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解你的聽眾。
一個好的商業機會總能找到投資者。但也並不是所有投資者都願意這樣做。根據對交易和風險方面的不 同偏好,投資者有很多不同類型,包括:天使投資者、政府種子資金、早期風險投資、後期風險投資、 私有股權投資等。另外,有些風險投資公司會介入被投資公司的日常決策,而另一些投資公司與被投資 企業的聯系很少,對公司運營盡量少進行干涉。一般來說,後一種傾向於投資較多的項目,而較少關注 每個項目公司的運營問題。對於創業者來說,預先了解潛在投資者的情況,以及是哪種類型,是很重要 的。
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考慮問題,並對自己的商業計劃提出批評。
投資者選擇商業計劃書時腦子里通常至少有3個關鍵要素:一個強大的管理團隊、一個在快速發展的市 場和行業中的好公司、以及一個清晰的未來願景。所以創業者在敲開潛在投資者的門之前最好做好准備 能夠證明這3個關鍵要素。風險投資者可能還會問幾個關鍵問題。是否同時在找其它投資者?團隊對於 公司發展的願景是否意見一致?是否能夠建立需要的銷售渠道?是否有明確的計劃來達到目標?需要從 投資者這里獲得什麼?需要錢用於什麼?這個過程需要創業者在向機構投資者提出融資申請之前就做好 准備工作。
對自己的商業機會進行估值,並准備好談判底線。
投資者用來對潛在交易進行估值的技術沒有多少變化。你應該自己預先做好准備,給你的公司估值。這 將會避免因為你和投資者的期望不同而導致的沒完沒了的談判。通常有這樣一個誤解:開始的時候先做 一個較高的估值來申請融資,之後才能夠達成一個適中的協議價值。這樣做通常會使你失去很多潛在投 資者,因為他們會認為這么高的估值與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太大,很難達成協議。所以比較好的方法是: 開一個你認為是合適的價格,然後堅持住這個價格。
融資是有成本的,要花費時間和金錢。
與互聯網泡沫高點時期相比,現在的投資者會花費更多的時間在項目考察過程上,包括:與客戶交談、 做背景調查、訪問目標公司、尋找外部推薦人等。成功的項目通常一輪考察要持續大約4個月,有時甚 至要長達1年。許多投資者由投資委員會來做出批准決定,在交易的不同階段,只有獲得批准通過,交 易團隊才能繼續進行下一步。因此在每個階段,交易都可能被終止。創業公司應該明白他們的所有花費 都是為了融到資金,因此所有法律、審計、以及其它費用都將由創業公司支付。然而,如果交易沒有成 功,或者服務提供者是由風險投資者僱用的,費用也可能會由投資者來支付。
可能會需要有經驗的法律幫助。
律師將會幫助創業者與潛在投資者的法律代表打交道。你和律師的交流和合作將幫助你更好地融到資金 。當僱用你的律師時,需要確保他有很強的公司法律專業知識,最好是以前有過風險投資交易方面的經 驗。同時,律師的專業建議對於保護你的知識產權也很重要。盡管投資者往往強調法律幫助的重要性, 創業者應該自己和投資者談好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問題,因為律師的工作只是將已達成的事宜以 法律文件的形式完整地表達出來。
准備好做路演。
在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中,企業家必須就自己的商業計劃做演講,參加會議、並且介紹自己的管理團隊。 這些工作需要重復很多次,但是這些時間花的值得。企業家需要保持樂觀和主動,並注意不要過度推銷 自己的商業計劃書。
准備好開始談判,並且對你的公司進行外部審查。
一旦投資雙方就相關問題達成了一致,盡職審查的過程就開始了。如果你已經准備好了相關的合同文件 ,並且更新了所有法律和稅務文件,這個過程可以被大大加快。許多公司准備好一份盡職審查書,以及 所有需要的文件的一份拷貝,當投資者需要時就提供給他,這樣做可以表現出一種專業性的溝通方式。 有時需要僱用獨立的審計師和律師,通常由創業公司支付其費用,用來評估所有的公司潛在負債。
准備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改變。
如果這是你第一次把你的公司所有權分配給別人,你需要意識到,即使你仍然持有大多數股份,投資者 通常也將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和透明度做重大的調整。現在公司創立者是在為股東工作了,而不僅僅是為 自己。投資者會試圖構造一個平衡的董事會,他們能夠充分的發表觀點和獲取信息。他們會要求得到董 事會席位,並建立某種特權,從而保證能做關鍵的決策,或者對某些事務具有否決權。這些做法的理念 就是為了當公司策略發生改變,但其沒有董事會多數席位時,能夠保護其投資權益。記住是你在過去做 了一個商業計劃書,而所有投資者都批准了你的計劃,並決定給了你投資,現在你該保證他們的權益了 。
理解創業者、首席執行官(CEO),以及股東之間的區別。
創業者和CEO之間有重要區別,在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比較難注意到。通常好的創業者做決策很快,有點 傾向於把決策權集中在自己手裡。這在商業發展的早期當然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當公司成熟之後,這將 會危害一個健全公司的發展。發展到一定階段,就需要一個CEO,由董事會授權來管理公司,同時向董 事會匯報工作。有時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公司創立者也可能離開管理崗位,這些情況下,創立者仍然會 通過董事會來介入決策制定,而把日常管理交給專業管理團隊。同樣很重要的是需要理解:雖然股東對 於公司發展有著同樣的利益,但是他們應該較少介入公司日常運營。他們必須給管理團隊充分的自由度 和授權來執行商業計劃。
10
確保投資者有相同的願景和價值觀。
融資僅僅是一個開始。目標是發展和開拓一個商業機會,從而能夠為股東創造出很高的價值。資金僅僅 是成功方程式的一個部分,關鍵的是,建立一個有著同樣願景理念的團隊,然後向著這個願景開展有效 的工作。這一點不光對雇員是這樣要求,尋找誰來投資的時候也需要這樣要求,要確保投資者有相同的 願景和價值觀,並且能夠真正幫助發展你的公司。
『貳』 為什麼禁止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
所謂融資性貿易,指企業缺乏足夠資信,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時,通過第三回方,以第三方名義與答貿易相對人簽訂貿易合同,從第三方處處取得融資,企業銷售貨物後返還本金和一定手續費給第三方的融資方式。
融資性貿易風險主要表現在:
(一)隱含極大的資金風險。
(二)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三)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
『叄』 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問題
1.華民共外貿易 19945月12頒布 2.華民共信託 20014月28頒布 3.華民共統計 198312月8頒布 4.華民共統計(修) 19965月15頒布 5.華民共招標投標 19998月20頒布 6.華民共票據 19955月10頒布 7.華民共擔保 19956月30頒布 8.華民共證券 1999頒布 9.華民共民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0.華民共商業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1.華民共標准化 198812月29頒布 12.華民共保險 200210月28頒布 13.華民共科技術進步 19937月2頒布 14.華民共科技轉化 15.經紀管理辦 199510月26頒布 16.華民共審計 19948月31頒布 17.華民共合同 19993月15頒布 18.華民共廣告 199410月27頒布 19.華民共電力 199512月28頒布 20.華民共拍賣 19967月5頒布 21.華民共價格 199712月29頒布 22.華民共計量 19859月26頒布 23.華民共海商 199211月7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資金融機構管理辦 200312月8頒布 2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暫行辦 200312月5頒布 26.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通知 20031月3頒布 27.民經濟行業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04月18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06月28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3月24頒布 31.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處理暫行辦》通知 20033月13頒布 32.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 20034月9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 34.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4月4頒布 35.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履行原由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決定 20034月26頒布 36.家發展改革委員價格監測規定 20034月9頒布 37.華民共企業破產(試行) 198612月2頒布 38.華民共產品質量 19932月22頒布 39.全民所制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5月18頒布 40.金融許證管理辦 20035月26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 20036月26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3月1頒布 43.證券業業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頒布 44.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 20036月24頒布 45.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5月15頒布 46.社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暫行規定 20036月18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 2003頒布 49.證券業業員資格考試辦(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9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8頒布 52.企業清產核資辦 20039月9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 20039月22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 200309月03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9月18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 200310月3頒布 57.證券業協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 200310月16頒布 58.華民共證券投資基金 200310月28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 20035月28頒布 60.華民共仲裁 19948月31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311月12頒布 62.宜流通民幣挑剔標准 200312月01頒布 63.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更及相關披露 200312月1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 20039月29頒布 6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工作細則 200312月11頒布 66.證券發行市保薦制度暫行辦 2003 10月9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12月15頒布 68.民銀行殘缺污損民幣兌換辦 200312月15頒布 69.華民共銀行業監督管理 200312月27頒布 70.銀聯入中國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辦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口采購管理辦 20039月29頒布 72.《關於設立外合資外貿易公司暫行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3.《外商投資際貨物運輸中國企業管理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4.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 200312月31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 20042月4頒布 78.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 20041月15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辦 200312月25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11月16頒布 81.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 20042月12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試行) 20044月1頒布 83.企業資產統計報告辦 20042月14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 20043月1頒布 85.基金管理條例 20043月8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 2004頒布 87.民航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案 20048月17頒布 88.商業銀行良資產監測考核暫行辦 20043月25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 20044月2頒布 90.華民共外貿易 20044月6頒布 91.企業金試行辦 200312月30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頒布 93.企業金基金管理試行辦 20042月23頒布 94.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4月12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 20041月13頒布 96.華民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5月13頒布 97.外援助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8.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 20044月8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 20045月27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20046月8頒布 102.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 20046月19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6月14頒布 104.基金名稱管理規定 20046月23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 20046月11頒布 106.華民共農業機械化促進 20046月25頒布 107.商業銀行級債券發行管理辦 20046月17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20046月4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20047月27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 20048月16頒布 112.商務部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3.華民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7月26頒布 114.華民共證券 20048月28頒布 115.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 20047月15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8月16 頒布 117.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結確認暫行辦 20048月25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1.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2.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3.全經濟普查條例 20049月5頒布 124.民銀行行政許實施辦 20049月17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6.務院資產監督管理委員行業協工作暫行辦 20048月30頒布 127.經紀管理辦 20048月28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2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 20049月16頒布 131.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 20049月15頒布 132.保險公司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35.金融機構額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410月12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 200410月18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員管理辦 200410月9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410月18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3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41.財產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 200411月8頒布 142.企業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10月30頒布 143.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11月11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10月29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類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10月27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關財務管理問題規定 200410月30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 200412月2頒布 148.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12月7頒布 149.投資公司計核算辦 200410月25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11月30頒布 151.華民共統計實施細則 20006月2頒布 152.基層口計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暫行) 200410月12頒布 153.保險中國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5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計制度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 200410月19頒布 156.財政違行處罰處條例 200411月5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 200412月20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證管理辦 200411月30頒布 159.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12月7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試行) 200412月15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頒布 164.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復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處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 200412月25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 200412月3頒布 168.貨物自進口許管理辦 200411月10頒布 169.貨物口許證管理辦 200412月10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 200412月27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 20051月12頒布
『肆』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伍』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的存在問題及對策
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之一,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如何正確認識中小企業發展中融資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中小企業所面臨的現狀分析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惜貸;融資渠道;融資策略;風險;信用評級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存在問題
中小企業缺乏資金支持,融資相當困難,特別是非國有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就更加突出。資金短缺,生產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機構的「惜貸、恐貸、拒貸」現象;現行上市融資、發行債券、信託融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不完備(剛推出的中小企業板,進入門檻仍較高,絕大部分中小企業仍難以進入);風險投資機構少、規模小;區域性資本市場不健全,財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擔保剛剛起步等,都使企業缺乏有效的資金補充機制。同時,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銀根抽緊,商業銀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人民幣市場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開等,也嚴重影響著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所以,「融資難」這一老大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據統計,中小企業90%以上的資金源於企業內部籌集、家人和朋友,還有各種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攬蓄等),這些不僅加重了企業經營成本,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新形式下的中小企業融資策略
(一)建立中小企業行業協會或聯盟
這種協會或聯盟應是互助型的,它不僅可以為協會或聯盟內的中小企業提供經營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為中小企業相互間交流人才、技術、管理、資金等提供場所和條件。協會或聯盟內的中小企業應加強互助合作,資金充裕的企業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技術先進的企業則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技術指導,還可以相互間提供貸款擔保。這樣,某些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則可以在協會或聯盟內得到解決。而且,這種協會或聯盟為其以後發展為集團公司或聯營公司奠定了基礎。
(二)創造新的直接融資方式
直接融資具有能夠得到不需要償還的外部所有權融資、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等優勢,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渠道單一的重要途徑。 一是對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優點,更適合當前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它通過清產合資、確認股權後再進行招股、擴股,在吸引社會閑散資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是一種以長期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某一產業,特別是出於創業階段的新興產業,以追求因企業成長而獲得的長期收益為目標的一種投資基金。此類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從事高新技術的新興中小企業,其功能之一在於將成千上萬分散的中小額風險投資資金集聚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風險投資。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有助於加快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有助於區域性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直接投資方式。三是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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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間接融資渠道
根據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金運動的特點,推出靈活的、多樣化的結算工具,暢通匯路,為中小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工具。應盡快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托收承付、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另外,還應利用金融機構網點眾多、佔有信息量大的行業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商機、經濟政策、經營與投資決策咨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務。另外,我們還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其資金來源,在政策上給予積極且持久的扶持與傾斜,並逐步實現其在融資方面與大中型企業真正的「國民待遇」。
(四)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現有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條文主要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鎮企業法》,這兩部法規是按所有制性質和不同的組織形式分類立法的,缺乏統一的立法標准和行為規范。在金融信貸方面更是缺乏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保護法規。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離不開立法支持。法律保證可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考慮: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如美國的《小企業法》,日本的《中小企業法》;專業性、區域性或行業性的法律,如美國的《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日本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反對壟斷的法律,如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應盡快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中小企業貸款的法律或規定。首先,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確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再次,要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
(五)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
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修訂國有商業銀行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信用評級不利於中小企業,含有對中小企業的心理歧視。實踐證明,盲目擴大經營規模的綜合型企業集團並不比專業化生產的中小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產生更穩定的效益,信用更強。因而,國有商業銀行在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上也應及時調整策略,變重視企業經營規模為重視企業經營效益,取消某些歧視性的評價項目。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其它國家的經驗,我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應該是一個以政府擔保為主,其它擔保形式並存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可成立多種形式的信貸擔保機構,開辟多種渠道籌集擔保基金:由政府、社會中介組織、企業和銀行共同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切實改進中介機構的服務,簡化手續,降低標准;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有效財產的抵押范圍。
(六)積極尋找風險投資資金
我國約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企業規模小造成費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業財力不足不能進入測試而被束之高閣。因此,對於那些處於良好發展階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應積極與國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建立聯系,尋找風險投資資金。同時,中小企業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其生產經營運作,塑造其良好形象,並應當加強其信息交流和商務溝通,從各種渠道,包括政府部門、咨詢公司、銀行等各方面獲取信息,積極與國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進行交流,尋找其支持和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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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葉林:《我國民營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分析》,《四川教育學院學報》。
『陸』 國企從事大宗商品融資性貿易和墊資業務有什麼規定
驗資
『柒』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困難的現狀,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融資途徑不暢通
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現行稅制使中小企業沒有稅負優勢。三是折舊費過低,無法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支持企業的快速發展。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並不暢通。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1)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嚴重依賴內源融資,外源融資比重小。單一的融資結構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並且在外源性融資中,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借款;(2)在以銀行借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貸款,若以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科技開發為目的申請長期貸款,則常常被銀行拒之門外。
(三)融資成本較高
企業的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關籌資費用。與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方面不僅與優惠利率無緣,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更多的浮動利息。同時,由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多採取抵押或擔保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或抵押等,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等相關費用。正規融資渠道的狹窄和阻塞使許多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從民間高利借貸。所有這些都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別來自於企業本身、銀行與政府三個方面。
(一)企業信用等級低,融資意識淡薄
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等級低,這是其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小企業自身規模有限、資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沒有完整的企業規劃、倒閉率高、貸款償還違約率高。中小企業一般是由具有血緣關系的人共同創立,大多實行家族式管理,產權結構不明晰,企業經營效率不高,開拓新的市場難,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場風險,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造成了其履約能力的下降。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願放貸。
同時,中小企業對金融系統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嗅覺不靈敏,主動出擊意識不強,而且缺乏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對金融市場和融資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樹立和宣傳自身金融形象,從而束縛自身開拓融資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體系不完善,銀企信息不對稱
1. 缺乏市場化的利率調節機制,損害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積極性。從國外的情況來看,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於市場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國的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就比對大企業的貸款利率水平高出1~1.5個百分點左右。但是中國中央銀行目前對利率和收費的規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動的范圍十分有限,這種機制不利於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限制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收費會挫傷金融機構調查和收集中小企業信息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
2.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中小企業尋求擔保困難。我國從1999年才開始進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工作試點,存在著擔保機構不多,擔保資金不充足,擔保手續繁雜等諸多問題。而且,許多擔保機構實行會員制,中小企業需要交納一定的押金才能成為會員,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也增加了擔保的難度。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銀行則在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問題上又比較謹慎。同時,銀行對抵押物的要求十分嚴格,目前國內銀行一般偏好於房地產等不動產的抵押。而中小企業大多受經營規模所限,固定資產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難提供合乎銀行標準的抵押品。
3.銀企信息不對稱和銀行的不利選擇。許多中小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甚至不惜弄虛作假。這不僅會產生有損銀行與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亦會進一步損毀企業自身的社會公信度。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只有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否則銀行的貸款違約率將會很高。同時,由於中小企業對資本和債務需求的規模較小,金融機構為規避自身的經營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只有選擇不向中小企業貸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政策不配套
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美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在我國,長期以來,政府在資金、稅收、市場開發、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一直給予國有大中型企業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業市場競爭環境的不確定和競爭條件的不平等。同時,由於政策原因導致我國中小企業基本無法進行直接融資。深滬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這使處於成長期的效益好但規模較小的企業難以進入證券市場。同時債券市場上,受到「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約束,中小企業也很難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因此直接融資渠道基本沒有。
我國2003年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雖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了保護和支持。但是該法在內容上相當原則,缺乏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應的配套法規和制度,最終導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很多都沒有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