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現在是如何的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現狀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證監局對興業證券發文稱,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又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因此責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光大證券在其2015年年報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近期另一例影響比較大的兩融方面訴訟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證券。2014年,海通證券為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一個是普通的個人信用交易賬戶,另一個是通過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開立的信用交易賬戶。去年榮某以秦川機床(原名秦川發展)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益之日起進行計算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Ⅱ 信用證問題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非合作行會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費。 賣方收到信用證,進行單證審核,在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始准備出口相關事宜。 賣方將信用證規定或指定的單據向議付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我們建議大家使用自己的銀行議付,一般來說自己的的銀行都可以操作議付工作。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議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審核無誤後將單據直交開證行,目前國內、外接受電索的銀行不多。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通知賣方確認單據,並給予大約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將直接劃轉信用證款項。如果買家拒付,單據將被退回。 買方獲得單據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時,國內買家填寫<信託收據>。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國內從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業信譽有關。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均執行收結匯政策,如果某些單位需要通過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銀行將設立保證金帳戶根據信譽情況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無信譽企業開立信用證可能性比較小,需要提前准備。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自動劃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一般國內銀行會選擇有密押協議書的銀行信用證,不在此類的銀行信用證被認為是風險信用證,需要第三方擔保。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同時告訴大家,買方有義務開立賣方接受的信用證,否則視為違反買方義務,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條款信用證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大家在提交單據一定要早做准備,及時和銀行國際部溝通,不要耽誤了時間。對於商檢,定艙,產地證以及電通知要提前准備。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相關國際慣例,結合審判實踐,就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信用證糾紛案件,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的糾紛。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
第三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因委託開立信用證產生的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託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產生的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後,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准,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並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
第七條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並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
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並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第九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並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二)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三)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四)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第十一條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該信用證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
(三)如不採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申請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
(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應當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並審理。
當事人以基礎交易欺詐為由起訴的,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開證行、議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列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通過實體審理,認定構成信用證欺詐並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的,應當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第十六條保證人以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未徵得其同意為由請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只在原保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和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進出口貿易,怎麼解決貿易融資、離岸貿易融資、信用證等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佔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範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後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後,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路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准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鬆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採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准,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於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准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託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託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服務挑戰
處在商業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公司很早就知道持有存貨成本的費用,許多公司已經開展實踐活動來精簡價值鏈和保持存貨清單在最低值。目前,他們正試圖把類似的思維模式應用到他們的財務管理中,結果是銀行正以新的眼光來看待它們提供給企業用戶的貿易融資服務。
當這些服務被認可的時候,現金流量表合並了許多不同的措施和金融產品。這實際上與及時庫存管理是非常類似相似的。技術改進,例如互聯網,已經致使世界成為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地方。傳統的涉及信用證的貿易融資交易太耗費時間和速度慢—花費客戶很多錢。
但是世界也正在變得更加復雜。例如貿易,如果你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操作一個供應商管理庫存系統,隨著補給的數量被認為太少,你怎樣處理這些貨物的付款呢?如果你給離岸公司外包大部分你的價值鏈,什麼時候到期付款呢?公司正在尋求消減他們業務的融資成本(的方法),一些打算去銀行說:「給我一個電子系統,你可以擁有我所有的貿易業務。」
銀行正在出售聲稱是現金流量表系統的技術解決方案,但是他們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兌現承諾。它們已經有很多構成部分,但是它們依然通常需要大量的咨詢服務來使它們工作。這些銀行需要的是一個高度綜合的系統,這一系統通過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聯系,來給提供現金流量表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展對策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行要更新觀念,提高對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應從入世後面臨的嚴峻挑戰出發,以貿易融資業務為工具積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要調整經營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資銀行的動向。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市場信息搜索,採取有利於推進國際結算業務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
調整機構設置實行審貸分離原則
為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有必要對內部機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將審貸模式進行剝離,實行授信額度管理,達到既有效控制風險又積極服務客戶的目的。①應明確貿易融資屬於信貸業務,必須納入全行信貸管理。由信貸部對貿易融資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據此初步確立客戶信譽額度。通過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信貸風險和國際結算風險由信貸部、信貸審批委員會和國際業務部負責,最終達到在統一綜合授信管理體系下的審貸分離,風險專項控制,從而採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權,達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目的。②授信額度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授信額度要控制遠期信用證的比例,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證全額免保比例,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來加強對客戶業務的約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
建立科學的融資貿易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符合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客戶評價標准,選擇從事國際貿易時間較長、信用好的客戶。成立信用審批中心和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影響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因素相對很多,因此防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人員具有信貸業務的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從而利用人才優勢事前防範和事後化解各種業務風險。
完善制度實施全過程的風險監管
(1)做好融資前的貸前准備,建立貸前風險分析制度,嚴格審查和核定融資授信額度,控制操作風險,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分析以及對申請企業、開證人和開證行的資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不利因素,採取防範措施。
(2)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可靠的結算方式。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首要責任。首先,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有效性、確定信用證的種類、用途、性質、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執行;其次,審查開證行的資信、資本機構、資本實力、經營作風並了解真實的授信額度;三是要及時了解產品價格、交貨的運輸方式、航運單證等情況,從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有一個綜合評價,對其預期還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詐目的有客觀的判斷;四是要認真審核可轉讓信用證,嚴格審查開證行和轉讓行的資信,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
(3)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依法行事。應該加強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研究,結合實際工作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通過有關途徑呼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利益,減少風險。
加強和國外銀行的合作
在眾多國外投資者看好中國市場、對外貿易發展良好的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應該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基於共同的利益和興趣,與國外有關銀行聯手開拓和佔領中國的外匯業務市場,共同爭取一些在中國落戶的、利用外資的大項目,多方面、多層次地拓展中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
防範融資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一項知識面較廣、技術性強、操作復雜的業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中國開展這項業務時間短,急需既懂國際慣例、懂操作技術又精通信貸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競爭,實質上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競爭。因此,提高貿易融資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培養出一批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律等知識的人才。首先,要引進高水平和高素質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術先進的特點,選擇相關課題邀請代理行的專家作專題講座,有條件的還可派員工到國外商業銀行學習。其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總結分析,及時積累經驗,並有意識地加強國際貿易知識和運輸保險業務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變化,培養對國際貿易市場的洞察力,增強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以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三是抓好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質量和道德修養。四是強化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員工識偽、防偽能力,努力防範和化解國際貿易融資風險。
Ⅳ 信用證交易的原則
信用管理研究|信用要素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宏觀與微觀分析-工保網
2、信用交易原則和信用約束
「信用」要素存在於市場經濟運行的宏觀與微觀層面。微觀層面如上文所述的「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價值」,宏觀層面則體現為「信用交易原則」和「信用約束」對市場經濟規則和秩序的影響。這種規則和秩序的目的是保證市場活動主體乃至全社會共同利益的實現。
機會主義和信息不對稱
機會主義
市場活動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會最大程度的保護和獲取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現為了利己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即是機會主義行為。
信息不對稱
市場活動主體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所掌握的與交易有關的信息在准確性、全面性、及時性、連貫性方面是存在差別的。客觀上,不存在任何一方主體能夠完全掌握建築市場交易的所有信息。市場交易的雙方,僅對自身的資金配置、財務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合同意圖等信息有著清楚了解,對另一方則缺乏足夠了解,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情形由此產生。
在市場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市場活動主體會受「機會主義」心理影響,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甚至不如實公開交易信息、偽造歪曲交易信息,令對方做出錯誤交易選擇,從而保護和獲取自身利益。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機會主義行為不僅直接影響到市場交易效率,新增額外的交易成本,還擾亂著正常的市場秩序,最終對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各方主體造成利益損害。
信用交易原則和信用約束
機會主義和信息不對稱現象是市場經濟運行缺乏信用要素的表現。信用交易原則和信用約束措施,能夠令信用要素在市場運行秩序中有效發揮規范引導、獎懲約束作用,幫助市場活動主體克服「機會主義」心理,維護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平等、公平的市場秩序。
信用交易原則成為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制度准則,其表現形式為國家權威立法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同時還包括國家制定的相關指導政策、出台的相關部門規章,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等。
當然,從立法層面來看目前國內市場經濟管理尚缺乏專門的信用立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多散見於其他上位法或位階不高的部門條例。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管理制度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迫切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推動,為「信用」要素在市場經濟管理中發揮機製作用提供依據。
Ⅵ 關於信用證融資,我國有哪些政策法規
國家對此沒有規定.各銀行對信用證融資規定不同,有緊有松,一般打包是很緊的,要求很嚴.押匯要松的多.
Ⅶ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7)信用證融資糾紛的處理規定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Ⅷ 我也想了解信用證融資的具體注意事項
1.必須自己公司有所謂的資產抵押的不動產.
2.公司信譽好不好? 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
3.所謂的信用證是否可以拿來貸款,一般條款就沒問題.
4.貸款額度要求比例,一般是信用證金額的30%-70%
Ⅸ 我朋友是做信用證融資的,我幫他找客戶拿提成。如果之後我朋友違約客戶損失了很多錢,我要不要賠錢
此業務超級涉嫌非法吸收公民存款罪,產生糾紛糾紛馬上就會涉及犯罪,絕對牽扯到你哦,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