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
法律分析:一個信託可以設定多個受益人,其中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說別人把財產信託給你管理,而你作為受託人同時又是唯一的受益人,這不行。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B. 委託方和受託方區別
委託方是指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事務的人。受託方是接受他人委託代為辦理事務的人。受委託方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託方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託方報告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託方,因受委託方原因造成委託方損失,受委託方應予以賠償。
【法律分析】
受託人是信託業務的關系人之一,接受信託並按約定的信託條件,享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是指不變更財物或權利的性質,而只對財產現狀進行利用、改良、維護和保存,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處理,指授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財物或權利的變更或消除的行為。受託人從事管理或處理財產時,必須嚴格遵循信託人的信託目的,對受益人的利益負責,不能借機為其自身謀利益。受託人可以由法人承當,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和信託人可以為同一人,例如宣言信託。作為受託人的自然人,應該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產人等都不允許充當受託人。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託人指示親自處理事務,處理結果向委託人報告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託人,因受委託人原因造成委託人損失,受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C. 信託的委託人可以做同一信託的受託人嗎
當然不可以。 受託人,只有信託公司,委託人,一般是投資人,自己又做委託人又做受託人,估計離非法集資不遠了。。
D.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如下:
1、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託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託人報告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託人,因受委託人原因造成委託人損失,受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3、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有償的委託合同,在委託事務完成後,委託人應當按照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報酬的,但依據習慣或者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應該由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然有支付給受託人報酬的義務。一般處理事務完畢,委託關系才終止。但在委託事務未全部完畢之前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也很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E. 信託計劃中的次級受益人和委託人是同一人,那麼他怎麼認購信託單位
和信託公司聯系,直接認購就可以了。、
首先明確幾點:
1、信託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
2、信託受益人:是指享受信託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託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
這樣的結構一般多存在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及融資類信託中。
一般為了增加信託的安全性,設計次級、優先順序,由發起人作為次級,其提供的資金為安全墊資金,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證優先資金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F. 受託人和委託人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委託人委託受託人做事情。
受託人是信託業務的關系人之一,接受信託並按約定的信託條件,享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受託人可以由法人承當,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作為受託人的自然人,應該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產人等都不允許充當受託人。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6)信託受託人委託人相同擴展閱讀: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
G. 為什麼《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H.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不可以是一個人
信託中委託人和抄受託人可不可以襲是一個人?
——通常是不允許的。在承認宣言信託的國家或地區則是可以的。
信託當中對委託人、受益人的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一般沒有特別要求,但最近國內信託中引入了合格投資人制度,就在金融財產和理財能力等方面有要求了。(www.666law.com)另外,還有不少潛規則,就不細說了。
I.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是
委託人和受託人區別
1、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託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託人報告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託人,因受委託人原因造成委託人損失,受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3、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9)信託受託人委託人相同擴展閱讀
1、委託人的責任
(1)明確委託事項。
(2)交付約定費用。
(3)清償債務。
(4)給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2、受託人的責任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