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同類型公司應該如何選擇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二是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四是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㈡ 債務融資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工具可以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1、按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可接受性)可劃分為具有完全流動性的融資工具和具有有限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前者指的是鈔票和活期存款,它們在公眾之中已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後者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融資工具,如商業票據,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
2、按發行者的性質可劃分為直接證券與間接證券。直接證券是指由工商企業、政府或個人所發行或簽署的股票、債券、國庫券、公債、抵押契約、借款合同等憑證,間接證券是由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的鈔票,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人壽保險單等。
3、按償還期限的長短可劃分為短期融資工具與長期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信用憑證。如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短期國庫券、支票、信用卡等,長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信用憑證,如公債、股票、抵押契據等。
法律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八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十一條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㈢ 理財直融工具和債務融資工具的區別
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是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管理人設立、直接以單一企業的債權融資為資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統一託管、由合格的投資者進行投資交易、在指定渠道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投資載體。理財直融被視為可交易、份額化的貸款,通過形式上的標准化、份額化,實現由理財計劃作為投資者進行一級市場購買、二級市場交易。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務融資工具採用市場化操作以及規范化的發行流程,要求眾多中介機構參與對發行企業的評估和審計,並出具相關專業報告。
㈣ 債券融資工具有哪些的特點
債券融資工具有七大基礎產品,其特點如下:第一種是企業債券,分為兩個類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發行的是城投債;由一般產業類公司發行的債券為產業債。企業債券要求募集資金用於預先約定的用途且為固定資產類投資(可以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由發改委審批。第二種是公司債券,大家可不要和企業債混淆,公司債最初的主體僅限於滬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與注冊於中國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直到2015年才擴容至所有公司製法人。第三種是可交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質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行人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相當於在持有者所持有的債券中嵌入了看漲期權,分為公開、非公開兩類發行方式。第四種是中期票據,簡單來說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這種產品的發行期必須大於一年,但是沒有上限。第五種是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這也是一款成立時間比較晚的新興融資工具,發行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向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第六種為短期融資券,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約定在1年以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第七種項目收益票據就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以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可選擇市政、交通公用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鎮化建設相關的、能產生持續穩定經營性現金流的項目。
㈤ 什麼債務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拓展資料
債務融資工具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特點
1、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於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於稅後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㈥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㈦ 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哪些
目前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㈧ 民生銀行參與機構故障
民生銀行轉賬顯示「參與機構故障」,首先檢查一下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該銀行機構關於並撤銷等情況,可以聯系一下收款人確認一下,如果沒有類似情況,可以把收款的開戶銀行改為上級機構。
1.背景
民生銀行一是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在開展做市業務時主導開展倒量等虛假交易。2020年四季度多個交易日內,民生銀行作為債券的最初賣出方和最終買入方,主導並開展了多組當日較短時間內賣出後買入、價量相同的閉環交易。相關交易並未影響民生銀行持倉,並未反映合理經濟目的,實質上是倒量的虛假交易。二是作為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管理機構,未及時召開「18乍浦建設MTN001」持有人會議,持有人會議組織召開不符合規定程序。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規定,經2021年第9次自律處分會議審議,對民生銀行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民生銀行現在狀況
民生銀行副行長趙品璋介紹,從全國的情況看,商業銀行目前的存款大體是63萬億,貸款40萬億,存貸比是66%,各行的流動性都相當的寬裕。而具體到外界所關心的民生銀行票據業務,一直也處在正常狀態。「所有的票據賣出和回行的兌付完全按照既定時間表,資金安排完全是一一對應的,到目前沒有一筆沒有到期兌付不了的,沒有一筆出問題的。而且票據本身交易對手都是各家金融機構,也沒有其他風險。我們很負責地說民生銀行目前流動性管理處於正常狀態。」
在民生銀行轉賬顯示參與機構故障,民生銀行的高管也表示正在研究下半年同業如何開展會在半年工作會的時候,拿出新的對應市場變化的安排計劃。
㈨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㈩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什麼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一種有價證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發行參與方為主承銷商、評級公司。
【法律依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中介服務是指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增進機構等中介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結算等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定期向交易商協會報送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結算、兌付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