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多年不發生的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如何進行處理稅法與會計在這方面有何規定
對於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融資融券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准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
審核結算日後應付賬款的現金和銀行支出會計記錄,核實其支付或清算情況。
(1)對於長期掛賬的金額,應重點審核企業資產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准確性,發生的呆賬收益是否已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2)審核非付款的借方發生額,確認是否存在以貨物或勞務等方式抵債,而未計收入的情形。
❷ 融資租賃的會計分錄
(1)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2500000-(3000000-1000000)=500000
(2)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
借:銀行存款 2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 500000
(3)2008年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的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攤。
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分攤率的確定:
以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以合同規定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入賬價值,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2)融資融券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業務本身對證券市場可發揮積極的影響。
首先是可以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坐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針對香港市場的研究表明,在開放融券賣出機制以後,股指期貨偏離現貨的幅度與次數均明顯減少。如果融券機制的缺位,將使反向期現套利幾乎不能進行。而投機者更有可能利用這個制度缺陷,藉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貨進行逼倉,而不會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資融券,將對促進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交易、平抑過度投機,進而保證套期保值功能、促進股指期貨乃至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其次,股指期貨推出對於融資融券的發展也有推動作用。特別對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沒有股指期貨,進行大量的融券拋空業務,風險也是極大的。
另外,股指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可以實現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有效引導,避免融資融券變成一種純粹的高風險投機行為。
❸ 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的現行規定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的現行規定:
融資融券是指先由客戶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證券等相應擔保物,由證券公司向客戶借出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借出證券供其賣出,在約定期限之後歸還證券公司相應資金或證券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種形式。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對融資和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給出如下原則性規定:關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關於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❹ 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看老會計是怎麼處理
1、憑票入賬不等於找替票入賬
會計人員有根深蒂固的「憑票入賬」觀念。很多會計人第一想法是找發票報銷,卻苦惱於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於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入賬
如果費用果真發生了,沒有發票該怎麼辦呢?無需著急,沒有發票一樣是可以入賬的。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賬的費用,同樣能以費用的名義入賬,只是這部分費用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入賬時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收據、小票等。
3、不能證實費用真實發生的,有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最極端的情況是,既沒有取得發票又沒有證據表明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會計做賬要小心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處理,費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4、計提壞賬
除了做費用報銷外,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其他應收款也是可以計提壞賬准備的。做賬與計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針對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於費用的需費用化;屬於薪酬、分紅的,應補交個稅;實在收不回來的借款,會計做賬時可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但要注意,計提的壞賬不一定能得到稅務的認可,在匯算清繳時要記得納稅調整。
5、股東大額借款
有些股東為了逃避個稅,將工資、獎金、分紅等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這正是稅務要處罰的「自作聰明」。還有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把錢拿走了。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式都不適用此情形。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當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
大股東欠賬的三大風險,民營企業「家財務」的現象是一個頑疾——老闆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闆的錢。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掛賬,可能會觸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債務風險。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二是稅務風險。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從公司借款,手續不完整,極易觸發刑事責任。
要防止上述3類風險,建議借款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私下的行為;或者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范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佳方法。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的問題
1、疑問一
問:我司有應付賬款,掛賬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單位已失聯,賬務上是不是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將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2年未聯繫上該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並入收入總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疑問二
問:營改增後,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會有什麼風險?應如何應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掛賬會有什麼風險,分別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4、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❺ 轉融通出借真正目的
轉融通的目的就是是出借股票獲得收益。同時也是為了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升級版」。此舉不僅會給A股市場帶來深刻而長期的影響。但是因為整個融券券源的釋放還需要一個過程。所以還要慢慢看。
實際上轉融通只是一項業務。無所謂利好還是利空。對於出借的證券來說。是因為有投資者看空這只股票所以才融券。而融券後股價並不是一定會下跌。也有融券後股價上漲導致空頭爆倉的情形。所以引起股價下跌的主要因素不是轉融通出借業務。而是股票本身。
其實說到轉融通出借多會與做空聯系在一起。要知道出借和低成本的籌碼減持。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是先拉高後融券賣出還是先融券賣出後低位回補。要看股價當時的位置。
總的來說。目前轉融通出借除了豐富了市場交易手段外。也有一定的好處。雖然從中收益並不高。但是風險會比較低。
拓展資料
收益率
股票收益率是反映股票收益水平的指標
1,是反映投資者以現行價格購買股票的預期收益水平。它是年現金股利與現行市價之比率。
本期股利收益率=(年現金股利/本期股票價格)*100%
2,股票投資者持有股票的時間有長有短,股票在持有期間獲得的收益率為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價格-購買價格)/持有年限+現金股利]/購買價格*100%
3,公司進行拆股必然導致股份增加和股價下降,正是由於拆股後股票價格要進行調整,因而拆股後的持有期收益率也隨之發生變化。
拆股後持有期收益率=(調整後的資本所得/持有期限+調整後的現金股利)/調整後的購買價格*100%
稽查
對於長期投資形式的股票投資,其投資收益的確認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成本法,即按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利確定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股票投資
另一種方法是權益法,指投資企業所投股份在被投資企業中佔到一定比例,可以對它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獲得投資凈收益時,
借:長期投資——股票投資
貸:投資收益——股票投資
收到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投資——股票投資
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則應按投資比例沖減「長期投資」,
借:投資收益——股票投資
貸:長期投資——股票投資
股票收益
股票收益
如果企業將股票全部或部分轉讓,則它在獲得股利的同時,還可以獲得以價差為表現形式的投資收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投資——股票投資
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
❻ 股票買賣頻繁,賬務怎麼處理最方便
這個的話看哪裡上漲,嗯,首先先買股票,然後到了一定的臨界點直接進行售賣就可以了。
❼ 購入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怎麼做呢
1、如果是銀行存款的話,會計分錄是: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2、如果是用現金購買的話,會計分錄是: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庫存現金。
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的代理承銷證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1331 代理承銷證券」科目核算。
(7)融資融券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❽ 融資融券的會計處理問題,懂的進。
同時將原股票賬戶其中的400萬元A股票作為擔保證券劃入信用賬戶
這個劃入回貌似是作為答擔保,並沒有實際轉出或者拋售,應該是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列示
交易性金融負債,指企業採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融資所形成的負債,比如應付短期債券。作為交易雙方來說,甲方的金融債權就是乙方的金融負債,由於融資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負債。交易性金融負債是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但是我覺得你們這個業務應該也靠不上交易性金融負債的邊。因為你們欠證券公司的錢應該是固定的吧
就是說從證券公司借了140W炒股,這140W每月是要付利息的唄。
我的建議是計入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科目。
因為交易性金融負債是,借了證券公司的股票賣掉,然後等跌價了再買回來還給證券公司。從這一點你們業務應該很簡單,就是借錢炒股的一個業務,不涉及到借股票的問題
利息的話
借:財務費用
貸:長、短期借款——應付利息
140萬的問題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後金融資產
貸:長、短期借款
❾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的准則解釋第4號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如何進行分類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購買日存在的合同條款、經營政策、並購政策等相關因素進行分類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購買方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套期關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並中如涉及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且在購買日對合同條款作出修訂的,購買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修訂的條款和其他因素對合同進行分類。
三、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四、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對於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於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後的剩餘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處置後的剩餘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對於因企業合並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後1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沖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七、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二)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並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九、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
關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於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並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十、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十一、本解釋一至四條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至十條的規定,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