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香港上市的好處是什麼
瑞豐德永表示上市後的各項便利:
第一、香港上市後的再融資非常便利,通常是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不需要額外的行政審批。
第二、在香港可以使用的融資手段極為眾多,包括:配售、供股、可轉債、認股證、高息債、杠桿融資等等。
其實在香港資本市場,除個別年份以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的規模都超過了首次公開發行的規模,這突顯了再融資的便利,也為優秀企業和融資產品全面的國際性銀行提供了廣闊的業務空間。
第三、控股股東禁售期僅為6個月,相比A股的3年禁售期要短得多。
第四、兼並收購的便利。香港上市公司運用股票作為並購工具的作法比較普遍,並且是市場化運作,無需行政審批。如果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平台進行國際並購,其便利性也優於涉及跨境審批的A股公司平台。
第五、香港上市公司得到來自於國際機構投資者和分析員廣泛和資深的研究覆蓋。通過與國際投行和國際投資者的密切交往,可以為公司提供更國際化的視野。
② 有誰在買PP基金,安全性怎樣
純粹的騙子!趕快贖回。
③ 高息借款合法嗎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問答中所知我們現在規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這一段的債務我們把它叫作自然債務。
(3)高息債融資擴展閱讀
案例
南方日報訊 (記者/祁雷 通訊員/黃義濤 陳琳)用自己的房產向銀行低息貸款,再將貸款以民間借貸的方式高息轉借給急需資金周轉的公司,以謀取利息。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近日,梅州市梅江區法院對這位耍小聰明的陳某某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
2014年10月中旬,陳某某將自己名下位於興寧市的房產為抵押,分別向興寧某村鎮銀行貸款320萬元和360萬元,隨後將貸得的款項以貳分的月息高利轉借給興寧市某集團公司,至2016年9月底退清了向銀行貸款的全部款項。至案發被告人陳某某共收到受轉貸公司利息100多萬元,除支付給村鎮銀行利息共計約65萬元外,非法獲利35萬余元。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貸款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鑒於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新華網-將貸款高息轉借男子獲刑一年
④ 請問債券類基金的凈值為什麼變動見問題補充
債券是到期才有到期利息的,但這個收益必須反映在每一天里,也就是分攤到每一天。
債券市場是有交易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在進行債券的買和賣,就像股市。
那麼有買有賣,自然有供求關系所形成的漲和跌。
債券持有到期,有固定收益沒錯,但沒到期涉及到交易的時候,也會存在貶值和升值。
下跌的原因是債券在交易市場上下跌,這個下跌是交易產生的,跟債券到期那個收益無關。
⑤ 如何解決在控制負債率的前提下開展ppp模式所需的資本金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既可能包括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包括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類型的利益和責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的目標。
PPP模式的機構層次就像金字塔一樣,金字塔頂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一個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標和實施策略,對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的各參與方進行指導和約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關機構,負責對政府政策指導方針進行解釋和運用,形成具體的項目目標。金字塔的底部是項目私人參與者,通過與政府的有關部門簽署一個長期的協議或合同,協調本機構的目標、政策目標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具體目標之間的關系,盡可能使參與各方在項目進行中達到預定的目標。這種模式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政府或者所屬機構與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協調及其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並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其運作思路如圖所示。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即社會效益卻是最大的,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鐵4號線在國內首次採用PPP模式,將工程的所有投資建設任務以7∶3的基礎比例劃分為A、B兩部分,A部分包括洞體、車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資建設,由政府投資方負責;B部分包括車輛、信號等設備資產的投資、運營和維護,吸引社會投資組建的PPP項目公司來完成。政府部門與PPP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要根據PPP項目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質量、效益等指標,對企業進行考核。在項目成長期,政府將其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無償或象徵性的價格租賃給PPP 項目公司,為其實現正常投資收益提供保障;在項目成熟期,為收回部分政府投資,同時避免PPP項目公司產生超額利潤,將通過調整租金(為簡便起見,其後在執行過程中採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資公司參與收益的分配;在項目特許期結束後,PPP項目公司無償將項目全部資產移交給政府或續簽經營合同。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政府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 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政府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 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政府。
從國外近年來的經驗看,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
(1)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並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許可權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採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採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標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要把握五個原則。一要利益共享。所有PPP項目都要保證政府公共服務部門、民營企業以及社會投資者利益共享。二要風險共擔。一旦有風險,大家一起承擔。三要公共利益最大化。因為PPP項目都是社會公共服務項目,投資結果是為社會服務的,當然要體現社會效益。要以社會效益、對老百姓的惠民工程作為我們考核的一個基礎。四要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如果光有社會效益,沒有經濟效益,那民營資本、社會資本、外資投資也無法介入,所以要有一定的效益保障。五是應該有盈利,但不應該有暴利。PPP領域投資,一般是能有比較穩定的回收效益,它和高科技、風險投資、房地產領域投資、一般競爭領域投資不同,競爭領域投資可能有失敗,但也可能有較高利潤,甚至有的項目還會有暴利。PPP領域應該有盈利,但不應該有暴利。這種合作可能一搞就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有20年、更長時間持續的回報,它就不應該是一個有暴利的回報。
如何實現上述五個原則?黃奇帆提出,在討論具體的PPP項目時,還應該滿足五個前提。一是市場放開。如果這個項目已經到了比較成熟的充分市場化階段,那麼完全可以政府別管,放手給市場。比如說像高速公路,基本上每公里五毛錢,不管沿海還是內陸還是國外,高速公路投資收費標准有一個基本的慣例,按照這個標准,高速公路投資總是20年、25年有基本回報。所以市場比較成熟,當然應該放開。二是價格調整。收費達不到完全市場化要求,但具備價格調整空間的公共服務項目,可以逐步地調整價格。三是公共購買。對價格不能一步到位的公共服務項目,可通過政府公共采購的方式。四是資源配置。對一些投資量大而收益很低甚至免費的公共項目,政府需要「堤內損失堤外補」,進行資源配置或財政補貼。比如地鐵,紐約是1.6美元一張票,相當於人民10塊,10塊錢一張票當然可以市場化,有企業來投資平衡。
也可以學習香港地鐵的辦法,定價定在7港幣,相當於5塊多人民幣,平衡了運行成本,折舊成本,各種資金利息成本,還能有一定盈利,所以香港地鐵是個上市公司,它投資200公里,需要2000多億港幣,資本怎麼收回?要錢沒有,給資源一塊,就是每個地鐵上的加蓋物業,把2000億的投資平衡掉。用物價補貼平衡不了這個巨大投資,就用資源平衡。五是確定合理收益上下限。有些項目本身有巨大效益,搞PPP不是為了投資回報的問題,而是為改善資金流轉狀況的問題。要使投資者「有一定收益沒有暴利」,就要採取某些限制手段。比如土地一級開發,不能花100億開發土地,完了賣500億,這400億就歸開發者。這400億是公共財政,是土地批租收入,是為社會各種投資服務的,這時候就要有個約束,就是投資回報的一個約束性的平衡。總的意思,就是PPP發展中,把這五件事,市場化的歸市場,局部市場化的逐漸定價到市場化;一個階段到不了市場化發現價格狀態的,就需要政府采購的方式,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來平衡;有巨大的缺口,要用有價值資源來平衡;最後就是有一定約束性的回報功能。這五種方法是我們各類PPP都可能碰上的,有的項目碰上一兩個條件,有的項目碰上另外兩個邊界條件,總之一對一的談判,這個談判就是圍繞這五件事把它給搞清楚。在千變萬化的PPP項目實施過程中,還要做好「五個防範」:一是防範掛羊頭賣狗肉,形似神不似。名為PPP,其實是一種變相的高利貸,是債轉股。這種債還是一種剛性兌付的債,收益率比正常的銀行貸款利息高幾個百分點,政府全部風險兜底。這是不合適的,要避免的。要真正實現社會法人股權投資,而不是變相的高息債。二是防範社會投資者利用公共服務的自然壟斷亂收費、高收費。PPP項目都是重大基礎設施,誰搞了都很可能出現自然壟斷,一到自然壟斷,這個投資者可能為了效益,變相提高物價。三是防範在不同區縣、不同地區的同一項目,因標准不統一,導致價格、收費混亂。四是防範由於操作不陽光、不透明,導致灰色交易發生。五是防範出現「爛尾項目」。政府搞項目,也會遇上經濟危機時候的沖擊,企業也會有這種情況。如果企業遇上財務危機,使得PPP項目受到重大影響,不可抗力使原來合同失效,不能說是私人老闆乾的,我們政府從此不管。一旦這個公共服務項目轉不起來了,最後影響的是社會效果。
缺點
(1)風險識別難。風險的識別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並對大量的信息資料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 而收集的資料是有限的。此外,如果一個PPP項目面臨的風險不能事先識別出來的話,那麼某些風險就可能在日後對項目的運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甚至可能會影響到項目目標的最終達成。
(2)風險分擔機制要求高。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平衡的風險分擔機制,那麼日後會導致項目成本的提高,並且會使合作的一方或各方都難以繼續並發揮他們各自的潛力。
(3)由於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類型的利益和責任上的分歧,如果這些分歧得不到有效化解,那麼導致一些合作項目的夭折與失敗將在所難免。
(4)PPP沒有一個標準的應用程序參照。由於目前PPP還沒有形成一種固定的模式,使得新上馬的PPP項目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難免會走一些前人走過的彎路,並且,從已運行項目來看,有些操作程序較亂,操作不規范的情況也屢有發生。
(5)易產生糾紛問題。尤其目前在我國,PPP模式還沒有完整的法律配套體系,還缺乏足夠的法律、法規支持,使得運作中許多依據無章可循;然而,PPP在利益分配、風險承擔方面也容易產生很多糾紛問題,如果參與PPP項目私人企業得不到有效約束,那麼容易在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階段產生問題,發生公共產權糾紛。
(6)投資人選擇難度大。投資人的選擇本身就是一件復雜、充滿很大不確定性的工作,由於政府對投資人招商不熟悉,缺乏有效的投資人選擇機制和經驗,再加上政府普遍缺乏聘請顧問的意識,在引進投資人的過程中,往往對投資人的誠信、實力、資質、經驗等方面考察不充分。如果政府一旦選擇了這類不良投資商的同時,那麼他們事後違約的風險也會漸漸膨脹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