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商務部關於印發《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流通發〔2013〕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監管制度,提升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水平,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商務部制定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商務部2013年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B.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若已申報出口退稅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第十三條規定:「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准。......」
C.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是什麼意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同時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因此,若您公司屬於上述企業且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可按規定享受退稅政策。
D. 融資租賃的設備如何評估
並沒有專門的評估辦法,就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評估的規定進行就可以了。
如果融資租賃中租入方和融資方是國有,要遵守國有資產評估辦法和實施細則。如果是民營,就自己制定規則吧。
E. 設備融資租賃怎麼做賬
1、承租人承租融資租賃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銀行存款
2、出租人出租融資租賃設備時: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貸:融資租賃資產
營業外支出(或借記營業外收入)
銀行存款
未實現融資收益(或借記)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
F. 融資租賃設備與分期付款購買設備有什麼不同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雖然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計提折舊;出租方不可計入固定資產,不可以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G. 設備融資租賃都有哪些設備
•鐵路運輸設備:如機車、動車組等
•電網的電力設備:如變壓器內、變電站等
•火電生產行業所用的容設備:如汽輪機組、鍋爐設備、發電機等
•水電生產行業所用的設備:如水輪機、發電機等
•核電生產行業所用的設備:如核島、常規島、汽輪機、發電機等
•新能源發電設備:如風力發電機組、太陽能發電機組等
•飛機:包括干線和支線飛機
•船舶及其製造行業:如CCS級及以上的船舶,船廠的船塢設備等
•機械設備:冶金、礦山、醫療、印刷設備等
•機場大型設備、港口大型設備
•石油石化開采和煉制設備、化工品生產設備
•大型工程建設設備:如鐵路架梁機、鐵路運梁車、挖掘機、塔吊等
•公路維護保養設備
•製造業的高價值生產線
•其他可租賃的大中型設備
H. 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貨物應如何計算和辦理退稅
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二、退稅的計算和辦理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統稱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徵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並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退稅證明聯。
(五)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或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上述用於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於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六)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並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I. 我們是融資租賃出租企業,請問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和提供資料的要求是什麼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向主管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如你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再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3.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納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4.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