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㈡ 新基建 政府如何推動其發展
另一方面,加快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也是優化超大城市治理體系的重要支撐。如北京圍繞「新應用」部署了智慧政務應用、智慧城市應用、智慧民生應用、智慧產業應用以及中小企業賦能等;《重慶市新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年)》也要求項目策劃需考慮加快建設「智造重鎮」「智慧名城」所需。
在2020年,新型基礎設施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還與「新型城鎮化建設」「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一起成為當年政府擴大有效投資的重點。隨著國家積極布局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新基建將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帶動數字經濟增長,並促進數字經濟相關產業升級,我國經濟也將加速向以「新基建」為戰略基礎的數字新時代邁進。
㈢ 央行「定向降准」,對實體經濟影響有多大
加之此前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下調了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寬松的融資環境和積極的宏觀政策具有廣泛的影響,客觀上將推動基建發力,並惠及上下游領域。
當然,基建發展仍需遵循《政府投資條例》和黨中央相關會議強調的「適度發展」思路,地方政府應依據實際情況落地與自身財力、經濟發展「節奏」相匹配的項目。2018年12月中旬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的「加強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以及城市停車場、城鄉冷鏈物流設施建設等補短板工程都是重要抓手。
2020開年降准,意義不僅僅在於釋放資金,更在於通過改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以激發市場微觀活力,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於基建等實體經濟而言,順勢而為,發力托底經濟也是大勢所趨。
㈣ 項目資本金包括什麼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項目資本金對該房地產開發項目而言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資本金只能用於本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抽回。
「項目資本金」管理制度始於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彼時國內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投資膨脹現象,個別年份的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甚至超過50%。高增速的固定資產投資盡管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增長,但由於盲目投資、不重視風險管理,使得大量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超概算,不少項目工程出現爛尾現象,銀行也出現大量逾期呆滯貸款,宏觀經濟層面更是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
為有效杜絕無本投資,控制投資規模,抑制通貨膨脹,同時建立健全包括房地產開發在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領域風險約束機制,防範銀行投資信貸風險,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文件提出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在資本金比例方面,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低於20%。
項目資本金制度的及時出台,有效抑制了「投資膨脹」和「無本投資」等風險問題,不僅對當時市場經濟管理有著重要意義,其建立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在此後的市場管理活動中也持續發揮著重要規范作用。但隨著近年來國內房地產開發市場經濟形勢與監管政策發生改變,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也逐漸暴露出一些缺陷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保函替代項目資本金
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事實上,無論從近年來國家對於項目資本金管理的政策動向來看,還是創新保函形式對於釋放企業現金流的顯著作用,探索「以保函形式替代項目資本金」都有著充足依據。
項目資本金管理政策動向
自1996年國內正式施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制度後,國務院相繼發布多份重要政策文件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最低繳納比例。從最低資本金繳納比例的調整趨勢來看,房地產開發市場最低項目資本金比例呈下降趨勢,即國家在抑制住最初的固定資產投資領域通貨膨脹問題後,政策態勢上是鼓勵擴大房地產市場投資規模的。
尤其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首次允許將部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可見,資本金已成為制約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因素。房地產開發投資市場專項資金缺口日益擴大,創新項目資本金繳納方式勢在必行。
此外,自2019年以來國家發布多項重要政策創新保證金管理,大力推進銀行保函、保險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繳納現金保證金。各地區在試點實踐過程中證明,以保函形式替代現金保證金能夠有效盤活企業流動資金,強化企業融資能力,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如上文所述,現金流一直是房地產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最低繳納比例為項目總投資的20%,這無疑將對房地產企業發展形成沉重資金壓力,甚至引發企業資金鏈風險,危及企業生存發展。
以保函形式替代項目資本金,一方面能夠有效減輕企業項目資本金壓力,大幅度盤活企業現金流;另一方面能夠強化企業融資能力,提高企業資金鏈抗風險能力。同時,創新項目資本金保函形式管理,也有利於規范傳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服務,減少相關辦理流程手續,縮短項目資本金辦理時間,降低項目資本金綜合辦理成本,從而實現優化房地產開發市場營商環境目的。
強化項目資本金規范管理
傳統項目資本金管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誤區,如近年來各地政府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這導致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大量增加。雖然政府通過發行政府債券、預算內安排等方式增加資本金出資,但由於融資平台公司企業關聯方較多,資金裙帶關系復雜,財務管理缺乏規范性和透明性,經常出現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等違規行為,增加項目資本金管理風險。
以保函形式替代項目資本金,既能填補目前房地產開發市場日益擴大的項目資本金缺口,又能通過銀行或保險公司專項主體、專項資金管理,強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防範和避免項目資本金管理風險。
在新常態經濟形勢下,房地產開發領域項目資本金管理制度日益無法滿足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快速發展形勢。沉重的現金保證金壓力不僅無法有效激活房地產開發企業市場活力,也不利於落實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政策。創新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繳納方式,以保函形式替代項目資本金,為全國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提供全新思路,體現了政府部門行使監管職能和促進市場良好運轉的高度統一。
㈤ 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配套融資的適用范圍: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5)政府項目配套融資擴展閱讀:
配套融資的要求:
1、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項目自身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量作為資金償還的保證。
3、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4、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項目,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
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項目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
工程項目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項目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項目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項目公司,而不是貸給項目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項目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
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項目建設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項目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項目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而項目成敗的關鍵是項目公司在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信息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致的調研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識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要有預見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採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
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項目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做為資本市場中介於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借其對市場的了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項目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
㈥ 批復資金來源: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那資金應該屬於
是指專項債資金作為債務性資金進入項目公司或項目實施主體,以項目產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款歸還專項債本息。. 這種方式不適用於PPP項目。. (三)用作項目的項目資本金. 《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 ...
㈦ 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的發布背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宏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該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結構調整、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有保有壓,促進結構調整,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㈧ 地方銀行因銀保監發15號文在業務發展中和化債工作中存在的影響和困難及建議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5號文」重點解讀 —
㈨ 財政部: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准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准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並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㈩ 銀保監2021年15號文件為什麼這么快刪貼了
摘要 四、強化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