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B. 什麼叫遺囑信託
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C. 怎麼辦理遺囑信託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國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規定:
遺囑信託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繼承法規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鑒定個人遺囑,這是確定遺囑信託成立的條件
第二步,確立遺囑信託
第三步,編制財產目錄,然後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計劃,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遺囑信託注意事項如下: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6、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7、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D. 遺囑信託的優點及意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的優點如下:1、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2、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3、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4、結合信託,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遺囑信託的意義如下: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都有什麼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二、公告繼承人。
三、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四、償還債務並交付遺贈物。
五、移交遺產。
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
2、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
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
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咨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六、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F. 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書寫時有哪些注意
一、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遺囑信託跟其它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須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包括遺囑「真正」與「有效性」,以及民法對遺囑的各項限制,特別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遺囑信託才能生效。
所謂遺囑,泛指生前處理死後的相關事宜,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家產處分、死後儀式進行、子女收養、認領等等,但遺囑信託則是特指財產處分的范圍,而且,前提是該分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類型,根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目前實務上大部分預立遺囑的方式,仍以自書遺囑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也需要再另行簽名,而代筆遺囑也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遺囑不生效力,進一步影響遺囑信託的效力。
除了遺囑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對遺囑也有許多限制,例如,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二、書寫遺囑信託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應確保設立信託的遺囑本身合法有效,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內容,都不得違反《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2、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目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圍、信託財產的范圍、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信託期限、受託人的報酬以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等內容。
3、遺囑信託中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遺囑內容。
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需特別注意,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出去,如果有多數的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遺產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遺囑信託必需事先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或是遺產管理人,律師、信託業等公正可信賴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G. 房子是兒子的名,父親立遺囑把房子給了其他兒女,請問那個遺囑有法律作用嗎
應該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下面是立遺囑的條件
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的內容與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即所謂的「特留份」制度。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
由於公證文書的證明力很強,因此,辦理公證遺囑可以更好地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目前,各地公證機關都可以辦理遺囑公證。有人擔心遺囑確立並經公證以後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能修改,其實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遺囑人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遺囑內容。
「管家」方式的遺囑信託
遺囑中的財產內容,以現代人的觀念來看,其實是一種財產規劃。傳統的遺囑重點在於財產的交付,而相對忽視財產的管理增值。在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財產已不再局限於現金、房產,有時也會表現為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這些權利需要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發揮其智慧、能力參與管理以實現保值增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能力做到嗎?「管家」方式的遺囑信託是個很好的選擇。若遺囑人妥善設立遺囑信託,則遺囑人指定的受益人則可較為輕松地享有信託收益,同時還可以防止財產不恰當地被使用或者被揮霍。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就自己死亡後的遺產所設立的信託,它是遺囑人在其生前設立的,在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信託。從學理上來講,一般將遺囑信託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遺囑執行信託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它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產管理信託主要是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
遺囑信託與常見的遺贈並不相同。遺贈財產將根據遺囑轉移財產至受遺贈人名下,由受遺贈人自由處置。作為遺囑信託的財產的所有權是不轉移到受益人名下的,但受益人可以享受信託資產帶來的收益。此時,信託財產處於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狀態下。
總結有關案例可以發現,子女較多者、曾有婚姻離異經歷者、存在非婚生子女者、子女傳承父輩產業能力不足者透過遺囑信託以解決未來可能的財產糾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通過遺囑信託,委託人的個人意志可以得到延續,其巨額的財產可以得到合理規劃,受託人則以專業知識管理該財產,確保家族的財富永續。陳逸飛的親屬遺產紛爭案中,雖然當事人最終和解,但當事人巨大的精神損失卻無法挽回。
另外,從合理避稅層面考慮,部分高收入階層,如私企老闆、演藝明星、企業高管等因擁有巨額的財富,也存在通過設立遺囑信託以避稅的潛在需求。
H. 遺囑信託的管理
管理遺產信託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此類遺囑信託的形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兩種情況。「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成立與終結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有的遺產沒有立遺囑,無法體現遺囑人對繼承的具體意思表示,雖然根據法律順序可以析產,但各方意見分歧,經久不好解決,此即繼承未定。但遺產不能無人去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分割繼承有遺囑可據,但繼承人一時找不到,繼承不落實。遺產不能無人照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既無遺囑可據,按法定繼承,又一時找不到繼承人,同樣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2)「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不能立時接管分得的財產。如繼承人不在本地,長期外出,不能對當地分得的遺產接受下來。又如繼承人長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辦理管理遺產信託解決。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本人事務繁忙或經驗不足,未去立時接受遺產,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因屬寡婦孤兒,一時心情抑鬱悲痛,不願立時接受遺產,也可由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在上述信託關系成立中,原執行遺囑信託時的委託人、各種繼承人都是委託人,所有繼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託機構在「繼承未定」前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得到確認,並把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項信託關系即告終止;在「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已能自己理財,而將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時信託關系也同樣即告終止。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如信託機構與委託人訂的遺囑契約中,另有對遺產管理特訂期限的,如遺囑人在遺囑中要求繼承確定後,再管理遺產若干年,則達到特定期限時信託才告終止。又信託關系亦可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經法院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有關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託關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終止。 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公告繼承人。
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償還債務並交付遺贈物。
移交遺產。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著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咨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移交事宜辦理完畢,信託機構仍須造具財務報告清冊分別送交各繼承人和有關親屬。由法院指定管理遺產的,則應報送法院。在報送的財務清冊得到各方認可後,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即告終止。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遺產信託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於妥善管理遺產。
編制遺產清冊。信託機構作為管理人於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後之遺產管理信託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並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託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
妥善管理遺產。妥善管理遺產是這種信託最重要的職責。在「繼承已定」後,如有未償還的債務,必是遠期未清償之債務,這種債務事先由信託機構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協商約定,依法已劃歸受益繼承人負擔,到期應由受益繼承人清償。此種債權的到期收取與債務的到期清償,均應由信託機構代理處置,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一。信託機構不只代理債權債務,而且要對受益繼承人其他繼承的遺產盡保管運用之責,並將其收益交給受益繼承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二。信託機構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應按信託財產的特性,不得與本身財產混淆,應另立帳戶,更不得用此財產進行投機行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三。
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信託機構管理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一直到繼承人能自理遺產或約定的信託期滿為止,此時將所管遺產編制財務報告清冊,連同遺產移轉給受益繼承人。如這種信託關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還要將財務報告清冊報送法院,得到認可,再移交遺產給受益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信託關系才告終止。
I. 遺囑信託的相關信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對象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功能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特點
1、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
2、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遺產配置。
3、避免繼承人爭產、興訟。
4、結合信託,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
編輯本段種類遺囑信託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執行遺囑執行遺囑信託是信託機構在受託之後,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後,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託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託是信託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託,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一種信託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英美國家一般把遺囑信託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1)遺囑執行信託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信託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為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復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2)遺產管理信託是主要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遺產管理信託的內容與遺囑執行信託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遺產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遺囑人和其親屬會議指派。
設立原因
通常,設立遺產管理信託的原因有:(1)因無遺囑,對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就困難,所花時間也長,故在此前尚需信託機構代為管理;(2)雖有遺囑,但繼承人存在與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確繼承人之前代理遺產;(3)雖有遺囑和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遺產時,也可委託信託機構代管遺產。
日本通常將遺囑信託分為遺囑信託和執行遺囑兩種。二者的不同點在於,在執行遺囑時對屬於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可作為執行人管理和處理的對象,因而執行遺囑職責的范圍較遺囑信託的受託人更廣泛。
設立
遺囑信託除符合信託法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一般說,遺囑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遺囑信託文件不同於一般的遺囑。遺囑信託文件應包括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委託人(被繼承人),受託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繼承人)。遺囑信託必須指定受託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律師、會計師、信託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遺囑信託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信託在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後成立,並應於遺囑人人(被繼承人)去世後生效。公證的遺囑在效力上高於其它方式的遺囑。一般來說,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
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編輯本段須知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管理含義
管理遺產信託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此類遺囑信託的形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兩種情況。「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成立與終結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有的遺產沒有立遺囑,無法體現遺囑人對繼承的具體意思表示,雖然根據法律順序可以析產,但各方意見分歧,經久不好解決,此即繼承未定。但遺產不能無人去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分割繼承有遺囑可據,但繼承人一時找不到,繼承不落實。遺產不能無人照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既無遺囑可據,按法定繼承,又一時找不到繼承人,同樣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2)「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不能立時接管分得的財產。如繼承人不在本地,長期外出,不能對當地分得的遺產接受下來。又如繼承人長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辦理管理遺產信託解決。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本人事務繁忙或經驗不足,未去立時接受遺產,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因屬寡婦孤兒,一時心情抑鬱悲痛,不願立時接受遺產,也可由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在上述信託關系成立中,原執行遺囑信託時的委託人、各種繼承人都是委託人,所有繼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託機構在「繼承未定」前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得到確認,並把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項信託關系即告終止;在「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已能自己理財,而將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時信託關系也同樣即告終止。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如信託機構與委託人訂的遺囑契約中,另有對遺產管理特訂期限的,如遺囑人在遺囑中要求繼承確定後,再管理遺產若干年,則達到特定期限時信託才告終止。又信託關系亦可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經法院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有關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託關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終止。
操作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公告繼承人。
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償還債務並交付遺贈物。
移交遺產。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著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咨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移交事宜辦理完畢,信託機構仍須造具財務報告清冊分別送交各繼承人和有關親屬。由法院指定管理遺產的,則應報送法院。在報送的財務清冊得到各方認可後,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即告終止。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遺產信託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於妥善管理遺產。
編制遺產清冊。信託機構作為管理人於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後之遺產管理信託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並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託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
妥善管理遺產。妥善管理遺產是這種信託最重要的職責。在「繼承已定」後,如有未償還的債務,必是遠期未清償之債務,這種債務事先由信託機構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協商約定,依法已劃歸受益繼承人負擔,到期應由受益繼承人清償。此種債權的到期收取與債務的到期清償,均應由信託機構代理處置,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一。信託機構不只代理債權債務,而且要對受益繼承人其他繼承的遺產盡保管運用之責,並將其收益交給受益繼承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二。信託機構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應按信託財產的特性,不得與本身財產混淆,應另立帳戶,更不得用此財產進行投機行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三。
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信託機構管理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一直到繼承人能自理遺產或約定的信託期滿為止,此時將所管遺產編制財務報告清冊,連同遺產移轉給受益繼承人。如這種信託關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還要將財務報告清冊報送法院,得到認可,再移交遺產給受益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信託關系才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