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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跨境融資性風險

發布時間:2022-04-23 08:59:37

❶ 中國銀行對公境外投資企業融資保函有哪些風險提示

1、法律風險;
2、對外擔保的國家風險、匯率風險。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❷ 內保跨境融資與跨境直貸的區別

一、資金流向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將境外資金「用出去」,主要應用於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回司或境外項目的融資答需求。

2、跨境直貸:將境外資金「引進來」,用於境內借款人的境內資金需求。

二、借貸人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接受境內公司的申請,為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申請融資提供擔保,保證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履行貸款本息償還義務或授信額度協議規定的資金償還義務。

2、跨境直貸:境內企業作為反擔保人向本行申請開立受益人為境外銀行的跨境融資性保函,直貸行憑本行保函為境內債務人(可為保函申請人自身或其他境內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項融資業務。

三、業務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業務便於「走出去」企業以境內資產為擔保為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便利。

2、跨境直貸:憑自身良好信譽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順利進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❸ 銀行融資的風險有哪些怎麼防範

銀行辦理融資業務最怕遇人不淑
所以授信對象的五P一定要事先徵信調查清楚

所謂五 P 因素即().借款戶 (2).資金用途 (3).還款財源 (4).債權保障 (5).借款戶之展望

(一)借款戶因素(Personal Factor)1.借款戶必須具有履行償還債務之誠意,任何情況下均不願違約背信且能面對債務,排除困難合作解決;此可自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品德、責任感、社會經歷、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2.了解借戶之經營能力,即指企業經營層對於企業之經營管理能力和所借款項能否妥善運用之才能與企業之生產能力、銷售能力、獲利能力等而言;此可由實地調查訪問、藉有關之財務比率分析及其從事本業之年資、經驗、專業知識、技術開發能力等資料研判。3.查明過去有無借款延滯及退票之紀錄。4.借戶與本會往來之關系(包括存款、放款),對本會之向心力。5.借戶之業界聲望及社會地位,此系無形資產,可為資力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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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資金用途可歸納為:1.購買資產:(1)購買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存貨周轉金。(2)購買非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經常性周轉金。(3)購買非流動性資產,如購置或增置設備。2.償還既存債務:即以債還債。3.替代股權:以借款替代原應由股東增認之股款。購買資產系最佳用途;取代其他債權人,次之;替代股權之用途最差,因為風險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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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還款財源因素(Payment Factor)1.變換資產償還:借款之清償系透過企業正常運轉中之資產變換而收回,如自償性之授信,系由正常交易之商品出售或勞務提供獲取之應收客票為清償來源。2.現金流量償還:任何放款之償還若非依賴資產之變換者,必須由借戶之現金流量償還,即還款財源著重於借戶之未來盈餘或外部資金(增資、負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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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
1.內部保障:(1)借款人之財務結構:債務負擔是否過重?獲利是否充裕?此可自凈值比率、固定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資本收益率等觀之。(2)擔保品:例如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存單、股票、倉單等均可作為擔保品。(3)放款契約的限制條件:例如放款期間維持定額以上之凈周轉金,按期提供財務報表,分配盈餘之限制、股東墊款收回之限制、固定資產出售或出租之禁止等。
2.外部保障:系指由第三者對金融業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而言,通常銀行債權的外部保障有保證、背書等方式。(1)保證人之保證應具實質性、忌連環保,票據背書避免回頭背書。(2)借款戶的財務責任,能否經由第三者的加入得到保證。(有無切實履行契約之保證、從屬負債、購回協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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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戶之展望因素(Perspective Factor)注意借戶所營事業的展望,亦即就借戶行業別的前途及借戶本身將來的發展性作一分析,再據以預估授信案件之基本風險與預期利益,作成貸款與否的決定。

❹ 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企業對境外投資的風險要如何防範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決策風險企業因缺乏對海外投資環境、投資項目的有效風險評估,致使海外投資存在一定盲目性,從而可能出現風險。

從企業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決策風險,具體有以下五種:

1.企業境外融資風險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究其原因表現為:

一是境外投資企業日常運作中融資渠道主要是當地銀行融資、全球授信,應收貼現3種途徑,相對於國內融資渠道來說,企業境外投資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三是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比如不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為海外企業輸血的融資機制,政府沒有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務體系等。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國境外投資決策風險主要表現在:

(1)決策盲目,沒有建立必要的決策風險分析和控製程序。決策程式通常是根據確定的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然後評估各個方案的風險和收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定決策方案,否則很難保證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

(2)決策實施過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監督和控製程序。許多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監督和控製程序,不能保證決策按照預先的計劃和方案正確實施,在決策環境和企業具體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的補救措施,致使投資風險進一步惡化。

3.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如多頭管理、審批手續繁雜、政府管理制度滯後、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規劃不清晰等問題,使得企業面臨著難「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風險從監督角度看,政府監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銀行信貸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監督機制等風險;

從政府服務角度看,由於我國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巨集觀調控基本上就是一個項目審批制度,對投資後的監管。跟蹤、統計。分析等管理服務功能薄弱,缺乏對海外中資企業的指導。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資企業面臨著因對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外匯政策、稅收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瞭解不夠充分,對其變化瞭解不夠及時.從而造成投資決策時信息不充分。不對稱風險。

4.境外投資保護風險

企業到境外投資除了面臨國內投資遇到的正常生產經營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境外投資保護制度,那麼境外投資企業除了要承擔商業性風險外,還要承擔政治風險。一方面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缺乏整體戰略和行業指導,使得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保護協定,也使得企業因東道國政治風險遭受的境外投資損失得不到補償,從而增加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安全隱憂。

5.投資環境風險

這是因投資所在國環境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它包括政治風險,如國家政局不穩定,政權更迭頻繁等給境外企業帶來的風險,它是海外投資最大、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是經營者不能控制的風險;經濟風險如匯率風險,合作對象企業的信用風險、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風險等;法律風險如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准壁壘的風險等,它是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形成的風險;自然風險如地震、海嘯、洪水、凍災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帶來的風險。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2、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3、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❺ 銀行外匯業務的主要風險點

外匯業務在為商業銀行帶來了豐厚利潤的同時,卻又使商業銀行面臨巨大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1、國際結算風險,主要指開立信用證風險、修改信用證風險、拒付風險、欺詐風險、政策風險等;
2、外匯交易風險,主要是匯率波動使商業銀行在持有或運用外匯資產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
3、外匯融資風險,主要有打包貸款風險、出口押匯風險、外匯貸款風險等;
4、外匯業務管理風險。 由於外匯業務涉及跨國交易,並且以外幣計價,這就使得外匯風險更加復雜、更加隱蔽。

❻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❼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有哪些

境外投資風險是指跨國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是所面臨的風險與挑戰。
境外投資風險的概述
編輯
投資決策風險企業因缺乏對海外投資環境、投資項目的有效風險評估,致使海外投資存在一定盲目性,從而可能出現風險。目前,國內缺乏專門的海外投資風險評估機構以幫助海外投資企業分析和評估海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企業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評價或判斷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很難正確判斷某項目在國外是否具有發展前景。由於部分海外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前期調查不充分、不科學,從而導致項目投資後經營虧損。
經營管理風險近年來,我國企業跨國經營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很落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海外企業中盈利的佔55%,其中多為非生產性企業;收支平衡的佔28%;虧損的佔17%,而且以生產性企業居多。我國企業缺少跨國經營管理的經驗,管理體制尚不適應國際化經營的需要,往往使得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風險,這在國有企業中更為明顯。
從管理體制上看,一些境外國有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所有者代表監管不到位,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在實施跨國經營決策時,缺乏風險意識和風險制約機制,在投資項目、環境分析、地點選擇、合作夥伴選擇、經營策略的制定與執行等方面,都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往往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蝕。「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從管理人才的培養來看,我國企業也缺乏一整套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許多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還沒有建立起現代化的人力資本觀念,對人才資源管理的認識仍舊停留在人事制度管理的層次上,導致外派人員專業能力和積極性都不高,遠遠不能適應當今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
分散化經營與惡性競爭風險我國設立的境外企業分散化經營現象嚴重,使得企業不但無法在資本、技術、市場、信息以及生產等方面實現資源共享與互補,甚至反而會引發越來越嚴重的內部過度競爭。這說明這些企業投資母體之間缺乏聯系和合作。
另一方面,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趨勢下,跨國企業都以兼並或建立策略聯盟作為發展手段以實現規模效應,而我國企業顯然尚未跟上這種跨國經營的潮流。由於我國從事國際化經營的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至今依然存在著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使得海外的國有企業分支公司即使在業務上有相似和交叉之處,也難以進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國有企業自身機制與國際上跨國公司的通行體制存在較大差距,限制、束縛了海外企業的經營活力和經營理念,使海外中資企業難以像跨國公司的子公司那樣以各種手段進行兼並和聯盟經營。在同一項目的競爭中,我國企業間往往出現競相壓價、惡性競爭的局面,難以建立起戰略聯盟,這也從內部進一步增大了企業跨國經營的風險。

境外投資風險的主要問題
編輯
由於國際經營環境及管理的復雜性,中國境外投資面臨著許多風險,按不同的研究角度分類,其主要風險表現為企業境外融資風險。投資決策風險。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境外投資保護風險。投資環境風險等,其中從政府角度看,主要有監管及服務風險。投資保護風險;從投資所在國角度看,主要是投資環境風險;從企業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決策風險,其風險程度受投資所在國環境和政府監管、服務與保護力度制約。具體分析如下:
1.企業境外融資風險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究其原因表現為:
一是境外投資企業日常運作中融資渠道主要是當地銀行融資、全球授信,應收貼現3種途徑,相對於國內融資渠道來說,企業境外投資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三是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比如不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為海外企業輸血的融資機制,政府沒有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務體系等。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國境外投資決策風險主要表現在:
(1)決策盲目,沒有建立必要的決策風險分析和控製程序。決策程序通常是根據確定的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然後評估各個方案的風險和收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定決策方案,否則很難保證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
(2)決策實施過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監督和控製程序。許多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監督和控製程序,不能保證決策按照預先的計劃和方案正確實施,在決策環境和企業具體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的補救措施,致使投資風險進一步惡化。
3.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如多頭管理、審批手續繁雜、政府管理制度滯後、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規劃不清晰等問題,使得企業面臨著難「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風險從監督角度看,政府監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銀行信貸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監督機制等風險;
從政府服務角度看,由於我國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宏觀調控基本上就是一個項目審批制度,對投資後的監管。跟蹤、統計。分析等管理服務功能薄弱,缺乏對海外中資企業的指導。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資企業面臨著因對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外匯政策、稅收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了解不夠充分,對其變化了解不夠及時.從而造成投資決策時信息不充分。不對稱風險。
4.境外投資保護風險
企業到境外投資除了面臨國內投資遇到的正常生產經營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境外投資保護制度,那麼境外投資企業除了要承擔商業性風險外,還要承擔政治風險。一方面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缺乏整體戰略和行業指導,使得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保護協定,也使得企業因東道國政治風險遭受的境外投資損失得不到補償,從而增加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安全隱憂。
5.投資環境風險
這是因投資所在國環境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它包括政治風險,如國家政局不穩定,政權更迭頻繁等給境外企業帶來的風險,它是海外投資最大、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是經營者不能控制的風險;經濟風險如匯率風險,合作對象企業的信用風險、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風險等;法律風險如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准壁壘的風險等,它是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形成的風險;自然風險如地震、海嘯、洪水、凍災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帶來的風險。

❽ 企業從國外籌集資金應注意哪些問題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2、注意真實性,審查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
3、注意是否可享受減免稅款等優惠政策;
4、注意資金使用是否有限制范圍或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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