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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配套融資25

發布時間:2022-05-03 16:07:08

⑴ 關於重組配套融資是否超過25%比例的兩個問題

樓上正解~ 配套融資額度是總盤子的25%~ 一般都會在25%以下吧,超過25%就相當於重新走一遍IPO了吧,那樣做借殼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了呢~ 個人不太了解有沒有超過25%的案例,希望有高手補充哈~

⑵ 政府產業基金能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嘛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需要遵守以下細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 2011年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只要是流程合規。定增基金是可以可以投他的參股公司的。這也是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的一種方式。

⑶ 什麼是「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上市公司版重大權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並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from:MBA智庫網路

⑷ 財政部: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准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准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並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⑸ 監管部門禁止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監管部門禁止借復殼上市配套制融資意思就是禁止利用借殼上市增發股份方式融資。
附註:
1.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2.借殼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把資產注入一家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

⑹ 地方銀行因銀保監發15號文在業務發展中和化債工作中存在的影響和困難及建議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5號文」重點解讀 —

⑺ 借殼上市能否配套融資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時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7)禁止配套融資25擴展閱讀:

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注意問題:

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並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

在論證配套融資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3、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⑻ 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配套融資的適用范圍: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8)禁止配套融資25擴展閱讀:

配套融資的要求:

1、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項目自身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量作為資金償還的保證。

3、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4、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項目,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

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項目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但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

工程項目的主辦人或主辦單位一般都專門為該項目的籌資而成立一家新的項目公司由貸款人把資金直接貸給工程項目公司,而不是貸給項目的主辦人,在這種情況下,償還貸款的義務是由該工程項目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承辦人來承擔。

貸款人的貸款將從該工程項目建設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償還,因此,貸款人所看重的是該工程項目的經濟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項目的成敗對貸款人能否收回其貸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而項目成敗的關鍵是項目公司在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中要有準確完備的信息來源和渠道,要對市場進行周密的細致的調研分析和有效的組織實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識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要有預見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採取的相應對策,這些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

在國際上一些大型的投資項目,通常都由一家專業的財務顧問公司擔任其項目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公司做為資本市場中介於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憑借其對市場的了解以及專門的財務分析人才優勢,可以為項目制定嚴格的,科學的,技術的財務計劃以及形成最小的資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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