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項目融資與傳統的公司融資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貸款對象不同。項目融資的融資對象是項目公司,貸款人是根據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以及該項目完工投產後所創造出來的經濟收益作為發放貸款的考慮原則的。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貸款人融資的對象是項目發起人,貸款人在決定是否對該公司投資或者為該公司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的是該公司現在的信譽和資產狀況以及有關單位提供的擔保。
2.籌資渠道不同。在項目融資中,工程項目所需要的建設資金具有規摸大、期限長的特點,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資金籌集渠道,如項目貸款、項目債券、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等。傳統公司融資中,工程項目一般規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較為單一的籌資渠道。
3.追索性質不同。項目融資的突出特點是融資的有限追索權或者無追索權。貸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項目資產以及相關擔保資產以外的項目發起人的資產。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銀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權的資金。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行使對其借款人的資產處置權以彌補其貸款本息的損失。
4.還款來源不同。項目融資的資金償還以項目投產後的收益以及項目本身的資產作為還款來源。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作為資金償還來源的是項目發起人的所有資產及其收益。
5.擔保結構不同。項目融資一般需要結構嚴謹而復雜的擔保體系,它要求與工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眾多單位對債務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擔保。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擔保結構一般比較單一,如抵押、質押或者保證貸款等。
B. 既有項目法人和新設項目法人的區別
既有項目法人和新設項目法人區別的關鍵在於項目,當一個法人單位(即既有的法人)計劃投資建設一個項目時存在兩種選擇:
一是為這個項目新設一個法人單位來承擔項目建設。
二是仍由自身來承擔這個項目的建設。如此就產生了既有項目法人(第二種選擇)與新設項目法人(第一種選擇)的區別。
(2)新項目法人融資又稱擴展閱讀: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C. 工程承包有哪幾種模式
DBB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
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
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
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
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1)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
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
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
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2)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3)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
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
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1)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2)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5)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6)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 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
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
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D. 融資主體是什麼,融資主體有哪些
融資主體:是指進行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的項目法人單位。確定項目的融內資主體應該容考慮項目投資的規模和行業的特點,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家庭、企業及特定的政府部門如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和家庭通過參加住房儲蓄存款或購買房地產金融市場上的各類有價證券而成為房地產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者,或者為了購、建、修住房向房地產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成為資金的需求者。
E.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F. 新建項目法人發行股票融資的條件.
【答案】A、B
【答案解析】外部資金來源包括既有法人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和企業增資擴股,以及一些准資本金手段,如發行優先股獲取外部投資人的權益資金投入,同時也包括接受國家預算內資金為來源的融資方式。
G. 什麼是建設工程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是指由項目投資者代表組成的對項目全面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的項目法人機構,它是一個擁有獨立法人財產的經濟組織。
項目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從事項目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不是出資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依法對所開發的項目負有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本的保值增值等責任,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對項目主管單位負責。而「項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設要形成一套由項目法人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並在制度的約束下,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項目建設必須有明確的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在工程實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擔負起相應的義務;第三,項目法人依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受到追究。這就給「建設單位」賦以了新的內涵。
另外,我們從上面「項目法人」概念狹義理解,「法人」經過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過行政指定、委託或招標競爭,並履行法定手續後,便可以確立「項目法人」的法定地位。
H. 融資融券交易是不是就是信用交易,或叫利用杠桿
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I. 什麼是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指為建設和經營項目設立新的項目法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完成專項目的投資建設屬和經營還貸。其基本特點是,項目的投資決策由項目發起人(企業或政府)作出,項目發起人發起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財務獨立,以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來償還債務,並以自身的資產承擔債務擔保責任。債權人僅對項目本身的資產和盈利能力具有追索權,而對項目發起人沒有追索權。在這種融資結構安排下,項目能否還貸僅僅取決於項目是否有可靠充足的財務效益,因此又稱「現金流量融資」。同時,這種融資組織形式下,債務和股本的結構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影響項目的現金流量及項目的還本付息風險,因此又稱為「結構式融資」。項目融資組織形式下的投資項目,一般是新建項目,但也可以是將現有企業的一部分資產剝離出去,並在此基礎上組建新的項目法人的改擴建項目的投資項目,一般是新建項目,但也可以是將現有企業的一部分資產剝離出去,並在此基礎上組建新的項目法人的改擴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