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非公開發行(定向增發)證監會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1、從券商幫助發行人把申報材料報到證監會裡面開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決之間的過程統稱「證監會審核」;
2、通常來講,非公開發行有兩種,現金認購類和資產認購類,資產認購的可以配套融資(不超過資產規模的1/3);
3、證監會的整個審核過程分為初審和發審委(重組委)審核。現金類的定增由發行部初審,之後是發審委審核;資產類定增是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部)初審之後是重組委審核;
4、材料受理後,先由相應部門審核,具體經辦人員通常被成為預審員,預審員會針對公司申報材料提出一些問題要求發行人、中介回答,這個過程叫做「反饋」;
5、之後證監會內部會開「初審會」,對前一階段工作進行總結並給出一些初步結論,然後就報發審委、重組委了。
6、發審委、重組委開會審核,當面對發行人和主要中介進行提問,討論之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天宣布,通過審核俗稱「過會」,發行人通常會在當天公告審核結果;
7、如果會上沒提什麼特別問題,或者問題回復完畢,就可以封卷了,所有材料不能改動了;
8、證監會給批文,批文有效期6個月;
9、上報發行方案,啟動發行。
❷ 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是否需保薦代表人簽字,是否佔用上市公司通道
重大資產重組的配套融資只能由財務發起人簽字,不需要保險代理人簽字。進入上市部門需要佔領上市公司的渠道。
本次定向增發融資基金及所購部分資產的價格為上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平均價格的10%以上,但配套融資價格按發行期第一日確定。
2010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促進企業重組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為貫徹落實國發27號文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中國證監會圍繞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促進並購、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
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在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優先支持並購重組活動、有利於產業整合和結構優化的指導下,形成了推進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十項工作部署。十項工作安排圍繞推進市場化並購重組改革這條主線,涉及上市公司各級監管的基本制度建設。
❸ 中國非公開發行證監會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1)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上市公司發受理公告。 (2)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審核通過,上市公司發審核通過公告。 (4)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上市公司發獲得核准公告。 核准文件6個月內有效,超過6個月核准文件失效。必須在6個月內實施完畢。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材料、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因此,從證監會受理到拿到證監會核准批文,這個時間就不一定了,一般3-6個月的審核時間比較常見。 1、從券商幫助發行人把申報材料報到證監會裡面開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決之間的過程統稱「證監會審核」; 2、通常來講,非公開發行有兩種,現金認購類和資產認購類,資產認購的可以配套融資(不超過資產規模的1/3); 3、證監會的整個審核過程分為初審和發審委(重組委)審核。現金類的定增由發行部初審,之後是發審委審核;資產類定增是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部)初審之後是重組委審核; 4、材料受理後,先由相應部門審核,具體經辦人員通常被成為預審員,預審員會針對公司申報材料提出一些問題要求發行人、中介回答,這個過程叫做「反饋」; 5、之後證監會內部會開「初審會」,對前一階段工作進行總結並給出一些初步結論,然後就報發審委、重組委了。 6、發審委、重組委開會審核,當面對發行人和主要中介進行提問,討論之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天宣布,通過審核俗稱「過會」,發行人通常會在當天公告審核結果; 7、如果會上沒提什麼特別問題,或者問題回復完畢,就可以封卷了,所有材料不能改動了; 8、證監會給批文,批文有效期6個月; 9、上報發行方案,啟動發行。
❹ 【實務問題】配套融資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嗎
之前的案例應該是都沒有報的,但是會里最新要求配套資金補流的話,前次募集資金使用進度或實現收益不存在明顯低於預期的情形,有可能今後的案例就會見到編報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報告的了
❺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修改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
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❻ 藍帆股份:首個重組並配套融資,請教其非公開發行部分如何定價
發行股份購買資抄產和配套襲融資應視為兩次發行行為,因此不存在同股不同價的問題。根據藍帆股份的交易報告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按照定價基礎日前二十日交易均價(不打折)定價發行;配套融資部分向市場發行,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二十日交易均價的90%。
❼ 政府產業基金能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嘛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遵守以下細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 2011年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只要是流程合規。定增基金是可以可以投他的參股公司的。這也是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的一種方式。
❽ 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後相隔多久可以再融資
上面的回答有誤,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2017年2月發布的融資新規規定,但是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要求還是按照《重組辦法》執行,也就是說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後實施再融資的,不受18個月的限制。
依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7年2月18日答記者問。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並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涉及配套融資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而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
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資期限間隔等繼續執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
❾ 非公開發行定向融資工具 要不要公告
要公告。
1、從券商幫助發行人把申報材料報到證監會裡面開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決之間的過程統稱「證監會審核」;
2、通常來講,非公開發行有兩種,現金認購類和資產認購類,資產認購的可以配套融資(不超過資產規模的1/3);
3、證監會的整個審核過程分為初審和發審委(重組委)審核。現金類的定增由發行部初審,之後是發審委審核;資產類定增是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部)初審之後是重組委審核;
4、材料受理後,先由相應部門審核,具體經辦人員通常被成為預審員,預審員會針對公司申報材料提出一些問題要求發行人、中介回答,這個過程叫做「反饋」;
5、之後證監會內部會開「初審會」,對前一階段工作進行總結並給出一些初步結論,然後就報發審委、重組委了。
6、發審委、重組委開會審核,當面對發行人和主要中介進行提問,討論之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天宣布,通過審核俗稱「過會」,發行人通常會在當天公告審核結果;
7、如果會上沒提什麼特別問題,或者問題回復完畢,就可以封卷了,所有材料不能改動了;
8、證監會給批文,批文有效期6個月;
9、上報發行方案,啟動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