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信託的基本問題
非也~
我是新時代信託股份公司的,很負責人的說,信託是有風險的
沒風險的說版法是被三方,銀行權等銷售機構捧出來的
信託都兌付,不意味沒風險~這幾年都有信託出問題
有的用於投資股票一級市場定向增發的信託虧損是很正常的,而且不兜底
房地產類項目出現問題也不是一例
不過中國的信託市場有個非常變態的剛性兌付潛規則
注意,是潛規則,出了問題的項目雖然信託公司兜底了,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這項義務
就是說信託不進行剛性兌付也是合法的~為了少惹事,還是挑選安全的信託比較好
別太在意1個點的收益差距
有什麼問題可以qq問我 249908625
B. 如果我的信託還沒有到期要拿錢怎麼辦
沒到期除非信託合同有規定,一般是不能贖回的。自行轉讓,需要承擔一定的轉讓費用。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C. 信託產品不到期限可以轉讓嗎
您好,一般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制度,每家公司應該不一樣吧。
D. 信託產品可以提前贖回嗎
除非合同中有特別說明,否則不可以提前贖回。
不過如果真的急用錢的話,可以考慮存續期內轉讓份額
E. 家族信託可否撤銷
法律分析:在一定情況下,家族信託可以撤銷。信託法通常會明確授權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撤銷信託,以保護其自身權益。而債權人行使申請撤銷權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委託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委託人設立信託前已經存在;二是委託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信託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三是委託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銷信託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F. 設立信託後,哪些情形出現,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作為創設信託的委託人,如果內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容的重大傷害,比如人身、財產的重大傷害,他應當有權對自己已經創設的信託予以解除,使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系消滅。
第二,經受益人同意:這是信託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行為。如果存在多數受益人,應當經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委託人事先在信託文件中規定的有關其有權解除信託的情形。
G. 剛買的信託顯示在途可以退出嗎
只要官網沒有宣告項目成立,都是可以退出的,但是如果宣告了項目成立就不可以退出了,成立了之後只能夠轉讓
H. 信託產品收益分配和退出是怎麼處理的
信託產品有季度分紅、年度分紅等,具體看合同約定。收益分配打款到投資者的匯款銀行賬戶。固定收益類信託一般產品到期才可退出,另符合一定條件信託公司可提前結束產品。證券類信託一般每個月或季度、年度開放,投資者可在開放期申請退出。
I. 信託理財可以提前贖回嗎,要扣錢嗎
一般是不允許投資人贖回的信託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1]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目錄
1簡介
2產品
3辨析
4理財知識
5優勢
6參考
7法律風險
8剛性兌付
9認購流程
10選購技巧
11風險把控
12特點
1簡介編輯信託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其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1、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2、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3、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4、對財產處分的權利。2產品編輯信託類理財產品是指由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所募集的全部資金,投資於指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專項信託計劃。目前,各家銀行推出的信託類理財產品主要是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將募集資金投資於信託公司推出的信託理財計劃。信託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收益較高、穩定性好是信託產品的最大賣點。比如,貸款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都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類信託計劃,並且大多有第三方擔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單純的信託投資項目的利得財富要略微高一些。同時在投資過程中,投資銀行會不斷監控、跟蹤貸款的動向,從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規避信託項目的投資風險。3辨析編輯信託理財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託類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託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區別主要以下幾點:(1)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託資金門檻為100萬。(2)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3)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信託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託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②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③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區別。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託人獲得不當之利而使其他委託人蒙受損失,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致使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託財產。(4)信託管理的連續性。信託一經設立,信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5)信託有一定的避稅功能。由於信託收益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稅的效果。(6)信託資金運用靈活。信託資金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市場,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方式進行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4理財知識編輯1.什麼是信託?信託是指委託人(資產所有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信託有哪些功能?信託的本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所以信託業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社會理財功能。信託本身就是一種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財產管理功能應該構成信託業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財產與非金融財產等等多樣化的財產形式都可以通過信託方式交由信託公司經營,信託公司通過開辦信託業務、提供專項服務,發揮為財產所有者經營、管理、運作、處理各種財產的作用,以此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進而實現社會財富的增長。(2)中長期金融功能。在貨幣信用經濟條件下,社會財產的相當大部分必然以貨幣形態出現,對這部分財產的管理必然伴隨貨幣資金的融通過程,因此理財功能的發揮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表現為金融功能,信託公司越來越具有財產管理機構和中、長期金融機構的雙重性質與機能。(3)社會投資功能。通過開辦信託業務參與社會投資行為是信託業的重要功能。信託公司開辦投資業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的做法,信託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只有信託業享有投資權和具有相適應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代人理財功能的發揮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4)中介服務功能。信託公司作為委託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對其提供信任、信息與咨詢服務,協調和處理經濟過程中各個環節上的各種經濟關系是信託業的特有功能。因此,經濟咨詢、資信調查、投資咨詢、擔保見證等應構成信託的特有業務。(5)為社會公益服務的功能。在西方發達國家,辦學基金、慈善機構一般都由信託公司代理經營,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社會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來出現的扶貧基金、養老統籌基金等也可以由信託經營。3.什麼是資金信託?資金信託是指以貨幣形態的合法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把貨幣資金支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當信託終了時,受託人將仍以貨幣資金的形式給付本金和收益。4.資金信託的特色有哪些?①安全的法律保證:《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獨立的財產地位:信託財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破產隔離效應,能夠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意願和受益人利益的實現;③特色的專家理財:高素質的理財專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設計理財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資收益;④靈活的運作方式:資金可以單獨或組合投向項目貸款、實業投資、證券投資、同業拆放等多個領域,滿足委託人不同的投資需求;⑤單獨的理財帳戶:每個信託計劃單獨設立帳戶、單獨進行管理,運作規范、透明。5.什麼是信託當事人?信託關系中規定信託當事人分為三方:①委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②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6.什麼是信託財產?因設立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而增值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5優勢編輯銀行理財產品復雜多樣,缺陷不容忽視。然而這些潛在風險,銀行的理財專員多半不會明確告訴投資者,而更多會強調黃金保值增值的潛力。現在銀行理財 市場普遍存在產品設計復雜、信息披露不透徹、投資收益「含糊不清」的通病。 銀行理財市場存在的缺陷,需要投資者特別加以關註:一是產品無明顯的投向, 針對中小投資者的理財產品單一,投資收益披露含混不清, 「固定收益」難以保 障。銀行在向客戶推薦理財產品的時候,往往承諾至少能夠獲得固定收益,然而 實際上,產品合約上並不允許所謂「保本條款」 。二是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沒 有大突破。產品結構設計復雜,產品說明書中運用的大量專業術語,已經超出普 通投資者能理解的范圍。三是風險評級與購買門檻掛鉤欠妥當,風險評測可操作 性成疑問。 高利貸在給部分中小企業 「輸血」 的同時, 也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經營壓力, 同時,也給借貸人帶來巨大的風險。一旦出現大規模資金鏈斷裂,可能導致重大 的金融和經濟危機,民間借貸往往是無抵押貸款(當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質押, 其在法律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其風險自然高因此借貸一方作為投資者,必 然要求較高的利息回報。例如: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為打造復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製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 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據媒體披露,溫州民間高利貸月息最低 4 分,最高 1 毛 5,是銀行貸款利率的幾十倍,超過歷史上任何一個瘋狂的年景,除了販毒、洗錢、賭博和在證券市場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沒有任何一家正常經營 的企業能夠承擔得起這樣的資金成本,這樣的利率等於在逼實體企業自殺。 風險與收益之間真正的關系是「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低風險意味著低收益」 ,因此,存有高回報時就意味著高風險,最終有可能產生本金都無法回收的 狀態,務必要持謹慎態度,不盲目追捧。 在投資方式上,信託產品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明確的收益率。信託投資作 為一種風險和收益介於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基金股票之間的理財方式, 正憑借 其較高且穩定的收益水平、高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6參考編輯2011年基金市值縮水,券商理財受挫,樓市持續低迷,而信託產品的平均預期年化收益率高達9.11%,憑借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在理財市場中「一枝獨秀」。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信託產品,但是很多剛開始投資信託產品的客戶往往不知道怎麼挑選適合自己的產品,以下是我們整理信託的一些基本知識,供廣大投資者參考。1、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產品:首先是質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資者可以藉助券商研究報告等,深入分析質押股票所處行業和上市公司自身的發展前景,判斷質押物風險。其次,要關注質押率,質押給信託公司的股票價格一般會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邊界就越大。最後,看融資人的資信狀況,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其關聯人除了在二級市場變現股票外,還有其他還款來源,項目安全性更高一些。2、房地產信託產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其次看房地產商能提供的抵、質押物,投資者要關注的就是這些抵押物所處的城市和地段,這是決定抵押物變現價值的最關鍵因素。7法律風險編輯自我國信託法律頒布實施以來,「代人理財」便悄然盛行。由於操作不規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財」出現了很大風險,糾紛不斷。因此,投資者在投資信託理財產品時要充分注意到信託的法律風險,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不同層次或方面:信託公司是受託主體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之規定,可知當下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都是該條所述的「資金信託業務」。然而同樣根據上面的《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義務」只能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經營,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經營,除非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所以,信託投資公司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唯一監管嚴格的合法受託主體。關注信託財產來源根據《信託法》第七條的規定「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否則信託無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銷。例如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限制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以逃避債務或訴訟為目的而將轉移的財產信託的資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信託。信託收益並不「保底」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認購資金信託計劃是有風險的,不僅信託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資一樣,可能虧本,甚至血本無歸。然而,投資者的投資回報來源於信託收益,如果沒有預期的信託收益或令投資者滿意的收益率,投資者亦不會認購資金信託計劃。因此,信託收益是投資者在資金信託時不可迴避的關鍵問題,因此,通過以下三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可能會為信託收益的實現提供一定保障。1)必須把信託收益作為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嚴格區別。同時須把信託收益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實際掌控,或按資金信託計劃約定委託他人管理,而委託他人管理的責任由受託人承擔。2)根據不同的信託項目資產(權益),對其經營收入來源進行「履約保險」或「履約擔保」,以保證信託收益來源的項目資產經營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不會「乾涸」或「斷流」或「流失」。對已有穩定現金流量,經預測可以到達預期信託收益的信託項目資產,應由受託人代表投資者與該項目資產原所有人約定(在設計資金信託計劃時),對已測定的現金流量來源進行「投保」或尋求「擔保」;對還未有穩定現金流量或尚未建成運作的信託項目資產,應由受託人與該項目資產原所有人約定(在設計資金信託計劃時),已經預測的信託收益或項目經營的現金流量,是由該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負責或保證的,須由其承擔擔保責任。3)對構成預測的信託收益的基礎(文件資料)進行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並由專業會計師、律師作出專業咨詢意見。盡管法律規定信託收益不能保底,但通過上述一系列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以保證投資者的預期信託收益(率),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資者所期望的,受託人所需要的,信託市場歡迎的風險防範措施。8剛性兌付編輯「剛性兌付」是國內信託業一條不成文的「潛規則」,指信託產品到期後, 信託公司 須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本金及預期的收益,當信託資產出現風險、本身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時,信託公司需「兜底」處理。這種特性令信託產品獲得不少投資者充分信賴,甚至被當成「高額儲蓄」,卻忽視了風險。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分析師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託產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樣能很容易地轉讓。信託資產流動性差、投資起點高,如果沒有剛性兌付這一防線,投資者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岳婷進一步指出,「信託業的剛性兌付如果長期持續,肯定沒有前途,但要將之終結,還須伴隨軟硬體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託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環境等。」根據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信託計劃文件的認購風險申明書應包括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等內容。《辦法》還指出,信託合同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8月初,有消息人士稱,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思路正發生轉變,即允許信託公司暴露風險,並希望利用市場機制化解兌付危機,不要總是無論對錯都「剛性兌付」。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周小明表示,當信託產品發生風險事件,監管部門督導信託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實質是確保信託公司履行受託人的盡職管理職責,而不是要確立對信託產品「剛性兌付」的潛規則。周小明認為,信託業急需建立完善規范的個案信託產品風險處置機制:首先,要杜絕信託公司違規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的方式,對風險進行「兜底」;二是在無法有效處置信託產品風險時,堅決啟動責任區分機制,通過司法程序或談判機制區分信託公司責任,信託公司對風險負有責任的,由其負責賠償,不負有責任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三是監管部門理性對待出現個案信託產品風險的信託公司,對於已經履行了盡職管理職責的信託公司,不因發生了風險事件而採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只有對那些未履行盡職管理職責而導致風險事件的信託公司,才區別情況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9認購流程編輯打款賬戶通過電話聯系第三方金融機構獲得信託公司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可通過多方求證核對。注意事項:1、該募集賬戶必須滿足:是公司賬戶;收款人賬戶名稱必須為信託公司的全稱。2、區分好募集賬戶和信託專戶。很多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信託產品專戶盡管都是公司賬戶,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區分開。打款1、通過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按照打款賬戶將您的購買金額匯至信託產品募集賬戶。2、匯款時,在"摘要"欄填寫:"A購買B"。其中,A為信託產品購買人姓名。B為信託產品名稱,。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名稱盡可能寫全,至少要寫出產品簡稱或關鍵字,以區別於其他產品,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3、匯款完成後,將匯款憑條傳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網銀匯款,可以將網銀的匯款憑條電子版發給我公司,我們隨即通知信託公司,即時查詢。4、匯款完成後,應保留匯款憑證。5、工作日時間一般在1-2小時內即會到帳。但信託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帳,我們也會在到帳後及時通知您。如果特別緊急,可以聯系我們協助及時查賬。注意事項:1、所有信託公司均要求,打款賬戶必須為購買人姓名的銀行帳號,即,匯款人和信託合同簽署人一致。2、有些信託公司要求,打款賬戶必須是簽署合同時的回款賬戶。即,打款賬戶和信託產品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回款賬戶一致,資金哪裡來回哪去。3、必須從購買人賬戶匯出,最好一次性匯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與我公司聯系是否可行。4、匯款時必須注意匯款帳號、收款人等,並區分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保管專戶的區別,以免匯錯。簽署信託合同1、簽署合同有三種方式:親自到信託公司辦公地或駐外辦事機構;信託公司郵寄合同,您簽署好合同後,回寄;信託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服務。其中,信託公司上門服務一般針對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或者在一個區域有很多客戶集中購買的情況,一般都是前兩種方式。2、簽署合同時需要准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卡(存摺)原件及復印件;如為委託辦理,還需要授權委託書。郵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1、將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詳細告訴我公司。地址盡可能不為轉交地址,因為在信託存續期內,每季度或者每年,信託公司會按照合同約定將信託項目進展報告寄給您,因此要盡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2、仔細閱讀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問處,及時詢問。3、按照信託公司要求,將需要填寫的部分填寫,並親自簽署合同。4、按照信託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簽署好的合同及其他應提供的材料。有些信託公司在郵寄合同時已經加蓋好公章,這樣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託合同,其他回寄。當然這一問題信託公司在郵寄合同時都會註明。後續事宜1、信託產品成立後,一般會在信託公司官網上公告,並通知您。2、信託產品成立後,有些信託公司會發給您一個確認函。3、信託產品存續期內,一般每個季度或者每半年,信託公司都會以信託合同已經約定的方式將信託產品執行情況通知您。10選購技巧編輯信託類理財產品因其收益率較高(高於定期存款和國債)、安全性較高(高於基金和股票)的特點,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但是,「風險與利益共存」這一普遍原理同樣適用於信託理財領域。盡管信託理財產品通常都採取了各種各樣的風險控制措施,例如資產抵押、權利質押、第三方保證、項目公司資信審查等,但凡是投資,就註定會有風險。市場環境、監管政策、操作環節 等多種因素均可影響信託理財產品的風險,例如從去年5 月底開始,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再為融資性信託提供擔保,這意味著銀信合作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系數較此前有所增加。充分認識 信託理財產品的風險性,並掌握盡量避免風險和增加收益的選購技巧,這是投資者們進行信託理財時應該注意的問題。借鑒專業信託顧問機構北京信澤金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的理財經驗,投資者應仔細研究信託產品,在對風險和收益有一個基本判斷的情況下再作出是否投資於某一信託理財產品的決定。第一,要選擇信譽好的信託公司。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託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歷史業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是否值得購買。第二,要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已在事先確定了信託資金的投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信託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現金流的穩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第三,要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如果融資方因經營出現問題而到期不能「還款付息」,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補償信託「本息」就成為決定投資者損失大小的關鍵。因此,在選擇信託理財產品的時候,不僅應選擇融資方實力雄厚的產品,而且應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一般而言,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信託理財產品雖然收益相對會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數卻較高。第四,從各類信託理財產品本身的風險性和收益狀況來看,信託資金投向房地產、股票等領域的項目風險較高,收益也較高,比較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年輕投資者或閑置資金較豐裕的高端投資者;投向能源、電力、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項目則安全性較好,收益則相對較低,比較適合於運用養老資金或子女教育資金等長期儲備金進行投資的穩健投資者。另外,投資者在選購信託理財產品時,還應注意一些細節問題。例如:仔細閱讀信託合同,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自己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有一個全面的把握。信託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可提前贖回或支取資金,購買後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資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錢而急於提前支取,可以協議轉讓信託受益權,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續費,因此應盡量以短期內不會動用的閑散資金投資購買信託理財產品。目前,信託法規對信託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部門也要求信託公司向投資者申明風險並及時披露信託產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託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託財產的凈值、財務信息等,廣大投資者應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資權益。11風險把控編輯一、對信託產品的定位有基本的判斷。信託產品雖然風險相對可控,收益相對穩定,但其基本定位是一種非負債性質的投資產品,因此所有正常產生的市場風險均需投資者自行承擔。二、具備成熟的投資心態。既然是投資性質的理財產品,在獲取相對較高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市場風險。這一點信託產品和其他投資產品是完全相同的。三、選擇一個好的受託人。具體而言就是要選擇一家信譽好、專業能力強、值得信賴的優秀信託公司作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這是投資者控制道德風險、獲取良好收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四、要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信託產品的設計過程中,風險值和收益率的安排是有很大區別的,如基礎設施信託一般風險較小,收益亦相對較低;證券投資信託一般風險較大,收益也相對較高。因此投資者應該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信託產品,在收益和風險之間把握好尺度。五、選擇一個好的信託經理。信託投資按照要求實行信託經理負責制,投資者應事先對所投資的信託項目的相關信託經歷、過往業績等進行詳細的了解和考察。六、隨時關注相關信息。信託公司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每年在4月30日前統一公布年度報告,同時對信託計劃的發行、運用、管理、清算等也均需在公司網站及時予以披露,投資者應隨時加以關注和了解。總之,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自身的資金實力、未來收入預期、稅收狀況、現金流的分配等確定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進行投資。12特點編輯1、信託財產獨立性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收益權相互區分,並且信託財產法律上獨立,給投資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2、信託資金靈活運用較為靈活,投資領域多元化。信託公司是目前唯一準許同時在資本主義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3、投資項目風險可控投資項目風險控制的方法主要有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控股等。
J. 信託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嗎
信託不會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而終止。
信託終止條件:
(l)自益信託的解除: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成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
(2)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對委託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3)他益信託的解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現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4)信託的連續性:除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信託不因委託人、受託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職責而終止。
(5)信託的終止:出現本法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6)其他有關人員的協助義務: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7)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後仍有剩餘信託財產的,應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歸屬於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放棄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8)信託終止的,在剩餘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
(9)信託終止後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規定對原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城人為被執行人。
(10)信託終止後受託人行使給付報酬等請求權:受託人依本法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剩餘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11)受託人做出清算報告的義務: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同意後,免除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的責任,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