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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債權轉讓融資

發布時間:2022-05-04 06:54:22

1. 互聯網+典當行的新模式有什麼優點

互聯網+典當行的新模式有以下優點:
1、拓寬營銷渠道

典當行的營銷渠道較為狹窄,近些年來,我們會看到,身邊出現了許多諸如財富、貸款之類的廣告,但很少能看到典當類的廣告,當然,這與典當行業特質是有關系的。
現代典當行雖經過近30年的發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們對典當的認識已經悄悄的發生變化,但對於廣大公眾,以部分影視作品所展現的典當形象依然深入人心,難以改觀,這也使得典當行在進行營銷推廣時面臨著巨大的障礙。通常情況下,受眾在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引導下,很難
2、增強協同效應,改變過去單打獨斗的局面
通過互聯網的連接,讓廣業務范圍相近、業務模式接近的典當行,能有效的組成合作聯盟,在同一領域進行業務的深度合作。
3、拓寬業務渠道,輔助業務開展
互聯網平台的開放性,能有效拓寬傳統典當業務拓展的局限性,一方面,促進典當行業務渠道的拓寬,另一方面,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促進業務管理模式的提升。
4、利用大數據提升風控的科學性
作為類金融行業,風險控制是典當行業永恆的話題。但典當行業風險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大多基於對當物的控制,但在當前經濟環境,當物的處置面臨著訴訟時間長、執行難度大、拍賣沒買家的多重難題。
這要求典當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改變過去單純以當物為核心的風控理念,應更多的關注和重視當戶的信用、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典當行業目前未能接入人行徵信系統,但利用互聯網,可以藉助第三方大數據,充分了解當戶的信用記錄,以提升風險控制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5、通過P2W解決典當行融資難題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不得向銀行以外的任何機構或個人融資,而銀監會下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防範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嚴禁向典當行提供授信,徹底關上典當行融資的大門。
目前,通過與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合作,典當行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形勢,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增加自身資金供給。
6、拓寬絕當品處置渠道
典當行的絕當品處置,過去主要通過拍賣形勢,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有一些典當行通過自建網上商城、與電商平台合作等模式,將絕當品的處置搬到網上,藉助互聯網平台的優勢,進行絕當品處置。

2. 典當融資的法律問題

(一)典當行的立法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夠完善
典當行發展初期沒有進行行業立法,各部門職責不明確,監管不力。1996年,人民銀行發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以人民銀行為主,公安、工商為輔的監管體制。但由於出台倉促,《暫行辦法》與典當行業的發展還有不少不相適應的問題。2001年,典當行監管職責移交國家經貿委,後者制定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前者相比「辦法」有了新的突破:減少了審批環節;降低了注冊資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擴大了經營范圍,明確規定可以經營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可以從銀行貸款,允許負債經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等。
一、是由於沒有制定完整嚴格的擔保法規,加之民間傳統上也是質典不分,從而導致概念模糊不清。「辦法」把典當定性為臨時性質的質押貸款,將質押貸款與典當等同,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因為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它與質押貸款本來就有同等功能。而將其定位為質押貸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疊和浪費,又扭曲了典當的固有價值,將用益物權與價值物權混同。
二、是由於缺乏一些相關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致使有些「辦法」規定的業務成為空中樓閣,沒有得到很好的具體實施。比如根據國家對於辦理房地產抵押的程序規定,房屋抵押權轉讓必須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手續,而國家建設部沒有明確規定可向典當行提供此項服務。而且「房產典當」死當後,房管部門只辦理房產的買賣、繼承和贈予的過戶手續,典當關系不能據以移轉房產所有權。「車輛」的典當也是如此。車管所只辦理車輛買賣、贈與與調撥關系的過戶手續,使典當關系因無法律規定而無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經貿委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外,還要由公安機關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審批,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統一的典當行財會制度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監管部門難於掌握典當行的真實情況。這會影響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另外,典當行業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缺乏與《典當行管理辦法》配套的相關政策性規定,難以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實現共同執法。
五、是典當業協會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在美國全國有典當行業聯合會,各州、地區有典當行業協會對典當活動自我約束。目前我國現有的全國性的典當協會僅為舊貨協會下面的二級協會,其權威性和會員參與程度均有限,沒有真正起到聯合、規范、協調全國典當行業的作用。地方性典當協會雖然成立了一些,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對典當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時由於典當行業協會力量不足,本應由典當協會承擔的職能卻由政府部門承擔了。
六、是中央與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盡管2001年下半年國家經貿委出台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允許房地產典當,可日益增長的房地產抵押業務在許多省市中卻沒有有效開展。如《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房地產典當,加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2月才正式廢止了《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使房地產典當這一業務一直沒有得以開展。
(二)市場准入過嚴
「辦法」對典當行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監管部門還有意限制典當行的數量和規模。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而且在其設立條件中規定的符合國家對典當行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的要求,這一條件無法量化,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僅憑管理機構的主觀意志,它覺得符合就符合,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准,也為腐敗埋下了隱患。
而典當質押業務在西方發達國家和港台地區的國民經濟中均占相當比重,該行當甚至成為某些從事轉口貿易的「袖珍國家」的支柱產業。此外,在改革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中,採用典當方式盤活生產存量,使企業實物資產流動起來,減少「無形」流失亦有明顯效果。由此可見,典當業這種便利市場主體融資興業的第三產業門類,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當行開辦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蘭、馮玉軍:《典當業的法律思考》,載《發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當行作為一種主要以自有資金為貸款來源,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風險較其他金融機構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護存款人利益問題。因此其市場准入條件不必過嚴,但要加強對其經營活動的監管。
(三)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問題
「辦法」增加了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經營范圍有所擴大,但仍十分謹慎。
對於金融機構來講,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經營范圍越窄,其獲利機會也越小。典當行如今發展不起來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經營范圍過窄,獲利機會減少,使廣大投資者提不起興趣,也使典當行本身無法發展、壯大起來。像在美國和加拿大,其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非常廣、綜合性很強,「典當行不僅經營典當業務,還做一些商品零售業務,包括舊貨出售和賣新商品,一家典當行可擁有多個許可證」,因為「多種經營可以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其盈利點有利於典當行經營穩定,也更加便民」(謝麗:《外國典當考察報告》,載《中國經貿導刊》2003年第3期。)。
(四)關於業務規則的規定有漏洞,不夠詳盡
而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法律上對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如費率、貸款期限、絕當物處理和典當行接收盜竊財產的處置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當關系主體資格未做明確規定。不僅對典當行,尤其是對出典人的年齡及行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當無效和典當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隱患。
二是典當期限太短。一般規定其典當期限為六個月。實際上限制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僅為短期貸款,是不是可以適當延長呢?也可考慮由典當雙方自行決定。
三是沒有「找貼」與「別賣」的相關規定。雖然「辦法」規定當物估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實際上多由典當行自行確定。由於用戶一般急需資金,低典價也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企業要求「找貼」,也就是要回典價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但典當行卻以合同未規定不允。有的企業在當期內想轉讓當物所有權即「別賣」,得款以贖當,典當行也百般阻撓。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卻受到典當行的青睞。而且,典押人又缺資金,所以典物在典當期間賣給典當行的情況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慮建立典當物的公估找貼和別賣制度以解決此類問題。
四是死當物的處理方法不當。如果按營業質的法律特徵來講,死當物應當歸典當行所有。但「辦法」規定三萬元以上的當物僅能獲得拍賣當物中的貸款本息,剩餘部分仍退還當戶。這個規定使其喪失了營業質的性質,類同於一般的質押貸款,也使典當行的獲利機會更小,影響其積極性。既不同於傳統的典當,也與實踐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對三萬元以上的死當物一律公開拍賣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許多典當行與拍賣行聯系不便,而且現階段有關公開拍賣的規定也亟待完善。這不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於死當物不能及時處理使資金受到占壓。
五是對典當物滅失的風險責任規定的不合理。「辦法」規定: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這樣加大了借款人的責任,而減輕了典當行的責任。因為典當物在典當行手中,典當行的責任應大於借款人的責任,這樣才能使典當行更注意其保管義務。而且「辦法」規定了要為當物購買保險,如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典當企業的利益就能夠得到補償。
六是對典當價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急需資金,相對典當行來講屬於弱者,典當行往往乘機故意狠狠的壓低價格。「蟲吃鼠咬,光板沒毛,破棉襖一件」的現象依然會發生,故現行辦法規定當物價格由當事人自由協商,雖然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但卻有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比如房產這種高價值物品,當價過低的話,當事人萬一不能按期贖當,肯定引發糾紛,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無家可歸。
(五)法律責任規定得太輕
如果說對典當行的事前監管過嚴的話,那麼對其事後監管卻是軟弱乏力的。對其違規經營的罰款最高限額才三萬元,有些違法責任僅僅能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這相對於其放高利貸等違規經營所獲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懾力。

3.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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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典當行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並說出理由!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
第五章業務經營規則
第四十條規定:
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5. 典當產品融資資金具備什麼條件

典當融資的程序:
1、審當。當戶必須提供當品合法有效的歸屬證件和身份證明證件進行審核建檔;
2、驗當。即核對當物的發票、單據,進行估值;
3、收當。簽訂當票、典當協議書後,扣除綜合費後支付當金;
4、贖當。當戶在當票到期後需憑當票到典當行辦理贖當手續;
5、續當。當票到期後若當戶暫時不歸還當金,需憑當票至典當行辦理續當手續。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6. 怎樣以典當融資的方式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7. 典當融資的自身特點

典當融資的自身特點
典當行業作為特殊的金融機構,典當融資區別於其他金融借貸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其在經營中的體現出來的本質特徵是:
1. 融資性
典當是一種融資手段,它是以借貸為基礎,以質押為條件,將當物轉移到典
佔有,從而換取當金,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2.短期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期限往往較短,一般不超過半年。
3.便捷性
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典當手續辦理靈活、簡單。
4.費用高
典當借貸的費率較高。
5.盈利性
典當行作為典當的經營主體,盈利必然是它所追求的目標。
我國的典當行分支機構很小,規模小,店鋪化的特徵明顯,承受風險的能力較弱。大大削弱了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因此從整合方面又豐富了金融理財工具。從做大做強典當業出發.就要實行連鎖經營的模式。一方面,充分發揮規模效應。剛氐成本。便利顧客,從而增強競爭力;另一方面,有利於形成品牌效應,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擴大社會知名度,同時也有利於消除人們對整個典當行業根深蒂固的偏見。譬如國內知名的華聯典當在借鑒美國連鎖典當模式的經驗上,結合自身特點。全力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連鎖典當行模式。

8. 典當行可否將其債權讓與一般債權人

這個問題存在爭議
觀點一:典當行可以將典當債權轉讓給普通受讓人,但普通受讓人不能再收取綜合費用等專屬於典當行之權利。
觀點二:普通受讓人變相獲得特許經營從業者才能獲得的權利和利益的,應屬無效。
典當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依據典當合同所產生的特定債權應專屬於經審批特許從事典當業務的法人。基於典當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概括移轉給一般債權人,突破了特許經營范圍之限制,使一般債權人獲得特許經營從業者的利益。故該債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9.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典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擔保,但是典當行要是像銀行融資貸款是可以的,典當行的法人股東也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做為擔保。

10. 典當行融資需要注意什麼

通過典當行融資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弄清楚都有哪些東西可以拿去典當。通常變現能力強、價格相對趨於穩定或呈上升趨勢的物品才適合典當。比如房產、汽車、翡翠玉器、奢侈品、手錶甚至一些高檔電子數碼產品,都具備典當的價值,但是不同的物品對應不同的市場價值,在典當之前,需要考慮好典當物品和自己需要的資金的差價,提前做好估算和心理准備。
二是要對當金有一個較明確的估算。一般典當行開出的當金可以達到典當物品市場流通價值的50%至80%,具體當金要根據典當物品的性質和當期、風險等條件進行評估。需要注意的是,當金越多,息費就越貴,所以在滿足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當金要的越少越好。盲目追求高價當金不僅沒有必要,還會付出高額的息費。
三是要注意典當時限。目前典當行的融資周期從一周到半年不等,時間越長息費相對會越高,所以典當時間不宜過長,對中小企業來說以三個月為最佳,如果後期還有資金周轉的需要,可以在當期屆滿內進行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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