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們買的北京重信四海p2p理財產品(現已到期),現在公司告訴我沒錢兌換,我該怎麼辦
民間借貸糾紛
P2P網貸業務相關的糾紛在司法實踐領域還未大規模出現,在債務人違約時,平台和債權人一般通過其他救濟實現債權,真正採用司法手段的還比較少。但隨著業務的縱深發展,以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已成為必然。關於P2P網貸所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P2P網貸中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
P2P網貸模式中,出借方大多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企業。自然人作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見》進行了肯定。而不具有出借款項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來,司法實務界採用了無效的認定標准。其法律規范依據是《聯營解答》。
該解答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但關於該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修改的呼聲很大。
近年來,金融主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都有適度放開的趨勢。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講話精神亦指出:「在商事審判中,對於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果提供資金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強制性監管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因此,P2P平台對於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中小微企業之間的借貸,應當審核借款人是否為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過橋資金」性質的融資,而提供資金的投資人也不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以避免因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的風險。
(二)P2P模式下民間借貸的利息保護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這些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P2P 網貸形成的借貸關系。
具體而言:(1)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對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部分予以保護,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2)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對於債務人已經按約履行的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債務人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5)對於P2P平台通過服務費、催收費等名目變相收取的費用以及約定的相應違約金,應當與利息、逾期利息一起予以計算,人民法院對最高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部分,不予保護。
實踐中,有的平台為招攬客戶、吸引群體,會推出一種獎勵標,投資者除正常獲得投資利息之外,還另外還能獲得獎勵。獎勵有物質的獎勵也有金錢的獎勵,由網站發放或者由借款人發放。投資者在享有投資利息和獎勵的情況下,實際獲得的回報很多要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是借款人給予的獎勵,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由於是借款人主動給的,屬於自然債務,在已經給付完畢後,借款人不得要求返還。如果是網站給予的獎勵,屬於服務合同中服務商對客戶的另行支付的促銷返利,不屬於借貸利息,應當予以支持。
(三)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般為出借人向貸款人請求歸還款項的爭議。而在P2P網貸中,首先,出借人和貸款人從未謀面,出借人往往並不了解貸款人的具體身份和信息,提起訴訟並不便利;其次,由於債權的可分性,貸款人違約往往造成多項債權無法實現,由此可以引發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在這一情況下,能夠在訴訟發揮P2P平台的貸款催收作用是一個重要問題。
一般而言,P2P平台作為一個純信用中介,並無權利起訴違約借款人。但其可以通過一系列方式獲得投資人的授權,代為訴訟。
部分平台一開始就在居間協議中設置了相關條款,規定在必要時,出借人可以把債權轉讓給平台,以便集中起訴。這種回購債權的方式,對投資人也是有利保護,而平台出面向用資人起訴,具備更多的信息優勢和資源優勢。但是目前對於回購債權,監管層面存在不同聲音,有人認為債權二次轉讓的情況讓P2P機構進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P2P機構如果只是信息中介,應該是債權第一次撮合的中介,也就是只能構建債權的一級市場,二級市場超出了它的業務范圍。所以,關於二次轉讓債權的問題,有待監管部門或相關立法予以明確,在法律法規未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司法並不主動干預。
擔保合同糾紛
在P2P網貸業務中,一旦出現貸款人違約,出借人實現債權有賴於各種擔保,因而擔保合同相關的糾紛也會是一個重要方面。其中最有爭議的是信用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
2014年9月,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國P2P網貸行業監管的十大原則」,其中明確指出:「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不過目前,關於P2P機構自身提供擔保,並無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因此司法實踐中如果P2P機構或第三方機構作出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那麼該擔保合同是否有效?筆者認為,兩者因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在認定合同效力方面更宜慎重。只有在當事人締結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時才能認定合同無效。
就第三方機構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而言,雖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融資性擔保合同在原則上似不屬於法律禁止之范疇,但鑒於實踐中的融資性擔保大多發生在金融領域,且基本上被視為一種衍生附隨金融業務;尤其是我國歷來對金融採取嚴管政策並實行金融業務特許經營,故應將融資性擔保納入特許經營范疇。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其設立需監管部門審批,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活動,而且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由於目前法律尚未對融資性擔保活動進行專門之規制,故而對於融資性擔保合同之效力,宜結合我國金融政策,在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市場交易安全之間慎重權衡。
如果在審查中發現第三方擔保機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資質,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之規定精神,以及現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無效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而關於P2P機構自身作出保證意思表示行為的,盡管在監管層面並未獲得監管部門的原則性提倡,但仍屬於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范疇。當事人自願負擔的義務,應當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不應直接認定無效。
服務合同糾紛
借貸當事人與P2P機構之間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根據P2P機構提供業務的不同,部分權利義務會超越居間合同的范疇,但廣義上仍屬於服務合同關系。對於服務合同引發的糾紛,判斷P2P機構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要看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除了合同條款明確的義務,筆者認為,P2P機構在開展義務時至少應負有以下義務:
(一)信息披露義務
不特定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業務中,信息的真實、及時、有效披露顯得尤為重要。借貸雙方對於自身信息固然有如實披露的義務,而P2P機構作為居間人、服務商,應當承擔更多的審查復核和披露義務。審核包括對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資料審查核實,如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明、生活照片、勞動合同、固定電話賬單、手機詳單、工資卡最近3個月的銀行流水、住址證明、借款用途相應資料證明等。由於以上資料全部通過掃描件的形式上傳到網路中,因此對其真實性的審核就顯得更為艱巨。但在審理案件中,P2P機構作為專業居間服務商,盡管存在審核難度,但仍應科以較高的注意義務。
信息披露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借貸雙方的,P2P機構提供相關鏈接或平台可輕松查詢借款人或公司歷年來的經營或年報情況,讓投資人全面了解公司從成立至今的基本狀況、經營業績、管理制度等。二是關於P2P 機構自身及產品的。目前,國內各網站基本上只有簡單的借貸操作流程介紹,對貸款平台自身以及經營模式、經營業績、風險管理等等方面的描述少之又少,一些較受關注的理財產品只有簡單的說明,對投資金額、期限、信用等級等等都沒有具體的羅列和介紹,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沒有詳細的闡述,也缺乏經營情況、經營業績等信息的披露。
筆者認為,P2P機構應當披露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一公司概況,主要為公司簡介,經營計劃,經營范圍與模式,組織架構、分支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合作的資金轉賬平台、金融機構等。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主要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及變動情況,股東(大)會重要決議,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構成及工作情況,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三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情況。四業務情況,包括借貸數額、違約比例、擔保業務中的代償情況、參與借貸業務中的放大倍數等方面。此外,還要披露年末資金構成及年度資金運用明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等情況。
(二)安全保障義務
P2P機構的中介服務涉及到資金轉賬、錢款交付、利潤分配等流程,雖然P2P機構本身不是資金的儲蓄地,但有賴於互聯網路的資金往來、信息交互使得P2P機構面臨著較高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資金轉賬過程中,需要利用技術手段提供四個方面的安全防護。一是關於用戶的身份認證的有效維護,P2P機構應當確保用戶身份的有效性與合法性,可以針對級別不同的用戶設計不同的身份認證方式;二是對信息傳輸過程提供安全保護,可採用加密方式,確保涉及用戶身份、資金信息的轉賬指令等信息在網路傳播過程中不被篡改; 三是對用戶私密信息的安全保護,由於P2P交易涉及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及信息,因此關於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是P2P機構需要注意的。四是關於資金安全的防護,P2P機構應當注意加強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共同保障用戶的資金安全,要加強網路貸款平台資料庫以及應用層面安全體系的建設,採用多種技術手段,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三)協助義務
在P2P網路貸款業務中,借款人與投資人之間若發生直接與業務有關的交涉,P2P機構有義務提供協助。由於P2P機構掌握更為全面的信息,如擁有借款人的所有身份資料,資金流向證據和欠款追討證據,也掌握所有出借人信息,具有信息資源上的優勢,由其出面通過網上追討、電話追討等方式更為便捷有效。P2P機構還可以通過設置公布黑名單的方式,給予逾期借款人以警示而協助錢款的歸還。在各方就利息支付、期限確定、本金計算等方面產生爭議導致糾紛,P2P機構有義務提供相關後台資料和信息,以便各方查詢使用,解決紛爭。
『貳』 簡述p2p融資的流程和操作步驟
P2P的融資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有抵押物的,資質審核和抵押貸款比較相似
都需要借款人名下房產,身份證、工資流水和信用記錄等,這種大多都是偏大額的融資。
『叄』 我公司與一家P2P平台是合作單位幫助其融資,現在這家平台無法償還投資人本金,我公司法律有什麼責任嗎
你們是協助對方募集的資金 肯定有責任的 最輕的責任就是退賠中介傭金
『肆』 融資易:P2P是什麼時候在中國出現
P2P在中國是2007年開始出現的,2012年開始火起來的。擴展閱讀: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2016年8月,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不僅對開展存管業務的銀行提出了一定的資質要求,對於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五項要求。最受業內關注的一條是,存管銀行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1-2]
2018年8月8日,全國互金整治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互金整治辦下發了《關於報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P2P平台盡快報送老賴信息。
『伍』 目前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
1、銀行借款
它以銀行為經營主體,按信貸規則運作,要求資產安全和資金迴流,風險取決於資產質量。信貸融資由於責任鏈條和追索期長,信息不對稱,由少數決策者對項目的判斷支配大額資金,把風險積累推到將來。信貸融資需要發達的社會信用體系支持。
2、P2P融資
P2P金融在國內發展初具雛形,但目前並無明確的立法,國內小額信貸主要靠「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主持工作。可參考的合法性依據,主要是「全國互聯網貸款糾紛第一案或現結果阿里小貸勝出」。
3、證券融資
證券融資是市場經濟融資方式的直接形態,公眾直接廣泛參與,市場監督
4、企業融資
證券融資主要包括股票、債券,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資本市場運作。與信貸融資不同,證券融資由眾多市場參與者決策,投資者對投資者、公眾對公眾的行為,直接受公眾及市場風險約束,把未來風險直接暴露和定價,風險由投資者直接承擔。
5、股權融資
股票上市可以在國內,也可選擇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術企業板塊,如美國(NASTAQ)和香港的創業板。發行股票是一種資本金融資,投資者對企業利潤有要求權,但是所投資金不能收回,投資者所冒風險較大,因此要求的預期收益也比銀行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股票融資的資金成本比銀行借款高。
6、招商引資
它不通過公開市場發售,一種私下尋找戰略投資者的融資方式。因此其優缺點與發行股票上市類似,但由於不需要公開企業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購的風險較小等原因,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融資也受到一些企業的歡迎。
7、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也成為企業融資的一種途徑,民間借貸主要有: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金融集團、民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典當行也成為民間資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間借貸
大多中小企業更希望通過銀行借貸的方式來進行融資,然而在商業銀行方面,更願意貸款給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許多中小企業被各種嚴苛的條件拒之門外。據不完全統計,中小企業貸款申請遭拒率達56%。因此,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是相對來說較為容易的融資渠道。
9、租賃融資
融資租賃為中小企業融資重要渠道,中小企業融資重見新曙光。
(5)霍煤集團融資p2p擴展閱讀:
企業融資的作用:
(一)企業融資是反映資金運動的方法
企業融資對資金運動按經濟內容進行的分類,一個會計科目反映一類經濟業務,各個會計科目從不同方面反映資金運動的總體。每一個會計科 目,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一個環 節,會計科目體系,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鏈 條。
通過某個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去認識資金運動的某個方面,例如,「固定資產」科目,提供在一定時期內固定資產增加、減少和現有多少數額的 資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資產的情況;通過全部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就能全
(二)企業融資是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
企業融資作為基本的會計制度,它規定了會計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圍、具體內容、核算方法、編制會計分錄方法、明細核算和登記賬簿的要求等。根據 會計科目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在賬簿中設置賬戶;進行日常會計事項的處理,
確定會計分錄,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等。例如:購入物品一批價值 元,其中屬於材料的元,應按「材料」會計科目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屬於管理費用的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
『陸』 企業p2p融資在徵信系統是否能查到
目前還查不到,和沒有接入央行徵信系統,可能下半年有望,網匯貸分享!
『柒』 又一家大的p2p公司出問題了,請問它叫什麼名字的公可司
大大集團被警方調查:p2p第二家「e租寶」面臨倒下
12月15日消息,e租寶事件還沒結束,眼下,另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大大集團也被警方調查。據悉,大大集團是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申 彤大大集團是一個08年成立到現在有著7年歷史的公司,官網介紹只有寥寥幾十字,恐怕實際上並不像他們所宣傳的那樣強大。
據知情人士爆料稱,大大集團因為e租寶事件之後,遇到資金兌付方面的困難,甚至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甚至於希望通過逼迫全體員工購買公司內部產品來度過危機,引來內部強烈不滿。有一些員工因為不買公司產品而被離職。
有內部消息稱,目前已有一大批人員離職,比如說貴州、江蘇、遼寧、上海,或者正在走勞動局登記報備流程,申請工資發放,並且從今天起,申彤集團員工不用再去上班簽到了。
據大大集團官網稱,其線上產品「大大寶」累計投資接近一億九千萬。而其線下融資規模目前並無詳細數據。
官網信息顯示,截至10月大大集團已在全國開設23家省公司,4家直轄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717家支公司,隨著業務版張版圖還會繼續擴大。
今年9月,曾有媒體撰文揭露大大集團鄭州分公司多出違規涉嫌非法融資,其發展模式與e租寶極其相似,勢頭也非常兇猛。據業內人士透露,大大集團最近一兩個月肯定會爆發危機。
據內部人士透露稱,目前大大集團已決定停止招聘,不再分流,所有員工如果想留下則必須購買公司大大寶產品5萬年華或者10萬半年(含存量),給 3天時間,否則到16號勸退。人事經理需著手等級內部人員購買情況,並且要上報名單和數字。另外,最近不斷在說這方面的事情,不知道因為資金鏈的原因還是 其他什麼,突然給業務員下達定量指標,不能完成就暴力裁員。
從業內人士口中,我們知悉了大大集團的X宗罪:
1.買單賣單:從同行手中高價買入理財資金的單子,也就是飛單,價格可以達到驚人的「100萬理財立返35萬」等程度,當然,還承諾到期兌付本金和利息。
2.高薪:和e租寶類似,大大集團在挖人方面也是不遺餘力。其上海公司入職普通員工往往當月工資為一萬,但第二個月需要完成一萬業績。有員工用第一個月的工資買了自己的產品。
3.實體產業宣傳:據大大集團銷售所說公司在中融大廈有兩層產權,長泰廣場5層都是大大集團的產權,並在其他地方擁有辦公場所。
4.僅預審名字就號稱獲得民營銀行牌照。
5.拉銀行背書:大大集團的工資卡也是和某銀行合作定製的,而且大大集團的廣告也直接做進了銀行里,上海本地的城商行上海銀行就是其中一家,另外還包括五大行中的兩家。
據了解,"大大財富"定位於集團旗下綜合金融服務提供商,是擁有資產管理能力的、領先的、獨立的財富管理機構。大大財富專注於為中國高凈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財富管理服務。
盡管p2p風光依舊,但是現在,大大集團以及其背後的申彤,顯然不太可能邁得過這個難關。
『捌』 p2p線下融資合法嗎
合法性!這個目前的金融理財公司,其實就是相當於古代的典當,一直存在!唯一就是擔心公司體制問題,會出現資金鏈斷掉,選在的時候多方考察就好!
『玖』 p2p開發與p2p融資是什麼意思啊
P2P開發一般指P2P平台系統的開發,和淘寶、OA這種系統的開發定義上是一樣的。
P2P融資指的是通過P2P的方式進行融資。
P2P方式融資並不是從單一個人或法人融資,而是通過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功能將借款需求發布給有投資意向的個人或法人,然後這些個人或法人將投資款通過P2P平台的託管銀行匯集再打到借款人的賬上。
P2P融資具有門檻較低、方便、快速的特點。
『拾』 談談對P2P借貸平台的認知
P2P融資平台,是近年來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新的理財渠道。
P2P收益上較傳統型的銀行儲蓄及理財產品的收益高,自然吸引大家的眼球,但同時伴隨的風險性也會高一些。
P2P可以分為線上P2P和線下P2P,國內線上P2P公司注冊身份通常為電子商務公司,而線下
P2P模式分為小額信貸與抵押貸款。
P2P模式最早來自英國,規避了民間金融非法吸儲和非法經營的兩大法律風險,是實現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最佳途徑,不僅為小微企業融資增加了渠道和降低了融資成本,也為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了更為優質的理財渠道。
但國內的P2P融資平台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隱患,在國內產生了變異,一部分機構通過債權切割轉讓的方式來實現資金的配對,短期內得到迅猛發展,但從法律及相關案例分析,該種做法為變相的非法集資,一旦相關部門認真追究或公司經營不善則投資客戶的權益沒有任何保障。
所以著手進行P2P理財時,需要多花一點時間對該P2P平台的背景做一些了解。不建議只盯著哪家收益高。選擇實力雄厚的,能有自己的風控系統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