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金信託的十大功能
保險金信託沒有十大功能,只有三個功能(一)雙重風險隔離(二)財富傳承(三)規避繁瑣手續
拓展資料:
一、雙重風險隔離
保險金信託可以有效實現企業與家族之間的風險隔離。保險金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在保險端,被保險人死亡後,除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等三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託在形式上實現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對比其他單一金融工具,保險金信託的風險隔離優勢尤為顯著。
例如在現實中,對於不區分家族財富與企業資產的企業家,倘若企業家被判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苦心經營的一切都將付之一炬,甚至會牽連自身家庭。在這種情況下,高凈值投資者可以選擇設立保險金信託,投資者將資金交付給信託公司,再讓信託公司去進行投保。此時信託財產是獨立存在的,只要投資者不是唯一信託受益人,其債權人便無法對保單利益進行償付;如果在保險賠付之後,保險賠付款直接轉進信託賬戶,債權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實現風險隔離的目的。
二、財富傳承
一般來說,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但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分別確定分配方案,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由此可見,將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保險金信託有著強烈的客觀市場需求。
三、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子女在接收遺產,進行資產過戶前,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全,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訴訟周期動輒2-3年,費時費力。
與之相比,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信託資產在傳承時,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避免發生由於家庭成員爭奪財產導致的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
B. 保險公司把錢都會投資哪些方面
進行大額儲蓄/債券購入/基金/國債相對風險較小的項目,他只能拿投保人所交保費的30%用於投資,其他70%用於保險理賠的責任准備金,以上!
C. 同為財富傳承 保險和信託應該選哪一個
自2015年起,「財富傳承」 成為高凈值人群繼「財富保障」之後最重要的財富管理目標。從最開始的物質財富傳承到如今的精神財富傳承乃至整個家族企業的財富傳承,關注的層次越來越深入。如何實現呢?保險和信託是兩個常常用到的工具。但在實際運用中,客戶經常會混淆保險和信託的功能,把握不準兩個產品的異同,今天我們就對兩個工具做個詳細的對比。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里說的保險和信託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保險和信託有些微區別。保險主要是通過大額壽險保單或年金險保單來實現財富傳承;信託也不是普通的理財型信託,是附加了各種傳承條件的不可撤銷的信託產品。既然,二者都可以用來做財富傳承,實際運用中,如何做出最優選擇呢?
▎保險與信託的相同點
■ 保險和信託都可以達到傳承財富的目的
保險和信託,都可以按投保人或委託人的意願,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當然也可以是自己,但我們說的是財富傳承,所以通常以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居多。
在傳承方式上,既可以設定由受益人一次性領取,也可以設定按月領取、按年領取等。比如,已經過世的香港著名明星沈殿霞,就為自己女兒鄭欣宜設立了信託基金,委託信託公司在自己過世後,按月給付鄭欣宜生活費。此後,盡管鄭欣宜的生活幾度陷入混亂,但始終都能保證衣食無憂,不至於錢財被人騙走或一次性揮霍一空。同時,由於這筆信託在鄭欣宜婚前設立,即使以後結婚,仍然屬於她的獨立財產,不會因為結婚離婚被稀釋。
■ 保險和信託都可起到資產隔離和抵稅避稅功能
根據《保險法》第2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個人所得稅:(五)保險賠款。《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5條:保險金不徵收遺產稅。盡管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但呼聲頗大,且從發達國家發展軌跡來看,徵收遺產稅是遲早的事。
信託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信託法》,信託資產一旦成立,就從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中分割出來,成為一筆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和破產。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
以潘石屹夫婦為例,潘石屹設立一個信託產品,假設為1個億,那麼信託設立後,這1個億的歸屬權就轉移到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按他的委託,把資金收益按照潘石屹的意願分配給指定受益人,即他的妻子張欣,即使將來潘石屹的生意出現問題,甚至資不抵債,但這筆信託財產,由於歸屬權已經不屬於他,所以,這筆資產是可以保全的。
再比如,傳聞賈躍亭為自己子女設立了5個億美金的家族信託,假如傳聞為真,這筆財產,將來在賈躍亭過世後,是不會被徵收遺產稅的。在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高達50%,通過信託,簡簡單單就規避了一大筆遺產稅。
▎保險和信託的不同點
■ 財產歸屬權不同
保險的保單成立後,財產所有權仍然歸屬投保人,很多大額壽險保單還可以用來做抵押貸款。而信託設立後,這筆財產就跟委託人沒關系了,財產所有權轉移到了信託公司,理論上也是不可撤銷的,當然,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的除外。
■ 靈活性不同,信託可按需定製
由於信託支持按客戶需求定製,靈活性上,會比保險豐富很多。
一是在受益人指定上,信託可以指定未出生的小孩,而保險不能。信託的傳承代數可以達到4代以上,保險最多支持一個代際的傳承;
二是在領取時間上,壽險保單必須是被投保人過身後,才能觸發理賠,受益人才可以開始領取賠付的保費,年金險可以按約定在某個階段開始領取。信託在設立後的當年就可以按照約定領取;
三是在財產領取方式上,信託可以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設定如與配偶離婚,配偶無資格領取信託收益。假設王寶強當初把家庭財產的一半拿出來做信託,受益人可以指定為自己、子女和馬蓉,但設定一個條件,如果馬蓉和自己離婚,將不再有資格領取信託收益,就不會出現後來的人財兩空的悲劇。而保險只能設定按月或按年領取,不設定這么人性化的條件。因此,信託會比保險靈活得多。
■ 起投金額不同,資金收益不同
保險的起投金額低很多,通常一個200萬保費的保單已經可以實現基礎的財富傳承。但是,信託通常都是1000萬起,而且要達到個性化定製,通常會更高,可能要到3000萬級別。當然,資產的收益也不同,保險的投資渠道有限,信託的投資渠道更廣泛、靈活,甚至可以和委託人約定投向股權等產品,所以,信託收益率會比保險高。
明白了上述的異同,我們就知道,設立保險還是信託?
首先,取決於資金量。保險起點低,有杠桿,信託至少1000萬起,且不可撤銷;
其次,看自己需求——想傳承幾個代際,是否需要設立復雜一點的傳承條件,對收益率要求如何;
最後,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量力而為最聰明。
D. 保險資金 能否投信託
這個話題作為辯論題目有些不合理,因為這個問題實際取決於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但既然已經出了題,作為正方還是好答的。
保險資金可以進行股權購買,無論從《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還是《信託法》等法律法規,保險或信託的資金均是可以用於購買股權的,這種情況保險資金使用的就是保險資管公司的股東方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信託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個人或者金融機構。不過往往很少有個人願意通過信託(此處不涉及保險)投股權項目,因為股權投資往往是長期的項目。
根據此題目,也可能說得是另一情況,即保險資金作為出資人,通過信託投資於相關企業的股權。這種情況在現行的監管條例(特別是資管新規出台後)下,是可行的,只要資管產品分級不超過2層就可以,即第一層保險資金出資、通過信託(通道或者主動管理)、用於到被投企業的股權購買。
建議您查閱相關監管資料,特別是資管新規以及銀保監會其他對於保險、信託的相關監管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保險公司 信託計劃
可以的。保險公司的資金投信託資管計劃的很多。對於包括銀行,保險的這些資金,有一個簡單的投資邏輯,只要中間有利差就能投資。就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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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險資金要認購信託產品,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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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信託投資公司和保險公司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2452&ClassID=76&SpecialID=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