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保證、抵押和質押均可使用。也就是說,手續齊全且合法的話,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2. 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擔保方式包括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以及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方式,例如采購擔保,即通過多階段的采購來提供擔保;租賃擔保,即出租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給承租人使用;以及司法擔保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3. 融資租賃設備的抵押擔保問題
如果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融資租賃設備能再抵押擔保;如果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則不能在抵押擔保。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4. 做過融資租賃的設備又做了抵押怎麼辦
無效化的有效,
原因是該抵押物嚴格意義來說企業只有使用權,
雖然不知道為何該筆貸款能入押(在不明晰歸屬權人的情況下),
但是既然押了就有追索權和拍賣權,
但是得先完全取得歸屬權(一次性付清該租賃款項),
然後再掛賣獲錢來沖賬貸款壞賬。
5.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是否享有租賃物抵押權
一般來說是享有,所有權是肯定的。抵押權得到司法解釋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即旨在明確,除非第三人對物權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標准,出租人對設備享有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
《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6. 房地產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議
盡管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於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該租賃權無法對抗抵押權人及其後的受讓人。有人提出,既然無法對抗,那麼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達到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第230條僅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認為,優先購買權源於租賃權,產生沖突的實際上是租賃權與抵押權。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對此予以明確,僅僅是明確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一方面,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的規定,僅僅是針對抵押權的行使、實現時,租賃合同的效力而言,不應當擴大對租賃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保障在於抵押物的變現。因此,承租人應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筆者還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時,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很可能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遺留潛在的風險。
7. 融資租賃抵押如何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流程
第一步
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第二步
××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第三步
××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第四步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第五步
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第六步
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第七步
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第九步
××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7)融資租賃租賃物設立抵押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8.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賃物要怎麼辦
1、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2、第三人通過抵押權善意取得融資租賃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張抵押無效,要求去取回租賃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 融資租賃公司能否做房產抵押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房產抵押。公司名下房屋產權明晰的可以抵押,抵押時房屋應當具有房管部門、土管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同時未被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10. 融資租賃的設備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的,
1、融資租賃,使用人和租賃公司為租賃關系,使用人一般不具有物權;
2、沒有物權的固定資產無法做抵押登記,就無法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