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區別
有以下幾點區別:
1、持有目的不同
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為了短期內獲益,而要相對持有一段時間;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是為了短期內獲益。
2、持有時間不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長一些,一般在一年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則在一年內。
3、初始投資時的費用確認不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4、持有期間計量不一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5、減值不一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進行減值;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由於投機性強,不進行減值。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價小於擴展閱讀: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的科目
1、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的過程中均以公允價值來計量,所以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不一致,則要反映公允價值的變動。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資產形式不同而計入科目不同。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的,交易費用可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的,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照面值計量,所以交易費用應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② 初級會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問題在線等
你的會計分錄基本是正確的,需修改:
借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0
借: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30
借:應收利息 50
貸 :其他貨幣資金或銀行存款 1080
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價小於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④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有何區別
1、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是為了近期獲利。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字面理解,即持有時間段不限制,又靈活。沒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是近期出售。沒有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長期持有一直到期(債券的核算)。
2、發生的直接交易費用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沖減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計入成本。
3、2者之間不能重分類。
⑤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
1、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相關費用記入成本,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記入應收股利。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3620
應收股利 400
貸:銀行存款 4020
2、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400
貸:應收股利 400
3、公允價值變動18.4×200=3680,公允價值上升4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4、公允價值上升到18.8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
5、公允價值跌到18.6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6、對外出售100萬股
借:銀行存款 1880
資本公積 4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810
-公允價值變動 40
投資收益 70
大概思路是這樣,因為沒有打草稿,所以中間具體計算不知道對不對。你再核算一下吧。
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問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後續計量過程中,當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將會導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在稅法上不予確認,從而產生了會計與稅法的計價基礎不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即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時,涉及遞延所得稅的核算。
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沒有問題。
⑦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低於其計稅基礎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何影響所有者權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屬於所有者權益科目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其他綜合收益
假設說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那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損益類)
⑧ 我想知道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麼意思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⑨ 簡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就是買價+ 直接手續費。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其確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而且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例如,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等,企業基於風險管理需要且有意圖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可劃分為此類。基於特定的風險管理或資本管理需要,企業也可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的,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⑩ 會計中級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
當企業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不明確時,即既不想將金融資產短期出售,也不想持有至到期時,就可以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還有:(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投資
(1)初始計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的金額)
(2)後續計量:
①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而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市價的波動在計稅時不予考慮,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
因此,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賬面價值大於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或: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此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降,賬面價值小於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應減記的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計入的累計損失,原計入的累計收益應借記)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期末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③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注」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④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或貸記)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賬面余額,或借記)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
(1)初始計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債券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貸記)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的金額)
(2)後續計量:
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注」關於遞延所得稅的處理同前。)
④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應減記的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計入的累計損失,原計入的累計收益應借記)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期末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⑤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⑥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或貸記)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賬面余額,或借記)
——應計利息(賬面余額,或借記)
——利息調整(賬面余額,或借記)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