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務院國資委2019年版授權放權清單出爐:35項權力松綁
據國務院國資委6月5日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產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董事長許憲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進一步釐清集團與國資委的權力邊界,釐清「黨組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之間」「集團總部與子公司之間」的權力邊界,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與集團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經營機制,逐步加大對子公司授權力度;集團及所屬各級企業都將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行權能力建設,穩妥規范運行;支持所屬企業積極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大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進一步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切實將國企改革落到實處。
華潤集團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藍屹也表示,華潤集團作為第3批改革試點單位,感到非常振奮、表示衷心擁護。當前,華潤集團的改革發展正處於攻堅階段,正在按照落實黨和國家服務大局、促進民生領域產業發展、實現保值增值、增強內生活力的試點要求,努力探索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模式、實現總部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型的有效途徑,集團已在產業進退、結構優化、資本運營、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評價導向、選人用人、激勵約束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考慮。授權放權清單出台恰逢其時,有利於克服集團改革中的瓶頸阻力,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換發企業內生活力和動力。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以管資本為主來完善國資管理機構與體制,實質是以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為中心,改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一步放權、授權,使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開,讓企業充分走向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改革局一位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清單》的出台標志著落實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
分類授權
在上述國資委人士看來,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工作本身也是一個持續推進、動態調整、逐步深化的過程。
在《清單》中,國務院國資委分別針對各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
對於各大中央企業來說,授權放權事項涉及到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並且,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其中,頗受企業關注的薪酬、分紅亦有涉及。
《清單》中顯示,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還有,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另外,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其中《清單》還規定,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對於「股權激勵」,《清單》中明確,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一位國企負責人對此評論認為,《清單》出台後,這種更靈活、更多元的授權有利於企業建立更符合市場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國企的核心競爭力。
李錦對此評論認為,「原來講授權很寬泛,但這次《清單》講到混改、講到重組,還講到了薪酬、上市公司分紅和股權激勵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是當前國資改革的熱點和難點,《清單》都做了明確應對策略,把權利交給企業,《清單》出台有利於國資改革的推進。」
上述國資委人士對此也表示,此次《清單》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但《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將授權事項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如何落地
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授權放權事項是否會進行動態調整?
按照《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明確要求,「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在授權放權的同時,國資委將著力強化監督監管,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和持續完善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系統,強化對「三重一大」決策等重大關鍵事項的監督監管。要建立並嚴格執行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中央企業更大的責任,意味著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范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不斷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等了細則要支持」態度,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而要做到「層層松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從地方的情況來看,近年來,各地國資監管機構也在開展授權放權。在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的大前提下,《清單》的授權放權對象,主要針對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
從國資委角度來說,下一步,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范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范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做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對《清單》內容進行更新,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一、對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 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3.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中央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5.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6.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7.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8. 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9.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1.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12.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 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6. 中央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後備案,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國資委同意後,中央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 中央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0.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範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中央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21.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根據《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管控目標,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1. 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國資委報告結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2. 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准年度投資計劃,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 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並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後,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後,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在5%-15%的比例范圍內提出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國資委同意後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6. 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對集團總部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中央企業在本地區的投資,可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2.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計入國資委對企業高管人員的評價中按揭房
4. 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❷ 國有獨資企業再投資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等活動時,是否還需要報國資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的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投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柳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號)、《柳州市交委系統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國有(公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下稱「屬下單位」)。集團公司所屬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以貨幣資金或其他經評估後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通過持有股權形式進行的投資活動。
2.對內投資指以自有資金或借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和建設大型機器、設備等形成企業內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原則
1.合法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政策。
2.適應性原則:各項投資項目的選擇要符合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發展戰略,規模適度,量力而行;要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調動現有資源。
3.投資組合優化原則:以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身業務主導方向及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4.最大限度控制風險原則:投資項目必須通過科學、嚴謹的可行性論證;投資項目實施後要進行多層面的跟蹤分析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風險,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條根據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出資者(或出資者代表)是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集團公司董事會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承擔具體的日常工作。屬下單位的股東會、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投資決策權,屬下單位應指定相應部門(下稱「屬下單位投資管理部門」)承擔投資管理具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以及企業自身資源情況,制訂或調整集團公司的整體投資計劃,編制當年投資計劃(含預算)和投資方案。屬下單位根據自身資源情況,於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的投資計劃,並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每年12月份,集團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集團公司及各屬下單位當年的投資項目進行評估檢查。
第七條 建立投資信息共享制度。集團公司屬各職能部門和各屬下單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資信息,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報備。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將有關投資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和組織研究,不定期向屬下單位進行發布。
第八條各投資項目動議可由集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和屬下單位提出。投資項目須經立項申請批准後,方可正式立項。立項申請的審批許可權和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一致,詳見本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第九條 投資項目由提出投資計劃的部門或屬下單位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實施方案。
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目標企業發展過程、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及資信情況、財務狀況、法律問題、行業特徵、享有優惠政策等;
2.管理情況:目標企業管理團隊基本情況、經歷和管理模式,特別是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作風和能力;
3.技術情況:目標企業研發能力、已有業務(產品)及新業務(產品)的技術狀況、無形資產及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等;
4.市場情況:目標企業當前業務(產品)及潛在業務的市場需求、市場競爭情況、項目盈利模式、市場未來趨勢;
5.投資預測:投入資金的數量、用途及運作思路和控製程度、未來 3-5 年的財務狀況預測、財務風險、法律風險及對策分析;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對內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或取捨):
(1)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等;
(2)市場預測及競爭狀況;
(3)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實施進度的建議;
(4)經濟效益分析,包括項目的回報率、凈現值、回收期、盈虧平衡點等指標,以及項目貸款本息償還情況等;
(5)項目不確定性、風險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應對措施;
(6)投資結論:整體可行性評價和相關建議。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由《柳州市交通委員會受委託監管國有企業投資及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按要求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屬下單位下列投資項目,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一)設立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營業務的投資行為;
(三)單項對外投資超過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含10%),或對外投資額累計達到本單位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
(四)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股權變更行為;
(五)單項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行為;
(六)用無形資產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進行的項目;
(七)從事股票、債券市場等風險投資的項目;
(八)利用場地或房產等物業,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合同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過3年的項目;
(九)其它集團公司要求報批的投資項目。
上述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均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審核,並可視實際情況要求相關單位對投資項目作進一步補充完善、必要時可組織中介機構參與、進行專家評審等。通過初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將由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出資、收購資產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
選聘中介機構的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進行。
第四章項目組織實施和運作管理
第十三條 全資或控股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1. 凡確定為集團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凡確定為屬下單位對外投資項目,由該屬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2.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項目,由集團公司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集團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產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3.屬下單位全資或控股項目,由屬下單位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經營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制訂市場經營計劃等具體運作措施,同時認真執行屬下單位有關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必須指定具體項目負責人。對內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對外投資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負責人和派出到項目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下稱「派出人員」)共同承擔。派出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後再表態或簽訂決議。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向同級投資管理部門報告投資項目注冊登記、資金到位、項目進展、業務發展等情況,同時對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被投資企業的章程,落實投資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成為獨立法人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畢相關法定手續後進入正常運作,屬集團公司全資或控股的投資項目,納入集團公司屬下單位體系統一管理;屬下單位投資的項目,由屬下單位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凡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非全資或控股項目,應通過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工作,被委派人員應每季度向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遞交投資項目的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對每一投資項目,同級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各項決議、重大事項等資料分項歸檔。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根據投資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項目進行過程和事後評估。項目實施單位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和投資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集團公司經營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審計部等部門組成評審組提出評估意見,並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告。集團公司依據評價結果對投資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相關考核細則另行制訂。
第五章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收回和轉讓
1.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投資協議或被投資企業章程,該投資項目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經營不善,被依法宣告破產;
(3)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明顯有悖於集團公司及屬下單位發展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認為市場環境有利於轉讓項目,可獲取較高投資回報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資項目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政策法規關於轉讓投資項目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中止或合同修訂等。
第二十二條投資項目的收回、轉讓、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理由和方案,並按許可權報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的投資管理決策機構批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或屬下單位派出股東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監事和派出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所有議案以及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向派出單位履行審查、決策程序,擅自表態或簽訂決議的,派出單位應追究該派出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單位投資項目未按本辦法向集團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追究該屬下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執行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當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投資項目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責任人,5年內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被判處刑罰的,終生不得擔任類似職務和屬下單位負責人。
❸ 國企進行項目融資,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或貸款卡;采礦權、探礦權(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它證照。
(2、政策:企業享受的還貸、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稅收、政府出資或補貼、土地),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規定,並提供前兩年的實際數額,本年度和未來一年的預計數額;行業政策。
(3、經濟技術:反映企業技術、裝備、研究開發能力的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政府各類計劃的有關文件、環保證實、產品獲獎證書、用戶使用報告等及產品照片;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訂單(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資料(如能反映企業管理水平、信譽程度、行業地位、區域經濟位置的獲獎證書,能反映企業主要負責人人品道德、敬業精神、開拓能力的各種獎勵及證書、。
(4、其它:企業章程;注冊時和變更登記時的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在借款期間先還借款後分紅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抵(質)押的決議。
❹ 國資委如何對國有企業融資計劃進行回復
你這屬於商業機密不便透露
❺ 國企融資算不算國有資金
算;簡單講國企的資金都屬於國有資金,它的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自有資金(國家撥款);二是借入資金(主要是對外舉債,如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因此國企融資算肯定算國有資金。
1、中央財政自籌資金。中央財政自籌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外資金、上年財政結余、財政准備費等中央機構財力。
2、各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各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主要是預算外資金,這是預算外資金中種尖最多、管理較為復雜局部。
3、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企業自籌資金包括兩個方面:企業現有虧損和股東注資。
(5)報國資委融資計劃說明擴展閱讀:
投融資主要包括:
(一)產權收購、兼並企業、合資合作;
(二)設立公司、股權投資、增減資本;
(三)固定資產投資;
(四)以抵押、質押、租賃、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資金籌措;
(五)對外擔保行為。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申報投融資項目應按以下許可權辦理:
(一)3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委研究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資產規模在50億元以上的公司1000萬元以上的主業投資項目,資產規模在50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公司500萬元以上的主業投資項目,其他企業200萬元以上主業投資項目,由企業報市國資委審批。其中,委託管理企業由委託單位轉報市國資委審批。
(三)投資總額在企業注冊資本5%以內並不超過1500萬元的主營業務投資項目,由企業董事會決策後,報市國資委備案。董事會不健全的企業,審批許可權按本款(二)項辦理。
(四)非主業投資,境外、埠外投資,國有參股項目投資,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80%的企業的對外投資,設立公司,收購兼並,增資擴股以及抵押、質押、租賃等,由企業報市國資委審批。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投融資項目決策前,國有股東代表應當認真履行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報批許可權按照前款執行。
❻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❼ 可以問問關於目前投資項目中常見的ABO、F+EPC等模式在新的國資委75號文下應進行怎樣的調整,才
摘要 為了有效地防範F+EPC模式管理風險,相關部門可以將F+EPC模式轉變成PPP模式,將其落實到實際中,嚴格按照PPP模式的要求,針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內容進行優化和規范。PPP模式和EPC模式組合可以有效地解決資金問題,為了融合社會資本,需要選擇EPC模式的組合。在項目涉及政府方付款責任的情況下,需要依法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有效地評估財政承受能力。從承包商角度進行分析,PPP模式和EPC模式組合消弱了融資能力要求,財務投資人的工程建設經驗不足,但融資優勢比較明顯,這時政府部門可以利用股權融資方式,確保EPC承包商和財務投資人的資源優勢互補。
❽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投融資平台融資功能,加強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融資資金管理和信用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政風險,促進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市級各投融資主體、城南新區所屬的城南新區開發建設投資公司和市開發區所屬的東方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各投融資主體),通過向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政府決定投資項目並且應由政府財政性質資金償還的項目建設所籌措的資金。
第三條確定年度融資規模。年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城市建設需要和政府償還能力,按照適度負債的原則,確定市本級政府年度總體融資規模和各投融資主體的融資目標,同時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規模和項目。
第四條實行年度融資計劃管理。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規模、方式、期限、成本、還貸計劃和來源以及需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融資項目和金額。
第五條明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項目的報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項目和規模,經市政府會辦審定後,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規范市財政局出具承諾手續程序。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對象必須是市各投融資主體,融資項目原則上必須在經過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以內。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項目計劃,逐筆幫助辦理融資的相關手續。如果要變更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和規模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范圍。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和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必須是政府公益性項目。政府公益性項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務、公眾受益為目的,且以社會效益為主,無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報機制,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會事業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非公益性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八條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融資項目,貸款期限原則上要在2年以上,每筆貸款金額原則上要在1億元以上。短期融資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九條落實各投融資主體的還貸責任。各投融資主體是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其貸款承擔全部還貸責任。凡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各投融資主體要編制還貸計劃、落實還貸來源,向市財政局出具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按期還本付息承諾,確保按期還本付息,防範財政風險。
建立償債機制。對於市級各投融資主體通過融資實施的政府公益性項目,市財政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從2014年起要在預算內安排資金有計劃地進行回購。
第十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加強融資資金管理。對融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人負責,對公益性融資項目要按照貸款項目計劃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償債機制。要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和負債率,做到融資規模和資產相匹配;建立投融資主體內部償債機制,在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同時,積極參與贏利性項目建設,努力實現公益性和贏利性項目合理匹配,降低財務成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建立債務統計月度報告制度。月後5日內,各投融資主體應將上月融資情況、資金的運作情況、還貸情況、財務運行狀況及土地抵押、出讓情況及時報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
第十三條加強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市審計局每年要依法對各融資主體投融資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償債及風險防範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審計結果專題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國資委要加強對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投融資平台規范管理、防範風險、健康發展的辦法。
第十四條各投融資主體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融資資金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❾ 試論怎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 強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無規矩不成方圓,強化監督管理才能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做到依法規范管理,。
2、 理順產權關系,明確產權責任 。要堅定不移地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委託營運的原則,去做好這項政策性很強、難度很大的工作。
3、完善會計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要明確會計委派職責。委派會計要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及時、全面、准確組織會計核算。
4、強化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監管,實現國有資產的准確評估。政府加強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未來收益原則、貢獻原則、市場原則、替代原則、外在性原則。
5、國有資產證券化模式運作。國有資產證券化既是對國有資產的進一步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國有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