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產申報後還會被執行嗎
財產申報後是否會被執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是為了逃避責任,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將財產轉移,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後法院可以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如符合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會立即安排執行。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㈡ 哪個國家明確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寫入憲法
瑞典、韓國、美國、新加坡這幾個國家有明確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寫入本國的《憲法》。
其中,韓國《公務人員服務倫理法》規定,除財產申報及公開外,某些官員還必須將其股票交付盲目信託。官員無從得知受託機構如何處置自己的股票,從而避免了利益沖突。韓國總統、總理、國會議員均受到此項規定的管制。
(2)財產申報查信託嗎擴展閱讀
世界各國財產申報制度的主要適用人群為各級國家公務員,其目的是保證政府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優化政府的行政行為,有其必然的社會政治基礎。
1、國家公務員本身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各級國家公務員是財產申報制度的主要適用人群。
所有國家公務員的國家性特徵應當高於社會性特徵,也就是說,從加入公務員隊伍的第一天開始,所有公務員的一切行為,包括個人行為都應受到廣大民眾的監督,都應該遵守「公意」的各項要求。
從這個角度來說,也可以叫做公務員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也正是這種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為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礎。
2、財產申報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西方議會民主政治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為廣大民眾提供了參與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徑,也使現代社會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來越高。
㈢ 什麼情況屬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被執行人員沒有發行義務,成為失信人員而沒有報告你的財產狀況屬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時,必須按人民法院出具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令》全面、真實地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以證明自己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並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並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㈣ 個人破產信託會查封嗎
會的。對於信託財產而言,信託受益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如請求分配信託利益的權利)和非財產權(如知情權、申請撤銷信託處置權等)。財產、解僱受託人的權利等)。由於受益人享有信託的受益權,他有權從信託分配中獲得經濟利益。分配給受益人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可由受益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但是,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信託權益屬於受益人及其受扶養家屬生活費的,人民法院不得對信託權益採取扣押、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可見,一旦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信託財產就成為信託利益,信託利益就是受益人的財產。如果個人破產申請人是信託財產的受益人,除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外,可免除部分信託利益,其餘部分可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清償債務。
拓展資料:
1、對於未分配給受益人名下的部分,根據信託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文件中有限制性規定禁止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債務的,信託受益權不能對債務強制執行。還款。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議記錄》第九十五條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為受益人的受益權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信託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規定信託文件)並決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決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將保全裁定送達受託人和受益人」、開戶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因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發生糾紛而導致開戶的,除信託法規定外,人民法院除有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予許可。開戶銀行或信託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託賬戶的,保全措施大廳立即解除。 「上述信託法第十七條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指:「信託成立前,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權利」。因此,只要信託財產在納入信託前未設定優先受償權,不得對該信託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個人破產,我們充分尊重信託制度的隔離功能,實現個人破產法與信託法的協調與銜接。
2、最後,債務人能否將信託作為救命稻草。答案顯然是《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破產申請提出前兩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處分:(1) )無償處分財產或財產權益。」在本文中,「兩年內」這個時限要特別注意。即使債務人設立信託,如果在提出破產申請後兩年內設立,也可能存在「財產自由處置」的撤銷法律風險。換句話說,也意味著信託應該作為財富傳承的「保障」,而不是瀕臨破產的「救命稻草」。風險通常是不可預測的,所以我們建議盡快建立家族信託盡可能。應該說,個人破產主要是事後補救措施,通常在債務人或委託人的資產和信用狀況良好時建立家族信託。目的是抵制未來債權人的追索。它是一種先發制人、先發制人的風險防範措施。
㈤ 信託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嗎
滿足財產保全的條件就可以查封。
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緊迫性: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被動性: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擔保性:為了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執行內容: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2.具有必要性: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的;
3.訴訟性: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裁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㈥ 財產申報支付寶裡面的錢也會查嗎
會查的,財產申報的范圍包括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房產、車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銀行存款、投資型保險、繼承獲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所以支付寶里的財產也會被查。
一、財產申報的介紹
公務員財產申報是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由於公務員特別是公務員中的高級官員,他們具有掌握大量公共資源的權力,給貪污腐敗留下了很大空間,很多公務員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紛紛落馬並觸犯法律,公務員財產申報在兩會期間,有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對公務員財產申報立法。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擔任主任科員以上級別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以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已正式退休但不滿5年的人員都應該進行財產申報。
二、會涉及到個人隱私
許多公務員的家屬在公司上班或擁有自己的公司,若要徹底整治腐敗,就必須對其相關家屬財產進行公開,以防止出現有些官員轉移財產,置財產公開制流於形式。但公開相關家屬財產又侵犯了家屬的個人隱私,會帶來諸如家庭變故、離婚、親人失和等種種問題,對社會穩定和諧將不可避免的造成影響。很多公務員出於對家人的保護,即使自身清白,也不得不反對財產公開。現代權利觀念的影響,尤其隨著物權法的實施,私人財產權、穩私權得到越來越大的重視。
我國公務員隊伍龐大,但大多在基層一線工作,拿的是國家發的死工資,對一般的公務員進行財產申報,不僅模糊應該重點監督的對象,也會增加監督成本,甚至會陷入走過場、圖形式的泥淖。因此最好從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開始,通過3-5年的實踐,再逐步擴大申報范圍。
㈦ 破產債權申報范圍包括哪些
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2特別情形。
債權的集體或個別清償程序,區別僅是債權實現的程序不同,而程序問題是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性權利的,即使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債權申報,其實施也不應影響債權人的實體受償權利。據此,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期限不應具有除斥期間的效力。債權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仍可以在實體問題最終集體解決之前,即程序進展到實體權利無實現程序之前補充申報,這也是世界各國破產法的通例。
淺談企業破產債權申報
企業改制中,越來越多的開始採用破產這種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破產了,針對破產,作為債權人的信用社該怎麼辦?應當積極申報債權。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㈧ 如何申報債權,哪些債權可以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方式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二、可以申報的債權情形
1、職工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
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
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8)財產申報查信託嗎擴展閱讀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
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
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