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融建+施工總承包模式主要用於哪些建設
1、由於一般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後,業主才進行施工總承包的招標,因此,開工日期不可能太早,建設周期會較長。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
了其在建設周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上的應用。
2、施工總承包,是指建築工程發包方將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建築法》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貳』 投融資加施工總承包收益在哪裡
摘要 1、BO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叄』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肆』 國家規定不允許帶資承包是什麼意思
我想讓LZ了解清楚一點,可能文字有點多,這些都是專業詞彙,沒辦法哈。 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此通知出台後,引起了較為強烈的反應和影響。憑借與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數百億元財富和數千億訂單、去年迅速躥升「胡潤富豪榜」亞軍的太平洋建設集團掌門人嚴介和,更是成為爭議的焦點。
這一《通知》是否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中,BT建設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對此
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投資項目室主任馬小丁認為——
○ 馬小丁
日前,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聯合下發了《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此通知出台後,引起了較為強烈的反應和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模式認識上的混亂,進而產生對投資體制改革的疑惑和誤解。因此,正確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義、認清帶資承包與BT建設模式之間的差異,是有必要的。
須明確三個定義和概念
《通知》中,有幾個定義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確的理解。
首先,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根據此定義,帶資承包者是建築業企業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資者或項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即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採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即實施市場化或者准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
明確了這三個定義和概念後,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聯合發文制止的帶資承包行為,針對的是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順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之間的關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范圍和領域。根據政府和社會不同的職能、項目的不同屬性,項目的投資資金分別來自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彼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義和概念中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隸屬於由政府承擔的、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內項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以及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項目等。而採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設的項目,則屬於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項目,與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有本質上的差別。
帶資承包易引發投資失控
《通知》嚴令禁止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出現帶資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此禁令的意義和作用在於:
防止宏觀投資失控,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規模。根據政府和社會(市場)的合理分工,不同屬性的項目分別由政府和社會資金承擔投資,二者共同形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構成。如果帶資承包方式在大范圍內出現,則會造成投資規模的失控,導致宏觀調控的困難加大。
規范和治理建築市場,防止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中的三個基本制度,建築市場的規范依靠的是嚴格執行相關的制度和規章,在合理的游戲規則下確保各個投資主體的合法利益。帶資承包的建設方式,以帶資承包作為先決條件進入建築市場,違背了市場公平的原則,導致不公平競爭,同時破壞了建築市場的游戲規則,也損害了其它守法企業的權益。
防止政府行為失控和腐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帶資承包方式源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需求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發達地區政府行為不規范,追求所謂的「政績」也好,急於加快發展也好,總是存在強烈的投資擴張沖動,在財政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資行為也就不可避免。而熱衷於帶資承包的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採取不正當手段來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在此情況下,暗箱操作無法避免,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另外,政府行為的失控,還體現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現了某種利益交換,相關部門很難正常履行政府對社會、企業、工程項目的管理職能。
防止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帶資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資金供應的不穩定性,而且該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足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現象。按照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項目法人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才能進行項目建設。在政府投資項目帶資承包方式中,建築業企業為政府墊付項目建設資金,然後由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逐年贖回,表面上不存在問題,即政府在當期使用了墊資企業的資金,而用預期的財政收入作為贖回的保證。但如前所述,以帶資承包作為條件獲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本身就是不規范的行為,通常不會嚴格遵守相關的建設程序和規則,同時政府的盲目沖動也隱含著資金供應不足的風險。因此,在帶資承包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資金供應鏈的斷裂,輕則項目建設無法繼續,重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務院重點清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對採用帶資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還有一個嚴重的隱患,就是寅吃卯糧,後續的發展將無以為繼,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現大的波動和社會動盪。在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擔其債務的償還,以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將打亂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軌跡,從而給整個國家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政府投資項目還能否選擇BT建設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中,BT建設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確的是,《通知》主要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採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未排除BT建設模式的使用。同時,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均受該《通知》的約束——採用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不適用該《通知》。而且,從其實質來說,BT建設方式屬於BOT方式的一個變種,是對BOT(建設-經營-移交)的一個變換,意指項目管理公司(項目法人)承接投資者委託的項目,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與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經營的環節,僅僅包括建設、移交兩個部分。
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入,進一步放開社會資金進入的領域,已經是各級政府的共識,以期充分調動社會資金的積極性,在投資建設領域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當前的政策鼓勵和允許採用多種投融資模式、多種建設方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經營。BT建設方式在政策上是許可的,如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因此,對帶資承包方式的禁止,並不意味著BT建設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章、法律法規的、已經異化的「BT」模式,如某個企業近年來以「收購」或「託管」國有企業為捆綁條件的「BT」方式承攬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行為。對於遵循建設程序、按照相關制度和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招投標公平合法地獲得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建設方式,在當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勵和支持的。
帶資承包方式與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別在於帶資承包的主體不是項目法人,僅僅是建築業企業。按照現行的建設管理規定,任何一個項目的建設,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有一個合法的項目法人來承擔項目建設的責任,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擔負項目策劃、規劃、設計、建設等環節的任務,同時還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履行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項目獲得建設許可後,建築施工企業、設備供應商和工程監理機構的選擇,都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來確定。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而言,由於使用資金的財政性特徵,都必須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才能開始建設,項目法人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的要求更加嚴格,以防止出現各種問題——這是由政府投資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決定的。而帶資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於它破壞了正常的建設程序,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伍』 請問投資加施工總承包的單位主要工作是什麼
1.投資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圖完成後,業主就可以單獨或與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共同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投標報價和合同價以施工圖為依據。在進行對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時,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而不確示意圖定工程造價,這可能成為業主控制總投資的風險。多數情況下,由業主方與分包人直接簽約,這樣有可能增加業主方的風險。
2.進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於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在進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招標也可以提前,這樣就有利於提前開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3.質量控制方面
對分包人的質量控制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進行。分包工程任務符合質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則,對質量控制有利。各分包之間的關系可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這樣就可以減輕業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況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標、合同談判以及簽約工作均由業主方負責,業主方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較大。對於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總包管理單位支付或由業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於施工總包管理單位對分包人的管理。
5.組織與協調方面
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對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組織協調,這樣就大大減輕業主方的工作。這是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發點。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的名稱:Managing Contractor 簡稱MC意思為管理型承包):是指業主方委託一個施工單位或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包管理單位,業主方另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擔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參加該部分工程的投標,通過競爭取得施工任務。
『陸』 施工總承包管理方 融資
這個問題只要您是工程的參與者,是正規工程,就可以對工程進行融資,融資的時候賦有一定的責任,風險,義務,要與各投資商,業主共同承擔風險,一般有總承包合同經過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申請,是可以進行項目貸款的。網上資料不多,具體的也不太了解,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柒』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
1、產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
2、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
3、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4、TOT融資:TOT是移交—經營—移交,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將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來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5、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7)投融資帶動施工總承包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內涵:
1、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
2、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ZF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減輕ZF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捌』 請問德州十三局是什麼單位
德州十三局隸屬於山東省德州市的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該公司始建於1962年,為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是一家以水利水電建設和國際工程承包業務為主的國有大型一級建築施工企業。
主營業務:
公司具有水利水電、市政公用、公路、房屋建築、機電安裝等多項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以及鐵路、電力、礦山、土石方、鋼結構、地基與基礎工程等多項總承包二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通過了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公司的經營領域包括建築工程承包及工程勘測設計、工業產品製造及機電安裝、房地產開發經營、投融資、物流等方面。截至2013年末,公司注冊資本金9.13億元,總資產超過75億元,年營業收入81億元,員工總數5500餘人。
(8)投融資帶動施工總承包擴展閱讀:
德州十三局發展榮譽史
公司成立46年來,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遍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目前,正在參與南水北調、京滬高速鐵路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所參建的安徽臨淮港洪水控制工程榮獲國家建築工程最高獎--魯班獎,承建的廣西南寧-吳圩機場高速公路、山東濟南經一路綜合改造工程榮獲全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獎。
公司從1987年開始涉足國際工程,近十年來,國外施工領域不斷拓展,營業額和盈利水平占企業比重越來越大,特別是近兩年國際業務份額實現跨越式增長。
企業年營業收入1998年2.5億元,國外佔20 %;發展到2005年17.2億元,國外佔47%;到2007年企業營業收入增至28.62億元,國外約佔70 %。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中,國際業務營業收入排名第一。
目前已初步形成東非、西南非、北非、中東、中亞、南亞六個區域性市場,在十五個國家擁有在建工程項目40餘個。正在實施的安哥拉、肯亞和坦尚尼亞的公路、市政、房建及水利項目群,合同額均超過1億美元。
卡達路賽場地項目、後續的基礎設施工程以及新承攬的利比亞房建項目,合同額均突破4億美元。
公司多次被評為省部級「文明單位」和「四好」領導班子,先後榮獲 「全國優秀施工企業」、 「全國優秀水利企業」、「全國公路建設優秀企業」、「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施工企業」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等稱號。
『玖』 建設項目投融資與承包模式概述
建設工程領域5種融資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別混淆!-工保網
PPP模式
模式內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ZF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ZF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ZF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ZF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ZF部門,轉由ZF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ZF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ZF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ZF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ZF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ZF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ZF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ZF的約束,ZF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發展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ZF的批准以後,私人向ZF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ZF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參與主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ZF、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ZF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ZF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ZF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BOT項目公司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實施過程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ZF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ZF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ZF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ZF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ZF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風險分析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ZF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風險管理
應對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ZF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ZF發展計劃確定,則ZF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ZF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ZF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ZF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案例分析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之後,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等。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ZF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ZF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
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ZF。
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拾』 國有投資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是否需要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這三項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
火標網小編整理相關法律規定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