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開發貸款能歸還股東借款嗎
開發貸被銀行嚴格限定用途房地產開發建設,一經發現用於其他用途,很難和銀行合作下去了的。因此,不能作為股東借款歸還股東。
1、公司的資本金股東不得借用,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還,要按抽逃注冊資金處罰,數額大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從別的渠道得到的融資款是公司的資產,任何股東也不得隨意借用或佔用,如果發生臨時借用的,要按銀行利率計算,借期不得超過一個年檢周期,否則被工商查處要罰款;
③ 委託貸款能否用於歸還股東借款,股東借款穿透用途固定資產建設(投資)
委託貸款沒有限制其用途,可以用於歸還股東借款,但股東借款穿透用途是會存在被稅務局稽查的風險。
④ 借了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錢,想要歸還應該如何處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於貸款的使用也是越來越頻繁,如果借了中行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錢,想要歸還也是有辦法的,我們可以直接去他的公司尋找相關的負責人,然後拿出現金,請他們拿出欠條找一個第3方的公證處進行公證,這樣就可以還清我們的欠款了,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定要避免民間借貸的情況才行。
對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來說,我們一定要遠離,因為我們都知道盡管說現在的時代是一個法治時代,但是依然有非常多的不法分子是依靠著催債來謀生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珍惜自己的生命才好。
⑤ 信託中股權轉讓回購的形式與直接貸款的區別
股權回購型信託,表面看屬於權益性股權投資信託,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性信託融資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在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信託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託人信託財產的歸還和信託收益的實現。2009年,股權+回購型的信託已經被叫停。目前比較多使用的是股權收益+回購的模式。
直接貸款從性質上屬於債權,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⑥ 銀行貸款用途是否可以為償還股東借款說明原由謝謝!!!
信用貸款就免談了,不然就可以永遠這樣貸下去,越貸越多,永不用還。有足夠的抵質押的話,還是可以的,還不了銀行還有收貨的保障。當然還有一些貨款對項目的論證、貸款的專用管理等內部管理要求,要視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⑦ 信託資金安全嗎
任何投資,沒有絕對的安全
優勢:
1、比較合規,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回發答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需要通過銀監會的審批
2、風控措施,信託產品有設計上有借款主體審核、抵押物審核、還款來源審核、額外擔保、資金用途調查等風險控制手段,以保證信託資金的本息安全
3、隱性兜底,信託公司的股東為實力較強的集團公司,一般為了保住信託牌照,股東承擔隱性的兜底,具有一定的保障
劣勢:
1、投向行業多為銀行信貸受限制行業,類似地產、政信等項目風險會較為集中
2、影子銀行角色,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補充:因此信託產品只能說是相對安全,最好選擇具有國企背景的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⑧ 投資信託的定義,資金來源和用途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個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
用途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系指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時,對其營運范圍加以指定。目前的業務種類包括:
(1)逐筆指示運用范圍: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由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之運用逐筆給予指示,委託人並按照合同給付信託手續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2)指定國外基金經理機構代為運用: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合同,並指定將資金之運用委由特定之國外資金經理機構辦理,而受託人通常都會事先與國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簽約。委託人應負擔國內信託手續費及國外資金經理及保管費用。
(3)指定代為投資國內外基金學堂業務: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委請受託人(信託機構)代為投資國內或國外基金學堂,委託人應負擔基金的申購、贖回等各項費用及支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用。
⑨ 將銀行貸款用於歸還公司向股東的借款,銀行為何要求公司要增資
銀行貸款給公司是作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的,不是讓你們歸還股東借款的。
當然,銀行提出要求公司增資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