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Ⅱ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Ⅲ 發行類銀行理財產品的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重點說說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
第一步就是@meta 所說的,要通過銀行行內的審批,獲得備用授信額度。通俗說就是銀行審批給予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但是不直接發放貸款。
接下來就是不同的玩法和模式了:
一、只有銀行一個金融機構參與的模式
二、銀行+證券公司參與的模式
三、乙銀行+甲銀行+信託公司+丙銀行模式(看著我都暈)
採用此種模式可以將信貸資產轉化為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同業資產,不僅規避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還能少提經濟資本和貸款撥備,提升銀行利潤水平。此模式更復雜的可能還會引入一個假丙銀行,就不再細說了。
以上說的都是銀行主導的模式,其實信託公司和券商固定收益部結構化團隊也有自營客戶,加深與銀行在結構化融資方面的合作,未來的空間值得想像。
為什麼銀行熱衷於用理財產品實現表外發放貸款呢?因為有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在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通過理財將貸款由表內轉表外,社會融資總規模在監管的目光之外正在放大。至於此類創新業務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已不是我能分析的了了。
Ⅳ 證券公司發布理財產品需要什麼資質嗎
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主管審批單位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參與債券承銷和投資的都是金融機構單位,主要玩家是銀行,目前在積極吸納證券公司加入。 國內規模最大的債券種類。
公司債:主管審批單位是證監會,債券發行人為上市公司,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投資者包含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監會備案,無需審批;債券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業,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投資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
企業債:主管審批單位是發改委,主要的債券發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部分國企。
重點說說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第一步就是@meta 所說的,要通過銀行行內的審批,獲得備用授信額度。通俗說就是銀行審批給予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但是不直接發放貸款。接下來就是不同的玩法和模式了:一、只有銀行一個金融機構參與的模式
單一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單一客戶。直接通過委託貸款,放貸款給企業,通常需要凍結企業的授信額度。這是最簡單的模式,可遇不可求,因為單一客戶通常不會投資太大金額,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金額需求。
多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多個不同客戶。銀行將企業的債權在北金所(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交易,然後自己摘牌,以理財產品資金購買掛牌債權,實現企業利用理財資金融資。
二、銀行+證券公司參與的模式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再放貸款給企業。在銀監會的72號文出台規范銀信理財業務合作前,券商的角色通常由信託公司承擔。
三、乙銀行+甲銀行+信託公司+丙銀行模式(看著我都暈)
交易模式為:1、信託公司發放一筆信託貸款給需融資企業;2、甲銀行向信託公司購買信託貸款收益權,也就是信託公司將信託貸款賣給甲銀行;3、甲銀行將信託貸款收益權轉讓給乙銀行,也就是乙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然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信託貸款;4、丙銀行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
這種模式下,乙銀行的理財產品本息由丙銀行擔保,丙銀行根據自己給需融資企業審批的授信額度,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甲銀行和信託公司在交易結構中起通道作用,也可以用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代替之,並且由於收費較低,券商的定向資管計劃正成為最受歡迎的通道。
採用此種模式可以將信貸資產轉化為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同業資產,不僅規避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還能少提經濟資本和貸款撥備,提升銀行利潤水平。此模式更復雜的可能還會引入一個假丙銀行,就不再細說了。以上說的都是銀行主導的模式,其實信託公司和券商固定收益部結構化團隊也有自營客戶,加深與銀行在結構化融資方面的合作,未來的空間值得想像。為什麼銀行熱衷於用理財產品實現表外發放貸款呢?因為有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在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通過理財將貸款由表內轉表外,社會融資總規模在監管的目光之外正在放大。至於此類創新業務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已不是我能分析的了了。
Ⅳ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其它要求可以具體查看證券投資基金法。
Ⅵ 現在交通銀行轉賬到農業銀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可以到賬
現在交通銀行轉賬到農業銀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到賬你馬上轉馬上就到了。
(6)信託回購承若函擴展閱讀:
1、同行轉賬:大部分各銀行同行轉賬全是即時到賬,如因系統軟體或其他因素耽擱增加時長,也不會超出兩個小時;
2、公對公轉賬:如果是加急情況下的業務,公對公轉賬基本上即時到賬,推遲不超過兩小時;如果是一般業務,基本上1到3個工作日,因公對公轉賬禮拜天是不處理的,如果是周五下午申請辦理的業務,那麼只有下周一到賬,最晚周三到賬;
3、跨行匯款:跨行匯款需彼此銀行櫃台都開展相關業務實際操作,基本上上賬銀行全是即時扣費,到賬時間在於到賬銀行的解決周期時間,一般是1到2個工作日便會到賬;如果是外地跨行匯款,則大約是在3個工作日之內。
交通銀行產品與服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交通銀行的個人業務包括:儲蓄存款,個人貸款,外匯服務,理財計劃,投資服務,保險服務,便利服務,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等服務。
公司業務包括:銀財工程、繳稅通、現金管理、 資產託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全國社保基金資產託管,保險資金託管業務,券商集合/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託管,企業年金託管,國際託管,信託資金保管,私募股權基金託管等)、投資銀行和融資業務(應收帳款轉讓,擔保業務,貸款承諾函,信貸證明,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業務 ,商業匯票貼現,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 ,本外幣固定資產貸款,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法人賬戶透支,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同業信貸資產買斷業務和同業信貸資產回購業務)。
小企業用戶業務包括:貸款申請、創業一站通、展業通、卓業一站通、投融通、稅融通、科貸通、攜手通和惠農通等服務。
國際業務包括:合-銀行同業服務、通-國際業務服務、慧-外匯理財服務和寶-外匯交易服務等。
Ⅶ 深圳融資擔保牌照怎麼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本文根據騰博國際實際辦理經驗撰寫,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要在深圳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明確以下幾個要素:設立地點,實收資本多少,高管人員,經營的場所,以及業務的管理體系。由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屬於地方性的,所以我們很好理解為什麼各地省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整體條件,審核要求有差異。一般來講,一線城市的發起設立的條件是比較高的,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各地最低的注冊資本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條件和資料:
1、注冊資本最低實收1億元人民幣。
2、出資股東需滿足:(企業法人)存續滿三年,近兩年連續盈利,經三年累計利潤達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於70%,凈資產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有3年以上從事經濟工作的經歷,沒有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個人擁有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2倍,其中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不低於其出資額,且具有合法來源。
3、股東出資比例限制:主發起人是一個企業法人時,持股比例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主發起時,各持股比例不低於20%。另外,一般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出資額需要不低於500萬人民幣。
Ⅷ 百瑞信託-富誠275號財政支持是什麼
這個財政支持可以理解為2個層次:
1、這個信託所投資的企業和項目是屬於地方財政支持的項目。比如說安居房,農業,市政。這里只是說所投資的行業或者項目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
2、這個信託計劃所投資的項目,是直接納入財政預算的,地方政府出具財政承諾函,在項目出問題的時候由當地的財政局補足信託的本金和利息。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
所以在選信託項目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合同。仔細分析資金的投向。有沒有相應的財政措施。是不是真正的政信類項目
下面介紹一下如何看政信類的信託(也算是普及知識)
首先,所謂的政信合作項目就是政府通過其下屬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以某個特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由向信託公司融得資金的事務;通常地方融資平台其大部分經營收入均直接或間接來源於政府財政,包括財政直接補貼和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獲得作為對價支付的財政資金,如因承建當地基礎設施項目而獲得的政府回購款項。所以,無論地方融資平台是否實行市場化運作與否,其經營運轉情況是否良好,多多少少都離不開其背靠政府的資源稟賦,擴張速度的快慢也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政府的政策導向。
具體到單個項目上,分析一個政信項目是否優質(這里指的是相對優質,迷信政府信用的朋友可以無視我),我個人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的,下面我會列舉到需要注意的要點以及投資者如何通過手上有限的信息去最大化地判斷項目的優劣。
一、當地財政狀況
首先,分析當地財政狀況是對地方平台公司融資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的第一步。平台公司的特性決定了其還款能力很大程度上還是以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這里,投資者主要通過相關政府網站和網路搜索來完成;例如網路直接搜索「XX市2013年公共財政收入」
一般會找到上年度的財政收支情況,運氣好的話也會找到三年以上的財政收支情況。不過數據大多比較粗略,也沒有詳細的分類,能獲取的數據大概有包括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預算外收入。其中一般預算收入主要來源於工商稅收和其他稅種,比較具有穩定性,也是當地財政實力的重要體現,深入一點,就要分析下當地的產業結構是否單一,是否稅收依賴一些產能過剩(煤炭、鋼鐵)或者受政策性影響較大的行業(房地產)。
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就是土地出讓收入,這部分收入受當地土地市場的影響,穩定性較差。基金收入佔地方財政收入比例較高,原則上在風險判斷時就需要考慮項目存續期間當地可供出讓的土地儲備、土地供求情況等信息(這個不太適合投資者去自行判斷,一般可以忽略不計)由於土地出讓收入受宏觀經濟政策影響較大,所以在判斷當地財政實力時,信託公司通常主要考慮一般預算收入,以此為標准設置一定準入的門檻,比如中融信託的准入標準是本級一般預算收入超過30億的區域才可准入,某些信託公司是40億以上。
之後需要分析當地政府支出和負債情況,主要需要關注的比例有:債務率和負債率,這兩個數據如果沒有盡調報告的話,一般很難獲取,在這里投資者可以通過一些輔助途徑,對當地政府債務有個大概認識,比如統計一下當地主要的平台公司通過信託融資、發債的情況,如果是近期發過債的主體就更好了,搜一下債券發行說明書,裡面會有大把你想要的資料;再結合當地財政收入進行對比,大致估算一下財政償債的壓力。
在地方政府債務數據不透明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對項目的選擇就傾向於熟悉區域的公司。如果在某個地方開展過業務,對當地情況比較了解,在判斷風險時,至少在獲取資料方面會比較順利;而對於初次涉及的地區,面臨的困難就比較多,風控把握的傾向就可能會從嚴,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當地財政局對政府承擔的債務余額進行蓋章確認。( 補充一下:中融信託對於債務率和負債率的標准大概是,債務率不超過100%,負債率不超過20%;關於這兩個比率的計算方式:債務率=政府負債余額/地方政府綜合可安財力;負債率=政府債務余額/GDP,更進一步來講,優質的地方政府應該是債務率在70以內,負債率在10%以下。有的推介材料經常誤導投資者,推介中只寫明財政總收入以及GDP,而絕口不提一般預算收入,債務率和負債率,其實財政總收入通常都是全口徑的財政收入,其中一部分是不屬於地方政府的,也就是看著很好,其實沒用的典範 。)
二、平台公司的綜合實力
平台公司的綜合實力並不僅僅是指其資產情況,還包括平台公司的級別、股東和負責人協調財政資金的能力,具體可以從股東結構、資產結構、主營業務、金融機構負債情況多方面判斷。
(一) 平台公司的股東結構。
平台公司的股東結構基本決定了該平台公司的級別,是省級、省會城市級、地市級、區級還是縣級。級別越高,再融資能力越強,協調財政資金還款的能力也越強,當然一般省級和省會級很少通過信託融資(至少是集合信託),所以一般常見的都是百強縣(區)水準的地方政府
通常政府直接作為出資人的平台公司,都屬於當地重要的平台公司,實力較強,還款也會比較有保障。自2011年銀監會對地方融資平台實行名單制管理之後,將相當一部分平台公司都納入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全口徑融資統計表》中,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季度填報更新。對於向統計表中的平台公司發放貸款提供融資的行為,銀監會設置了較多的合規要求,包括現金流、資產負債率、貸款投向、項目資本金等。有些平台公司為了規避監管,就通過新設子公司的方式,借殼融資。這些公司基本上屬於小平台公司,資產大部分是東拼西湊,遇到問題了很可能直接被政府拋棄,因為機會成本太低,你懂的。
(二) 平台公司的資產結構
一般在資產負債表裡需要關注的科目有:貨幣資金、存貨(土地、開發成本)、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有時候掛在這里)、應收賬款(這個是確認基礎債權的佐證,即是政府欠款是否真實存在)、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
土地資產一般是平台公司的主要資產。在分析土地資產時,需要特別注意平台公司是通過什麼方式獲得土地,出讓還是劃撥,有無合法程序。如果是出讓地,是否經過招拍掛,是否簽署土地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否有相應的收據,這些都是信託項目人員在盡調時應該做到的地方。如果是劃撥地,有無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復文件,劃撥土地指定用途是什麼。
四部委2012年463號文已經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並明確禁止地方政府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和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但是實踐中,為了降低平台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將相當一部分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尤其是儲備土地和劃撥用地注入平台公司(甚至在某些信託項目風控措施中公然出現以儲備用地作抵押的情況),所以我個人一直認為,作為投資者,在沒有辦法去識別土地抵押是否合法合規的情況下,不要盲目地相信土地抵押的風控效力,尤其是一些小信託公司的政信項目。
而即使是出讓用地,平台公司也存在和政府協商後,在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辦理土地使用憑證,對於投資者來講是無法去甄別的,這就要具體看信託公司的盡調能力,有的信託公司明顯比較粗糙,比如中江國際信託的政信項目,盡職調查報告一般只有10幾頁,對於抵押物往往沒有任何的分析,對應收賬款作為基礎債權的真實性在報告中看不到任何的佐證,這不得不讓人懷疑其項目人員的盡調水平。從嚴格意義來說,這些未經法定程序而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都不能算是平台公司的資產,平台公司對其也沒有完全的處置權,政府可以隨時以程序瑕疵為由收回。
應收賬款也是平台公司佔比比較多的一部分資產。平台公司一般承擔了當地基礎設施建設任務,與政府之間存在大量的應收賬款。盡調時需要關注應收賬款形成的原因,有無相關協議、政府批復支持,付款條件,以及項目存續期間的付款金額和時間節點,以判斷該部分資產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存在其他瑕疵。
(三) 平台公司的負債與再融資能力
有些比較詳細的推介資料(比如中信信託的,那推介做的跟盡調差不多),會披露融資主體的負債結構,負債情況,一般來說,負債以中長期(發債,銀行貸款)為主的最好,說明短期(信託期限內)償債壓力不大,這個需要具體投資者自己去統計,比如可以通過盡調報告活著網上搜索通過信託融資的成立日期和到期日,大致估算下該筆信託融資到期前大概需要償還的債務是否較多
如果是發過債的那就更好了,首先是評級,發債規模,票面利率都可以說明很多問題,其次債券發行說明書是一個很詳細的東西(加強版的盡調報告),其中包含了融資主體的截至發債日期的各類數據,包括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大家有耐心的話可以去看看,我一般分析項目,有時間的話會仔細看看這一塊,尤其是近期的發債說明書,裡面有很多有效信息可以幫助我們在沒有盡調報告的情況下判斷融資主體的基本情況
再融資能力是個雙刃劍,有的投資者一看到融資過多就嚇到了,其實反過來想,為什麼這么多信託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都願意給他融資,而不是找那種一看就不人問津的地方融資平台,所以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這個主要是在現金流量表的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來統計每年的融資額度和融資能力,以此作為假設來推斷未來信託期限內融資方的再融資能力,加上其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入是否能覆蓋到期的債務和日常支出;這個是個技術活,大家會看就行了,一般大信託公司的盡調報告中都會有類似的現金測算,所以不要一看到融資較多的地方政府就規避,還是要用數據來說話。
三、項目交易結構
對於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資的交易結構,最簡單的是貸款,也是最不容易出問題的。法律關系簡單,抵質押登記辦理順利,徵信記錄查詢方便,簡直是項目人員的最愛。但是貸款的合規要求也比較多,如資產負債率、項目資本金、中長期分期還款、貸款投向、額度測算等。
一些無法滿足貸款合規要求的平台公司只能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融資,比較常見的是投資附加回購,標的一般是應收賬款、股權和各類收益權等(中融信託喜歡用財產權的信託模式,委託人是融資方,受益人是投資者)。但是這類交易模式在實際操作中,通常面臨無法辦理抵質押登記的問題。還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在尋找機構投資者的過程中,有的機構不能夠接受財產權的這種模式,因為機構需要同時成為委託人和受益人來認購此類信託,而財產權信託的委託人為融資方,這個在我的實際操作中遇到過,順便提一下。
其實所謂的創新式交易結構都是為了規避現行監管的產物,某些交易結構在打著創新旗號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投資特定資產收益權,這個已經在安信崑山純高案中得到驗證,我也在分析帖中提供很多次,希望投資者在政信類項目中見到此類交易結構,能規避最好規避。
四、擔保措施
這個也是大部分投資者通常最關注的部分,一般政信類項目的擔保措施一般包括發債主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實物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出具人大決議或者財政局安排專項還款等,那麼其中哪些風控措施是相對更有效,更被信託公司在實務操作中重視的呢?
根據463號文的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形式的擔保承諾,從合規層面上排除了地方政府作為保證人和出具相關擔保承諾的行為,所以一般政府出具相關人大決議和財政文件,更多的意義只是表示政府知曉並確認此次融資行為,並不代表政府真的會將信託本息償還納入財政預算,打起官司來也沒有站得住腳的地方,況且只能在當年納入財政預算,兩三年後的到期債務納入財政預算那不是扯淡么。所以提醒投資者,過多的迷信人大決議這類具有隱性擔保意義的措施是錯誤的,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沒有也行,有的話也聊勝於無。
平台公司能夠提供的實物資產抵押一般是土地和房產。土地包括出讓地、劃撥地和儲備用地。土地作為抵押物的首要前提就是該土地是平台公司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如果是出讓地,需要關注土地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是否存在閑置情形。如果是劃撥土地,需要關注有無相關劃撥審批手續,劃撥土地用途是什麼,有無擅自改變用途。實踐中一些平台公司跟政府協商,在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直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以這種土地作為抵押物,將來出風險需要處置該抵押土地的,如何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多少需要與平台公司和當地政府協調,而最壞的情況則是當地政府可以該土地未經合法程序出讓、抵押登記辦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為由撤銷抵押權。儲備用地也面臨同樣的情況。盡管463號文已經明確禁止地方政府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但實踐中一些平台公司名下依然具有較多的儲備用地,並以此作為抵押。平台公司作為非專業土儲機構,地方政府將土地儲備證辦理至其名下的行為本身就違背國土部的相關規定,另外,土儲用地的價值如何確定,將來真發生風險,又如何處置呢?
這里總結下我個人對於風險控制措施的看法,如果要對有效風控措施進行排序的話,我覺得第一位的還是高評級的發債主體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為什麼呢?因為發債主體一般聚集了地方政府的所有優質資源,因為在發債籌備階段,政府為了獲得更高的評級和較低的融資成本,往往會將區域位置優良的土地資源注入平台公司,發債主體的報表也是相對透明可靠的,是經過專業的審計機構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退一萬步講,出了問題,通過司法程序查封凍結擔保方的銀行賬戶遠遠比處置土地資產要來得快得多;至於土地這個東西嘛,因為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去確保土地的合法性,評估價值的准確性,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這些都難以辨別,當然如果是發債主體擔保加上出讓性質的土地抵押,那當然更好。
下面談一下選擇政信項目時信託公司是否重要;政信項目因為本質上主要依賴政府信用,不屬於完全市場化的信託項目,所以不像房地產項目那樣有太多的主動管理操作空間,貸後管理相較房地產類的信託項目也要弱一些
有的投資者可能認為篩選項目是第一位的,其實我個人覺得信託公司也很重要,下面列舉下我認為在政信項目方面具備一定優勢的信託公司:
1.具備券商關聯背景的信託公司:中信、五礦、平安;
這類信託公司因為背靠券商,券商因為在給地方政府平台發行企業債的過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平台的信息,周期長,溝通充分,所以依靠平台資源共享, 這類信託公司能夠在地方政府的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內幕消息等方面比其它信託公司有更大的優勢;中信信託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一般他家的政信項目都有一定的可取之處,比如我見過的丹陽市政信、什麼陝西灃西之類,總而言之,這類信託公司因為有其特殊的資源稟賦,掌握著更多的地方政府信息,理論上來講,篩選的項目風險也更可控。
2.銀行系和資管系:華融信託、中信、建信等
這類信託公司同理,因為類似於華融資管和各家銀行的分支機構,在各自的當地滲透都比較深,對於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摸得比較清楚,一般這類信託公司在展業的時候能夠獲取更多交易對手的實際信息,對於項目自然也更有把控。
最近房地產負面新聞不斷,樓市唱空者較多,導致目前很多客戶轉而投向基礎設施建設類的項目。言而總之,政信類項目還是不錯的選擇,畢竟有強有力的政府後盾做支撐,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土地出讓息息相關,地產下滑一旦開始,政策沒有相應保護,地方政府債務危機也會隨之而來。所以,還是好好研究下政信類信託,對自己,對客戶都是一種負責。
Ⅸ 銀行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的六種模式後,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和合作對象,以同業融資為核心的各種業務。這是近年來商業銀行蓬勃興起和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資金結算、同業存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交易、衍生產品交易、代理資金交易、同業資產回購、票據再貼現和再貼現等。近年來,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和利潤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中的比重和貢獻明顯增加。
三、模式的交易結構
C銀行將向B銀行劃撥等額期限的同業存款,B銀行將通過僑房A銀行向融資客戶發放相應額度和期限的信託貸款,C銀行承諾長期或不長期轉讓B銀行的信託受益權。C行接受B行信託受益權的,C行同業存款為標准同業存款,因為融資客戶的信託貸款風險已經轉移到C行;未授予信託受益權的,需將同一業務的存單質押,以鎖定B銀行對融資客戶的貸款風險,或單獨發函說明同業存款對應某筆信託貸款,當信託貸款無法償還時,同業存款無需贖回。在資金配置模式下,B銀行並沒有真正出資,只是將C銀行的同業存款轉為資金用於投資非標資產。真正的貢獻者,C銀行,是底線。在這種模式下,B銀行一般收取幾十個BP的過橋費。在資本配置模型中,過橋方A銀行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Ⅹ 中信信託壓縮銀信,銀信類通道業務是指什麼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2月26日發布自律承諾函,稱堅決擁護信託部、北京銀監局關於壓縮銀信通道業務的監管意見,2018年公司銀信通道業務規模只減不增。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件第一段出現了明顯的錯別字,應是「有力地支持了實體經濟和地方建設」,而不是「有利地支持了實體經濟和地方建設」,因此,此承諾函的真實性仍存疑。
在業內,通道業務指證券發行承銷業務,即IPO業務和上市公司再融資。除此之外的業務統統歸於非通道業務。所謂「通道類」業務指的是信託公司沒有主動、系統地進行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安排和風險控制措施,不直接、親自參與信託資產管理的業務,這類業務僅僅是將外部資產通過信託合同的形式在信託公司履行一個文件性流程,業務回報率極低。通道類業務對於 信託公司來說雖然回報率很低,但可以幫助信託公司做大資產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