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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審核過程中重大事項

發布時間:2022-05-02 03:19:44

⑴ 如何界定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是指一般影響公司內部經營方面的問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像重組、並購等;等事情確定後會復牌。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幾種: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
4、應當報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包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和開發項目;
(11)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5、應當報告的關聯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本條第4款規定的交易事項;
(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3)銷售產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5)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6、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訴訟和仲裁;
7、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8、公司業績預報、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9、公司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
11、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報告:
(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末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准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足額壞賬准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9)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0)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11)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12、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13、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4、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15、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6、中國證監會股票召開發審委會議,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18、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19、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20、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21、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2、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25、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准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26、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重大事項內容來源於網路,出現停牌公告,之後關注公司消息和公告,看看什麼是時候復牌。還有就是結果,有時候會在晚上公布。

⑵ 那些事項屬於企業重大決策事項

重大事項是指一般影響公司內部經營方面的問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像重組、並購等;等事情確定後會復牌。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幾種: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
4、應當報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包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和開發項目;
(11)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5、應當報告的關聯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本條第4款規定的交易事項;
(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3)銷售產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5)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6、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訴訟和仲裁;
7、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8、公司業績預報、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9、公司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
11、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報告:
(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末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准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足額壞賬准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9)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0)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11)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12、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13、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4、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15、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6、中國證監會股票召開發審委會議,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18、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19、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20、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21、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2、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25、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准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26、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重大事項內容來源於網路,出現停牌公告,之後關注公司消息和公告,看看什麼是時候復牌。還有就是結果,有時候會在晚上公布

⑶ 我國與國外再融資情況比較

中外再融資比較

再融資最早起源於西方發達國家,一國在發展中,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會或多或少地面臨初次融資的不足,從而導致融資主體遭遇資金瓶頸,再融資正是在這種需求之下孕育而生。

「鏈接」再融資在西方各發達國家的發展有所不同,日、德等國家則更多地選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間接融資,而英、美等國家傾向於以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為主的直接融資。日本和德國通過國家的宏觀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扶助其優勢產業快速發展;在英國和美國,債券融資則成為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進行再融資的首選,對他們而言,債券再融資帶來了一個無可比擬的優勢——杠桿效應。

而且,隨著市場經濟在西方國家的不斷深化,再融資在國外也顯示出一定的發展趨勢,其具體表現為:1)手段多樣化;2)業務多角化;3)形式證券化;4)價格自由化;5)范圍國際化。

相對來說,我國再融資起步較晚,與西方國家再融資市場相比,可謂共性個性並存,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我國的再融資方式主要以股權融資為主。再融資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單一模式向多元化轉變的過程——由最初的配股向配股、發行新股和可轉換債券同時並存的轉變——這一轉變證明了我國再融資市場向成熟的不斷邁進。

目前比較權威的再融資理論包括權衡資本結構理論模型,最優融資順序理論,代理成本學說理論。其中以最優融資順序理論流傳最為廣泛,它將融資方式與財務狀況掛鉤,認為最優融資順序是:內部融資(通常的做法是留存收益和固定資產折舊)、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國外再融資實踐也都為我們證明了這一點,由於內部融資容量有限,目前的國外企業再融資均以債權融資為主,很少採用股權融資的形式。中國的再融資同樣也以內部融資為起點。但與傳統再融資理論不同的是,隨著內部融資市場的逐漸飽和,我國再融資企業傾向於股權融資而非債權融資。

其次,相對國外發達證券市場,我國的融資、再融資規模明顯偏小。我國股權再融資無論從數量還是比例上都只佔到了股市總量的一小部分。從債權再融資角度看,有關數據顯示,每年我國所發行的債券只佔國民收入總額的30%左右,而其中很少的一部分是專門針對再融資發行的,相對於日本(100%以上)等發達國家,我國的債權再融資規模過於狹小。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可以說我國再融資市場還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⑷ 上市公司再融資有哪些工具及其監管措施是什麼ps,求給出工具的定義噢親親!期末考發現這個知識點不太會

上市公司有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等三種再融資方式
具體的規范措施。
一、完善市場體系,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創新
1.完善市場體系,構築起金融市場多個子市場之間的互動機制。廣義或完整的資本市場體系包括長期借貸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我國的債券市場從20世紀80年代建立以來很不發達,除國債外其他債券的流動性差且規模小,形成參與者少,債券流動性差的惡性循環。商業銀行的功能尚未完善,長期貸款的風險又較大,使得金融機構並不偏好長期貸款。這兩個因素導致債權融資的渠道不暢,增強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從而影響其融資能力的發揮和資本結構的優化。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結構失衡現象。因此,管理層一方面要有明確的目標,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1)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企業債券市場,調整企業債券的品種和結構;(2)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加快發展投資基金,增強債券市場的投資理性,積極引導投資者對發展前景好的優質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投資,減少對企業債券市場運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預以及完善法規體系等多個方面來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以此推動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另一方面要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障礙,使更多的商業銀行和機構能夠參與公司債券市場的運作和資本市場的運作;發展多樣化的融資工具,使企業可通過多種融資方式來優化資本結構,擴大再融資可利用的市場范圍。
2.積極推動資本市場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管理層應推出一系列的政策來鼓勵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減少在這方面的限制。首先應進行有效的金融創新,其基本思路為設立公募型產業投資基金(以封閉式為宜),把投資環節向上游移動,向准備上市的企業(以企業開始提出上市意向為起點,以企業實際上市為終點)投人股權投資,使融資方在排隊等待期間就能獲得部分股權投資資金的支持,有助於降低其上市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使投資方的投資向上游延伸,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其次應積極開發新的金融工具。2005年5月24日,央行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5日即有5家公司(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同時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計劃。30日,5家公司發行的全部7隻短期融資券開始上市交易。與股票融資相比,短期融資券發行方式簡便易行,成本低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將大大減輕股票市場的擴容壓力,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此外,還應積極完善兩年前開始進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以及信託產品、融資租賃等再融資的創新工具。加大發行創新的力度,增加融資方式的靈活性,吸引更多資金的參與以支持優勢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對再融資項目全程監管
1.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引導資金的有效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上市公司、行業、地區等不同角度出發,對建設項目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的合理性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並對項目的綜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予以定性和定量的評價。進行上市公司經濟效益評價時可根據國家現行價格和財稅制度,分析、預測上市公司項目直接發生的財務效益和費用,並編制財務報表,計算評價指標,考察項目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財務狀況,以判別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對上市公司而言,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對投資額、投資回收期、現金流和風險程度等指標進行詳細的科學論證,不合格的項目堅決不能上馬。在強化公司治理和講求誠信的今天,上市公司應理性融資、合理投資。在再融資時還應考慮市場因素,選擇好時機。在大市持續低迷時,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理應慎之又慎。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不僅要看項目是否可行,而且要審查以往再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對於頻繁變更投資項目或是將再融資資金長期擱置銀行的公司,不接受其再融資申請。
2.對再融資項目進行全程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證監會已出台了一系列規范證券市場的辦法,其中有多項涉及到募集資金閑置問題。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將經常性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核准新股發行申請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也將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為公司能否獲得再融資資格的關注重點。管理層應依法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創造條件讓優質企業上市,使優質上市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得再融資機會。要做到嚴把再融資審核入門關,把沒有必要的再融資計劃擋在市場的大門之外;還應事後追蹤、審查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後監管。在這一過程中,認真實施好保薦制度是切實提高市場再融資效率的一個重要途徑,要讓中介機構證券公司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行有效的事中審核。由此可見,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持續監管,提高融資效率,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保護中小股東權利。

三、綜合評價上市公司業績,細化分紅規則
1.運用財務指標綜合評價上市公(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司業績。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量化要求必須綜合評價其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現金流量、成長性等方面的實績。要綜合運用財務指標,如反映財務狀況的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或速動比率、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反映經營效益的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反映資金營運效率的指標(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反映產生現金流量能力的指標(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現金流量對凈利潤的比率);反映成長性的指標(營業利潤三年平均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等),對各項財務指標可以上市公司同行業的過去一年或過去若干年的平均水平作為考核標准,並規定各個指標的考核權數,採用綜合考核的方式。比較直觀、客觀地判斷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者的業績。
2.細化分紅規則上,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將上市公司分紅與再融資資格
直接掛鉤,規定3年不分紅不能再融資。這些措施成為推動上市公司2004年大面積「分紅派現」的直接動力。同時明確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轉債或配股。此舉將增加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但是強制分紅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在短期看來對流通股股東來說可能並不會起到太大的作用。因為流通股股東是以數元的溢價買人股票的,而國有股則以1元凈資產入股,成本大多在1元甚至遠遠低於1元,因而國有股將獲得最大的好處。強制上市公司分紅首先應該解決已經困擾中國股市多年的國有股流通問題。同時,目前尚需要在規則上有所細化,除明確分紅是再融資前提外,還應對分紅派現率予以明確規定,然後才能再融資,切實強化市場的融資秩序。
四、完善資本市場的相關法規,解決股權分置
證券市場要在規范的基礎上發展,並要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改進相關制度來優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提高證券市場的籌資能力。2004年12月7日《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出台。(若干規定》涉及公眾股東表決制度、知情權制度、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製度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加強監管的制度五個方面。這五項制度一項治本,四項治標。其中,公眾股東的表決制度是基本制度重大調整的治本措施,該規定賦予了中小投資者對包括上市再融資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而另外四項則是治標的方式。這五個方面都是中國現有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所沒有涉及或涉及不夠的,是對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治市乏力的重要補充。

⑸ 創業板公司再融資審核期間可以變更募投項目嗎

不可以的。針對審核期間募投項目變更的處理分以下三種情況。
1、不可以在審核期間新增募投項目。
2、在審核期間先行投入的,可用於替換先期投入金。?
第三,在審核期間變更募投項目的,公司需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即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募集資金替換事宜分別作出決議,保薦機構出具相關核查意見,公司在相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對IPO申報文件進行修訂後上報證監會,證監會在審核期間將重新徵求國家發改委意見。

⑹ 600489中金黃金:公司正籌劃與再融資有關的重大事項,鑒於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

現在都是常態。

⑺ 什麼是再融資

你好,上市公抄司在上市發行股票之後,因為資金需求或其他考慮,再次在證券市場出售股權籌集資金,叫做再融資。公司可以向社會公眾發行新的股票,也可以向公司的老股東按股權比例配售新股,前者叫做增發,後者叫做配股。不恰當的再融資會增加公司的股份總數,使每一股的價值降低,這也被稱為股權稀釋效應。

⑻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⑼ 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是什麼意思

重大事項是指一般影響公司內部經營方面的問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像重組、並購等;等事情確定後會復牌。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幾種: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
4、應當報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包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和開發項目;
(11)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5、應當報告的關聯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本條第4款規定的交易事項;
(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3)銷售產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5)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6、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
上的重大訴訟和仲裁;
7、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8、公司業績預報、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9、公司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
11、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報告:
(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末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准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足
額壞賬准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9)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0)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11)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
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12、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
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13、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4、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15、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
決議;
16、中國證監會股票召開發審委會議,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
請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18、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
職或者發生變動;
19、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
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20、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
響;
21、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
響;
22、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
設定信託;
25、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准備或者發生可能對
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26、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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