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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承包工程的融資款叫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30 11:30:01

Ⅰ 請問什麼是融資帶建模式

融資代建,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融資代建制特指針對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公-私夥伴關系合作投資、建造、運營公共項目的模式,公共項目產生社會效益是「公共機構」的項目目標,得到投資回報率是「私人投資者」的目標,為了實現「多贏」的目標,合作雙方需合理分擔風險,以保證公共工程項目的成功。

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在我國,「公共機構」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等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私人投資者」可以是多種類型的主體,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具有獨立投資決策權的經濟主體,「私人投資者」也可以是多種經濟主體組合的組織,如幾個投資主體為某一公共項目而成立的項目公司,該組織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進行投資,它可以設計各種融資方案吸引各方資金,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享 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同時承擔風險責任。

Ⅱ 工程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融資公司融資是一個與財政決定有關的融資措施。在這一措施中,公司可將融資作為工具和用於做出一系列決策的基本要素進行分析。公司融資的基本目的在於使公司的價值最大化,並減少企業的財政風險。它與經營上的融資有著重大區別,後者是研究所有企業財政情況的,而不僅指公司行為,在公司融資中,主要概念可適用於企業的所有財政問題。這種行為准則可以劃分為長期的、短期的決策和技術性的措施。一方面,資本投資決策是關於工程接受投資的長期抉擇,而不論與產權或貸款相關的投資性融資還是在何時或是否為股東們支付紅利,在這種投資中都不予考慮。另一方面,短期的決策可以被歸類於重點資金管理。這是一種流動負債與短期負債的短期平衡;此處的焦點在於對現金流的管理,而短期借款與貸款(如給消費者提供信貸)的管理則不在此列。往往會被用作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之間的措施,貸款決定是根據合作公司(或若干企業或公司組成的集團)財務狀況與平衡所做出的,而現款收益與公司資本則依賴於公司對貸款設施的服務與利用。換言之,如果你要進行融資,則你的賬戶就必須能夠支撐這種設施的運轉。工程項目融資的內容遠不止這些。在工程項目融資工程項目融資是長期的基礎建設和工業項目的融資行為,這取決於一種復雜的財政體系,據此可將貸款和產權用於工程項目的融資。通常,一個工程項目的融資方案包括一系列產權投資者,即眾所周知的工程發起者以及為勘探開發作業提供貸款的銀行財團。這種貸款是最普通的非追索性貸款,它可以用工程本身或完全用現款收益來擔保,而不是由工程發起者的總資本貨信用貸款,以及財政建模所支持的部分決策來擔保。典型的情況是,融資行為是由所有的工程資金給予擔保的,包括產生收入(稅收)的合同。工程貸款者可以獲得對於所有資金的扣押權,而且如果執行工程項目的公司難以遵從貸款條文,則該工程項目就可能被他人取而代之。通常,人們都會為每個工程建立一個實體(企業),因此就可以保護一個工程項目發起者所擁有的,避免因其他工程的失利而造成的損失。由於這種具有特殊目的的實體,所以工程項目的實施公司就不會擁有其他工程的資金來源。負責此工程的公司所擁有的資金往往需要被用來為工程實施財政保障,工程融資往往要比其他融資方法更加完善。從傳統上來看,工程項目融資在采礦業、交通運輸業、電信業和公共設施工業中應用得更加廣泛。最近以來,尤其在歐洲,工程項目融資原理已被應用於公有制基礎建設(如學校、醫院、輕軌、監獄、政府建築等)的准私有化轉型中,即所謂的公共—私有化合作(PPP),或者是英國人所謂的民間融資立法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縮寫PFI)交易。風險確認與分擔是工程項目融資的關鍵因素。一個工程可能會遇到大量技術的、環境的、經濟的風險,尤其在發展中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工程負責人可以推斷出在工程進展中所遇到的風險,否則不會接受相關的運營(非融資性的)方式。為了妥善處理這些風險,這些工業(如發電廠或鐵路部門)中的工程承包者往往由一些專業公司構成,它們以彼此結合成「合同網」(Contractual network)的形式進行合作,以求在允許融資實施過程中分擔風險。融資經常採用工程交割方式進行,與此同時,與工程相關的風險也須與從事此項工程的各方分擔。一項風險性較大或投資較高的工程,可能需要由工程完成者的擔保保障所融資金的償還能力。一個復雜的工程融資,將資產等債券化,期權(按規定價格期限內買賣股票、貨物等權利)、保險條款或者其他進一步的調節湊數聯合實施,其目的都在於化解風險。中,貸款者強調在獨立的工作模式下運行工程項目本身。這就為工程承包者提供了獨一無二的機會——尋找工程實際獲利的切入點,進而推進工程的進度,並掌握那些可能導致工程內部出現的風險。

Ⅲ EPC+F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 是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EPC+F模式是應業主及市場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種新回型項目管理模答式,F為融資投資。

EPC+F即融資,EPC即工程承包方為業主解決部分項目融資款,或者協助業主獲取中國甚至國際融資以啟動項目,該模式是未來國際工程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即應屬於企業投資項目。即便投資人是項目所在地的國企(含平台公司),項目性質也是企業投資,地方國企(含平台公司)為項目單位(同時也可以是項目業主和建設單位)。



(3)合夥承包工程的融資款叫什麼擴展閱讀:

在「EPC+F」模式下,除政府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體:地方國企、EPC承包商和合資公司。地方國企即前文所述項目建設單位,EPC承包商則是通過招標程序取得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

對於「EPC+F」模式而言,政府方和地方國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資金實力及融資能力,同時不能違反建築法對於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要求。

為此,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需要通過與地方國企共同設立合資公司,以雙方共同注入資本金的方式部分解決特定項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難題及EPC承包商的合理關切。

Ⅳ 建設工程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DBB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

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

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

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

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1)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

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

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

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2)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3)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

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

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1)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2)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5)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6)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 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

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

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Ⅳ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襲資平台。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1)承擔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的融資平台公司;(2)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任務的營業資格,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建築業企業。按照他們進行生產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非標准件製作等生產廠家,商品混凝土供應站,建築機械租賃單位,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他們的承包方式不同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國工程建設中承包商又稱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Ⅵ 為什麼要使用工程融資

在國家工業的基礎上,工程項目融資可以為工程的承包人或保證人(發起者)提供明顯的好處。這是一種獲得國家能源,社會、國家或一個地區居民賴以生存的公共事業基礎建設和提高生活標準的絕佳途徑。與傳統的國家措施相比,低成本的技術轉讓,為多方合資的合作夥伴去增加融資,完成重大工程項目(尤其是當合作者們擁有不同的債務償還能力時)等手段就能夠獲得足量的資金,約束風險或風險規避。私營企業的工程項目發起者通常會努力提高貸款額度,同時強調風險共擔——這些措施可使一些參與工程的公司因股本上漲而獲利,並有助於工程發起者利用銀行的關系舉債經營:(1)可以在聯合貸款的基礎上擺脫一些約束獲得一定的自由度;(2)獲得較長期的資金資助。
「工程項目融資的拓展定義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貸款方式——能夠廣泛地用於各種工業部門,而且包括了一個獨立的重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融資;
(2)貸款者(分期)償還貸款(即可批量又可單獨進行),可以現金流和工程的資本形式進行,對於股東們來說,這種依靠借債獲得的設施將被「限制」,或者是無追索權貸款(non-recourse);
(3)從典型意義上講,工程項目融資獲得的設施可以延伸到SPV(一個工程承包公司),這是由工程的發起者為自己和工程實施而獨立掌控的;
(4)工程項目融資是一種體系形式,是一種舉債經營的貸款方式,比如在一個工程項目融資措施中,債務、股本往往以150%~400%進行排序(60:40~80:20),可以根據工程項目的經濟、股東與貸款者之間的風險分擔而維持相對平衡。」

Ⅶ epc項目是什麼意思

EPC在指項目時特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7)合夥承包工程的融資款叫什麼擴展閱讀:

從工程建設流程來看,建設工程項目需歷經勘察方、設計方、采購方、施工方這四個責任主體。而我國建築業價值鏈的長期割裂,造就了設計、采購、施工環節分開經營的局面:各責任主體間往往相互制約、相互脫節,工程建設的進度、成本和質量也常常與預期相距甚遠。

而EPC這一先進承包模式的提出,便瞄準了流程價值鏈割裂現狀以及由此而來的建設頑疾,因此也被監管部門寄予了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的厚望。

Ⅷ 項目融資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無追索權復的項目融資。又被制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這種方式下,以項目自身擁有的資產為擔保,以此來保障貸款銀行的自身利益,同時,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取決於項目的經濟效益。若該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時,貸款銀行是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的。
它的特點主要是:項目融資的信用基礎就是該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項目貸款人也只能依靠該項目的現金流償還貸款。且項目融資一般是建立在可預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基礎之上的。
二、有限追索權項目的融資。這種方式下,貸款銀行除了以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的保證外,還要求第三方的擔保。如果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貸款銀行可以以第三人提供的擔保額為限,進行追索。
這種方式表現在:貸款人有權在項目建設開發階段對發起人進行追索,但通過商業完工測試後,項目進入正常運營階段時,貸款有可能就變成無追索性了。若在經營階段的現金流不夠,差額部分可以向發起人追索。

Ⅸ 建築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

長遠來看,企業的資信水平是制約負債水平的關鍵,這也要求建築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活動,全面提高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履約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築行業上市公司流動負債在負債總額中的佔比已高達77.4%。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在舉債經營的動態理財過程中,轉移、分擔、防範和化解流動負債風險是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建築企業應強化債務管理,並通過抓工期、加強債務資金管理和對應項目實施情況監管等途徑主動應對流動負債風險。

Ⅹ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

1、產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

2、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

3、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4、TOT融資:TOT是移交—經營—移交,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將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來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5、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10)合夥承包工程的融資款叫什麼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內涵:

1、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

2、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ZF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減輕ZF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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