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金信託的十大功能有什麼
保險金信託的功能
一、雙重風險隔離
保險金信託可以有效實現企業與家族之間的風險隔離。保險金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在保險端,被保險人死亡後,除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等三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託在形式上實現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對比其他單一金融工具,保險金信託的風險隔離優勢尤為顯著。
二、財富傳承
一般來說,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但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分別確定分配方案,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由此可見,將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保險金信託有著強烈的客觀市場需求。
三、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子女在接收遺產,進行資產過戶前,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全,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訴訟周期動輒2-3年,費時費力。
與之相比,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信託資產在傳承時,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避免發生由於家庭成員爭奪財產導致的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
⑵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一、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預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地訂立於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所設立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所主要解決的是委託人死後財產如何管理和處分的問題,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在於,它藉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託人,來實現委託人維護家族地位,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藉助對財產的控制來實現對後代及社會控制的目的。
遺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遺囑信託以遺囑作為信託設立的方式,是委託人遺囑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於遺囑具有單方性,受託人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做成可以證實的承諾,承諾的形式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信託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受託方可以在遺囑上闡明承諾,也可以由公證機關對承諾內容做出公證。
(2)遺囑信託以委託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信託的生效時間,遺囑信託關系不會因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這與一般信託生效有區別,一般信託雙方就設立信託達成要約和承諾的一致後,信託關系即時生效。
(3)遺囑信託的財產轉移與一般信託的財產轉移不同。一般信託財產是由委託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且在財產登記或交付行為完成時信託生效;而遺囑信託生效時,財產轉移(繼承)才剛剛開始,委託人的財產尚未由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進行財產的變更登記或交付。
二、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即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將剩餘資產交付給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通過信託條款約定,委託人將保險金的受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委託人將記載保險利益的保單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就完成了信託權利的移交。一旦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理賠條件發生,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公司),受託人按照保險金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使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於原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託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險金信託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維護信託財產,增加信託財產的價值。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條款約定從該筆信託財產中獲取應得的報酬,但不得從信託財產中獲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託中的約定,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不可撤銷的方法,將其持有股份上的表決權或與之相關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或若干受託人(後者可為實現某些合法目的,在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法行使表決權),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家族成員可通過表決權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繼續擁有其企業的股份控制權,同時把經營權和決策權轉移給外部,獲得外部關鍵的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分享控制權收益。表決權信託是信託在商事領域中的運用形式,其本質在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和爭奪。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運用表決權信託來實現自己控制家族企業的目的。
表決權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表決權信託的不可撤銷性。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相互分離,表決權信託有效成立後,在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期限,表決權信託法律關系不得因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而終止。
(2)表決權信託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託關系沒有期限限制,表決權信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以防止表決權信託期限過長或不夠出現損害委託股東和受益人權益的現象。
(3)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價證券化。表決權信託證書是證明其持有人處於受益人地位的憑證,表決權信託證書可以像股票一樣流通轉讓,是可流通的憑證。
四、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而委託人為本國居民設立的信託。由於不同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律條文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離岸信託一般創立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權區;同時由於避稅地在稅收上能夠給與受益人更多的優惠,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建立在避稅地。
離岸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利用離岸信託來轉移財產。如果委託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稅負較高,委託人可以建立信託關系,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在避稅地設立的離岸信託,從而合理地避免由這些財產所產生的高額稅收。
(2)利用離岸信託來實現繼承計劃。對於資產所有人而言,離岸信託不僅可以避免因民事繼承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繁瑣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託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而引發的問題。
(3)稅負優化。委託人通過信託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於「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託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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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具體分析如下:
(1)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
(2)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3)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拓展資料:
1.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 [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
2.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⑷ 保險金信託第一受益人可以是信託公司嘛
羊城晚報訊 記者戴曼曼報道:通過保單也可以設立信託?記者21日從第三屆中國保險金信託論壇上了解到,保險金信託自2014年首次在內地市場出現後,贏得了快速的市場發展,截至2017年底國內已經有超過10家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供類似服務。
保險金信託成信託業務創新「藍海」
到底何為保險金信託?據介紹,保險金信託,是指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信託,以其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設立信託;發生保險理賠或保險合同利益給付時,信託公司將按照投保人事先對這部分利益的處分和分配意願,長期且有效地管理這筆資金,實現對投保人意志的延續和忠實履行。
據悉,保險金信託在英美、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發展已較為成熟,在國內尚處於起步階段。公開資料顯示,中信信託和中信保誠人壽作為國內保險金信託業務的首創者,於2014年就聯合推出保險金信託服務。
「保險金信託能幫助客戶實現學業激勵、提升自我、事業發展、婚育祝福、消費引導、養老保障、約束懲罰、支取自由等多項功能」,中信信託副總經理劉小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設立保險金信託的目的不僅僅是簡單實現了財富的增值,更重要的是保證了委託人對受益人獲取財產的管理意志。
11月21日,國內首個保險金信託發展研究報告即《中國保險金信託發展報告》發布。《報告》分析指出,相較於保險產品,保險金信託體現出了信託的制度優勢,即受益人更廣泛,給付更為靈活,理賠金更加獨立,財產更保值增值等幾方面的優勢。
羊城晚報記者從論壇上了解到,雖然保險金在內地出現僅3年多的時間,但是目前已經成為信託業務創新「藍海」,各家在過去一年中動作頻頻。
多家信託公司擬搶灘市場
除了中信信託最早瞄準保險金信託市場外,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底,內地能夠與信託機構合作,為客戶提供保險金信託服務的保險公司已經超過了10家,對比2017年上半年,能夠提供保險金信託服務的保險公司僅5家。
《報告》透露的數據也顯示,當前國內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客戶最近幾年增長態勢也愈加強勁,2014年的客戶數僅10位,2015年為近百位,2016年500位,至2017年中國已有超過1000位客戶建立了保險金信託計劃,涉及信託資產超過50億元,約占家族信託資產規模的10%。
為何保險金信託近年來成為各家保險公司眼中的「香餑餑」?《報告》同時指出作為家族信託的一個產品分支,保險金信託還有優於一般家族信託之處,其設立門檻比較低,受眾面更廣。
「目前國內的家族信託起點較高,而保險金信託保費與保額之間往往存在杠桿,因此只要保額達到家族信託的門檻就可以定製,降低了准入門檻」,劉小軍表示,保險金信託屬於事務管理類的服務信託與資產管理類信託的完美結合,是真正回歸本源的信託業務。
根據瑞士信貸《2017年全球財富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中國的百萬富翁人數約佔全球總數的5%,坐擁9.8萬億美元,其中超高凈值人數(資產超過1億美元)為1.8萬,位居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因此,業內預計未來幾年保險金信託業務將迎來一波發展高峰。
⑸ 保險金信託的優勢和缺點有哪些呢
一、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1、保險金信託門檻低:目前國內家庭信託的門檻較高 ,上百萬的資金才能進行信託 ,但保險具有杠桿效應 ,保額達到信託門檻即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託的門檻。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託的受益人指定比較靈活 ,不限直系親屬 ,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靈活安排給付:信託可以按照家庭需求 ,靈活地設置給付方案 ,以確定給付金額和給付時間等 ,有效進行資金配置。
4、債務隔離:保險金信託使得保險金具有財產的獨立性 ,不參與受益人的債務償還或財產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 ,如果主受益人出現不符合給付條件的情況 ,次受益人將平均分配剩餘的信託財產 ,防止財產外流。
二、保險金信託的劣勢
1、財產不獨立:在保險未發生理賠之前 ,保單財產將受到投保人的債務、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響 ,財富保全功能較弱。
2、杠桿存在局限:國內保單杠桿作用比較弱 ,相對還是需要較多的自有資金支持 ,不適合普通家庭 ,同時保單貸款利息較高 ,使用保單貸款放大杠桿會有不小的利息壓力。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 ,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 ,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財產 ,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
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實現對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和履行。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事務管理服務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的信託服務 ,不是一款理財產品
⑹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主要區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都屬於信託本源業務,隨著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需求不斷增加而發展迅速,是信託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向。但從行業實踐來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託業務與保險金信託業務混淆的問題,甚至認為保險金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類。事實上,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託,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託,通常以保費計算信託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於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託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託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託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託條款。
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這對受託人的長期穩定經營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這就對利益分配時的流動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生效後,即開始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的受託能力和綜合實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託財富規劃傳承的長期目標。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託;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⑺ 保險金信託是指什麼
保險金信託是指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存、繼承和管理為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對應的利益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達到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轉出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並按照信託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分配的信託模式。
拓展資料:目前,保險金信託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託,並且以為自己購買保險,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所設立的信託。
第二種模式,委託人設立信託,信託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委託人作為保單被保險人。信託公司代受託人交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託人(即保單被保險人)離世後,信託公司為委託人管理理賠金。 在第二種模式下,委託人提前將一部分財產裝入信託,產生債務隔離的效果。若委託人日後出現債務風險,已經裝入信託的資產不會被用於償債(前提是信託設立合法,沒有惡意避債的現象),避免了因資產用於償債而導致的保費斷繳。 此外,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金信託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金信託、生存金信託等。 身故保險金信託即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而生存金信託即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便進入信託賬戶,信託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
1、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2.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3.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⑻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
一、從資金門檻來看
一般的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是3000萬起,一些國有銀行系的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是5000萬、6000萬起,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所以整體來看,現金家族信託的門檻還是非常高的,並不是所有客戶都能夠接受。而保險金信託一般是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終身壽險保單一般要求總保額在500萬以上才能對接保險金信託。(目前有個別公司起點設在300萬,認為起點太低意義不大)。終身年金保單一般要求總保費在500萬以上(也有要求總保費300萬以上的)。所以從資金門檻上來看,保險金信託入圍門檻更低,很多中產階層都可以接受。
二、從繳費方式來看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一般都是可以分期繳費的,家族信託每期至少1000萬。保險金信託如果選擇是年金保單,首年保費大概是幾十萬到100萬不等;如果選擇終身壽保單,首年保費可能只需要十幾萬或幾十萬。所以保險金信託首期啟動資金相比家族信託少很多。
三、從財富放大效果來看
家族信託沒有財富放大功能,家族信託的財富增值主要依靠信託公司資產管理來實現。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信託具有很強的杠桿效果。舉個例子,客戶30周歲,男性,他選擇購買一張20年繳的終身壽險對接信託,他首年保費只需要10多萬元即可享受600萬的身故保障。假如客戶第二年身故,那麼就會有600萬元的身故理賠金進入信託賬戶。這當中是就有近60倍的財富放大的杠桿。
【拓展資料】
一、家族信託基金的優點
1.按照委託人意願專業合理的進行資源配置。根據家族信託基金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家族信託基金是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將家族財產進行委託,交由專業人士合理配置的。專業的受託人可以使資本創造出更大的價值,合理的資源配置可以優化家族企業的資本結構。
2.更專業的處理子女與財產的關系。對於家族企業有一方面非常重要,那就是財產的分配與繼承。一些子女過於揮霍,如果任由其處理財產,會造成企業財產大量外流,家族企業受到損失。而家族信託基金就合理的解決了這個問題,按照委託人的意見,制定出子女獲得財產的數量及時間等,為家族企業的發展和健康運營給予不少幫助。
3.可以利用信託基金合理節稅避稅。受託人或受託機構可以通過合規的,專業的方法來制定財產繼承方式,依據這些有效的達到節水避稅的目的。
二、家族信託基金的缺點
任何事物都有雙面的,家族信託基金也有缺點, 如果說委託人選擇的財產管理者專業度不強或者難有作為,會造成資金流動性小或者資產配置未優化的情況。
⑼ 保險和信託的區別
保險和信託的區別:體現在影響因素不同、作用不同、包括的范圍不同等。
信託和保險的區別如下:
1)影響因素不同:信託是直接影響市場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保險一方面受制於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保險直接決定消費者購買力水平。
2)包括的范圍不同:信託在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而保險是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
3)作用不同:信託主要是用來存錢、取錢、轉賬的公司賬戶;而保險用來辦理包括提現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等在內一切符合法律法規的結算,而一般存款賬戶只能辦理一般的結算業務,不能提取現金和發放員工工資福利。
4)性質不同:信託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不可以辦理現金支取。保險可以隨時存入或取出資金,但是取出資金必須通過公司轉賬支票轉入公司基本賬戶中,然後再通過公司現金支票支取。
5)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委託人基於對受委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需要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保險是一種保障機制,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用,當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償保險金的一種保障;
拓展資料:
信託的門檻比較高,最低都需要投資幾十萬以上。有一些信託產品產生的利息股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信託收益是浮動的,可能會虧損也有可能會賺錢。保險的保額則是固定的,只有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的情況時,才會獲得保額,沒有發生就不會獲得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