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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typepdf美國遺囑信託

發布時間:2022-04-19 14:47:18

A. 遺囑信託文件的內容有哪些

遺囑信託來文件不同於一般的遺自囑。遺囑信託文件應包括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委託人(被繼承人),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繼承人)。遺囑信託必須指定受託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律師、會計師、信託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遺囑信託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B. 遺囑信託的介紹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C. 怎麼辦理遺囑信託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國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規定:
遺囑信託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繼承法規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鑒定個人遺囑,這是確定遺囑信託成立的條件
第二步,確立遺囑信託
第三步,編制財產目錄,然後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計劃,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遺囑信託注意事項如下: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6、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7、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D. 遺囑信託的種類

不知道你想知道的遺囑信託的種類是從什麼方面去區分?遺囑信託首先是個信託,而且回與投資型信託不同,遺囑答信託是私人信託或者家族信託的一種類型,所以我們可以從私人信託的分類來了解。私人信託依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類型:
1、按照信託財產類型的不同,可以分為資金信託、股權信託、房地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

2、按照委託人數量的不同,可以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3、按照受益人身份不同,可以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混合益信託;
4、按照受益人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
5、按照信託目的不同,可以分為財產保護與傳承信託、養老信託、教育信託、消費信託等
6、按照受託人所在區域不同,可以分為境內信託和離岸信託;

依據以上分類,遺囑信託可以第一、第四、第五和第六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但只能是第二種的單一信託和第三中的他益信託。

E. 如何為美國出生的孩子設立信託及遺囑

對於國內的朋友們和許多海外華人來說,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可能是個比較陌生的詞;中國人對立遺囑這樣的事覺得很忌諱。所以在中國,孩子繼承父母的遺產是自然繼承,但美國的法律體系不一樣,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沒有自然繼承權,如果您不想讓自己的孩子成為Foster Kid(被迫寄養),能讓孩子順利拿到遺產,請一定要在生前盡早做好Living Trust和Will。今天諾華移民劉章為(Ziegfeld001)來給你分享一些做為美國人的父母你必須要知道的事。

1.生前信託和遺囑的重要性

在美國,由於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沒有自然繼承權,一旦父母發生意外卻沒有生前信託和遺囑,您的房產和財產將被法院凍結等待法院分配和判決,在世的孩子將被送到政府設立的寄養中心或家庭寄養,您的孩子便成了「Foster Kid」,如果國內親人想接走孩子,抱歉,您需要等待漫長的法院判決,很有可能在1到3年內您的親人都接不走孩子。對於財產,您會面臨極為繁瑣的法庭認證程序以及龐大的費用,費用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另外,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倘若沒有合法繼承人,所有遺產就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2.誰最需要設立生前信託?

如果您是以下情況的一種,請盡快設好生前信託+遺囑:

a、有房產

b、有未成年的年幼孩子

c、資產在10萬美金以上

3.生前信託和遺囑的區別?

生前信託有些類似遺囑,但生前信託最重要的好處就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Probate)手續。遺囑只是在人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制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通常即使有遺囑,也要經過認證,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除了要花時間(在加州法庭認證要花比較長的時間- 凍結平均6個月到2年),還要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並交由律師辦理。有了生前信託,在生前信託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所以做生前信託是很有必要的。

4.信託里需要安排什麼?

生前信託里一般需要安排好以下幾件事:

a、孩子的撫養:如果雙親不在,孩子在成年前交給誰撫養。指定撫養孩子的人,在孩子成年之前會監管財產,到孩子成年後交給孩子。

b、財產繼承分配問題:需要列出你所有資產包括房產,銀行存款賬戶,401K/IRA養老金賬戶,投資賬戶,人壽保險等。如果夫妻中一方先離世,財產是否要100%留給另一方處理?如果不是,則給誰?還要決定你想讓孩子多大時能拿到部分或全部遺產。

c、跟自己健康相關的事宜:比如如果變成植物人你要不要靠機器活著,誰給你做拔管子的決定,以及去世後要不要捐贈器官。

5.關於孩子監護人的選擇

劃重點!關於孩子監護人的選擇,尤其是當你在美國沒有親戚時。

當然選擇你最信得過的人,因為當你和配偶發生意外以後,你的孩子和所有你留下的資產是由他(她)監管的。我們中國人一般都會選擇自己的親人,尤其是父母。但是我們必須考慮到父母的年齡。因為一般年幼的孩子到18歲才會有權接管財產。那麼我們的父母在那個時候還健在嗎?即使健在,有監管孩子和財產的能力嗎?因此,我們可以選擇父母作為監護人,但同時最好列上我們的其他年輕些的親屬,以防萬一。

6.確保監護人能接到孩子!

發生不幸時,如何確保監護人或臨時監護人能第一時間接到孩子?

即使指定了美國國內的監護人,如果監護人不能在第一時間接到孩子,孩子還是會被先送去寄養家庭的!因為當父母發生了不幸但孩子倖存時,警察或周圍的人怎麼會知道你孩子的監護人是誰呢?美國的警察或學校是不會幫你臨時看孩子並且找到他的監護人的,如果在幾個小時內聯系不到監護人,他們會把孩子直接送去寄養中心寄養,之後監護人需要聯系政府先找到孩子,再拿到政府的認證和審批才能接走孩子,一般會拖上幾個月,這個期間孩子將不得不留在寄養中心。

所以除了選定好監護人,我們還需要做的是確保在各種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下,周圍的陌生人可以知道你孩子的監護人是誰,監護人可以第一時間被聯繫到並接走孩子。下面是律師囑咐我需要做的事:

意外1- 父母在外發生不幸,孩子在幼兒園或學校:孩子的幼兒園或學校會聯系你的Emergency Contact讓人接走孩子。請盡量給學校提供多個Emergency Contact,當然在美的監護人應該是第一contact。另外最好再提供2到3個contact,以防監護人沒有接到電話或不在本地,也有其他可信任的人能接走孩子。另外你所有的Emergency Contact都應該知道你孩子法定的監護人是誰和他的聯系方式。

意外2- 在公路上發生車禍,孩子生還:你的駕照是確認你身份的重要憑證。請在駕照背面貼上一個Emergency Contact List 並寫清你孩子的信息和監護人的信息。

意外3- 家裡發生火災或地震,孩子生還:請把孩子監護人的信息留給你的1到2家鄰居,並教會孩子如果自己從家裡跑出來要去哪個鄰居家。

7.信託設好後還要做什麼?

生前信託沒有中間機構負責管理,所以你需要自己逐個通知相關機構你已建立信託。最後簡單說一下做好信託後你還要做些什麼:

1)去你房產所在的county record office通知county你的房子在Trust里,把信託在county備案,這樣以後房子被賣時可以避免Probate Sale的費用和程序。

2)去你賬戶所在的銀行通知銀行,把所有的銀行和投資賬戶都除了自己的名字外,再加上Trust的名字,這樣出了不幸後,其他監護人才有權利把錢取出來。

3)如果有人壽保險和養老金賬戶,把Trust加到受益人里。

4)把生前信託復印幾份,交給你的監護人和臨時監護人讓他們有所了解和准備。

5)把生前信託原文件在家中安放好,並告知監護人和財產繼承人文件在家中的位置。

F. 什麼是遺囑信託,以及如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
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G.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H.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復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制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I.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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