

『柒』 在我國,如何通過發行信託籌集杠桿並購中的債務資本

信託公司持有信託金融牌照,利用信託融資來籌集並購所需資金面臨的法規政策環境相對寬松。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的渠道暢通。最重要的是,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信託公司是唯一可以持股實體企業的金融機構,這是銀行、券商等都不具備的制度優勢,也正是憑借這一優勢,可以通過以下結構設計,克服上述杠桿收購的最大障礙。

首先由收購主體確定目標企業,並就收購價格和收購條件達成初步協議;

收購主體與信託公司協商確定信託募集資金金額、資金成本;以收購總價款為基數,由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出資70%,收購主體以自有資金出資30%,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信託公司,收購主體承諾回購信託所持項目公司股權;

項目公司以其自有資金出資收購目標企業產權;

收購完成後,信託公司通過控股項目公司直接持有目標企業(相當於抵押手段)以控制風險;

滿足銀行並購貸款的前提下,以目標企業為抵押,收購主體作為借款人,從商業銀行貸款專項用於收購信託所持有的項目公司70%股權,至此,收購主體100%擁有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公司持有目標企業,收購最終完成,信託退出。

六、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

信託模式的下的杠桿並購適用對象適用范圍極為廣泛,尤其適用於資源類企業的收購,如房地產項目、能源礦產項目;同時可適用於產業整合為目的並購融資。

『捌』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符合制度規定么

國有企來業用流動資源金買信託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
1、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的前提下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玖』 請教各位關於央企信託的問題

央企就是想利用這個金融牌照作為自己融資便捷低廉的渠道。尤其是發行單一資專金信託是最低廉便捷的屬模式。
信託公司的融資業務也好主動管理型業務也好都是應市場而生的,我個人認為應該更好的鼓勵質地較好的民營私企參、控信託公司,這樣才能給信託行業帶來活力。央、國企的很多行徑是為人所不恥的,類似於英大信託,其資金來源成本低廉(國家電網),這都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產物,毫無競爭可言,根本就是一種壟斷行為。壟斷行為勢必導致行業失調,缺乏活力。信託行業被寄予厚望的是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這和央企有毛關系,千萬不要相信所謂大型企業入駐信託業會幫助信託業的發展,這都是他們想賺錢的理由而已!
英大,中糧,中鐵,外貿,華鑫,華能,中航的江南信託,等均為央企,數量好是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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