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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號文是否涵蓋1年期的境外融資

發布時間:2022-05-02 09:59:52

1. 美元債在哪裡交易

美元債主要可以通過境內QDII,境外基金、以及直接購買的方式參與交易。
一、什麼是中資美元債?
中資美元債券是指中資企業(包括境內企業或境外企業或其控制的分支機構)在境外債券市場發行的以美元計價償還本息的債券。
二、中資美元債與境內債主要區別
1、發行方式不同。2015年9月2044號文件公布後,中國發改委,正式取消了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制度,改為期限超過一年的中長期外債預登記制度。隨後,「三號文件」明確允許債務人通過境內借貸和股權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將境內保險項下資金和境外貸款項下資金轉回國內使用,並直接取消了此前29號文件中對境內保險項下資金和境外貸款項下資金歸還的限制,2017年,由於外債資金歸還限制的放寬以及境內債券融資難度的增加,人民幣美元債券迎來了發行高峰期。2、風險評級方法不同。目前海外美元債券主要採用三家國際認可的評級機構:S&P/穆迪/惠譽;內債主要採用中國:大公國際/中國程心/聯合資信/東方金誠/上海新世紀/鵬元Credit等6家地方評級機構。根據信用等級,債券可分為投資級和高收益級。一般來說,不低於BBB-的債券被歸類為投資級債券,而低於BBB-的債券被視為高收益債券(也稱為垃圾債券)。投資級債券通常票面利率較低,價格波動較小。高收益債券的特點是高票面利率和高波動性。3、融資成本不同。公司債券的發行需要承銷商、律師、審計師、受託人等的參與。具體項目的中介費受很多因素影響,這里不再贅述。但從市場發行的票面利率來看,同一主體下同期發行的境內債券票面利率與境外債券有較大差異。根據彭博目前的數據,10%以上的中資房地產債券到期收益率為513億美元,國內房地產債券到期收益率約為68億美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直接參與投資中資美元債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債券發行首日參與一級市場認購,另一種是成功發行後在二級市場買賣債券。

2.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3. 境外投資的申請主體和投資主體能為同一個嗎

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准。根據第2條的規定,境外投資主體是各類法人。但是,即便是法人進行境外投資,也不一定需要經過發改委的核准,關鍵還是要看是否屬於需要發改委核準的范圍。《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也就是活,只有是資源開發類或大額用匯類境外投資,才需要發改委的核准。否則,即便是法人進行境外投資,如果既不屬於資源開發類也不屬於大額用匯類,則不需要發改委的核准。當然,根據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的進一步劃分,核准許可權分別屬於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改委。省級以下發改委無權核准境外投資,無論針對什麼境外投資項目。
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26條同時規定,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准,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就是說,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進行境外投資,同樣需要參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據此,在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進行境外投資的情形下,如果屬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類項目,則同樣需要發改委(國家級或省級)的核准。注意,是核准,並非簡單備案。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境內的自然人是可以進行境外投資的,在觸發一定條件後(資源開發或大額用匯),只是需要發改委的核准。
可實踐中,又有哪個自然人獲得了發改委,無論是國家級還是省級,的核准件了呢?不知道上市公司中有沒有真刀實槍的案例。
2,《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根據第2條的規定,境外投資主體是企業。
注意,商務部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僅僅局限於企業,並沒有包括境內自然人和非企業,而這樣的規定和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體是不一致的:(1)發改委規定包括了自然人,商務部規定沒有包括自然人;(2)發改委規定的是各類法人,及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非企業法人,商務部規定僅僅包括企業法人;(3)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其他組織,商務部的規定僅僅涉及企業。
因而,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如果到境外新設或並購境外公司,則不適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卻有可能適用《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那麼,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進行境外投資根據具體情況(資源開發和大額用匯)僅僅需要到發改委核准,而不用理會商務部,因為這不屬於商務部的許可權。而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如果不是資源開發類或者大額用匯項目境外投資,是不是連發改委都不用去,直接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就可以了呢
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外匯局的這一規定約束的是境內機構。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發改委、商務部上述境外投資的約束的投資主體又出現了不一致:(1)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自然人,商務部和外匯局的規定都沒有包括自然人;(2)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法人和其他組織,商務部僅僅涵蓋了其中的企業(不一定是法人,也可能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匯局規定的是機構。
據此,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不適用匯發[2009]30號文,即不需要外匯局的核准或備案。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投資不包括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情形,也不包括境內自然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情形,盡管從嚴格意義上說,這兩種情形都屬於持有境外公司權益的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的行為。
4,《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5] 75號):
第1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根據這一規定,境內居民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而進行境外投資。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融資目的+權益轉移。也就是說,境內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才需要在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到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取得《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當然如果是境內居民法人,也需要遵守這一規定,在進行境外投資前,到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取得《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盡管匯發 [2005] 75號做了比較嚴格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限規定,但是,實踐中,境內居民自然人卻可以先行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後再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如果境內居民自然人在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後也不進行補登記,那麼,這個SPV將不能作為後續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合法主體,也不能發生實質性的資本或股權變動。如果真是這樣,那這個SPV還有何用呢,因而,無論是事先登記還是事後補登記,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見一斑。
關於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范圍,匯綜發[2007]106號又做了進一步擴大解釋: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不論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身份證件):(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遊、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提請注意的是,匯綜發[2007]106號已經自2009年6月9日被廢止。而被廢止後關於境內居民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的問題,則成為了懸念。不知哪位大俠在2009年6月9日之後辦理過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或補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匯發 [2005] 75號還是匯綜發[2007]106號,所針對的都僅僅是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資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情形,而對於居民自然人不設立SPV而投資實業並不存在相關操作規程。因而,外匯局也不進行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不知哪位大俠辦理過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資實業而非SPV的外匯登記或者哪家上市公司中存在類似的情形
5,《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匯綜發[2007]78號):
嚴格意義上來講,這也屬於境內居民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的一種形式,因為上市主體是在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而自然人屬於境內的居民自然人,只是進行境外投資的形式是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而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權。
作為結論,境內居民自然人如果不涉及到境外進行資源開發或用匯額度較大,那就不需要涉及發改委的核准,也不需要商務部的核准或備案,而對於外匯局,目前由於不存在境內居民自然人在境外投資實業開設公司的操作規程,因而,外匯局也不受理此類申請。

4.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5. 地方銀行因銀保監發15號文在業務發展中和化債工作中存在的影響和困難及建議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5號文」重點解讀 —

6. 融資融券合約期限

融資融券合約期限?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單筆合約期限最長為180天,合同期限為2年。合約到期後可以根據情況辦理展期,每筆合約最長展期期限為半年,每筆合約持有最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7. 發改委:發債只能用於償還一年內債務

7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對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778號),要求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只能用於置換未來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
國家發改委表示,此次通知是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706號)等規定要求,完善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管理,強化市場約束機制,防範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可能存在的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除了,對發行用途做出規定以外,國家發改委還規定:房地產企業在外債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中要列明擬置換境外債務的詳細信息,包括債務規模、期限情況、經我委備案登記情況等,並提交《企業發行外債真實性承諾函》。
此外,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要加強信息披露,在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需明確資金用途等情況。
房地產企業應制定發行外債總體計劃,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穩妥選擇融資工具,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合理持有外匯頭寸,保持境內母公司外債與境外分支機構外債、人民幣外債與外幣外債、短期外債與中長期外債、內債與外債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據新華社報道,截至5月22日,我國集合信託市場共成立7477隻信託產品,募集資金規模為8779.2億元,年化平均收益率為8.24%。就投資領域來看,房地產信託共成立2309隻產品,募集資金最多,為3456.9億元,佔比為39.4%。
到了今年5月份,房地產融資渠道被不斷收緊,5月17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3號文》(簡稱「23號文」),其中明確了幾類針對房地產的禁止性業務。
隨後,5月底,住建部聯合有關部門,針對房地產行業「地王」現象點名十餘家開發商。同時,央行與證監會對部分上半年拿地活躍的頭部企業,限制公開市場融資。
進入6月份後,受23號文影響,雖然地產信託發行規模有所收縮,但仍未達到監管預期。
6月底、7月初,多家信託公司收到銀監窗口指導,要求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

8. 自貿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近期,前海、上海的跨境人民幣低成本資金話題異常火爆,為更好了解金融創新前沿最具吸引力的領域,前海國開資產管理公司政策研究中心為您梳理這兩地的制度與模式。

目錄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二、前海與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主要內容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模式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1、前海

前海,約15平方公里,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及其他專業服務四大產業。前海更多的是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我們支持香港繁榮穩定,同時探索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的試驗。

2、上海自貿區

上海自貿區(PFTA),29平方公里,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國際傳統自由貿(FTA)是多國一起玩,游戲規劃共同制定;而這種方式是自個在玩,游戲規則自個制定。

推出的背景

美歐日三大經濟體力圖通過跨太平洋夥伴關系(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系(TTIP)和多邊服務業協議(PSA)形成新一代高規格的全球貿易和服務業規則,圍獵中國製造和金磚五國。本屆政府致力於推動中國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進而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在全球貨幣競爭格局中的地位。

二、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前海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深人銀發

2012年12月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深人銀發

2013年1月

《關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上海自貿區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

2013年9月

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意見

人民銀行

2013年12月

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人民銀行

2014年2月

關於印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外匯管理局

2014年2月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制度主要內容

前海: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貸款幣申請要求及流程

2013年1月已出細則

2

推動人民幣信貸資產跨境轉讓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3

跨國公司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4

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商等業務創新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5

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上海自貿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該項政策,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幣貸款申請要求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2

自貿區內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3

自貿區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4

自貿區內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5

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6

跨境人民幣交易服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前海國開資產小結:我們從兩地以上制度對比可以看到,前海及上海自貿區兩地跨境人民幣制度在多領域競爭與重合。前海最早在2012年實行跨境貸款制度,2014年稍具先試先行的經驗與規模後進而推行更多的跨境人民幣制度為前海區內的企業服務。上海雖然起步晚,但是相關制度推動的速度快,力度大。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1、使用范圍不同

前海:規定只能用於前海開發與建設。關於這一點,以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為例,跨境貸的款項是用於融租公司的自我經營等,經營項目如果是在外地的,也是可用的。實操案例可參考前海融資租賃跨境貸款第一單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告。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跨境人民幣資金,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

2)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須進入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使用,服務於實體經濟建設。

前海國開資產認為,上海自貿區一線放開,二線管住,自貿區即是境外的制度核心決定,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最後只能用於自貿區內建設。

2、利率與期限不同

前海: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1.5年,也可是其它,雙方自由商定)。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目前利率在4%-5%之間),在貸款發放前向人行備案。

上海自貿區:借用期限固定1年(不含)以上,借貸雙方不能自由商定。

3、使用資金規模不同

前海:前海跨境貸無額度限制。政府沒有管制,但具體額度由境外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決定。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2)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前海國開資產註明:宏觀審慎參數是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靈活調整,目前為1。雖然該項制度,上海自貿區的不如前海開放,但是自貿區內企業外債借款額度不像區外受到投注差限制,優於區外企業(「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4、不得投資領域相同

前海: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

上海自貿區: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上海自貿區、前海跨境人民幣制度中關於跨境貸方面的政策,目前,前海從資金使用范圍、資金使用規模、利率、期限、經驗等方面所具備的優勢是明顯的。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自貿區人民幣政策能做什麼

進一步簡化了人民幣跨境使用流程,能為企業主要做四件事:貿易結算、實業投資、境外融資、證劵投資。目前已有超過220個國家或地區接受人民幣。

1、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適用對象:自貿區內的企業及個人、境外個人

區內個人及企業經常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流程簡化,規定了個人以人民幣結算的經常交易的范圍。

只要客戶在承諾真實的貿易或投資交易背景的基礎上,只需憑區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辦理相關業務。不必亊先得到審批部門的同意,屬於負面清單管理范圍內的業務除外。

優點:流程簡化,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主體從企業擴大到了個人。

2、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

適用對象:自貿區跨國企業、融資租賃企業

區內的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包括貿易信貸和集團內部經營性融資)

舉例一:

如果A公司有境外項目投資,A公司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1家子公司,如果想獲得境外金融機構的跨境人民幣貸款(境外資金低於國內銀行的利率),為其提供擔保,可通過自貿區內的子公司向境外金融機構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借用期限必須1年以上。

借款資金規模的上限< 實繳資本*1*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設定,目前是1,基本就是實繳的1倍)


優點:借款利率低於國內銀行,境內外市場形成互通。

缺點:雖然借款的額度不受投注差限制 ,但目前借外債額度為1倍的實繳資本,並不是想用多少就能用多少。抑制了套利的空間。

舉例二:

上海自貿區的融資租賃企業跨境人民幣借款與前海一樣具備可用於區外的可能。


3、試驗區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其業務的實質是企業以區內賬戶為主賬戶,實現境內人民幣資金池與境外人民幣資金池內資金的雙向流通。

(1)賬戶要求:區內平台企業,可開立一個人民幣資金池主賬戶,專門與境內外成員公司進行對接。

(2)雙向額度:暫無限制,應與集團成員自身生產經營需要的規模相匹配。

(3)資金使用:通過上存、下劃方式,資金池內資金在成員方間,自由劃轉。

案例(不限於該模式):

如果一集團公司想要開拓海外業務,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一家公司,同時納入資金池管理,然後在需要拓展業務的國家注冊一家公司,同時也將海外公司的賬戶納入資金池管理,這樣在初期可以通過資金池對海外亊業進行支持。

首先可用人民幣對境外的子公司注資,省去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步驟及匯率風險。其次,當海外公司出現資金不足時,集團公司可以通過雙向資金池,運用自有資金給予子公司支持,解決了集團公司有錢,境外子公司還得借錢的難題。


優點:便於集團公司走出去。6月11日最新政策上海自由貿易賬戶FTA賬戶允許開立,這一賬戶與境外公司的資金匯劃將基本不存在任何障礙,人民幣外匯肯定允許,外幣匯劃也被允許,減少不同幣種匯兌產生費用的可能。

缺點:區內企業主賬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4、試驗區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區內企業可開展境內外關聯企業間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是跨國企業處理集團內應收應付款項的高效操作方式。

境內外關聯企業包括集團內以資本關系為主要聯結紐帶、存在投資性關聯關系的成員公司,以及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關系的、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


優點:跨國企業可以合並和抵消一定時期內的跨境人民幣收支為單筆收支交易。進一步提高資金運用和結算效率,降低資金頭寸管理成本,同時亦可幫助企業降低外匯風險。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1、前海跨境人民幣現狀

2012年,首批前海注冊的前海控股、順豐電子商務、粵海全球供應鏈等15家企業,獲得20億元的人民幣貸款。首批參與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15家銀行為:匯控、中銀香港、工行(亞洲)、恆生、交行、農行、中行、國開行、渣打、東亞、南洋商業銀行、大新銀行、中信(國際)、永隆銀行和招行。

2013年,第二批前海注冊企業獲得跨境人民幣貸款約150億元。

2014年,前海將會有500億元跨境人民幣額度。

2、業務模式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 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不同銀行產品不同,不同行業業務模式也有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2.1前海一般行業的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借用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額度

法人股東分割其在銀行現有的授信額度給企業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並且法人股東須提供擔保。該操作方案的前提為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銀行和企業申請跨境貸的銀行必須為同一家銀行。

模式二:銀行承兌匯票質押

企業提供其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銀行承兌匯票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按照現有銀承貼現利率7%左右,按照跨境貸綜合成本5-5.5%左右,直接降低企業成本1.5-2%)

模式三:資產抵押/質押

企業提供房產、有價證券、其他資產等抵押或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抵質押品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

模式四:企業新申請授信額度,並使用跨境貸

企業根據銀行信貸產品,按照常規信貸標准向銀行申請額度,授信額度下來後,使用跨境貸方式操作。

2.2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特殊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股東直開擔保函模式

A企業為上海工行某大型企業,上海工行額度充足,上海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上海A企業在上海工行申請開立保函,保函受益人為香港工銀亞洲,香港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股東A公司銀行授信額度,為融資租賃B公司開立保函。融資租賃母公司實力雄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模式二:租賃公司股東直接開保函模式

B企業為前海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股東是境內外較有實力的公司A,可以為B公司提供有效擔保。基於此擔保,前海工行為B企業核定授信額度。B公司在額度內向工銀亞洲開立保函。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前海融資租賃B公司自己銀行授信額度,股東A只是為其提供有效擔保。說到底,有個強有力的股東還是很有用處的。

模式三:背對背保函模式

A企業為境內某大型股份企業,在工行的額度已使用完畢,但他行額度充足,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A公司在他行申請開立銀行履約保函給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據此對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境外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模式四:承租人擔保模式

承租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工行前海分行據此向境外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香港銀行發放貸款,用於前海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前海工行為貸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該模式是融資租賃企業最喜歡用的模式,因為主要佔用是承租人的授信額度。

3、業務流程

1)境內結算銀行為借款企業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用於存放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

2)貸款資金入賬前,借款企業應先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及人行備案表。

3)貸款資金使用前,借款企業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采購合同或發票)。

4)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5)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按規定對跨境人民幣貸款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9. 中國保監會1 4文件詳文

9月6日,備受市場關注的人身險新規正式出台,保監會官網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表示:堅持「保險姓保」,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對包括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在內的新型保險產品強化監管。
而如何強化監管?會否一刀切?如之前傳言所說引「6000億元」萬能險退市?《通知》明確政策將平穩實施,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2017年4月1日前應當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對文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堅持「保險姓保」,提升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和長期儲蓄類業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1、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
我們在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該風險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較高水平。此次,我們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2、下調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
根據市場利率下行情況,將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防範利差損風險,同時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產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
3、對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提出比例要求
繼續保持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的管控,同時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在公司業務結構中的佔比提出了明確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
4、進一步完善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納入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范范圍,要求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對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進行單獨評估,防止保險公司通過投資連結保險、保單貸款、附加險等方式規避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5、完善產品設計有關監管要求
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堅持上述產品的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屬性。要求保險公司合理確定各項產品費用收取,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產品不接受審批和備案。
6、強化總精算師責任
明確總精算師的履職要求和報告義務,進一步強化總精算師的責任,對於履職不到位的總精算師給予取消資格等嚴厲處罰,切實發揮總精算師在公司產品精算管理中的關鍵作用。
新規出台,明年開門紅後,行業保費與投資規模或下降
新規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規模限制與結算利率下降的影響,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明年將顯著下降。
而監管層預期的影響是,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定價利率和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產品激進定價和高結算利率行為將受到顯著遏制,業務結構將逐步優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下一步,保監會還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監管力度,嚴守風險底線。「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要求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10.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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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44號文是否涵蓋1年期的境外融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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