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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關於信託的文獻

發布時間:2022-04-21 15:27:26

A. [轉載]信託是什麼——七種視角下的追問

1、信託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
2、目前信託資產15萬億,是我國第一大理財資產;
3、銀行理財募集資金中,有2/3投向了信託;
4、信託的收益期間是9-11%/年;75%的認購者獲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於9%的主要原因:通過銀行認購信託、期限少於一年的、認購資金在300萬以下的。
5、信託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6、目前為止,所有的融資類集合信託都是100%兌付;
7、一張信託牌照價值至少35億,多家銀行試圖收購信託牌照無功而返;
8、全國僅68家信託公司,基本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背景,銀監會不會再新發牌照;
9、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託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託公司願意第一個打破;
10、信託項目經理採取終身責任制度。
11、信託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12、信託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一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託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B. 想了解一下國外的信託行業現狀,有什麼書籍或者文獻推薦嗎

近年來,信託行業實現了快速發展,信託行業信託資產總額持續攀升。前瞻網發布的《2014-2018年中國房地產信託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2年,信託行業資產總額達到了7.47萬億元,相比上年提高55.27%。伴隨著信託行業快速發展,信託行業兌付危機頻頻爆發。

2012年以來,信託行業信託產品兌付風險的暴露日漸頻繁,尤其是在房地產信託領域,信託兌付危機頻頻出現,數家大型信託公司接連曝出信託產品兌付危機,涉及金額都非常大,反映出信託產品市場風險積聚比較嚴重,部分風格激進、業務集中、兌付時間集中的公司面臨著較大風險。

信託業頻頻爆發的兌付危機折射出了信託業發生的深層次困境。從我國信託行業業務結構變化情況來看,融資類業務佔比近年來雖然有所下滑,但是依然占據主要部分,截至2012年末,信託行業融資類業務佔比依然高達48.87%。

由於我國信託行業業務結構以借貸融資為主,所以信託公司在經濟周期波動和轉換過程中面臨較大的信用風險管理壓力,借貸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兌付(償付)風險日益突出。

融資性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缺乏流動性,缺少風險定價、風險轉移、風險緩釋機制,所以一旦經濟下行,信託行業融資類業務將面臨很大的兌付風險。而且,由於信託行業面臨著剛性兌付的「潛規則」,所以融資類業務的兌付風險全部轉入了信託公司內部,一旦出現兌付問題,信託公司就要想辦法進行兜底處理完成兌付。

在不健康的業務結構和「剛性兌付」的雙重壓力下,信託行業發展顯得「異常脆弱」,一旦經濟下行,很多信託公司將面臨著巨大的兌付壓力,事實上,很多兌付風險依然沒有暴露,而且在不斷集聚。
從商業銀行的經營情況來看,截至2013年3月末,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達到5243億元,同比增長20.7%,不良貸款率0.99%,比年初上升0.02個百分點。這已是自2011年第四季度以來,不良貸款余額連續六個季度反彈,未來一段時期不良貸款規模可能還會繼續攀升。商業銀行尚且如此,作為風險承受程度更高的信託行業,面臨的兌付危機可想而知。

信託行業步入了調整期,行業發展亟需轉型。從中國經濟金融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的信託公司發展空間依舊廣闊,盡管要經歷轉型期帶來的痛苦,以及承受來自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但是轉型也是信託行業尋求可持續發展的不二選擇。

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信託行業需要尋求經營戰略的重新定位,未來可選的經營戰略轉型方向包括:專業私人財富管理信託公司、專業的金融信託服務機構、以投資管理為主的專業信託公司、綜合性的信託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

信託公司都應該選擇自身的轉型道路,盡管轉型道路選擇可以不同,但是無論如何,信託公司都應當在專業投資(資產)管理能力和高凈值客戶的服務能力方面尋求提高和突破,從而實現信託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2014-2018年中國房地產信託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這份報告對於國內外信託行業發展分析的很詳盡,也有相關運營模式的解讀,您可以去看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C.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D. 高分懸賞:望高手提供有關遺贈的外文文獻或者文章均可以

1. 書名:遺囑信託遺產/Wills, trusts, and estates/案例舉要影印系列/Wills,trusts,and estates
Casenote legal briefs
作者 Jesse Dukeminier
出版商 中信出版社, 2003
ISBN 7800737616, 9787800737619
頁數 131 頁
http://books.google.cn/books?id=ZH9gZN2aKkoC&pg=PP1&dq=The+Law+of+Charitable+Bequests&cd=4#

2. Do bequests increase or decrease wealth inequalities?
Charles Yuji Horioka, Economics Letters,
Volume 103, Issue 1, April 2009, Pages 23-25

Abstract:
This paper finds that indivials in Japan do not leave very significant bequests, that parents often require a quid pro quo for bequests to their children, and that wealthier indivials leave less bequests, meaning that bequests ameliorate wealth inequalities.

3. Bequest motives: a comparison of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
John Laitnera and Henry Ohlsson,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Volume 79, Issue 1, January 2001, Pages 205-236

4.Simulating the transmission of wealth inequality via bequests
Jagadeesh Gokhale, Laurence J. Kotlikoffb, James Seftonc and Martin Wealec,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Volume 79, Issue 1, January 2001, Pages 93-128

5. Bequest motives and other tales of wealth in retirement /
著者: Levine, Kara Elizabeth. 出版: 2004
學位論文: Thesis (Ph.D.)--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2004.

6. Donor motivation in making a bequest /
著者: McFadden, Paul J. 出版: 2000
學位論文: Project Demonstrating Mastery (M.A.)--Saint Mary'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2000

Abstract:
Examines donor motivations in making bequests. Methodologies include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an anonymous survey of donors. Finds that the donor is the catalyst to a bequest and the professional advisor is a facilitator to the gift. Donors have a long-standing relationship of giving to the organizations identified in their bequests and believe strongly in the mission and positive effect of these organizations....

你可以翻譯第二篇文章Do bequests increase or decrease wealth inequalities?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將原文發給你。

已經發到你郵箱,請查收!

E. 談談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有何借鑒意義

1、重塑信託形象,普及社會的信託意識。發達國家的信託業之所以發達,主要原因是其版信託觀念早已根深權蒂固。信託業的發展基礎首先是受信於民
2·對信託業的職能進行合理定位。借鑒發達國家信託業的特徵,要使信託業能健康、長遠地發展下去,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對其進行一個基本、合理的定位。
3·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
4·立足本國,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信託公司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現在信託機構和信託業務的國際化。
5、抓住市場,開創信託業務新品種。

F. 關於銀行信託理財產品的文獻綜述

銀行信託連結理財:金融綜合經營新出口 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2991&ClassID=9

混業發展過程中我國銀信合作研究(Mixing cooperation research betwee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in China)http://www.trustlaws.net/books/List.asp?SelectID=7555&ClassID=96

G. 什麼是信託產品概述

《信託產品概述》是第一本以產品為核心並且緊密結合中國信託業實踐的信託研究專著。《信託產品概述》特點:首先,該書在內容和邏輯結構方面比較健全,全面論述了已經和可能將在中國信託業出現的信託產品。其次,該書大量收集了近幾年中國信託實踐中關於信託產品的可資提煉的素材,進行了提煉整理;參考了盡可能多的可資參考的有關理論文獻,並將前行者的理論成果溶入了其理論體系。再次,該書不是簡單地將有關理論拼湊在一起,而是進行了大量的加工整理,按照盡可能嚴密的邏輯關系進行歸納整理。最後,該書的很多概念、理論都是著作者獨立分析研究的結果,著作的原創性特徵明顯。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H.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從以下三點進行說明:

(一)政策、法則、法規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政策、法則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託法》是根據英美法則系統樹立而成的,對於家族信託,國內《信託法》在法理層面與海外信託並未有很大不一樣。

我國《信託法》規矩了信託聯絡中,託付人、受託人、獲益人各自的責任,而且規矩了信託工業是指託付人通過信託行動,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必定的信託目的進行處理或處置的工業,以及通過處理、運用或處置後取得的工業收益。

但是在實踐操作傍邊,雖然《信託法》第十五條規矩了在託付人不是信託僅有獲益人的狀況時,託付人去世或撤消、破產,信託能夠存續,信託工業不作 為其遺產或許清算工業。但是信託工業是不是能夠實在結束隔絕,《信託法》是不是能夠敵對其他法則如《合同法》等,這一點由於沒有有實踐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確 定性。

其他,在信託工業轉移方面,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由於等級制度等,難以結束完全轉移到信託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層面也存在難度。

(二)從信託公司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信託公司方面,海外信託公司多以咨詢顧問的身份出面,按照託付人實踐狀況與需求,供應信託方案,稅務方案,方案信託構造,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 額的咨詢費用。待託付人附和後,信託公司再幫助託付人樹立海外信託,而且供應長期的處理/處臵、咨詢顧問效勞,這樣又會長年收取處理費用直至信託結束。

在信託樹立上,海外信託多會在離岸島嶼開設子公司,然後將託付人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而且在公司樹立董事進行處理。在託付人生前,離岸公司的董 事多由託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進行處理,託付人死後則會由其指定的顧問或許由信託公司聘任的第三方出資顧問進行出資,已保證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信託公司自身由於自身為信託聯絡的當事人,會採納逃避,只對信託獲益按照託付人自願進行處臵。這一點與國內信託公司擔托信託工業出資顧問的慣例有所不一樣。

終究在對於信託公司的信託上,由於自己信託多會長期存續,這需求託付人對於信託公司的極大信託。國外的信託公司多以樹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 長期出色的信用度和處理閱歷。與之對比,國內的信託公司多在建國往後才樹立起來,不行安穩,而且長期以來國內信託事務多以為資金需求方供應資金為導向,而並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供應財富處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閱歷也顯缺少。

(三)從客戶需求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客戶需求上,歐美富豪樹立海外信託的目的多為以下幾種:

  1. 財富傳承。樹立信託將家族公司或許遺產信託,將工業傳承給子孫或孫子孫,這樣能夠敵對第三方等膠葛。即使在託付人身故今後,其資產依然可按 照自己自願進行分配和處臵,通過信託,託付人在身故後既能夠抵達育嬰獲益人的目的,還能夠操控獲益人不至於將得到的財富揮霍一空。除此之外,還能夠躲避高 額的遺產稅等稅負。當時歐美、包括東亞、東南亞等發達國家多會徵收高額的遺產稅,最高甚至抵達70%之多,這是很多富豪設臵海外信託的首要原因之一。

  2. 資產隔絕。託付人將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這樣即使今後託付人發生債務或破產清算等,其信託資產能夠保證安全。一同還能夠通過此辦法隱蔽其自己工業信息。其他樹立婚前工業信託也能夠保證婚前工業與婚後工業的隔絕。

  3. 公益信託。同傳承信託類似,通過樹立信託,將獲益人設定為慈悲機構或許自己,抵達託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國,近年家庭財富敏捷堆集,財富分配、處理方面的需求將給自己信託市場帶來或許。一同老齡化呈加速開展趨勢,養老保證以及財富傳承,對自己信託產品也提出了火燎的市場需求。

除以上與外國一樣的需求外,還有一些不一樣的特徵。

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一樣,都是出資者進行理財出資的一種首要選擇。但是,對比於本鄉其他信託品種,海外信託更能促進財富處理和傳承,因此,很簡單就受到了大家族的喜愛和追捧,變成一種轉移財富的首要方式。

首先,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初步實施徵收,國內富豪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並沒有很大阻礙,這減少了有些國內對於傳承信託需求。

但是由於國內富人家族在死後分配遺產時多會出現各種膠葛,甚至致使將家人親屬訴諸法庭,若國內傳承信託能夠實在抵達工業隔絕的效果,這對於國內自己信託將會有很大市場。

其次是對於資產轉移的需求。如吳亞軍愛人、潘石屹愛人將自己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樹立信託,能夠抵達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需求,一同有利於公司海外 上市。類似的需求還有很多,新的移民潮閃現國內富豪對於我國將來開展有著不一樣的區分。若國內信託公司能夠幫忙富豪們在樹立信託,將資產轉移至海外,則將會 帶來很大的前景。

其實不管是海外信託仍是本鄉信託,對於出資者來說,能夠幫忙自己結束出資目的,增加財富的信託產品便是好信託。因此,在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面前徜徉不定的投資者們,不要猶疑那麼多,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就行了。

I. 信託法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比較法學者一直認為,起源於英國的私人信託(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與歐洲大陸法系最具標志性的差異之一。在普通法系國家,信託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項發明,數百年來,無論在民事還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私人信託。事實上,它的基本特徵與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難以相容的。
信託法是歷史偶然的產物,最初是為了彌補五百多年前英國殘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現代英國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後已經成為多餘。對大陸法國家而言,引入信託法究竟是一種有意義的改革,填補了法律體系的重大空白,還是相反,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無意義。這些根本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學家們忽視了。雖然國內、國際都有大量的信託法論著,但都是討論信託法原理,而沒有重視對信託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託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實際意義。在歐洲尤其如此。越來越多的大陸法國家已經引入與信託法類似的制度,並正在積極推動那些尚未承認信託制度的國家承認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信託。導致這種趨勢出現的原因有二:歐盟正在致力於消除各成員國私法制度之間,尤其是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差異;專業投資基金需要適當的法律形式。一些學者認為,信託可能成為普通法對歐洲私法的最大貢獻。
不僅歐洲人可以從加深對信託法功能的理解中獲益。在美國,學者們繼續把重點放在研究信託的歷史角色,即家庭內部財富轉移的一種方式。然而,信託制度的這種傳統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託制度更為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採用信託形式,它們幾乎佔美國股票總數的40%,公司和外國債券的30%。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信託已經成為美國債券的主要發行者,金額超過2萬億美元。
准確地理解信託法的功能不僅有助於認識資本市場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於對一般組織法功能的認識。私人信託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信託的分析有助於更好的認識其它更為復雜的組織,如合夥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組織,如近來出現的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託分成兩大類型: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雖然歐洲法強烈抗拒私人信託,但民法中有財團法人制度,它非常類似於公益信託。而且,有大量文獻探討了公益信託及其「近親」——「非營利法人」,而對私人信託則很少論及。
普通法與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歷史演進上是不同的,正是這種不同造成一方產生了信託制度,而另一方則沒有。文章簡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類似信託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託法的一般性經濟功能這一主題。這分為兩部分:
首先,我們分析信託法對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補充,即:何種有用的關系需要依據信託法建立,而僅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們認為,信託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財產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別擔保給不同的債權人。利用信託法來保護信託財產免因受託人的個人債務而受到追償,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較法的觀點審視信託制度,這種作用表現得更加明顯,並可以作為進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廣為研究的問題,即忠實義務的產生及其履行,似乎對於為什麼會存在專門的信託法並不重要。
信託法在不同的債權人之間進行財產分割的作用與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是,信託法對公司法有何補充?即,人們可以利用信託做什麼,而利用公司則不能(在信託制度產生時,公司制度尚未出現)?私人信託,特別是它的現代形式,商事信託在今天已經演化成另一個問題:人們利用信託法還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們對這一問題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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