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在線等~~!~
一、間接融資的比較優勢 1、間接融資對促進金融體系穩健發展與經濟增長具有獨特優勢。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看,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具有貨幣創造功能,對經濟增長有切實的促進作用。由於投資增長是經濟處於增長期的常態,要滿足投資需求,離不開銀行體系的貨幣創造,而直接融資只是對現有儲蓄的重新組合,不能創造出新增貨幣。因此,在資金供應方面,銀行體系十分重要。從銀行體系本身來看,由於銀行體系規模龐大,具有規模經濟,有能力開發與利用專門技術,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擁有生產性投資機會的人提供資金和流動性服務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 從金融市場的運行看,由於金融市場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成為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障礙。而銀行體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這些風險的發生。因為銀行在認定貸款風險,防範由逆向選擇造成的損失方面,有豐富的經驗與辦法。銀行還有一定的手段監督借款者行為,從而減少由道德風險造成的損失。因此,銀行能夠在向儲蓄者提供利息收益或大量服務的同時仍然獲利。 從上述方面說,銀行體系在金融市場上開辟了一條渠道,能有效地將儲蓄資金引入擁有生產性投資機會的人們手中,在增進實體經濟的效率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2、銀行體系面臨著短資長用和銀企關系過密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銀行體系也有弱點。表現為, 銀行資金來源期限一般較短,而貸款期限通常更長一些,這種期限的不對稱導致了流動性的不對稱,易使銀行陷入流動性困境中,並引起系統性風險。 而如果銀行主導金融體系,銀行將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一旦銀行獲得了有關企業的重大內部信息,它就可以向企業索取租金,而企業也不得不付出這一租金以得到資本。同時,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銀企關系往往較為緊密,常常阻礙企業創新與增長。 在銀行和企業關系緊密時,銀行家往往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可能被企業所收買,或與企業共謀對付其它債權人。而銀行對企業的控制同樣也擴展至銀行本身。在這種情況下,盡管銀行對企業享有了控制權,可以充分獲得企業信息,並監控企業經營,但銀行與企業將不可避免地聯結在一起,往往與企業共謀,並可能導致銀行在金融事務中過度強大,加大了風險集中度。 二、直接融資的比較優勢 1、直接融資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改進企業治理結構。與銀行體系相比,直接融資(證券市場)能夠更有力地促進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一個運行良好的證券市場首先可以促進信息的獲取與傳播。由於市場規模較大,流動性較高,市場主體因而有更大的動力花費資源去研究企業,從而改進信息披露制度,促進資源配置,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在促進企業管理方面,股票市場的運行便利了收購與兼並,從而使經營良好的企業具有更大的動力,經營不善的企業面臨直接的市場壓力,更易將管理人員的報酬與企業業績掛鉤,有利於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發展。在降低風險方面,一方面,運行良好的股票市場提高了企業規避流動性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由於許多有利可圖的投資要求獲得長期的資本承諾,但投資者往往不願長期放棄其對儲蓄的控制權,而流動性較好的股票市場允許投資者在需要資金時迅速而成本較低地出售股票,從而使得長期投資更具吸引力。 在資源配置方面,股票市場的正常運行有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而運行良好的股票市場還有助於鼓勵高效的會計標准、信息披露標准和減少資源配置障礙的合約制度的發展。 2、直接融資面臨著信息不對稱、進入壁壘及監管等問題。盡管如此,直接融資在促進經濟發展中也具有很大的缺陷。首先,證券市場的正常運作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方便投資者平等及時地獲得相關信息。這樣,如果一些投資者花費了大量資源獲得相關信息,其它市場參與者將同時獲得其研究成果。因此,他們同時購買該股票,導致股票價格上漲,從而產生了搭便車問題,降低了市場參與主體獲得信息的動力。 其次,直接融資在監控企業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內部人往往比外部人擁有更多的企業信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因為信息不完全的外部人在企業控制方面不如擁有完備信息的內部人,除非他們付出很高的代價。二是由於證券市場的流動性較高,交易活躍,為降低企業風險和防止大股東操縱企業經營,鼓勵企業股權的分散化,從而使企業擁有許多小股東,而每一個小股東監督經理人員行為的動力較小,從而降低了建立審慎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動力。 再次,由於逆向選擇的存在,直接融資還有較高的進入壁壘。對於希望進入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的企業來說,必須披露足夠的信息,其經營規模也須達到一定要求。而企業規模越大,企業越著名,投資者在市場上獲得的有關它的信息就越多,評定企業優劣就越容易,因而願意直接投資於這類企業的證券。因此,進入證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多為大企業,中小企業難以進入證券市場,倒是從銀行獲取信貸更具成本優勢。 最後,證券市場如果運行不當,往往會引致投機,引起證券價格的猛漲暴跌,導致市場動盪,並連鎖反應到其它金融市
② 直接融資在我國金融發展的意義
我國直接融資發展的若干理論分析
[摘要]根據國際經驗與中國改革進程實際,我國已確定大力發展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金融發展戰略。為解決已經存在的問題和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對直接融資發展的目標和影響進行理論分析,無疑具有重要意義。1、質的指標重於量的指標。2、發展直接融資不是取代間接融資,兩者的關系是相互促進。3、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緊密聯系。4、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是可以相互轉換的。5、直接融資的發展必然體現在整個社會信用格局的變化上。6、直接融資的發展必將要求相應機構的發展,由此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變化。7、直接融資的發展快慢應取決於企業成為真正主體的進程。
根據國際經驗與中國改革進程實際,我國已確定大力發展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金融發展戰略。為解決已經存在的問題和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對直接融資發展的目標和影響進行理論分析,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質的指標重於量的指標。發展的含義包括量的擴張與質的改善。兩者是緊密相連又有區分的。在我國直接融資發展的初級階段,量的擴張是首要的,到了一定階段後問題不斷出現,就要求注重質的改善,就是要規范發展。我國當前直接融資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是質的問題:國債發行期限結構不合理、發行沒有制度化;企業債發行控制過死、交易停滯;股票市場主體不成熟等等。關鍵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干預過多,市場的力量隨著量的擴張日益要求顯現,否則就表現為市場的扭曲。因此,發展的重點是極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幹預,疏通各種直接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保證投融資主體可以在市場中自由選擇。
發展直接融資不是取代間接融資,兩者的關系是相互促進。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各有優缺點,各有其獨特的作用,不可相互完全替代。應該說,在信息技術的推動下,直接融資的地位是得到了一個新的提升,但它的最終發展也不會取代間接融資。首先,網路的運用並沒有消除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問題。其次,從資金的需求方來看,其微觀主體是企業,梅耶斯的新優序融資理論已經證明,企業的融資順序是先債務融資後股權融資。在成熟的市場中,股票融資面臨分紅的壓力,所籌的資本金因動用決策需經股東同意也缺乏流動性,而債券融資的成本又略高於銀行融資,所以不可能完全排除間接融資。第三,從資金的供給來看,除了政府、企業為了應付支付需要而在銀行存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外,企業資金為了保持流動性也要存入一部分,公眾為了資金安全也要存入一部分。因此,在可預見的時期內,間接融資的主體地位不會動搖,尤其是在有著傳統緊密銀企關系的我國。象我國這樣放開金融市場的發展中國家,直接融資的比重在初期應該是會有一個迅猛的提高,但到了某個階段後隨著企業的成熟會略有下降直至穩定在某個水平上。
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緊密聯系。將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簡單地視為對立發展,此消彼長的關系是不妥的,兩者是互相支持、互相影響、緊密相連的。首先,間接融資支持著直接融資的發展。銀行是金融市場上最主要的參與者,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和股票在市場上籌資,通過購買證券和直接投資於企業向市場提供資金,對券商融通資金,開展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為整個市場運作提供交易清算服務。其次,直接融資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間接融資的發展,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不但為銀行資產的運用提供了新的場所,而且可以吸引更多外資流入或更充分地挖掘社會儲蓄潛力從而可以導致銀行存款的增加。第三,兩者效率的提高會使整個社會效率提高,這反過來又引致各自效率的提高。第四,直接融資規模過大,管理不當,會迫使銀行擴大信用規模,影響銀行信用規模的有效控制,如通過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逼迫銀行流動資金供應的增加。而歷次大危機已經證明,股市風險極易引起銀行風險。
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即直接融資可以轉化為間接融資,而間接融資也可以轉化為直接融資,這是一種相繼轉化過程,如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就是直接融資轉化為間接融資的相繼過程。另一種情形是兩種融資方式的相互轉化為同時並存的行為過程,如有價證券持有者將所持有價證券到二級市場流通轉讓,然後將所得資金存入銀行;同時,儲蓄者將資金從銀行取出,進入二級市場購買有價證券。從現實生活看,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區別已經逐漸模糊,比如以貸款為基礎發行證券(貸款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共同基金等,很難將其明確歸類,兩者出現了融合。這種融合結合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優勢,連接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對金融市場各個局部和整體的深化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這種融合的趨勢必將進一步加強,成為未來金融市場的主流。
可以斷言的是,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共同發展共同補充,緊密連接及適當比例將提高整個融資體系效率,從而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
直接融資的發展必然體現在整個社會信用格局的變化上。銀行信用的比重及影響不可避免地要下降,由此決定整個社會的信用調控方式的變化。首先,兩者對社會可借貸資金總量的影響有重要區別。間接融資是擴大貨幣存量,用擴大貨幣存量的方法形成儲蓄與投資;而直接融資不擴大貨幣存量,它是用轉移和動用貨幣存量的方法進行投資,動用的結果是貨幣存量減少,貸款收縮。其次,從調控效應看,隨著直接融資的發展,非貨幣金融資產量增加,經濟金融化的程度將不斷提高,原有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的效應必將減弱。我國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已放棄貸款規模限制,預計隨著金融化的深入,貨幣供應量這一操作目標需要隨之調整,諸如利率之類的間接工具應日益受到重視。
直接融資的發展必將要求相應機構的發展,由此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變化。直接融資的發展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本運作、財務管理緊密相連,由此要求現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的發展,這正是我國目前所欠缺的。投資銀行的發展,可以有兩條道路,由商業銀行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或發展獨立的投資銀行。此外,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融合發展的趨勢必將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溝通,加速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的步伐,由此引起相關監管體系的變化。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的形成在整個市場統一後將順勢出現。
直接融資的發展快慢應取決於企業成為真正主體的進程。如前所述,發展直接融資應堅持市場化原則,因此政府的主要作用在於放開不必要的管制,為各個市場的發展提供規范的法律保障與政策引導,而不是人為地去設定某個目標與發展速度。直接融資的發展必須與規范化股份制度的推進相配合,否則,將重演由財政融資向銀行融資轉變中及轉變後出現的大多數問題。
③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④ 什麼是金融法試述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金融法,是調整貨幣資金融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具體講,金融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許可權,並調整在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金融關系。金融活動包括商業金融活動與政府金融活動。其中商業金融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直接金融活動、間接金融活動、金融中介活動,又包括具有創新意義的衍生金融活動;政府金融活動則包括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活動。由此,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即為在商業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交易關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關系。(1)金融宏觀調控關系 金融調控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主管機關,為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而對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實施調控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而與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3)金融業務經營關系 金融業務經營關系指金融機構在從事商業性業務活動中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①間接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間接融資活動而與其他存、貸款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包括存款關系、儲蓄關系、借貸關系和同業拆借關系等。②直接融資關系,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在金融市場上產生的直接融資關系。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關系;證券交易關系。③金融中介服務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金融中介服務而與其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中介關系,包括貨幣市場上的中介服務關系,例如結算、匯兌、咨詢、信託、租賃、代理、擔保等關系;資本市場上的中介關系,例如證券的承銷與登記、託管與清算、證券投資咨詢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與法律鑒證等關系。④衍生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動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的關系,包括遠期合約關系、互換業務關系、調期交易關系、期貨期權交易關系等。(4)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分支機構的設置及其權責、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等。
⑤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⑥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有何不同
直接融資相當於直接發行股票債券,公司與投資者是直接關系。而間接融資可以這樣理解,投資人把錢存在銀行,而公司又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作為中介,公司與投資者是間接關系。
加上這個
⑦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⑧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什麼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對直接融資的監管法律擴展閱讀: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2、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4、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5、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6、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