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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債務培訓班通知

發布時間:2022-05-02 11:24:40

⑴ 投資者如何償還融資債務

你好,一、通常情況下償還融資債務的方式有下列兩種:
1.通過在證券交易所賣出證專券的方式將賣出證券所屬得的價款用來償還融資款項和利息。
2.直接還款。也就是指投資者將與融資數量加應計利息相等的現金存入信用資金賬戶之後,通過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申報融資還款指令,從而償還融資款項與利息。
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投資者將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賣出所得的資金,必須先用來償還融資欠款。
二、償還融券債務的方式有下列兩種:
1.買券還券
可以通過申報「買券還券」指令,買進和融券相同品種的證券,之後再在結算的時候償還融券證券。這種方式有一個條件,也就是投資者買券還券的申報數量必須小於融券餘量+100股(份)。
2.直接還券
這種方式是指投資者將與融券相同品種的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向信用證券賬戶轉入,或直接用信用證券賬戶買入與融券同品種的證券後,通過向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申報直接還券指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會根據指令把有關證券從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並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⑶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什麼時間發的

近日,國務院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函〔2016〕88號)。同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一、問:出台《預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麼?答: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應急政策儲備,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以可控方式和節奏主動釋放風險,重點提高財政、金融等方面風險防控能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構建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實施限額管理,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限額,依法設置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將政府債務全部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政府債務游離於預算之外的局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督促高風險地區切實化解風險;發行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到期債務償還壓力,減輕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擔保融資行為等,既發揮了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又有利於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風險總體可控。但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需要引起重視。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預演算法相關規定,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預案》的出台將有力推動此項工作開展。二、問:出台《預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則是什麼?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預案》明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分級負責。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二是及時應對。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三是依法處置。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三、問:《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答:《預案》和《指南》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准確研判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系統性安排,充分考慮各方合法權益,明確風險防控底線,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嚴格風險事件責任追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一是依法明確適用范圍。依據預演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界定《預案》和《指南》的適用范圍:納入限額管理的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尚未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存量政府債務;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二是建立分級響應機制。按照風險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將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大)四個等級。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Ⅰ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地方政府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三是實施分類應急處置。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分類提出債務違約處置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分擔債務風險。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風險事件發生後,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嚴格依法追責,增強地方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領導幹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四、問:《預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財政重整包括哪些內容?答:財政重整是指高風險地區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實施債務高風險地區財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預案》規定了財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資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危機解除後再行恢復。二是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三是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四是申請省級救助。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於: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等。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後,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五是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後,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上級政府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六是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五、問:《預案》中提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處置,請問如何處置?答:《預案》依據預演算法、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二是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新預演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舉債只能採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為此《預案》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處置進行了明確。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即,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償債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依法實現債權人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債務。具體包括:——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四是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對新預演算法實施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上述第三類情況中的存量擔保債務依法處理。另外,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專門制定了《指南》,進一步區分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信託、BT等不同類型,分門別類明確具體處置措施,作為《預案》配套文件印發實施。六、問:《預案》中為什麼要提出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范圍、響應機制和程序是什麼?答: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關全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關於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的規定,《預案》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響應機制、責任追究程序進行了明確。一是違法違規責任范圍。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違反國發〔2014〕43號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二是追究機制響應。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當地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三是責任追究程序。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省級政府審定的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七、問:貫徹落實《預案》應當把握的主線是什麼?答:一是堅持法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涉及債權和債務關系。要充分認識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與一般管理事務的差異性,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堅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應對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保護好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二是樹立風險意識。要主動適應和引領新常態,把防風險擺在各項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預案》要求,加強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准確研判可能出現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其原因,對症下葯,綜合施策,力爭把各類風險化解在源頭,防止風險加劇或轉化,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強責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總體國家安全。要堅持守土有責,妥善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債務風險的關系,處理好金融創新和國家安全的關系,把職責范圍內可能引發的風險防控好,不能把防風險的責任推給上面、留給後面或轉嫁他人。四是強化大局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與金融、政府部門與社會主體、當前地方經濟增長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等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層,堅持從全局視角、整體思路出發研究制定各項政策,維護國家持久安全穩定。

⑷ 機構:央行釋放重磅利好,樓市因城施策降首付、降利率都在路上!

中華網財經4月19日訊:央行官網4月18日消息,人民銀行、外匯局出台23條舉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下稱通知)。

《通知》指出,從支持受困主體紓困、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促進外貿出口發展三個方面,提出加強金融服務、加大支持實體經濟力度的23條政策舉措。

其中,《通知》強調,要抓好抓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政策落地。支持地方政府適度超前開展基礎設施投資,依法合規保障融資平台公司合理融資需求。因城施策,合理確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貸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引導平台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普惠金融業務,最大化惠企利民。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提高新發放企業貸款中民營企業貸款佔比。

對此,中指研究院陳文靜表示,首先,因城施策是當前政策主線,多地有望繼續下調首付比例和房貸利率

從2022年以來,房地產市場延續低溫態勢,供求兩端均弱,購房者置業信心尚未實質修復,市場成交規模降幅明顯,房企投資意願不足。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今年以來,中央多次強調「滿足購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各地積極落實「因城施策」穩市場、穩預期

據中指監測,截至目前,今年全國已有超70城出台房地產政策百餘條,主要涉及放鬆限購政策、降低首付比例、發放購房補貼、取消限售、為房企提供資金支持等方面。其中鄭州、蘭州、重慶、溫州、南寧、菏澤、佛山、贛州等城市優化調整限貸政策,部分城市下調個人商業貸款首套或二套首付比例;另有多個城市下調房貸利率,4月14日,央行鄒瀾司長回答記者提問時曾指出,「3月份以來,由於市場需求減弱,全國已經有一百多個城市的銀行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經營情況,自主下調了房貸利率,平均幅度在20個到60個基點不等。」

此次《通知》明確提出「因城施策實施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轄區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貸款利率要求,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預計接下來將有更多城市下調商貸首付比例和房貸利率,優化「認房認貸」標准,多數城市的首套房貸利率有望降至基準線4.6%,二套降至5.2%,通過降利率實現降低購房者置業成本,釋放購房需求,對房地產行業產生實質性利好。

另外,近期多地疫情反復,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響,《通知》提出「靈活採取合理延後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遲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予以支持」,該措施是對居民的實質性紓困,有利於穩定當前市場預期。

其次,金融機構區分項目風險與企業集團風險,不搞「一刀切」,有利於優質項目得到合理資金支持。

根據中指監測,截至2022年3月31日,房企待償債券余額共計26452.2億元;一年內到期的債券合計6888.7億元,其中信用債余額3305.7億元,海外債余額3583.0億元,房企仍處償債高峰期。根據最新數據,2022年1-3月,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位資金3.8萬億元,同比下降19.6%,為歷史最大降幅,其中國內貸款降幅超20%,企業資金壓力不減。

《通知》明確提出「金融機構要區分項目風險與企業集團風險,加大對優質項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去年以來,在部分房企風險顯性化後,金融機構出現了應激反應,「避險」情緒上升,企業主體一旦出現違約情況,所有項目融資都會受到影響,誤傷了房企部分優質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流動性風險。此次特別提出「金融機構要區分項目風險與企業集團風險」,有利於部分出險企業的優質項目得到合理資金支持。

一般而言,優質的地產項目多分布在一二線和強三線等熱點城市,債務結構清晰合理且具有良好的回款能力,此類項目未來資金支持力度或將加大,從而帶動企業資金面得到改善。

再是、並購債融資加快推進,加速出險企業出清。

根據中指監測,今年以來,已有多家房企發行並購債,直接融資超100億元,發行主體以國央企為主。同時,多家房企與銀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獲得並購融資貸款額度。此外,多家銀行及資管公司以發行並購債的方式募集資金。

本次《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點房地產企業風險處置項目並購金融服務,穩妥有序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加大並購債券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提供兼並收購財務顧問服務。」未來加大並購債融資支持力度,有利於加快債務違約的房企風險出清。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業調整階段,房企對收並購整體持審慎態度,目前房企並購債資金也多用於合作項目。當下,房企對「自身安全」要求較高,對於標的物選擇及出手時機更加謹慎。

近期利好政策頻出,從15日全面「降准」到18日央行強調「因城施策」實施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樓市信貸環境和調控政策有望加快改善,尤其是降首付、降利率、優化二套房認定標准等將有效激發住房需求釋放。從行業發展來看,購房需求並未消失,但短期需求端觀望情緒較重,預計隨著政策逐漸落地,購房者預期和置業信心有望逐漸企穩,而市場恢復節奏仍有賴於疫情的有效防控和各地政策的執行力度。

下為《通知》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部署及全國保障物流暢通和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會議要求,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支持受困主體紓困、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促進外貿出口發展三個方面,提出加強金融服務、加大支持實體經濟力度的23條政策舉措。

《通知》指出,要發揮貨幣政策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行業、企業、人群等金融支持。中國人民銀行將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金融機構擴大貸款投放、向實體經濟合理讓利。適時增加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將原用於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的4000億元再貸款額度繼續滾動使用,促進金融資源向受疫情影響企業、行業、地區傾斜。保障留抵退稅資金及時准確直達,促進市場主體盡早享受到政策紅利。對於受困人群,金融機構要靈活採取合理延後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遲還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

《通知》強調,要抓好抓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政策落地。用好用足支農再貸款再貼現、碳減排支持工具,優化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全力保障糧食、能源穩定供應。設立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支持普惠養老機構融資。用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豐富新市民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地方政府適度超前開展基礎設施投資,依法合規保障融資平台公司合理融資需求。因城施策,合理確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貸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引導平台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普惠金融業務,最大化惠企利民。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提高新發放企業貸款中民營企業貸款佔比。

為落實好全國保障物流暢通和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會議精神,《通知》要求,發揮好民航應急貸款作用,加快科技創新再貸款落地,建立信貸、債券融資對接機制,支持貨運物流暢通和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循環。金融機構要主動跟進和有效滿足運輸物流企業、貨車司機的融資需求,對暫時償還貸款困難的,合理給予貸款展期和續貸安排。對貨車司機、計程車司機、網店店主等靈活就業主體,比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加大經營性貸款支持。

《通知》明確,將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開展更高水平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和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允許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使用。提高企業跨境人民幣使用效率,完善企業匯率避險管理服務。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業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手續費。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

今年以來,人民銀行加大流動性投放力度,為支持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加速落地,人民銀行靠前發力加快向中央財政上繳結存利潤,截至4月中旬已上繳6000億元,主要用於留抵退稅和向地方政府轉移支付,相當於投放基礎貨幣6000億元,和全面降准0.25個百分點基本相當。4月15日,人民銀行宣布全面降准0.25個百分點,將再投放長期資金約5300億元。從全年看,人民銀行將總計上繳11000多億元結存利潤,繳款進度靠前發力,視退稅需要及時撥付,與其他貨幣政策操作相互配合,有力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今年以來人民銀行引導市場利率下行0.1-0.15個百分點,帶動一季度企業貸款利率同比下降0.21個百分點至4.4%,為有統計以來的記錄低點。加大再貸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兩項減碳工具,加快1000億再貸款投放交通物流領域,創設2000億元科技創新再貸款和400億元普惠養老再貸款,預計帶動金融機構貸款投放多增1萬億元。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與相關部門、地方黨政和金融機構並肩奮進,扎實推動各項政策精準落地,及早釋放政策紅利,全力以赴支持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完)

附件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文),提出貨幣信貸、金融服務等30項措施,為疫情防控和實體經濟恢復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當前,受疫情和國內外因素疊加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加大。為進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揮貨幣政策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行業、企業、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引導金融機構擴大貸款投放,增強信貸總量增長的穩定性。充分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改革效能,促進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推動金融機構向實體經濟合理讓利。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受到疫情實質影響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存款准備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政策,適時增加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文化旅遊等接觸型服務業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行業的支持力度。

加強與商務、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政銀企對接活動,幫助銀行提升客戶獲取、風險評價和管控能力,針對企業特點開發動產抵質押和信用貸款產品。

(三)加大對小微企業等受困市場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發揮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鼓勵金融機構穩定普惠小微貸款存量,擴大增量。將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計劃並入支農支小再貸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於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的4000億元再貸款額度繼續滾動使用,必要時可再進一步增加,引導金融機構提升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比重。

金融機構要推廣主動授信、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更好滿足小微企業用款需求。要細化實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不良容忍度、盡職免責、績效考核等要求,優化信貸資源配置,強化金融科技賦能,加快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要按市場化原則,通過提供中長期貸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續貸支持等方式,積極支持受困企業抵禦疫情影響,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要積極主動對接徵信平台有關的金融、政務、公用事業、商務等不同領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提高融資效率。

(四)提高對重點地區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務質效。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水平。

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及時優化信貸政策,區分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區分受疫情影響的短期還款能力和中長期還款能力,對其存續個人住房等貸款,靈活採取合理延後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遲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予以支持。對計程車司機、網店店主、貨車司機等靈活就業主體,金融機構可比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加大對其經營性貸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場服務。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進一步優化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提供多種服務渠道,調整部分業務開展方式,強化服務保障。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綠色通道」,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發債企業,簡化業務流程,適度放寬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礎金融服務暢通。加強現金管理,確保現金供應和現金安全衛生。確保支付清算通暢運行,按需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限額,延長大額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加大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力度。

金融機構在必要時要採取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要切實保障公眾徵信相關權益,繼續落實好受疫情影響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的有關規定。暢通金融消費者線上咨詢、投訴處理通道。

要建立財政-稅務-國庫-銀行協同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保障疫情防控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各級國庫要落實好助企紓困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暢通退稅資金撥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稅資金及時、准確、安全直達市場主體,促進市場主體盡早享受到政策紅利。

二、發揮金融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政策落地

(七)全力做好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產銷的金融保障。用好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工具,適時增加再貸款額度,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涉農主體的支持力度。圍繞春耕備耕、糧食流通收儲加工等全產業鏈,制定差異化信貸支持措施。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及時保障中央儲備糧信貸資金供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糧食市場化收購,主動對接收購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大豆、油料等重要農產品生產、購銷、加工等環節信貸投放力度,加強對種源等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應的金融服務。優化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合理滿足煤炭安全生產建設、發電企業購買煤炭、煤炭儲備等領域需求,保障電力煤炭等能源穩定供應。抓實碳減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對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及周邊煤電改造升級的支持力度,在確保能源供應安全的同時,支持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

(九)加大對物流航運循環暢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主動跟進和有效滿足運輸企業融資需求。對承擔疫情防控和應急運輸任務較重的運輸物流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優化信貸審批流程,提供靈活便捷金融服務。對於因疫情影響償還貸款暫時困難的運輸物流企業和貨車司機,支持金融機構科學合理給予貸款展期和續貸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應急貸款等工具,多措並舉加大對航空公司和機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強化產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金融支持。設立科技創新再貸款,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貸款提供再貸款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科技開發和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貸、債券融資對接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快速響應產業鏈核心及配套企業融資需求。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發揮供應鏈票據等金融工具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作用,支持供應鏈企業融資。

(十一)加大對有效投資等金融支持力度。開發性、政策性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加大對重點投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重大項目,加大對水利、交通、管網、市政基礎設施等領域惠民生、補短板項目和第五代移動通信(5G)、工業互聯網、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推動新開工項目盡快開工,實現實物工作量。要合理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支持地方政府適度超前開展基礎設施投資。要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按市場化原則保障融資平台公司合理融資需求,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或停貸,保障在建項目順利實施。做好民間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機構對信貸增長緩慢的省(區)新增貸款佔比要穩中有升。

(十二)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在貸款、債券融資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視同仁。鼓勵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合作關系,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充分滿足民營經濟合理金融需求,進一步提高新發放企業貸款中民營企業貸款佔比。

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或信用保證基金,重點為首貸、轉貸、續貸等提供增信服務。完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領域金融服務。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實施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轄區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貸款利率要求,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機構要區分項目風險與企業集團風險,加大對優質項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點房地產企業風險處置項目並購金融服務,穩妥有序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加大並購債券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提供兼並收購財務顧問服務。

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基礎上,適度加大流動性貸款等支持力度,滿足建築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建築企業融資連續穩定。

(十四)引導平台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普惠金融業務。在推動平台企業網路金融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基礎上,發揮平台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作用。支持平台企業運用互聯網技術,優化場景化線上融資產品,向平台商戶和消費者提供非接觸式金融服務。鼓勵平台企業充分發揮獲客、數據、風控和技術優勢,加大對「三農」、小微領域的首貸、信用貸支持力度。引導平台企業穩步降低利息和收費水平,為受疫情影響的貸款客戶提供延期還本付息服務,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業規范開展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賦能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

(十五)加強對重點消費領域和新市民群體的金融服務。設立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對符合條件的普惠養老貸款提供再貸款支持,加大對普惠養老機構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規范發展消費信貸產品和服務,加大對醫療健康、養老托育、文化旅遊、新型消費、綠色消費、縣域農村消費等領域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豐富汽車等大宗消費金融產品,滿足合理消費資金需求。

金融機構要用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圍繞新市民創業形態、收入特點、資金需求,豐富信貸產品供給,降低新市民融資成本,激發新市民創業就業活力。積極創新針對新市民消費、職業技能培訓、子女教育、健康保險、養老保障、住房等領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升基礎金融服務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優化外匯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促進外貿出口平穩發展

(十六)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將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穩步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鼓勵銀行將更多優質中小企業納入便利化政策范疇。進一步拓寬結算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

(十七)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進一步便利企業借用外債,支持非金融企業的多筆外債共用一個外債賬戶。支持企業以線上方式申請外債登記。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債等資本項目外匯登記業務。

允許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使用,企業原則上應以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企業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收匯且無外匯資金用於償還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貿易金融產品,提升貿易融資的服務水平,為企業進出口貿易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業匯率風險管理服務。金融機構要及時響應外貿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匯率避險需求,支持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結算,優化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和服務,降低企業避險保值成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強化政銀企合作,探索完善匯率避險成本分攤機制,擴大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匯率避險業務的擔保,提升企業應對匯率波動能力。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業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手續費。

(十九)優化跨境業務辦理流程和服務。進一步提升跨境業務數字化水平,銀行可通過審核電子單證等在線化、無紙化方式,提供跨境結算服務。銀行應提高企業經常項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勵銀行豐富人民幣投融資產品,便利企業在對外經貿活動和國際合作領域中使用人民幣。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增信保障作用,引導保險機構做好對中小微外貿企業的金融服務,進一步提高保險理賠效率。深化政保銀企四方合作,通過跨境金融服務平台「出口信保保單融資」應用場景,提供更豐富的跨境貿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驗服務,精準服務外貿企業,擴大保單融資規模。

(二十一)提升投資者跨境投融資便利度。推動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統一準入標准,簡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資金管理。優化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熊貓債)資金管理,熊貓債發行主體境內關聯企業可按實需原則借用相關熊貓債資金。進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辦理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登記業務。

四、加強黨的領導,提升政策長期可持續性和政策宣傳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人民銀行、外匯局系統各單位和各金融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將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務。

(二十三)強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續性。金融機構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盤考慮利潤、撥備和核銷等因素,獨立審貸、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持續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範道德風險,加強對資金流向、風險情況監測,確保企業合規合理使用資金。人民銀行、外匯局系統各單位要解決政策落地的痛點難點,主動呼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合理訴求,完善政策落地長效機制。要通過媒體、網路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政策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⑸ 債務融資將有什麼具體要求

債務融資有下列約束:公司的債務融資決議需要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的內容和程序都要合法,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對外融資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經有關機關核准;以及要避免因融資可能給公司的投資能力、經營管理方面帶來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⑹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⑺ 什麼是融資性債務

沒有融資性債務的說法,只有債務性融資。債務性融資是融資者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向出資者融資的行為。債務性融資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夠帶來杠桿收益,但是提高企業的負債率。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第四項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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