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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信託公司如何合作

發布時間:2022-04-19 05:07:44

① 銀行如何與信託公司和證券公司合作

證券結構化信託(擴大杠桿),非結構化信託(陽光私募)
還有就是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這裡面大有文章可做,可以繞開信託產品的審批流程,利用證券金融牌照做成立私募融資產品

② 工行如何做信託與信託公司有何區別

工行本身不做信託,但是有兩種方式參與信託的銷售:
1、通過銀信合作,就是銀行和信託公司合作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信託公司管理,銀行包裝並打包賣給普通客戶的這種形式。
2、直接代銷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這時候銀行就是個銷售方。

或者銀行直接把大客戶介紹給信託公司,實現客戶和信託公司的對接。

③ 什麼是銀信合作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法兩規"出台,困擾信託業功能定位的問題得以解決,同時也標志著我國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託投資公司陸續完成重新登記後,作為今後其主要業務的資金信託業務增長勢頭強勁。其業務開展中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與銀行合作,從一年多的實踐看比較成功,創新金融品種推陳出新,推動信息、網路、客戶、技術包括功能等資源交換和共享,銀信合作已成為信託業務發展和銀行業爭取高端客戶、發展延伸業務的互利平台。
(一)銀信合作的背景
1.分業經營和鼓勵創新的金融政策,為銀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機。銀行業雖然有中間業務的職能和盈利要求,但業務范圍、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託業具有極為廣闊的經營空間,但信託資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過公共媒體宣傳、委託合同不超過200份、單筆委託資金不低於5萬元等,現階段信託公司高端客戶資源匱乏。
2.銀信雙方各有自身業務經營的比較優勢,合作更利於各方優勢的發揮,同時,自身所受限製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鬆。如:銀行業具有極大的資金量和豐富的客戶資源,資金運用受到限制,運用渠道較窄;信託業的資金運用較為靈活,但籌資渠道受到限制。
3.通過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創新和多方位服務,滿足信託投資人不同需求,達到銀、信和客戶三方提高效率和穩定關系的目的。
4.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為屆時參與競爭乃至混業經營做必要准備。
(二)現階段銀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傳統的資金收付和結算及代售信託計劃
信託公司原結算資格取消後,只能作為一般企業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貸款、投資等業務資金往來通過銀行賬戶結算。資金信託業務開辦後,必須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銀行為信託公司代售信託計劃,代理收付資金,代理兌付信託收益。
2.擔保和同業拆借及授信
信託公司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為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等提供擔保;作為金融同業,雙方互為交易對象,進行資金(債券)交易。
3.其他具體業務領域的合作
這類情況如對項目共同考察、評估,爭取好項目,發展高端客戶,共同貸款;或銀行貸款,信託擔保;雙方進行資產轉讓、回購,以達到融資或調整資產負債比例等目的。
4.信託賬戶的託管
資金信託實質就是私募基金,為了規范運作,保證銀行、信託和客戶等各方利益,參照基金託管方法,信託公司為信託資金管理人,銀行為託管人,簽訂《信託賬戶託管協議》,對信託計劃進行管理。
5.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前瞻性合作。為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尋求更廣泛的合作領域,不斷推出新的金融品種,雙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進行探討,制定框架式條款,並給予對方合作優先權。
(三)資金信託計劃方面具體合作分析
目前銀信合作最多的是圍繞資金信託計劃展開的,並通過長期"共同"發售信託計劃,不斷尋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資金信託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簽訂協議,銀行為信託代銷信託計劃
該階段銀行與信託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銀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續費,且信託資金在該銀行開立賬戶,信託公司得以圓滿發行信託計劃承諾。代售信託計劃的項目一般銀行參與考察或經過評估認可。
2.委託人加入信託計劃及各方利益
該階段銀行為信託介紹客戶(委託人),委託人與信託公司辦理信託合同等相關手續。
銀行表面上暫時讓出客戶,但由於信託專戶、信託項目專戶在其銀行開設,信託資金沒有運用前仍然在其行內,銀行客戶資金並沒有外流,銀行又可獲取代理收入;信託計劃一經發售成功,信託公司即開始取得信託手續費收入(一般按年收取),進而發展其他信託業務。委託人的利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託計劃收益一般可達到4%以上。
3.委託人退出--轉讓信託計劃
銀行在代售信託計劃時向信託公司承諾信託期間信託資金的供應保證,向機構客戶推介時承諾一定時間(如3個月)後,客戶可自主選擇繼續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銀行,銀行承諾為其尋找受讓方,如果在信託期間客戶需要短期資金,銀行承諾可由信託公司擔保或信託合同質押貸款,銀行可以在不損失存款甚至擴大存款的同時,擴大了貸款業務;信託公司在信託資金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加深和委託人的聯系,為其提供信託其他功能的服務,擴大業務空間。銀行和信託在委託人對信託計劃退出轉讓時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轉讓手續費。
通過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以信託計劃為載體,以銀行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資金和增值、延伸服務為目的,實現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客戶資金盈利性和社會資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實現信託資金的流動,活躍信託市場;達到參與各方穩固、密切關系等多贏效果。
(四)銀信合作的發展趨勢
目前的銀信合作很多是淺層次的合作,簡單地說,就是銀行為吸收存款,收取手續費,信託為募集信託資金。如何最大限度發揮比較優勢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這就要求,合作必須首先了解雙方的比較優勢、合作的目的和雙方合作要達到的目標。所謂比較優勢,是一方有而對方不具備的條件。具體地說,信託的優勢主要是信託功能、信託市場、復合型人才等,銀行的比較優勢主要是信譽、資金、網路、客戶資源等。保證雙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前提,把雙方的比較優勢有機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決定因素,詳細周密的整體合作計劃是長期合作的基礎,也是合作中雙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才能深化合作。
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機制的前提下,銀信合作對雙方的發展互惠互利,因此,合作前景看好,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舉進入,金融創新尤其是產品創新將動搖"分業"政策,銀信合作將由互補性合作轉變為競爭性合作。當前合作中,信託公司應該更積極地推動銀信合作,抓住時機,利用銀行的優勢,奠定自己的經營基礎。不可否認,現在很多信託公司的資金信託業務是靠銀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說是銀行把自己的客戶資源"奉獻"出來,而信託公司怎樣把銀行的客戶真正變成雙方共有客戶,甚至是發展以信託為主的客戶,也許這是合作最重要的收益之一,這才是信託公司合作的實質。只單純為某項具體業務而做業務,不 考慮客戶資源,始終缺少自己的客戶群體,這樣很難有長遠的發展。也就是要"魚"還是要"漁"的問題。銀行則通過合作,充分體現客戶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以市場手段加深客戶信任,同時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熟悉其他金融市場業務,促進中間業務的快速發展,培養復合型人才。
(五)銀信合作中的一些啟示
銀行和信託的合作雖比較成功,但兩個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和利益差異還是給合作帶來了不少掣肘和不便。通過運作,總結以下幾個特點和潛在要求:
效率不高。合作機構的選擇,雙方彼此資信的了解,意向的談判,人員、業務的熟悉溝通,時間、空間的利用,合作方各自的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很多方面影響合作的進度。
資源浪費。包括經營成本、機構、人員及知識、監管、信息等。涉及兩個機構的綜合金融產品可能因不同的監管要求造成金融產品開發的"合理不合規"而放棄,增大了開發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費,乃至社會資源的浪費。
開發、穩定客戶。由於金融機構能滿足客戶的多方面金融需求,客戶群體將得以擴大和穩定,否則最終會被客戶"炒"掉,這就給金融機構提出多元化經營的要求。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既需要食品又需要鞋和衣服,你會去品種齊全的超市而不是去專賣商店。
技術創新和服務質量提升。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產品同質化,競爭的主要方面就從迴避政策的創新轉到技術含量的創新和服務質量的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價值更大。
經營多元化,分散風險,增強盈利能力。分業經營下,由於經濟及行業周期會給金融機構帶來階段性風險,經營單一、實力較弱的機構在這些風險中淘汰,而實力大的機構也會因此而大傷元氣。多元化經營,盈利渠道和方式增多,各類業務收入相互補充,收益自然相對穩定。
培養復合型人才。分業經營加重專業知識的專屬性,金融人員不願也不可能更多地接觸了解其他行業的知識和業務,經營和金融創新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知識,可以說,創新與綜合金融知識成正比關系,而金融業發展靠創新來實現。多元化經營可以更多培養復合型人才,最終為本機構的競爭和金融業的發展發揮作用。
經營體制的確定。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都是相對的,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分業經營下的金融機構就會產生混業經營的要求,銀信合作實際就是其要求的體現。而從實行混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業經營看,在混業經營下,每個金融機構並不是"百花齊放",仍然是選擇一個方面作為自己的主業,其他方面作為輔助和補充。因此,混業經營既是國際金融體系發展的趨勢,也是促進金融業發展的經營體制。管理當局應該盡快研究、規劃混業經營的相關制度,以適應我國即將面對的挑戰。
銀信合作蘊含很大機遇,但也面對政策等方面的挑戰,這也是任何金融創新必然要遇到的,無論從眼前還是長遠利益看,合作都是雙方需要的。

④ 銀行與信託公司如何合作

1,大類上來說,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分為銀信理財合作、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為信託提供代銷、託管、咨詢等服務合作。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2,分類可以分為三類:投資類、融資類和組合類。

a,投資類:包括權益投資、票據投資、債券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和結構性產品等。信託公司接受理財資金的委託,通過管理投向上述領域,與一般的基金沒有特別本質的差別。

b,融資類:包括信託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等,本來還可以受讓票據資產,現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據作為質押標的進行融資的業務還是可以開展的。

c,組合類即上述一種或多種的組合。

最常見最廣泛的還是融資類。因為信託是除了銀行之外唯一具備法定的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地位跟銀行是一樣的。

3,銀行開展融資類銀信合作的動機主要是兩個:

一是目前銀行由於存准率、存貸比、窗口指導等等限制,很多貸款並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貸款也希望盡快轉讓,因此可信託公司合作,將債權轉讓給信託公司,或者直接介紹給信託公司來放。

二是理財資金不可以直接受讓銀行的信貸資產,這是有明文規定禁止的。而銀行需要給理財客戶不斷提供穩定的產品,以維持客戶關系。通過銀信合作,由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再拿到銀行返銷,滿足理財客戶的需求。

⑤ 信託公司與銀行的關系

沒有什麼直接關系。
只是由銀監會統一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所以
信託公司
與銀行屬於直屬銀監會監管。
而實際上沒有多大的關系,
銀行有時會和信託公司合作,代銷信託,相當於第三方理財。

⑥ 銀行和信託公司是怎麼合作的,有哪些合作種類 我是小白,求大牛通俗解釋~~~

1.託管資金關系。這是開發信託產品所必須的,每一個信託產品,都要有一個銀行為信託產品設立資金專款賬戶,信託公司運用資金都要經過銀行,從而做到信託資金的銀行監管。
2.銷售關系,銀行幫信託公司賣產品,信託公司給銀行提成;
3.客戶關系,銀行開發低起點的理財產品,比如5萬起、10萬起、20萬起的產品,有些是用於投資信託產品的,銀行從中獲取利潤。比如信託產品年化收益率10%,銀行開發產品給到散戶是年化收益率4.5%……

⑦ 民生信託與民生銀行主要進行了哪方面的合作

民生信託和民生銀行雙方將在投融資業務、優質項目推介、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業務等領域加深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⑧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制訂合作夥伴的選擇標准,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各自建立產品研發、營銷管理、風險控制等部門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託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條 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
第二十八條 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先應通過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 在信託文件有效期內,信託公司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文件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可以要求銀行予以置換。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買斷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為該資產建立相應的檔案,制訂完整的資產清收和管理制度,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產風險分類。
信託公司可以委託銀行代為管理買斷的信貸、票據資產等資產。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可以要求銀行、信託公司提供相關業務合作材料,核對雙方賬目,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⑨ 銀行與信託公司如何合作

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權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分類可以分為三類:投資類、融資類和組合類。
投資類:包括權益投資、票據投資、債券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和結構性產品等。

⑩ 小貸公司和信託,銀行有怎樣的合作方式

1.託管資金關系。這是開發信託產品所必須的,每一個信託產品,都要有一個銀行為信託產品設立資金專款賬戶,信託公司運用資金都要經過銀行,從而做到信託資金的銀行監管。
2.銷售關系,銀行幫信託公司賣產品,信託公司給銀行提成;
3.客戶關系,銀行開發低起點的理財產品,比如5萬起、10萬起、20萬起的產品,有些是用於投資信託產品的,銀行從中獲取利潤。比如信託產品年化收益率10%,銀行開發產品給到散戶是年化收益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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