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託人享有哪些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有: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要求補償權利;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貳』 信託業務中受託人的義務及委託人的權利有哪些
『叄』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有哪些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肆』 信託委託人的權利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伍』 信託委託人的保護
委託人中國信託法對委託人的權利保護,與日本、韓國、台灣地區的信託法相比,給予了較多的關注。這是基於中國國情、人文觀念、社會信用水平的特殊考慮。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享有廣泛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知情權。
如有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發生,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還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辦法。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還享有訴權和賠償請求權,甚至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或請求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陸』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
1、從之間的關系區別:委託人和被委託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區別。委託人:你委託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人。被委託人:被委託替其他人辦事的人 。委託代理中一般說成委託人,被委託人;一般實務中說成委託人,受託人
2、從主從關系區別:被委託人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處理事務的人。比如A委託B去購買商品,A是委託人,B是被委託人。並且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3、從所代表范圍區別:依據委託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6)信託中委託人的權利擴展閱讀:
委託人(法律術語):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
被委託人: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定義: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被委託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分類: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託人又稱為經紀人。
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託人又稱為代理人。
『柒』 信託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分析
在英美法系國家委託人除非在信託條款中明確保留了變更終止或撤銷的權利,否則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有效設立後不得干預信託受託人合法處置信託財產,與此相反,日韓信託法賦予了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有效設立後仍然保留限制信託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等許多實質性權利,中國信託法關於信託委託人權利的規定與日韓信託法相似,我國信託法賦予信託委託人對於信託受託人廣泛的權利,特別是其將各國信託法上專屬於信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處分的撤銷權及其相關的權利賦予信託委託人。
但是就信託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其關於信託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無直接規定,但是,兩者存在的潛在利益沖突卻是各國信託制度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委託人主要承擔的義務是在信託有效設立後及時轉移信託財產,在信託契約有效成立後,除非信託契約有明確授權否則信託委託人不得干預信託受託人合法處置信託財產的行為,否則信託委託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信託原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信託法制的具體構建中,如何合理界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信託制度委託人應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首先因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信託法制承擔著國資政企分離的重擔;
其次我國信託法關於委託人權利內容的規定和信託法關於信託受益人權利內容的規定存有諸多重合的地方,極易誘發兩者之間的權利沖突進而影響國資信託制度的實效。
根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授權主體(即國資委)的實質是政府代表人我們可知國資授權經營信託制度的委託人本質上是政府,應該將政府對於國資授權經營信託受託人的干預局限在明確的范圍之內,除非作為委託人的政府與受託人有明確規定,否則作為委託人的政府不得隨意干預受託人所從事的經營行為,同時政府實施其享有的相應權利也必須符合程序要求,對於政府違背信託契約規定的行為給與受害方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
針對信託委託人和信託受託人權利規定的重合所誘發的沖突應該採取的措施是明確界定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范圍,比如應該明確界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信託法制委託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權利邊界,使其各自承擔責任的范圍明確化,不至於出現在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下相互以彼此均有權利義務為借口推諉責任,鑒於國有資產的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是政府及其代表人這一現實,如果對於兩者之間的權利范圍不明確,在國有資產經營過程中,由於權利規定的重合信託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極易對信託受託人的國資管理行為形成雙重干預,或者出現問題時雙方又會以對方應該承擔責任推卸責任。
『捌』 委託人的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
『玖』 受託人和委託人的意思是什麼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
委託人的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