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產品如何定價
集合類產品定價包括:
1.投資者收益
2.信託渠道
3.銷售費用
三者相加為總成本也就是融資成本
你指的因該是環節應該是1環節,一般:
看投資標的,變現能力很關鍵,列舉市場常規價格(上市公司股票8—9左右,銀行股權9.5左右,地產類超10較多,礦產類超10較多,收藏品等也是超10.不一一列舉,想進步了解,找我私聊。
單一資金的一般按資金方要求來定
⑵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具體舉措包括簡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產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規則;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
REITs試點面臨三方面問題
劉新華介紹,REITs是指一種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匯集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業投資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收益及時分配給投資者的投資基金。REITs是將流動性較低的不動產資產轉化為流動性較好的證券資產的重要手段,對於盤活不動產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具有重要意義。目前,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開展的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揭開了公募REITs的序幕,為REITs的進一步推廣奠定了實踐基礎,但面臨產品結構復雜、嵌套層級過多、法律責任覆蓋不足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的要求,依照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制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議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牽頭起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推動REITs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劉新華還介紹了REITs試點情況。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正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他認為,推出基礎設施公募REITs有助於緩解基礎設施投資壓力;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供給側改革;對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支持;為我國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產品。
關於REITs試點當前存在的問題,劉新華表示,REITs試點在證券投資基金法框架下建立了「公募基金+單一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募REITs法律結構,無需對基本法律制度進行修改,立法成本小。但面臨三方面問題:包括多層級嵌套的產品結構過於復雜,導致公募REITs管理成本和稅收較高,存在收益率逐層攤薄的問題;底層資產的運行涉及原始權益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等多個主體,對內部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無法完全契合REITs的特點,在打擊REITs相關違法行為時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為REITs規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表示,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二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該規定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的范圍,但是由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交易有不同於股票、債券的特點,因此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制定具體發行交易辦法。建議盡快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REITs的進一步規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提出三方面建議。一是簡化REITs產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的規則。REITs產品結構可以參照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不動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但是在注冊發行、強制信息披露、反欺詐、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監管機構等方面,應直接對接證券法,強化持續管理、防控風險,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
二是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功能監管」的要求,以及證券法關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法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制定配套業務規則,對管理人、託管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基礎資產評估機構等參與方的職責、盡職調查、計劃的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有效規范,依法實施功能監管。
三是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業務,在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下,REITs在產品設立及運營環節均面臨較高的稅負成本。從境外成熟市場情況看,多國政府均在制定REITs法規的同時,出台了REITs產品設立及運營環節的稅收中性政策,確保不存在重復征稅的情形。建議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REITs稅收支持政策體系,在產品設立環節考慮免徵或遞延不動產轉讓相關的稅費,在產品運營期間避免重復征稅,並允許REITs投資者適用優惠稅率。
⑶ 請問財務中所謂的SPV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它的全稱是什麼
1、SPV,全稱Special Purpose Vehicle,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
2、法律形態:
參照各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和相關立法,SPV的法律形態主要有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三種。
(3)信託原始權益人擴展閱讀:
1、SPV的應用:
SPV是一個專門為實現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信用級別較高的機構,它在資產證券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從資產原始權益人(即發起人)處購買證券化資產,以自身名義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再將所募集到的資金用於償還購買發起人基礎資產的價款。
2、作用:
SPV不僅通過一系列專業手段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解決了融資困難的問題,關鍵的是通過風險隔離降低了證券交易中的風險。
SPV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處於一個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發揮其作用,關鍵在於根據資產證券化實施國家的法律體系、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及證券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選擇適當的法律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SPV
⑷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⑸ 特殊目的信託的基本流程
特殊目的信託項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第二,特定化資產的轉移。完成資產的特定化後,要將這些特定的資產轉移到具體承擔證券化和發行證券的機構。這里實際上是通過原始權益人——不良資產擁有銀行作為信託財產的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將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財產,通過信託契約信託給受託人(一般為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機構)。
在具體操作中,如果按照台灣的法規來實踐,則僅僅需要辦理信託手續;而按照菲律賓為代表的法律,則需要首先將資產讓予並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的公司。前者不需要真實出售,後者需要真實出售。但是兩者都是為了共同的目標——隔離發起人破產風險。 第三,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信用增級技術是投資銀行業務的基本原理,也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核心技術。證券化結構交易中,通過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同發起人隔離,然後對其進行信用增級,成功地將證券化產品獲得比發起人更高的資信等級,從而降低發起人的籌資成本,便利中小機構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從資本市場上融資。證券化交易通常會通過超額資產、次順位架構、現金准備帳戶、差價賬戶、第三人提供保證、保險等萬式,強化證券的信用,並通過證券評級揭示相關基礎資產的償還能力。
信用增級包括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兩種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萬提供信用擔保,後者是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絕大多數的證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內部增級相結合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經驗表明,政府和政府信用型企業對證券化的大力支持以促成信用增級甚為重要,即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支撐證券提供擔保。當然信用保險,也是外部增級的重要手段。信用保險是專以信用風險為承保標的的保險種類,保證保險是其中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中,信用保險的投保人是受託人,它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以確保按時對投資者進行償付。
內部信用增級的形式多樣,其中大部分增級方式,如直接追索、利差帳戶等,其設計具有校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交易的當事人只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出約定即可。 第四,發行證券。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未來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信託收益憑證,發行收入交付原始權益人作為基礎資產的對價,信託收益憑證的投資者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有權獲得信託財產產生的現金流。
一般說來,資產證券化中發行的證券有三類,即債券、優先股、受益權證券。特殊目的信託項下的證券發行,通常為債券或者受益證券。受託機構發行證券應該按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劃來進行。在具體發行方式上,有公開招募和私募之分。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或申報,並遵循證券監管機關的要求並按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向應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公開發行,需要有證券商作為承銷商、上市推薦人代理發行並推薦上市交易。因此,受託機構須和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上市推薦協議,成立民事代理法律關系。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根據監管法制規定的萬式,向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從各國監管法規的規定來看,受託機構必須充分揭露下列有關事項,如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的存款或其它負債無關,也不受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的保障;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受益證券持有人的可能投資風險以及相關權利。 第五,資產管理服務。受託機構在發行證券後,會委託創始機構負責收取貸款本息,扣除各種費用後,再分配給證券投資人。發起人——銀行充當服務商,有其先天的利得財富優勢——曾經是資產的所有人,熟悉資產及債務人的情況。
銀行服務商負責收不良資產回收產生的現金流,並將它按時支付給投資看;銀行服務商按照行業標准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為了確保現金流及時支付給投資者,因此有必要設計適當的機制確保現金流不能混合存在服務商的自有賬戶中。為此,金融機構和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協議中通常規定,服務商在收集收入後的一定時期之內,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一定時間後則必須劃入指定賬戶;有的服務協議則乾脆規定債務人直接對鎖定賬戶進行支付。為了保證服務的連續性,協議通常還規定服務商不能辭職,服務商須按照約定進行獨立的賬目報告。
⑹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⑺ 政信項目中的財產權信託的原始債權人一般是
什麼都可能是,連自己買的信託拿來做質押都行,這是金融玩結構的,玩拍磚頭的
⑻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有哪些參與主體
您好,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有以下參與主體:
原始權益人
即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另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作為原始權益人轉讓信貸資產。
受託/管理機構
指信託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
託管機構
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資產/貸款服務機構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符合《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商業銀行。
中介服務機構
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
投資者
投資機構、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⑼ 土地的信託計劃
土地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信託單位。
信託單位的發售,由信託公司負責辦理;信託公司可以委託經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的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信託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二)信託單位募集金額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
(三)信託單位持有人不少於一百個;
(四)任意五個以及五個以下信託單位持有人合計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得超過信託單位發行總份額的50%;
(五)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得超過信託單位發行總份額的15%。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設立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並經中國銀監會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信託合同草案;
(三)資金保管協議草案;
(四)發售說明書草案;
(五)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六)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地產估價報告;
(七)描述擬收購房地產項目的現行運行情況的調查報告;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信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的發行目的和名稱;
(二)信託公司和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信託計劃總額和信託合同期限;
(四)信託單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五)信託單位持有人、信託公司和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單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七)信託單位發售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
(八)信託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九)作為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報酬的管理費、保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託財產的投資策略;
(十二)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託單位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四)信託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託財產清算方式;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投資信託計劃發售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信託合同和資金保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將要收購的物業的詳細介紹;
(五)交易及其結構的特定特徵;
(六)實際交易的特定細節;
(七)定價及估值;
(八)信託單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九)信託單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十)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會計調查報告;
(十二)稅務意見書;
(十三)法律意見書;
(十四)風險警示內容;
(十五)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