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溫州30條的內容什麼
5月21日,溫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30條《關於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民間金融秩序和實體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為推進民營經濟與民間資本有效對接,推動金融改革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帶來了歷史性機遇。為貫徹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務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職能作用,結合我市法院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則
1、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挑戰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准確把握司法價值取向,充分發揮司法政策導向作用,著力強化審判工作及審判延伸服務,為推動我市金融綜合改革和區域金融創新,破解「兩多兩難」問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規、重視政策。准確把握國務院批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政策精神,堅持先試先行,對政府主導推進實施的金融綜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間和行業醞釀試驗的金融創新模式,只要有利於試驗區建設,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給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護。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的新型金融組織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平等競爭權的保護力度,確保各種金融市場主體在訴訟程序適用和實體處理結果上受到公平對待,提振投資者信心。通過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領域國資、民資、外資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4、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妥善處理鼓勵金融改革創新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司法環境,促進金融發展,同時注重金融創新的風險防範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預警制裁,特別是對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金融創新行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確認的,要審慎妥善處理,維護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促進投融資環境的優化
5、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正當投資權益,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依法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6、支持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發揮備案登記管理作用。依法保護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及入駐中心的有關機構登記、公證、結算、法律咨詢等行為,依法確認權利人在中心備案登記材料的證據效力,引導民間融資備案登記,促進民間融資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7、支持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發展,引導民間資本有序投資。妥善審理涉及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的創業投資糾紛案件,支持專業資產投資管理機構以參股、並購等形式參與民營企業的增資擴股和兼並重組,引導民間資本與優勢產業實現良性互動,運用資本手段實現傳統製造業的改造提升。
8、保護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支持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各項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穩步發展;依據境外投資、咨詢主體系境內主體的管轄連結點,妥善審理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合同糾紛和境外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規范境外投資咨詢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服務體系的建立;平等保護對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權益,引導民間資本在更廣泛領域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9、化解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妥善審理涉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同糾紛案件,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後追償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降低擔保機構經營風險。依法確認順位抵押登記和金融機構向融資性擔保機構轉讓主債權及相應房地產等財產抵(質)押權的效力,促進抵押物協商作價機制的落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10、保障地方資本市場的培育發展,強化服務民間投資功能。加強服務產權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調研,保護企業產權、知識產權、技術產權、文化產權、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農村土地承包權和林地流轉,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范運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權營運中心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持和推動股權營運中心做大做強,依法引導、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權營運中心平台開展股份轉讓;依法推動股權質押登記和企業並購重組服務平台建設,為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相應的投資機會和退出通道。
三、積極保障金融改革創新,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11、促進新型金融組織建立和發展。保護民間資金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或改制,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支持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參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舉措。支持符合條件的治理結構好、風險防護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
12、支持金融組織機構改革。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面向小微企業與「三農」的金融服務機構和各類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以及融資租賃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開展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各類業務,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涉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農村合作銀行升格改制、增資擴股,引導和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向差異化、專業化發展。
13、保障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關注金融創新業務涉訴問題,從司法層面加強對科技貸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商業保理等問題的調研,支持銀行理財產品質押、保單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債權質押、涉農承包經營權抵押、海域使用權抵押等業務的開展,並依法確認其效力。在審理金融創新產品涉訴案件時,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點、理念和慣例,在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否定金融創新行為的效力。
14、依法保護各類債券產品。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等糾紛案件;積極開展對中小企業發行抵押債券等問題的司法調研,支持小微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在債券發行中的作用,降低債券兌付風險和企業融資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促進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有效對接。
15、保障保險市場規范發展。妥善審理涉農保險、責任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險、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的開展。注重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務保險創新產品的發展,對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創新型保險產品,不輕易否定其效力。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尊重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和保險行業規則及交易習慣,保護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利益。
16、加強金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路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產權,以及金融服務方法專利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新型金融組織自主開發的軟體和資料庫的保護力度。在案件審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銜接,通過對金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激勵和保護金融自主創新,提升金融業競爭發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優化金融改革法治環境
17、寬嚴相濟懲治金融違法犯罪。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貪污、挪用公款、賄賂等犯罪,堅決打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實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和金融秩序穩定。嚴格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等相關法律與政策界限,對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
18、妥善處理金融領域刑民交叉類案件。在審理涉及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民交叉問題多發的案件時,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視情採取全案移送並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等處理方式。加強法院與政府間、上下級法院間、法院內部各部門間的協調溝通,以非訴途徑、民事救濟、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追贓發還等程序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9、妥善審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金融行政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監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各種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對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創新舉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遵守正當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損害各類金融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以促進金融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20、完善金融審判徵信體系。積極拓展完善金融審判與公安、國土、房管、工商、稅務、金融、保險、證券、社保、郵政、電信等部門相關徵信系統的對接機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為人融資、投資、出境、經營、置產、注冊新公司等方面的行為,進一步推進信用聯防機制的形成,優化金融綜合改革的生態環境。
21、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審、快執長效工作機制,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懲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對部分企業在改制、破產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產,真逃債」現象,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協調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准確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進金融債務人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加強因金融債務引發的破產案件受理審理工作,依法規制申請破產前的偏頗性清償行為。堅持「甄別分類、差異處置、有保有破」的原則,對有市場有前景的問題企業,優先採取司法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依法豁免部分債務,以化解企業財務風險,實現資產重組、化危為機;對可淘汰、產能落後的企業及「植物人」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加強與政府主導、企業自主的資產重組工作的銜接,支持優勢企業以兼並、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並保持、擴大產能,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23、依法制裁違法違規金融中介行為。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投資、擔保、典當、寄售、產權(股權)交易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打擊各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組織或參與變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經營和健康有序發展。
24、發揮司法建議風險預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組織法官聯系點制度,健全與金融監管機構、各金融業協會之間的合作溝通機制,完善金融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和案例指導制度,定期向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通報市場行為中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突出問題,幫助查堵漏洞、防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建立金融綜合改革中的新類型案件及金融類大要案報告制度,特別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民間資本運作機構高管或股東的債務糾紛案件,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研判各類資本運作機構潛在風險,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完善金融審判制度,不斷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專業審判制度。設立金融審判庭,優化配置金融專業審判資源,對涉及金融機構的案件以及其它各類證券、期貨、保險、票據、典當、融資租賃等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簡案快審、專案專審、難案精審,不斷完善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制度。
26、建立健全專業陪審員和專家輔助制度。制定規范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遴選程序,組建由金融管理部門、高等院校金融法律專家、學者組成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隊伍;成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充分發揮金融實務專家在專業性強、案件類型新、社會影響大的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業咨詢作用以及在金融審判前瞻性調研中的論證作用;積極探索建立具備一定資質的金融從業人員在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家證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整合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支持仲裁機構依法開展金融糾紛仲裁,充分吸納和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的力量,加強聯合調解、委託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提升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六、加強金融審判組織領導,確保司法保障實效
28、強化金融審判組織領導。全市法院要結合金融改革實際,建立服務保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專門領導機構,明確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認真實施。要加強金融審判執行工作指導,分解任務,細化責任,做到層層落實,上下聯動。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和推廣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先進經驗和創新舉措,統籌協調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強金融審判隊伍建設。以專業化、精英化為目標,加快金融審判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專家型金融審判隊伍的培養機制。通過加強與法學金融院校、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機構等合作與資源共享,聘請法學金融專家、金融實務人士授課、定期開展與相關金融機構和單位的學習交流等形式,加快培養既熟悉金融市場運作規則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復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適應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勝任金融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法官隊伍。
30、推進司法公信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浙江法院陽光司法實施標准》,不斷提高金融審判公開程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會形象。更加重視加強民意溝通,及時回應群眾對司法保障服務金融改革發展的關切和需求,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不斷提高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民間借貸
抄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十二條
企業、個人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民間資金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者吸收他人資金轉貸牟利,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復利。
第十三條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累計借款金額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單筆借款金額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者累計借款金額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需要報送備案的,借款人可以自願報送備案;借款人也可以就還款情況報送備案。
鼓勵出借人就出借情況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民間借貸合同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依法辦理公證。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3. 民間借貸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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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治理民間借貸的方法具體包括了哪些
處理民間借貸的方式很多,可以調解,仲裁,訴訟。如果證據充分,又無法調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時准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將事實情況告之法庭然後等待判決就可以了。關鍵是注意證據的搜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金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5. 如果在法律規定部分的利息在范圍內,會坐牢嗎
1、如果僅僅是利息高出法律支持的范圍,不會坐牢,公安部明確規定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
2、年利率未超出24%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法律依據:
1)《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對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有詳細規定,建議查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 民間借貸的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它的出台對防範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為在中小企業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7.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本條例適用於溫州市轄區內民間融資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民間融資,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資金等方式,進行民間資金融通的活動。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轄區內民間融資活動;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駐溫州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相關職責,並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導。
8.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間融資服務
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四章 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9. 民間借貸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借貸雙抄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襲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