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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中信託財產和固有財產

發布時間:2022-04-26 03:02:59

Ⅰ 請問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指的是哪些資產

據鑫風口介紹,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指該公司自有的資產,而不是受託管理的資產。

Ⅱ 固有財產指的是什麼

這個概念是信託相關的概念。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信託關系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權能即發生分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權,委託人享有基於信託財產所有權產生的、旨在保護信託財產權益的獨立請求權。這也就是說,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但受託人固有財產的所有權完全由受託人獨立享有。

Ⅲ 誰給我講講信託。

信託,國外的我就不說了,目前國內的可以理解為將錢信用託管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將這個錢去投資,賺到的收益給到客戶,一般信託都有抵押物的,相比較高利貸而言,更安全收益略低,相對其他產品來講,起步額度大,收益高期限短

Ⅳ 有人知道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嗎

可撤銷信託指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保留了隨時終止信託並取回信託財產的權力的信託。不可撤銷信託就是在信託七月中沒有保留終止信託並取回信託財產的信託。
區別顯而易見的。可撤銷信託,是把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但是委託人還有權利拿回來。不可撤銷信託就是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幫忙打理,委託人沒有權利再拿回來了。

Ⅳ 哪些財產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里對信託財產的描述是這樣的:

第三章 信託財產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

Ⅵ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為信託特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Ⅶ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什麼

  1.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2. 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以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助於使信託財產免受信託當事人與信託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存在的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從而使信託具有了其他財產制度所不具有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置功能,增加了信託財產的安全性;

  3. 一旦信託有效設立,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應當向受益人支付的信託利益,也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受託人只在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損失並造成第三人負債時,才以自有財產承擔個人責任。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樣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信託的有限責任性,有助於受託人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管理信託財產的能動性和創造性,以順利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Ⅷ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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