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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風險實務

發布時間:2022-04-24 04:38:16

『壹』 互聯網金融關於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有哪些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資產端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自融或變相佔有資金池,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風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網貸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債權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保理通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貳』 互聯網公司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涉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 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 或變相佔有 ,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 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 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 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 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 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 。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 ,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叄』 融資租賃「牽手」互聯網金融有何法律風險

融資公司藉助互聯網金融融資的法律風險
藉助互聯網金融融資的主要方式是:融資租賃公司直接融資、股東融資或者吸收p2p網貸平台為公司股東,其中隱含的法律風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問題。
對此,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014年4月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也認為,在P2P網路集資中,有三種情況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第一種是資金池。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和項目,使放貸人的資金進入平台的賬戶,由此產生資金池。第二種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用於高利貸。第三種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對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和監管部門的認定標准,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藉助p2p平台,成為資金需求一方,性質上屬於以投資為目的藉助網路平台匯集資金,而平台直接成為股東則更是屬於自融業務,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違法犯罪的風險。

『肆』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去規避風險

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的方法如下:(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二)加強資信審核,實行全程監督;(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四)加強行業聯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伍』 如何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的方法如下:1、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2、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3、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4、加強行業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陸』 如何化解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

(一)選擇適合的標的物
部分不動產租賃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認可:
企業廠房及其設備《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企業的生產廠房屬於該范圍,而且也能夠滿足上述三個標準的要求,一般認為是適格的租賃物。
商業地產符合上述三個標准。承租人租賃商業地產追求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為商業地產承租人的商業企業對租賃物使用價值的利用性質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業用途,後者則是辦公營業等商業用途,通常為了生活消費需求的租賃並不屬於融資租賃的范圍。
(二)爭取完善標的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明確將公路、橋梁、隧道、大壩等特殊不動產登記納入其中,此類標的物權屬登記的空白成為該領域融資租賃交易效力的法律風險來源。對此,《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根據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過受讓上述標的物所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以此取得地上構築物的推定所有權。
(三)不動產租賃動產化
某些不動產不屬於適當的租賃物,或者無法完成上述產權登記時,可以以該類不動產上附屬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實務界通常稱之為「間接租賃式」。較為典型的是在建商業地產,在無法登記權屬的情況下,以建築物中的電梯、機電設備、空調設備等作為租賃物。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為「以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賃物必須具有獨立、特定的特徵,故而「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上的設備」應以其保持自然性質與權利屬性的獨立為前提。對於裝修材料等不具備獨立權利屬性的標的物,司法判決認為「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無返還之可能性,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判決書)。
(四)爭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一定無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認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規定「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合同是否歸於無效,司法態度傾向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其實際構成的合同關系類型;二是此類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交易可能構成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租購關系等。
因司法認定而確立的實際法律關系如果認定有效,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同樣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實現出租人的利益預期。原來租賃關系中的擔保機制,在實際法律關系有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五)設置風險兜底條款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擔保。為了防範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出租人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約定,如果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實質系其他合同關系(如由融資租賃轉化為借款),擔保人責任不因此免除,並須承擔轉化後的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須對司法判決所確認的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依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過上述條款來降低法律適用不確定性的風險。
總之,不動產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工作,上述列舉風險防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合採納。

『柒』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捌』 融資租賃的十大法律風險是什麼 可以概括哪幾個方面

近幾抄年,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襲模、業務規模增長較快,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國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斷加碼,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不斷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步入黃金期。但是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發展尚未成熟,存在著較多法律風險,總結如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風險;租賃物被善意取得的風險;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風險;租賃物自行取回及變現的風險;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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