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
國債的確認利息支出的分錄
借:財務費用 2044.7*4%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2000*5%-2044.7*4%
貸:應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記入財務費用的是2044.7*4%,這才是真正記入損益的金額,這才是真正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所以在進行應納所得額調整的時候,應當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錄,你可以查閱下債券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的教材。
㈡ 我們企業的投資收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免稅不
可以,但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㈢ 金融業稅收政策怎麼改
稅收政策問題
上海金融行業的稅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中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起來的,其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稅收政策上存在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以及營業稅稅率偏高和流轉稅負偏重等問題。
1.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照應稅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免徵額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輕課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
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 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慾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
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 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分別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項徵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准偏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中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中國從此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統一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25%。應納稅所得=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除國庫券利息收入+超過規定的利息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支出部分+多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提取的呆賬准備金+超過規定比例的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款+違法經營繳納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贊助費支出等。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高於其他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稅負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於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後,還是高於香港16.5%的稅率。而且由於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 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 同時,中國銀行業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過嚴、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使得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准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 若不採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 缺乏競爭力。
3.營業稅稅率偏高,流轉稅負擔偏重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中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中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徵收。中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徵收5%~20%幅度的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徵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於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如銀行貸款的印花稅稅率為0.05%。,而保險公司非壽險和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印花稅稅率為1%。,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需要交納的印花稅稅率為2%。。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是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在深圳開征後,共調整了9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後期上調,在熊市中後期下調,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 印花稅稅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 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佔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上海金融業稅收政策
改革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後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
1.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徵收, 按月(次) 預征, 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 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 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 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準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准。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後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 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2.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徵收方式並適當降低稅率
中國目前金融業的間接稅採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徵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比較重。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後,這是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構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歐盟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過給予銀行及機構投資人印花稅豁免。為了提高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地位,英國也從2007年11月起免除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稅,同時取消股票回購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取消。
4.對特定的金融服務進行適當優惠
目前,中國專門針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並不多。例如在營業稅方面,金融行業的稅率要高於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針對成熟市場國家相對高的直接稅收負擔,借鑒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基於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契機,上海可以考慮構築一個「金融稅收優惠的試驗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來境內投資以及鼓勵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形成某種類似於國際避稅地的「准離岸金融中心模式」。對比如信託、保險、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對上海地區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免徵資本利得稅;協調居民和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向入境的離岸金融服務以及出境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提供稅收刺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系統的稅收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也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離岸金融業務稅制,以促進外幣和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經驗相比,中國國內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㈣ 可以享受國家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有哪些
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一覽表 表一:增值稅報批類一覽表序號項目政策依據審批機關需要提供的資料1民政福利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0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067號 )縣(區)級國家稅務局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書面申請(即填寫完整的《減免稅申請表》,有《審批表》或《審核表》的,不再要求提供書面申請,下同);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067號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書面申請;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糧食購銷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川國稅發(1999)050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川國稅函(1999)446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有關稅收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川國稅函(2003)127號)。縣(區)級國家稅務局書面申請;縣(區)國稅局、財政局、糧食局每年年審確定的免稅資格審批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縣級及縣以上政府)的批文;各級財政部門撥補的儲備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費用補貼的財務資料;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價格、數量進行收購,按規定的數量進行銷售的財務資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025號)、《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 縣(區)級國家稅務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等文件規定,企業生產產品必須是《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產品必須達到相關的標准。
1.生產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2)省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資源綜合利用核查報告》;
(3)省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2.其它企業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2)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資源綜合利用核查報告》;
(3)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表二:增值稅備案類一覽表(不需審批,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資料)序號項目政策依據備案資料1飼料生產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0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政策依據;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3軟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0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070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016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的認定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4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0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回收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財務核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6軍品工業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企業生產軍工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2)0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4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7公安司法部門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安、司法部門所屬單位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9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8電力企業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047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9醫療衛生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042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0農業生產資料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1金融資產管理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010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2債轉股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029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3污水處理費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097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污水處理費的證明資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4舊貨和舊機動車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029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5鐵路貨車修理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貨車修理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054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6黃金鉑金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086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7文化宣傳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0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刷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0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8民族貿易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19 起征點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再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 川國稅函(2005)144號)。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以主管國稅機關核定下發的《未達起征點通知書》視為備案;實行查賬徵收的,以納稅人當期申報視為備案。20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減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62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21國產支線飛機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51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22子午線輪胎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香皂和汽車輪胎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45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23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24煤層氣資源利用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減免稅政策依據;經營范圍;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㈤ 公司購買的理財產品收入是否免稅免營業稅還是所得稅
一、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營業稅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並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為,屬於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未持有到期即進行轉讓,則以理財產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二、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即企業將自有資金提供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其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將利息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其實質就是企業將資金貸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使用並收取利息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三、如果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在二級市場進行轉讓,應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通過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公司取得的收入應按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
㈥ 購買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要交稅嗎
1、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不同,相關市場的征稅規定也有所不同:
投資國債的,免稅;
投資股市、期市的,暫緩征稅;
投資儲蓄的,稅率5%。
因此,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繳稅,現在似乎沒有明確規定。
不過,目前銀行對理財產品不必像儲蓄那樣代扣代繳。所以,期滿後客戶得到的本金及收益都是沒有徵稅的。
2、現在的理財產品大多是與股市、期市掛鉤,沒有復利。
您提到的五年期產品可能是信託投資產品,應該也沒有復利。如果能夠達到預期收益率,則實際收益=本金 * 預期年收益率 * 5。
㈦ 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增值稅
一、分類
(一)會計規定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新會計准則規定,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且「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兩個條件,應當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且「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兩個條件,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對於不滿足合同現金流測試的, 或者其他業務模式,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與舊會計准則分類的區別列示如下: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資產無論在分類、初始計量、持有期間和處置都存在稅會差異。
㈧ 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繳稅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 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3·因此,貴單位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㈨ 注會考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為什麼要去掉所得稅才得到年末賬面價值
這個25%是考慮到遞延所得稅影響,是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造成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分錄題主應該知道: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200
會計的賬面價值就增加了200,但是這一部分稅法上在當期是不能計入計稅基礎的,因此會計和稅法上就形成200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出售或轉讓此投資真正實現投資收益時需要繳納所得稅
根據會計謹慎性原則考慮,需要在做一筆分錄:
借:其他綜合收益 5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0
這樣就影響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9)金融資產免稅擴展閱讀:
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准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進行核算。
分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會計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
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㈩ 銀行同業利息收入免稅怎麼做帳務處理
一、減免稅實際上也就是稅收優惠,可以做分錄。借:營業外收入 貸:應收稅款。
二、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三、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四、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五、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六、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