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分錄
新會計准則只允許流動資產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日後可以轉回,如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對於非流動資產,如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商譽等,其資產減值准備一經計提日後不得轉回。轉回分錄:借:計提的減值准備,貸:資產減值損失。
B.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可以轉回嗎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一經計提,是不可以轉回的。可以轉回的減值准備有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准備,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二,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三,長期資產減值准備的轉回問題。IFRS規定所有資產減值時均需計提減值准備,減少當期利潤,同時減值因素消除後減值准備均可轉回,相應增加利潤或者減少虧損。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下,應收款、存貨等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長期資產的減值視同永久性減值,一旦計提即不得轉回。
其理由是:一方面,此類長期資產價值較大,減值情況較為少見,對於減值准備的計提需要特別謹慎,一旦減值就應當是永久性的。對此問題,財政部會計司與其他長期資產的主管部門(如軟體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部門)有過多次討論。另一方面,現實中近年來確有一些利用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案例,這時的減值准備計提既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客觀。有鑒於此,在徵求意見稿中即規定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正式稿中繼續明確了這一問題。這是中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第二個實質性差異,IASB對此也表示理解。」
C. 新金融准則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資產減值如何轉回會計處理
摘要 2020年10月13日 9.債權投資減值准備等。 上述1-7的會計科目,都是一般企業常見的會計科目,但是按照新金融准則分類,屬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三)如何理解「攤余成本」? 對於初涉金融資產
D.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如何轉回
減值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權益工具減值,一種是債務工具減值,兩者的處理不同
一、債務工具 發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二、權益工具(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發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三、注意一下這里都只是轉回到原值,超過的部分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4)金融資產減值准備轉回擴展閱讀: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處置以公允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
同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E. 會計核算中,哪些減值准備可以轉回,哪些減值准備不得轉回
會計核算中減值准備可以轉回的主要有:壞賬准備、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存貨跌價准備。
會計核算中減值准備不得轉回的主要有: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企業在判斷資產減值跡象以決定是否需要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企業資產存在下列情況的,可以不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資產標准:
1、資產減值的確認標准
資產減值的確認標准。以決策有用觀為邏輯起點的資產減值會計理論,其確認主要是面向現在和未來。因此,只要某個項目的價格或價值變動能夠可靠地予以計至,且對決策具有相關性,就應當確認有關價值的變化。但如何確認資產減值? 這涉及到確認標淮的選擇問題。目前主要有三種標准,即永久性標准、可能性標准和經濟性標准。
2、資產減值的確認方法
由於內外因的作用,導致資產的可收回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時,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資產減值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採用備抵法,即計提資產准值准備,作為長期資產的減項: 另一種是直接沖銷法,即直接調整資產的賬面金額並將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FASB 和IASC 都是採用的直接沖銷法。備抵法具有體現謹慎性原則、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等優點,但相對繁瑣: 而直接轉銷法優缺點正好與備抵法相反。相對而言,備抵法更能體現其披露目的,選用它更為適宜。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資產減值會計
F. 計提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的有哪些
一、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二、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G. 新會計准則減值准備哪些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新的會計准則規定:一般情況下資產減值准備一經確認不能轉回,這個准則的中國特色的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有很大的區別,新的會計准則只有二個與國際會計准則不相同,這是其中一個,國際會計准則資產減值准備是可以轉回的。
這是根據我國特色而這樣規定的,由於很多單位將減值准備作為利潤調節器使用,所以我國規定資產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但是不是所有的資產減值准備都不可以轉回。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准備》並不規范所有的減值准備,僅僅規范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物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商譽。不在該准則規范范圍內的資產減值准備可以轉回,這些資產大多是流動資產,如:存貨減值准備就可以轉回。
相關內容解釋
所謂資產減值准備是指由於固定資產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減值准備金額。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固定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H. 可以轉回的減值准備有哪些
並不是所有的減值損失都可以轉回,可以轉回的資產主要是流動資產,包括應收賬款、存貨、交易性交融資產等。在轉回時,應當注意科目之間的對應關系,有些資產是通過損益科目轉回的,有些科目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轉回的。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五、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六、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七、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為便於按常規程序進行會計處理,於本期期初對上期期末應計項目的調整分錄進行轉回而編制的會計分錄。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企業應於會計期末為應計費用和收入項目編制必要的分錄,但這些費用的實際支付和收入的實際收現卻發生在以後的會計期間。
為了便於在費用支付和收入的實際收現時按照常規的程序進行會計處理,同時也為了避免在兩個連續的會計期間內重復反映同一項收入和費用,會計人員往往在下一個會計期間之初,為應計費用和收入項目(如期末應付工資、應付利息、應計營業收入等)編制轉回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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