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般的企業做融資租賃是否需要審批
是的,需要審批。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1)國有企業融資需要政府審批嗎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要求規定:
1、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2、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3、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❷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❸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3)國有企業融資需要政府審批嗎擴展閱讀: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❹ 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該備案或立項
是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規定。
1、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2、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3、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4)國有企業融資需要政府審批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❺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向個人融資
1、企業可以融資,但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應遵守國企的有關管理規范
2、企業股權融資對象的人數加上原來股東的人數不能超過200人,否則構成公開發行,違反證券法。借款融資不在此限
3、事業單位不是企業,不能向個人進行股權融資,但可以向個人借款
❻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國資企函發<1994>36號)
四、企業以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法人財產權范圍內的自主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干預,也無法逐一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正誤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須對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設定抵押權進行審批和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8日以法釋(2002)14號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❼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共同成立公司需要報國資委嗎流程是怎麼樣的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共同成立公司必須報國資委,無需要特殊審批。查好名字到銀行驗資,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就可以了,企業性質是內資的有限公司。注冊流程如下:
1、簽訂合作意向書,擬合作的中、外各方,通過初步談判,簽訂擬合作項目意向書或協議書。
2、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建議書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3、審批項目建議書。
4、投資各方所在國(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
5、投資各方資信證明。
4、審批可行性報告中、外投資各方共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審批。
5、審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局負責審批。
6、董事會組成及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委派書。
7、外商獨資企業由外經貿部門一次審批。
8、名稱登記。
9、租房協議或房產證明。
10、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注冊時如果無需事先審批的,依法注冊成立即可。如果國家獨資、控股、參股等,有國家出資企業,再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上報批准。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上報批准。
拓展資料:
國企:
1.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而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
2.中國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民企:
1.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
2.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❽ 企業集資要那個部門批准其審批步驟如何有何批准憑證
企業集資要人民銀行批准。各級人民銀行要根據申請集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集資方案,對企業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經營狀況以及其它與集資有關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對經營性虧損的企業,不準集資。
但經過考察,虧損企業集資用於有助於該企業發展或扭虧的項目,並有償付來源和能力,審查確認後可予以批准。
企業內部集資經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申請企業要填寫《集資申請書》,並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再經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最後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申請企業方可開始集資。
企業開戶行應當在接到企業提交的《集資申請書》後,收入企業集資款。集資期滿的企業在支付還本付息現金時。
開戶行憑集資企業提供的《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支付現金並留存作為人民銀行掌握專業行現金支出的依據。凡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集資款項,開戶行應拒絕其存入、支取集資現金。
(8)國有企業融資需要政府審批嗎擴展閱讀
企業集資申請條件:
一、申請集資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
3、在銀行開設帳戶。
二、在申請集資的企業應向負責審批的銀行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集資申請書和集資方案;
2、營業執照副本;
3、近期會計報表;
4、其它應提供的材料。
❾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區內國有企業融資,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集團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主要指企業為實施生產經營,推進項目建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正常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並還本付息的行為,包括:
(一)通過銀行貸款、信託、基金、融資租賃等方式對外舉借債務;
(二)債券類融資,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工具等;
(三)其他融資行為。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是全區國有企業融資的最終議事審批機構。
各企業依據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需要,提出融資申請,
申報融資方案,落實用信要求,合法合規使用資金。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融資呈報方案,控制總體規模,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區國資和金融局負責對直接出資的企業融資出具股東意見,在涉及新增國有資產抵押時提出明確意見。
區審計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融資行為、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拓展資料】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