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人可以買國外保/險和信託嗎外國人設立美國信託有哪些稅務上的好處
可以來。如果委託人是非自美國稅務居民,當委託人將海外資產注入信託的時候,是沒有贈予稅的。如果拿到美國綠卡再行規劃信託,那麼注入信託的資產可能就要繳納贈予稅。此外非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投/資的無形資產也可以獲得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的減免。因此想移民美國,稅務規劃應盡早進行,在合規的情況下降低被稅的風險~~僑外出國~~
㈡ 移民去美國。拿的綠卡,聽說國內的財產存款也需要報稅
您好,以下回答您的問題。
美國歐巴馬政府於2009年5月發布稅制改革的「綠皮書(The
Green
Book)」,規定嚴加查核有關美國境外所得申報,目的是為確定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報,並且追查境外金融機構所開之賬戶是否完整揭露。原先公布應於2009年9月23日前補申報海外賬戶,即所謂的「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舉凡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稅務年度中海外賬戶總金額超過1萬美元者均要申報,亦即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個人或法人銀行帳戶(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金融資產之價值),金額總計超過
1 萬美元,在每年 4 月15日前都要向美國申報 FBAR 表(即 FinCEN 114
表),沒有自願揭露的納稅人若被美國財政部查到將面臨嚴重罰款,包括詐欺罰款和外國訊息申報的罰款(Foreign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y),且增加了被刑事起訴的風險。否擁有國外銀行賬戶?您是否有國外投資賬戶?您是否擁有國外賬戶的提款卡或信用卡,即使此賬戶為非您所有?您是否擁有國外共同基金?您是否為國外投資信託的受託人?您是否為擁有國外投資者的代理人?……上述問題如有任何一題您回答「是」,您便可能需要申報
FBAR。
2010 年,《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FATCA)被頒布為聯邦法律,要求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非居民外國人、美國信託公司和美國商業實體向美國國稅局報告某些離岸賬戶和資產。通常包括外國銀行賬戶、外國股票和證券、外國合夥權益、外國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幾種超過《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5
萬美元報告門坎的外國投資或金融賬戶。
非美國銀行有一個簡單的選擇:要麼遵守 FATCA,要麼面臨巨大的貨幣罰款。美國國稅局稱之為「非參與性外國金融機構」(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為
NPFFI)的非合規外國金融機構,對於美國來源的支付,面臨著一項高額的 30% 預扣稅。為了避免處罰,大多數外國銀行和征稅當局將與美國政府分享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將成千上萬的美國客戶暴露於國稅局。為了滿足美國國稅局的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必須提供有關納稅人的詳細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姓名、賬號和余額、應計利息、股息或增加到賬戶中的其他資金以及賬戶持有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包括
SSN、ITIN、EIN)。
為了給銀行和納稅人足夠的時間過渡到 FATCA
法規,國稅局最初設定了一個寬限期,該寬限期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如上所述,這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納稅人信息。因此,您的銀行可能會聯系您,要求您提供信息或其他與 FATCA 相關的通知。無論您居住在美國還是海外,都必須盡一切努力及時提供您的賬戶信息。服從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都會造成代價高昂的懲罰。除了面臨《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的處罰外,不符合規定的賬戶還可能被美國國稅局凍結,甚至完全關閉。
為了了解海外賬戶的申報需求,分為誰應該申報?何時申報?向何處申報?申報甚麼內容?如何申報?等五點說明如下:
一、誰應該申報?
簡單來說,美國人在國外金融機構擁有任何金融賬戶,包括在此賬戶擁有財務利益,以及對此賬戶具有簽名授權或其它權利,並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間內任何一天全部帳戶總價值超過1
萬美元,均須申報海外賬戶資料,填寫FinCEN114表,簡稱為FBAR(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的縮寫)。
那麼,「美國人」的定義是甚麼?美國人包括:
1. 美國公民或居民
2. 美國合夥人組織
3. 美國公司
4. 美國遺產或信託
至於「金融賬戶」的定義,包括了銀行賬戶(儲蓄、支票或定存等)、證券帳戶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所以,申報人如果不清楚哪些包括與否,應與會計師討論。
二、何時申報?
申報FBAR的表格為 FinCEN 114表,2019 年申報截止日期為 4 月 15 日,可延期至10 月15 日。
請注意:FBAR 是要對美國財政部申報的,不是IRS。美國財政部要求必須在4月15日前收到FinCEN 114表。
三、向何處申報?
原先FBAR是以紙本方式寄到美國財政部,但在2011年9月 16 日美國財政部公告,要求透過網路電子申報FBAR,該公告的相關法令於2012年2月24號定案(Final
Notice 77 Fed. Reg. 12367),並且給予FBAR多一年的調整時間,最晚從2013年7
月1日起,必須透過財政部網站的電子申報系統申報,網址為:http://bsaefiling.fincen.treas.gov/main.html。
四、申報甚麼內容?
FinCEN114表中需要揭露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申報人的信息——姓名、地址、稅籍號碼、出生日期等。
特別一提的是在第一部分第 14 項目中:14a 在個人賬戶超過 25 個以上必須勾選;14b 在簽名權賬戶超過 25 個以上必須勾選。不需要將所有數據填入表格中即申報,但是有義務將信息保留以備查核。
第二部分:申報人單獨擁有的金融帳戶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需要申報人提供以下信息:
□申報年度的賬戶最高金額
□機構名稱
□賬戶類型
□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人的姓名
□帳戶號碼
□金融機構的地址
第三部分:申報人與他人聯合擁有的金融帳戶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需要申報人提供以下信息:
□聯合賬戶,一共有幾位共同擁有人
□主要擁有人的稅籍號碼(如果知道的話)
□主要擁有人的姓名
□主要擁有人的地址
第四部分:申報人對金融賬戶有簽字權,但對此金融賬戶並無任何權益的有關信息。
這個部分與上述信息類似,但是需要提供賬戶真實擁有人的姓名。
第五部分:如果申報人是公司,提供關於公司合並報表中子公司的金融帳戶的信息。
這個部分與上述信息類似,但是需要提供擁有賬戶的子公司名稱。
五、如何申報?
依照FinCEN114表的申報指示,應試算每一賬戶於該稅務年度任一時點之最高余額加總後是否超過1萬美元,如賬戶幣別不是美元,應使用美國財政部訂定之期末匯率換算。若使用定期賬單,應合理反映該帳戶年度中最高價值。
基於上述規定,納稅人可能需要會計師的幫助來申報FBAR,也最好尋求會計師的協助。會計師一般會向納稅人詢問每年賬戶的最高金額,另外可能還會需要檢視以下數據來支持客戶所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
□每個月的每個銀行賬戶之對賬單(最好是申請英文的對賬單)
□申報美國以外國家的所得稅的影印本——如果海外賬戶有利息或其它金融產品的收益,也要申報在美國的所得稅申報書。
之後會計師會根據這些資料作整理,才能做正確的申報。
由於美國國稅局針對疏忽非故意、故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義務人進行輕重不一的處罰,除了民事,甚至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所以,對於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賬戶的人士,須要先了解相關的處罰。
一、處罰較輕的情況
。 疏忽違反 - 最多處罰 1,078 美元(民事處罰)
。 非故意違反 - 每項過失違反最多處罰12,459 美元(民事處罰)
。 多次的疏忽違反 - 除了課以 §5321(a)(6)(A) 所規范的處罰外,額外不得超過 83,864 美元(民事處罰)
二、所謂的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的處罰
。 故意未申報FBAR或未留存帳戶紀錄
可處以 124,588 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最多處25萬美元或5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 違反某些其它法令,同時故意未申報FBAR或未留存帳戶紀錄
可處以 10 萬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最多處 50萬美元或 10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 明知而且故意申報錯誤的FBAR
可處以 10 萬美元,或違反時賬戶金額的50%(取以上兩者數字較高者)(民事處罰)
處 1 萬美元或 5 年徒刑,或二者並罰(刑事處罰)
KEDP安致勤資
㈢ 信託的分類,信託分類有哪些
一般來來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自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來源鑫風口
㈣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㈤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包括房產嗎
根據協議,美國應該向FATCA夥伴方提供賬戶持有者的姓名、賬號、納稅識別號,還有儲蓄賬戶的利息及其他源自美國且符合稅法報稅規定的收入總額,既不包括海外銀行應向美國提供的賬戶余額情況,也不包括持有者的房產擁有情況
㈥ 在美國如何合理進行稅務的籌劃
要多方了解各方面的信息,集合自身具體情況,提前咨詢專業機構,盡早做出稅務及遺產規劃都是十分必要,如果需要專業的規劃團隊我建議聯系澳加美聯的王國棟及其團隊,這個團隊是非常專業的美國財稅專家和財稅規劃團隊。
㈦ 投資移民美國前如何做好稅務規劃
移民美國前需要思考的財產規劃問題
移民美國所需要思考的問題
1、以何人名義作為主申請人取得美國綠卡
2、移民前取得美國綠卡的主申請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財產所得以及與美國境內所得的納稅情況。
3、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移民後可合理地控制稅務風險?
4、如果您不排除日後要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要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得日後放棄美國國籍時,不需要多繳冤枉稅?
在考慮到上面四個問題之後,有意願移民美國的各位,可與專業會計師或者是財務規劃師商討,擬出目前的財產配置表、未來五年的資金預算表、投資移民前處分財產的可能時間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財產規劃,避免移民前需要繳中國當地的稅金,移民後全部資產變成美國國稅局課稅對象又被扒一層皮。
移民前後常見的六大稅務規劃方式
規劃一,選擇正確的綠卡申請人。
1、以收入低、財產少且有長居美國意願的配偶來做綠卡的主申請人。如果只有太太一個人申請綠卡,那麼先生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2、同時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最好不要擁有美國地區以外的資產。因為依照美國稅法要求,綠卡持有人必須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資產、公司股份,同時還要申報其海外擁有的金融賬戶。
規劃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
美國稅務居民是需要被課征全球資本利得稅。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後,如果出售美國境外的房產或股票,即使是屬於長期的資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國可能仍需要繳納20%的聯邦資本利得稅及各州的州稅。
以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比較。假設某申請人移民前有以下三個資產,資產A:成本10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50萬美元,市值170萬美元。資產B:成本8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50萬美元,市值40萬美元。資產C:成本12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30萬美元,市值140萬美元。
情況1,移民前申請人完全不處分資產,移民後依照市值處分。資產A獲利70萬美元,資產B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獲利20萬美元。這種情況下,獲利90萬美元,扣除虧損40萬美元,實際獲利50萬美元。由於他是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才變賣的,還應繳20%的美國資本利得稅,約10萬美元,最後凈獲利40萬美元。
情況2,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增值的資產,之後再買回,移民後依當時市值價處分所有資產。此狀況下,資產A移民前獲利5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20萬美元,資產B移民後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移民前獲利1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10萬美元。
這樣,他在移民前獲利的60萬美元無需繳納美國20%的資本利得稅,實際獲利為60萬美元。而移民後再將A與C資產買回,總獲利30萬美元,但由於B資產虧損40萬美元,最後無需繳稅,並有10萬美元的損失可抵其他所得,凈獲利為50萬美元,比情況1多了10萬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稅務安排,可以提前將財產或股票及其他資產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待移民後再買回。或者在移民前贈與給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的稅務問題。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暫時不出售,因為移民後如果滿足自用住宅的條件再賣掉,還可以享用個人25萬美元或者夫妻50萬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稅額。
規劃三,准備移民時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供以後棄籍稅申報時使用。
許多移民其實不知道往後會不會選擇放棄美國籍,所以我建議各位準備移民時,向移民局遞交財產申報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來資產出售計算資本利得稅會遇到問題。
最好在移民報到時,申請人及附帶申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請公證處協力鑒價機構出具一份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未來決定放棄美國籍時可以確認移民時的成本,以明確計算棄籍稅。但注意,鑒價報告只供棄籍時使用,如果是實際出售房產時,房產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時取得的成本價為基準。
規劃四,避免綠卡取得前就成為稅務居民。
美國稅務居民包含三種:美國公民;中國護照持有美國綠卡者;中國護照(中國父母未持美國綠卡)前一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加權計算超過了183天。
183天加權計算方式:今年在美國天數(至少31天)+去年在美國天數的1/3+前一年在美國天數的1/6,計算結果不超過183天就不會被當做美國稅務居民。這個為什麼重要呢?因為許多人怕在移民美國前就成為稅務居民,所以在取得臨時綠卡前先把美國境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父母,希望達到避稅的效果。
規劃固然好,但許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來美短期居住的習慣,然而忘記了計算他們每年待在美國的時間,可能不巧會讓他們也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國逗留超過120天。
規劃五,移民前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優點在於如果設立得當,不只可以達到保全隔離的效果,申請人還可以使信託中的資產永久性的不受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影響。根據現行法律和稅法,意味著每一代最高可以節省約40%的美國聯邦稅。但信託必須在家族遷移到美國成為稅務居民前設立完畢。
規劃六,移民後,在美國成立生前信託或者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
成立生前信託可有效避免日後遺產爭議,亦有可能減少或遞延美國稅務,在遺產分配上也可縮短處理時間。此外,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美國公民,互相贈與也可免稅。
生前信託的其中一個概念是AB信託。在此信託架構中,美籍夫妻可將共同資產放入AB信託中,指定彼此為生前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時沒有財產所有權,但可享用信託里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過世,假設為先生,AB信託將可以拆成A信託及B信託。首先可以利用先生當時的終身遺產免稅額,把他的遺產轉入到B信託中,之後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度,將剩下的財產移入A信託中,這樣不但先生過世時可先不用繳納遺產稅,還可以達到遺產稅遞延的效果。
未來太太過世時,則只有A信託里的遺產會被計入在太太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B信託則允許太太在未來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B信託里的收益,但不會被視為B信託的法定擁有人。
所以在日後太太過世的時候,子女取得B信託里的遺產,也不會被視為母親的遺產,這個部分將不會被課征遺產稅。在世的配偶也過世之後,A信託及B信託里的資產也會依照約定轉移給最終受益人。
在美國一個人如在生前購買人壽保險,死亡後他的人壽保險賠償金將會被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加以課稅,但可以通過保險與信託的結合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來節省遺產稅。這個信託架構一定要是無法撤銷的信託架構,若是這個信託是屬於可撤消的,則受益人就仍會被視為信託的擁有人,這樣保單的收益還是會被認作為遺產的一部分,這樣信託就沒有節稅的意義了。
還有被保險人絕對不可以是受託人,必須是指定一個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個機構作為受託人,通常是親戚、律師或會計師。還要特別注意,這一類的信託一定要在被保險人死亡三年前設立,如果被保險人在設立信託之後不滿三年內去世,這個信託也不具備節稅的效果,最後得到的保險理賠金仍會被課征遺產稅。
這一類的信託因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強烈建議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設立。
㈧ 移民美國的人需要考慮的保險稅務籌劃有哪些
移民美國的人需要考慮的保險睡,我就是個人收入方面或者是個人有哪些收入可以列舉。
㈨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問題思考
(一)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定位
首先,是否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僅僅界定為一種法律地位?美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不過是一種稅法上的地位。但從現在已經移植該制度的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來看,有一個實體化的趨勢,即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與其載體的存在合二為一,並且也不一定享受稅收優惠。我國也應順應這一實體化趨勢。其次,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否專為中、小投資者服務?美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參與不動產市場的機會。我國也應堅持這一定位,而不能單單成為不動產開發商融資的一個手段。在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使得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間接投資於不動產市場,從而也能分享不動產市場發展的收益。同時,中、小投資者還能享受專業化的管理、分散投資以規避風險等個人所不能實現的優勢。
(二)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
首先,是否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考慮到信託制度在我國的時間不長,並且信託型畢竟還是按照信託架構成立,因此還是將不動產投資信託限於信託型更好,否則會引起概念上的混亂。即便允許設立公司型,也應採納日本《投資信託和投資法人法》的立法例,不動產投資信託專指信託型,而將公司型歸於投資法人,而不稱其為「投資信託」。其次,是否允許設立有限合夥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美國稅法將有限合夥排除在外的理由,僅僅是有限合夥本來就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如果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並且予以實體化,稅收優惠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成立沒有必然的聯系,不允許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的理由便不成立。但如果允許設立有限合夥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也會和公司型一樣產生概念上的問題。同樣,也應將有限合夥型僅僅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合夥來對待,而不稱其為「投資信託」。再次,信託型不動產投資信託要不要固守信託法的原則,商業信託、法定信託或非法人信託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已和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有很大的不同,都是按照信託架構成立且帶有公司特點的商業組織。我國移植的信託制度也與英美法上傳統意義的信託區別很大,因此也就根本談不上固守信託法的原則。我國的信託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應借鑒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以營業信託作為其組織形式更為妥當。
(三)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
首先,是否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從事積極業務,特別是能否進行房地產開發?從降低投資風險的角度來考慮,還是應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業務限於收購成熟物業出租或者不動產抵押貸款,以租金或利息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主要收入來源為妥。其次,是否要移植美國法上的獨立承包商制度。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沒有必要由獨立承包商來為不動產承租人提供服務徒增管理成本,降低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盈利能力。當然由受託人來管理,這就決定自然人很難擔當此任,因此受託人應由具有相當管理經驗和能力的公司來擔任。
(四)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類型
首先,是否允許設立抵押型或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其實質是不動產投資信託能否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我國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允許信託公司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貸款,但要求「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既然如此,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後,禁止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便沒有道理。當然在對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業務加以限制這一問題上可以討論。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可以通過認購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間接參與不動產抵押貸款市場。其次,是否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與有限合夥對接?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可以成立有限合夥者,不限於自然人、法人,還包括其他組織。即便是以營業信託的方式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也應當允許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名義成立有限合夥。雖然大陸法系的營業信託和美國的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和非法人信託尚不能比,但是其也有獨立的信託財產、專門進行管理的信託公司、一定的存續期間以及發行一定的受益憑證等組織體的特徵。將其歸入《合夥企業法》所稱之其他組織未嘗不可。因此,即便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以營業信託作為其組織形式,仍有成立有限合夥之餘地。再次,是否允許設立合股式或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正如上文所述,這兩種特殊類型是規避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方法,因此是否有成立之可能取決於我國未來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在消極屬性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如果我國的立法固守消極屬性的要求,在實踐中就會存在合股式或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可能。因此在立法之時就應當考慮到這一可能。
㈩ 如何海外避稅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後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但是,一旦該外國公民符合了「綠卡測試」和「實質居住測試」,他就必須對他的收入進行全球報稅了。那麼,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對於那些擁有高資產的人士應該做怎樣的資產計劃來合理避稅?哪些是成為美國居民後重要注意的稅項呢? 信託:海外避稅的有效載體 眾所周知,在海外,信託是避稅的最有效的載體之一。 無論是公益信託還是遺囑信託,或者是其他種種類型的信託,在海外,信託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 就以遺產稅為例,雖然,中國目前免徵遺產稅,但在大部份國家,遺產要需支付遺產稅或遺產繼承稅。在美國,遺產稅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60萬美元以上徵收遺產稅,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在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在義大利,實行混合遺產稅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徵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徵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在國外,經常會發生有人繼承了價值連城的實物遺產,卻拿不出現金支付遺產稅,但如果通過設立遺產信託,這巨額的遺產稅就可以全額免單。 同樣,對於公益信託,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用公益信託形式來避稅已成為企業或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內容。比如,美國聯邦稅務法規定,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稅收優惠,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可免繳所得稅;公益信託財產為土地、房產時,免徵土地稅和財產稅。另外,設立公益信託,委託人也可享有稅收減免。 節稅效應是信託業務得以廣泛開展的重要原因。 然而,除了節稅效應,信託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財富管理效應,即充當了財產的「防火牆」。因為信託獨具的信託資產破產保護機制,而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回。此外,用於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即使受託人(一般為信託機構或私人銀行)發生破產、清算等經營風險,受託人的信託財產也不受波及,法律規定會有有另一家機構來接管。 美國的稅額度不高,但種類非常多,對於購置的房屋稅收,一般不固定,要根據具體的房子來征稅。如果你在美國買了房子,每年是要繳稅的,根據房子當年的市值,交百分之一到二。美國各地區的房產稅率也不一樣。 稅收是以房屋估價為課稅依據。在實際估價過程中,估價和市價往往相差較大,這主要是由於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額房地產的價值,以利於吸引外地資本。一般只將估價定為市價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產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課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僅以當地政府專門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部門所確定的市場價的40%作為課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