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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過bt方式融資

發布時間:2022-04-29 04:38:25

❶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

❷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2)不得通過bt方式融資擴展閱讀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❸ bt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bt項目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BT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在國內得到了蓬勃發展,較好的解決了因為建設單位資金緊張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尤其是一些政府牽頭開發投資的公益性項目應用較多。

BT模式具體是指業主授權BT承包商對項目通過融資建設,建設後整體移交給業主,業主用建設期間以及工程完成以後所募集的資金,以償付企業的融資本金及利息的一種新型的項目管理模式。

一些現金流充足的企業,業績較好,有一定融資能力的總承包企業就可以採用BT模式,擴大企業的業務量,延伸企業經營的范圍,擴大市場佔有量。

注意事項:

BT模式最大的風險仍然是資金,其次是市場價格。總承包企業應有優良的企業信譽,在危機面前或者危機來臨,信譽才是最好的護路神,有了好的信譽,企業在融資,在供應商、分包商等上下游產業鏈上才能尋求更多的合作夥伴,共同把蛋糕做大做好。

在意識方面,無論是企業的所有者還是經營者,從思想意識上要有一個充分的准備,要進行角色和工作思路的轉換;在人才方面,要有懂得BT模式具體做哪些工作的專門人才,每一項工作如何去開展,做到什麼深度,挖掘哪些潛力,能創造出多大利潤。

❹ 如何理解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口市政府投資項目BT 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BT(建設 - 移交)的投資和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更加成熟和訪問的方式來建立一個投資和融資,近年來已廣泛應用於國內許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從這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創新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實施,能夠推動許多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在相同的時間,但是,由於國內政策,管理規范,配套不完善,BT模式在實踐中,有許多問題,主要是在未知的審批許可權的范圍是明確的,按照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不確定性,規避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中,一些項目的旗幟下,BT的旗號從事施工方墊資施工,甚至個別業主承包商的貸款擔保,BT模式的管理是不明確的。
「非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簽訂建造合同,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正確區分BT為了進一步規范BT投融資模式管理,投融資模式不符合基本建設和施工單位,政府最近出台的「通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主要用於BT模式實施的范圍和條件,審批程序,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招投標,回購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和管理的六個建議的規管措施。

國務院關於改革的決定的投資系統,因為城市的投資和融資系統實施繼續以深化,在轉移的基本特點的融資 - 建設 - BT(建設 - 移交)投資和融資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採納,並動員非政府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促進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前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實施BT模式是時間不長,經驗少,在廣泛的范圍不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監管不力和管理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是目前事項通知如下:

嚴格的應用的范圍和條件,實施BT模式融資建設我們的能力。政府投資項目,實施BT模式的城市和地區(縣)人民的政府的決定,通過一個授權項目業主,通過招標,以選擇的投資和融資(以下簡稱金融家),通過的金融家的BT模式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建設項目的設立項目業主。的融資必須作為一個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長期融資的能力建設保護,反擔保的,不得從事的項目,項目業主回購資金來源未來利益由政府部門批准後,根據該合同由項目業主支付的回購價格,回購計劃,該項目的完成。
採用BT模式應量力而行??,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區(縣),屬於政府應該承擔的公共福利,基礎項目,並納入政府的財政資源(包括政府投資的主要金融)的動態平衡,以確保項目回購的資金來支付,杜絕拖欠工程款的原則,項目總投資為政府採取BT模式超過5000萬元,該項目完成後兩年左右,完成了回購。
二,規范BT模式項目的審批,並改善決策,實施BT模式項目的決策機制,必須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BT融資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以提高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 BT模式實施該項目,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BT融資建設方案,結合批准設專章。 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融資者應具備條件和能力,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監控措施;回購條件和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回購的資金來源,根據政府資金的建設計劃,BT融資建設項目在設區的市級(縣)人民的批量審批許可權的動態平衡。總投資200萬元,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程序批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建委和管理部門,市政府批准,總投資200多萬元人民幣;區(縣發展和改革部)級政府投資項目的BT融資建設計劃由區(縣)結合的融資,建設和項目管理部門批准,包括批准通過,政府的回購資金困難和大型工程項目報區(縣)。未經批準的項目可能不使用BT模式。項目業主BT融資建設項目組織批準的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必須提交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規范工程承包行為,嚴格BT模式項目招標制度,嚴格實行招投標制。金融家們所做需要實現的邀請招標或不招標通過招標,項目業主應選擇BT融資建設方案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依據。投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結合明確的批准。該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投資預算的批准後,應進行招標選擇金融家。項目業主融資能力,融資,建設和管理能力和業績信譽嚴格的要求。的BT合同總價款的,其餘的建設資金提供中期和長期貸款承諾書或省級以上金融機構發行的不少於35%的資金投資項目的自有資金。獨立的法人,分別有不同的融資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承接建設項目融資,財團協議的簽署,內容和工作的承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T合同的價格必須控制在批準的預算,以清除組成合同的總價格列表建築和安裝成本,融資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並進入總價格,但由項目業主掌握數額的錢,建築和安裝成本,融資成本,融資融資一般是固定總價的實施。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招標依法。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督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金融機構參與項目建設,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舉辦的金融家業主參與該項目的投標。
合理保證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各方責任的合同。應該是明確的BT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項目業主和金融家。項目負責人做項目的前期工作的項目審批,土地徵用和移民安置,監督該融資資金的到位,建設管理的初步設計完成前,總施工進度的審查,組織回購工作。
融資項目建設管理應該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建設的具體實施。項目公司的成立並沒有改變融資項目業主的義務。金融家們提出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配給項目公司專戶存儲在一個特殊的帳戶,組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數據歸檔和傳輸;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涉及各類保險的投保建設工程以及完成合同的其他事項。融資及項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內容
資金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政府的投資項目,並完成合同施工。項目的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由項目業主批准同意,重大設計變更也應履行的審批程序。由項目業主在建設程序處理,的金融家或項目公司目前的管理聯合聲明所要求的。
融資和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內容,不得轉包,不得讓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項目業主不得提供融資擔保的融資及項目公司。雙方當事人不得利用BT模式項目作為抵押品融資方
制定合理的回購條件和程序,以確保項目的正常切換。項目業主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特別是確定根據政府資金余額為建設項目支付回購期間預留不低於5%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保證金的質量。回購期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結束。
項目完成後,項目業主和金融家購回按照合同逐項核實認定的條件。需要中介機構的結論,這個結論應該共同委託代理制,委託方法和委託機構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項目竣工驗收,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簽訂一份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審批部門和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金融家,回購條件,不得隨意變更,默認情況下,扣除或預扣合同應付的,要加強管理或優化設計和養護資金融資或項目公司,項目業主應根據應支付的合同的約定。該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購回該組織由金融家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整改仍然不符合回購條件,雙方應出售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強監督和指導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積極支持實施BT模式,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指導,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劃,發展和改革部門與金融部門一起准備,財務人員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做好建設行業管理部門引導項目業主和項目公司施工程序,施工招標和工程質量的監督,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BT合同的執行,並協調相關的問題。 BT模式融資跟蹤監督制度,跟蹤審計資金的使用由財政部門,整個過程中,及時評估項目的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的金融中介機構委託的建立。
BT模式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規定的州級和市級政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的篩選和考試。項目業主和他們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違法違紀的責任在於雙方有關部門調查。在城市其他BT模式項目建設的競爭中,金融家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五年內不得參與。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市場秩序,更好的發揮BT模式的積極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❺ BT融資叫停是2015年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❻ 什麼是bt融資方式求解

1、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3、目前採用 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二、 BT融資方式產生的背景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三、 BT融資方式的運作
1、 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

❼ BT模式合同,現在還在適用嗎,若不適用請提供依據

一、BT模式的概念
(一)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二)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三)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二、BT模式產生的背景
(二)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三、BT模式的運作
(一)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二)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三)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四、實施BT模式的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五、BT模式的運作過程
(一)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二)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三)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四)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五)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六、BT模式的特點
(一)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二)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三)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四)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五)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❽ BT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BT模式優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BT模式缺點: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適當的利潤率(大於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

(8)不得通過bt方式融資擴展閱讀:

發展現狀:

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施建設以來,經過多年的發展,bot融資模式已經為大眾所熟悉。

而bt模式做為bot模式的一種演變,也逐漸作為政府投融資模式的一種,被用來為政府性公共項目融資。

大型BT項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礎設施BT建設項目工程、天津津濱輕軌項目、北京地鐵奧運支線、南京地鐵二號線一期工程等。

❾ 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優缺點

1,BT模式是從BOT模式轉化發展起來的新型投資模式。
2,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優缺點如下:
優點:
(1)BT模式風險小:對於公共項目來說,採用BT方式運作,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能夠保證項目投入資金的安全,只要項目未來收益有保證,融資貸款協議簽署後,在建設期項目基本上沒有資金風險。
(2)BT模式收益高:
1)BT投資主體通過BT投資為剩餘資本找到了投資途徑,獲得可觀的投資收益;
2)金融機構通過為BT項目融資貸款,分享了項目收益,能夠獲得穩定的融資貸款利息;
3)BT項目順利建成移交給當地ZF(或ZF下屬公司),可為當地ZF和人民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BT模式能夠發揮大型建築企業在融資和施工管理方面的優勢:採用BT模式建設大型項目,工程量集中、投資大,能夠充分發揮大型建築企業資信好、信譽高、易融資及善於組織大型工程施工的優勢。
(4)BT模式可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而採用BT模式進行融資建設未來具有固定收益的項目,可以發揮投資商的投資積極性和項目融資的主動性,縮短項目的建設期,保證項目盡快建成、移交,能夠盡快見到效益,解決項目所在地就業問題,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缺點:
(1)項目前期過長,投標費用增加;資本金比例較低,對投資公司籌集還款資金形成巨大的壓力;
(2)項目投資商業氣氛不足,受諸多因素影響,沒有有效利用資源優勢;
(3)風險分配不合理,投資方和貸款人風險過大,加大了融資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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