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案件梳理
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譚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26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吳律師。
委託代理人:羅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生。
委託代理人:李生。
上訴人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以下簡稱「中房公司」)、譚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1月22日中房公司與珠江信託公司簽訂了編號為96年珠(抵)字第81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珠江信託公司向中房公司發放抵押貸款95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貸款利率為9.24‰,期限一年,第一期貸款500萬元,期限從1996年11月29日至1997年11月29日,第二期貸款450萬元,期限從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10日,如遇特殊原因,以實際貸款日為准。若中房公司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珠江信託公司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珠江信託公司按銀行規定加收50%的利息等。同日,雙方另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96年珠(抵)字第81號主合同的履行,中房公司以其位於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的廣州交易廣場(又名中房大廈)1001房(第10層01房)、6006房、7008-7015房(共計1341.257平方米)房產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抵押財產作價1884萬元,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等。以上《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經過廣東省公證處進行公證。1996年12月6日,中房公司將其提供抵押的房產辦理了抵押備案手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分別出具了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註明抵押權人為珠江信託公司,抵押房產為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中房大廈第10層01房、7008-7015房,抵押期限為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上述合同簽訂後,珠江信託公司於1996年12月10日一次性向中房公司發放了貸款950萬元。1997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作出穗銀復(1997)236號文件,批復同意珠江信託公司改建為廣州珠江實業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珠江財務公司),2004年12月29日,珠江財務公司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更名為南方電網財務公司。1998年9月10日,因中房公司未能如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珠江財務公司就上述債權和抵押權的實現向廣東省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並於1998年9月14日持廣東省公證處出具的(98)粵公證經字第28276號《強制執行公證書》向廣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後該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在該案執行期間,珠江財務公司與珠江投資公司及其他相關主體於2004年12月17日簽訂一份《回購協議》,珠江財務公司將其對中房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債權及相應的抵押權全部轉讓予珠江投資公司。2007年8月1日,珠江投資公司與更名後的珠江財務公司即南方電網財務公司在廣東省公證處的公證下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中房公司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以上債權轉讓事宜,中房公司於次日收取了該郵件。中房公司為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於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的廣州交易廣場10樓01房、7樓7008房-7015房,均系中房公司於1996年6月7日向廣州中僑地產有限公司(下稱中僑公司)購買的房產,雙方訂立了編號為市管契字第94015402號、94015409號《房地產預售契約》,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對上述兩份合同進行了監證。1999年4月23日中僑公司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一份文件,證明:中房公司是上述房產的業主,房款已交齊,沒有辦理抵押、按揭,該樓盤未辦理確權手續,同意轉讓給譚生,請交易所協助辦理轉名有關手續。1999年6月14日,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作出兩份《廣州市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記錄》(編號:預契字第94015402號、第94015409號),載明:中房公司是轉讓人,譚生是受讓人,房產已交付使用。譚生已經取得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粵房地權證穗字》第0140115975號、第0140115984號、第0140116061號、第0140115976號。珠江財務公司於2003年10月8日以中房公司為被告譚生為第三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判決中房公司與譚生轉讓房產行為無效,將房產按7662000元的價值抵償給珠江財務公司。2004年2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駁回了珠江財務公司的訴訟請求。珠江財務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駁回珠江財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該判決書認定:本案系珠江財務公司請求確認中房公司轉讓抵押物給譚生的行為無效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主要圍繞珠江財務公司提出的確認中房公司轉讓抵押物給譚生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盡管抵押人中房公司未將轉讓抵押物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珠江財務公司或將抵押情況告知受讓人譚生,但譚生作為受讓人不僅向轉讓人中房公司支付了對價,而且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因此,中房公司與譚生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至於珠江財務公司提出的其享有與中房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問題,可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該判決另變更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珠江投資公司於2007年9月13日以中房公司為被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受理後依職權追加南方電網財務公司、譚生為第三人,並作出如下判決:一、確認南方電網財務公司原對中房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的債權及對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權已依法轉讓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二、駁回珠江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譚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珠江投資公司的抵押權能否對抗抵押物買受人譚生的相關權利問題,不屬該案審理的范圍,當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一審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論述「抵押權人對轉讓後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權」,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應予以糾正,除此以外,其他部分及判決主文均正確,應當予以維持。遂於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珠江投資公司向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追加譚生為被執行人,該院於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珠江投資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推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兩份生效民事判決書主文內容的主要事實為由,駁回珠江投資公司要求追加譚生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珠江投資公司遂向原審法院起訴。其起訴請求:1、確認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穗押備字第6951及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層1001房及7層7008-7015房的抵押權可以繼續行使,可以對抗中房公司向譚生轉讓以上抵押物後譚生的相關權利,有權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中房公司欠付珠江投資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2、依法判決由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和譚生承擔圍繞該案發生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備案證明》能否起到抵押登記的公示作用,根據我國擔保法及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房地產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該案中,中房公司將其向中僑公司購買的房產廣州市解放北路和東風路交匯路口中房大廈第10層01房、7008-7015房抵押給珠江信託公司,由於簽訂抵押合同時上述房屋尚未領取產權證,故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只能取得抵押備案證明,從譚生就上述房產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並領取相關產權證的這一買賣房屋事實,可證明《抵押備案證明》並不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根本不能起到物權登記公示作用,因此該案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抵押物已經登記;同時由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的判決書中均認定了譚生與中房公司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抵押物未經登記的,因轉讓有效,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也無追及權。因此珠江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珠江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珠江投資公司負擔。
判後,珠江投資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遂向本院提起稱,一、支持珠江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所需全部事實及法律判斷皆有法院判決確認。1、滿足抵押權繼續行使法定條件的「抵押物已經登記」及「抵押物轉讓未通知抵押權人」的事實,業經法院生效判決清楚確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對抵押合同簽訂後備案登記的事實確認於其第13頁第二自然段。具體為:「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於1996年11月22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之後,已於同年12月6日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物備案手續」及,該判決第14頁確認了「抵押人中房廣州公司未將轉讓抵押物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事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維持了「確認電網財務公司(由珠江投資公司更名)原對中國房地產開發廣州公司的貸款本金余額720萬元及其逾期還款利息的債權及對穗押備字第6951、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項下記載的抵押物廣州交易廣場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權人已依法轉讓予原告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享有」的一審判決,即確認了該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該抵押權。2、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可以對抗譚生受讓抵押物後的相關權利的法律判斷。首先,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有效且在合法存續期間的法律判斷,在前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確認抵押合同有效。該判決第13頁第二自然段中確認:「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於1996年11月22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之後,已於同年12月6日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物備案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珠江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應依法確認為有效」。第二、珠江投資公司享有的抵押權依法可以對抗抵押物受讓人譚生受讓抵押物後的相關權利,除非其代替中房廣州公司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判斷,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中已有確認,即:「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被告(即中房廣州公司)是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亦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將上述抵押權轉讓予本案被告譚生,雖其轉讓行為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仍可行使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即抵押權人對轉讓後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權,除非受讓人替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該抵押權消滅。」(第11頁第12行-第13頁)。該份判決的以上判斷當然具有完全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只是上訴審法院認為「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能否對抗抵押物買受人的問題」「超出了案件審理范圍」,而非否定判斷本身的正確與合法性。二、原審判決否定抵押物已經登記的事實及法律判斷錯誤。1、抵押備案不是抵押登記的判斷錯誤。依據辦理該案抵押備案時當時有效的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其第六條規定「依法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可以設定抵押」。其第二十五條規定:「抵押當事人必須於抵押合同公證之日起三十天(港澳台地區或境外訂立的抵押合同則在見證或認證之日起六十天)內,持抵押合同、有關批准文件及以下文件向市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一)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二)以房屋作抵押的,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土地使用證;(三)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申報備案,房屋竣工後,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補辦登記。對證件、手續齊備的,市房地局應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登記,並將他項權利證件發給抵押權人。」 珠江投資公司以為,一審法院「本院認為」部分認為「本案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抵押物已經登記」的認定顯屬錯誤。因為,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取得抵押備案證明,與以房屋所有權抵押取得抵押登記手續,同屬「抵押登記」,不存在實質區別。2、抵押備案即抵押登記,抵押物轉讓行為有效的判斷,皆已被生效判決確認,一審法院選擇性失明失聰;抵押權,登記(取得備案證明)即對抗,無可爭議。故此,珠江投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珠江投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譚生辯稱,一、業已生效的廣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汕尾市中院的判決(裁定)並不支持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恰恰相反,法院判決確定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不受珠江投資公司所謂抵押權的追及,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第三人,「珠江投資公司請求判決中房廣州公司與本案第三人譚生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或者予以撤銷並將該轉讓的涉訴房產抵償給珠江公司,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予以駁回。本案第三人的抗辯依法成立,應予支持。」【(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第11—12頁】(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判決也認為,「譚生作為受讓人不僅向轉讓人中房廣州公司支付了對價,而且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廣州房地產交易所經審查後同意中房廣州公司將房產轉讓給譚生並為其辦理了預售房地產轉讓監證手續。因此,中房廣州公司與譚生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至於珠江投資公司提出的其享有與中房廣州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問題,可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另循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5號判決書第14—15頁】。2.廣州中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關於抵押物追及權的論述,明顯不能成立,已經被廣東省高院(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書所明確糾正,珠江投資公司以(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關於抵押物追及權的論述為根據提出其上訴請求,是對(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l21號民事判決書的曲解,荒唐無理。3.廣東省汕尾市中級法院(201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也明確指出,「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推翻廣東高院兩份生效民事判決中主文內容的主要事實」,對珠江投資公司在該執行程序中的請求予以駁回,同時確認譚生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2Ol0)汕中法民二執加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第11一l2頁】。二、《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0)第二十五條規定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備案並不是房屋抵押登記,珠江投資公司主張其對涉訴房產的抵押備案就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似是而非,不能成立,不足採信。《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0)第二十五條規定,「(三)以預售(購)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申報備案,房屋竣工後,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補辦登記」,這一規定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必須在備案的同時,在房屋竣工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補辦登記,因此,這一規定本身就表明預售(購)房屋抵押備案並不是房屋抵押登記。因此,珠江投資公司抵押備案即抵押登記的說法不能成立。同時,更關鍵的是,根據當時有效的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抵押期限,換言之,抵押期限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中,抵押備案證明明確載明,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抵押雙方沒有繼續到登記機關辦理任何手續,這一事實的法律表述就是,該預售(購)房屋並沒有辦理合法的抵押登記。三、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抵押權合法登記的唯一表現形式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珠江投資公司所提供的過期「抵押備案證明」未能起到向社會公示抵押權設立的作用,當然不能認定為合法的登記形式。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根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之規定,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之規定可以明確: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的方法就是依法登記,即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之規定,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並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抵押權合法登記的唯一表現形式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是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就是判斷某一不動產是否有效設立抵押權的唯一標志。換言之,登記就是「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只有這樣,才能起到公示和公信的實際效果。該案的一個基本的法律事實就是,初始債權人珠江信託投資公司與中房廣州公司在抵押期限屆滿後並沒有繼續到登記機關辦理任何抵押物備案或登記手續,其所謂的抵押權並沒有記載於廣州市房管局的登記簿上,根據物權法第14條、16條第1款之規定,這一事實的法律後果就是珠江投資公司所謂的抵押權並沒有依法登記,其所提供的一紙過期的「抵押備案證明」不能認定為是合法的登記形式。四、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之規定,珠江投資公司過期的「抵押備案證明」也不能認定為是合法有效的登記。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只能作出如下理解:即該規定只能在擔保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抵押期限屆滿,雙方並沒有續登記,沒有向社會公示,交易第三人因相信登記部門之登記並據此進行了交易行為,則不能認定該抵押權存續,否則即違背了物權法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則和保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立法目的。再退一步說,即便珠江投資公司依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1款主張抵押權存續,但卻無權主張該抵押權能夠對抗作為善意取得人的譚生的合法所有權,而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中房廣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之規定,「抵押權存續」與「抵押物已經登記」存在根本區別,根據該條之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區分為兩種情形並產生不同法律後果,即:情形一,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情形二,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能認定「抵押權存續」就是「抵押物已經登記」,因為「抵押權存續」包括了「抵押物已經登記」和「抵押物未經登記」兩種情形,並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結合該案事實,不能得出珠江投資公司之所謂抵押已經登記的結論,更不能產生其所謂的對抗譚生的法律效力。五、譚生的受讓行為完全符合《物權法》第106條所規定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譚生在對珠江投資公司所謂的抵押情況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並支付了合理價格且依法定程序,即經過房管部門審查無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合法受讓穗押備字第6951號、6952號《抵押備案證明》涉案房產,並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完全符合《物權法》第106條所規定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上述涉案房產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取得了涉訴房產的所有權,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護。綜上,珠江投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中房公司沒有到庭,亦沒有陳述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外,本院向廣州市土地與房屋管理局查詢了涉案抵押物抵押、過戶等歷史情況,在電子檔案中並未見兩涉案抵押物在20世紀90年代被查封的情況,並且該局的房地產登記簿查冊表亦未顯示該房產曾於20世紀90年代被查封。因該涉案抵押物於2010年才正式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前的檔案未移交其掃描,工作人員最終確定答復該涉案房產並沒有被查封的記錄。
本院認為,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涉案《抵押備案證明》的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該抵押的設定時間在前述司法解釋出台之前,而譚生於1999年6月受讓涉案抵押物,且已有生效判決認定譚生受讓行為合法有效,譚生作為涉訴房產的善意取得人,珠江投資公司所主張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譚生的所有權。上訴人珠江投資公司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廣州珠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㈡ 老人買了四川信託兌付不了怎麼辦
信託產品到期不能兌付,受託人將根據合同的約定條款,以及合同約定的增信措施,來採取相關的法律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一般來說,合同涉及的抵押物、質押物等都能覆蓋信託貸款金額,只是法律程序走起來期限長且復雜。
四川信託的情況非常不容樂觀
3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股份」等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強制措施類二審行政判決書」,該案被北京金融法院列為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同時也是全國首個信託領域因限制股東權利引起的行政案件。此次公開判決書的信息量巨大,其中披露出來的信息,讓業內震驚不已!
就算四川信託自身,也已經是四面楚歌。據企查查消息,四川信託有限公司涉司法案件907起,有被執行人記錄17條,被執行總金額106942.09萬元;有裁判文書記錄686條,案件總金額為70433.31萬元,企業作為被告的文書佔比27.72%,涉案案由為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執行的案件最多;有行政處罰記錄4條,罰款總金額為3755萬元。
這樣一家負面纏身的信託公司,目前來看尚不知該如何破局。兩年了,沒有明確的重組方,甚至連公開尋覓戰投的報道都沒有。
情況不容樂觀,戰斗還要繼續!
㈢ 委託貸款與信用貸款的聯系與區別
委託貸款與信用貸款的聯系
1,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2,信用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兩者的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委託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託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託機構的貸款,委託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託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用吸收的信託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徵,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託貸款是金融信託機構受單位的委託代為運用委託資金,委託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託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國家對委託貸款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託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託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託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託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㈣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託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並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只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如果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於造成的貸款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協議可採取兩種形式:一種為三方直接簽訂協議,另一種為受託人與委託人、借款人分別簽訂協議,但兩份協議的委託內容一致。構成委託貸款的,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委託借款合同成立與否的依據,法院不能僅憑金融機構開具存單否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借款關系,但如果存單等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憑證開具的,對這種擔保的性質如無其他相反證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信託貸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委託人將款項存入受託人處,委託人只提出一般投資要求,不指定具體對象,由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自選確定放貸對象。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㈤ 有人統計過信託公司歷史違約事件嗎
2021年2月,有違約記錄的非標資產風險產品有51個,包括信託計劃、私募基金、債券計劃、基金賬戶等,涉及30名產品經理。在非標爆發性增長中,信託產品違約較多,佔比較高,這與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有關。保監會以電話、視頻等形式召開2021年信託監管年會,要求行業在2021年繼續開展“兩壓一減”:縮小信託渠道業務規模、縮小非法融資業務規模、縮小金融同業渠道業務規模,加大風險處置力度。2017年以來,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疊加的信貸資格分層加大了信託違約風險。風險管理是信託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時代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等高風險機構出現危機後,市場對信託業真實的風險狀況憂心忡忡。
2020年2月4日,中國司法文書網公布一審判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交通銀行國際信託公司與小營農牧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湖北省作出判決,小營農牧業向交銀國際信託支付轉讓價款本金6億元和約定返還款3141.37萬元,並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罰款1.36億元。目前,交銀國信·小鷹農業產業並購基金單一基金信託計劃違約金額為7.67億元。過去,雛鷹農牧業的“養豬第一股”曾經十分繁榮。但2016年後,雛鷹農牧業業績大幅下滑,公司債務持續增加。2019年10月,小營農牧業正式退市。
㈥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機械公司的經理,在與某鋁廠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到該廠內參觀。當李某正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嚴重傷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若干元。李某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按照李某的傷殘情況給予了賠償。某鋁廠賠償後,認為引發這次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向某租賃公司通過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租來的設備中的一部分。於是,某鋁廠以租賃物有瑕疵並造成嚴重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由車間內一高壓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氣閥系某鋁廠從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來的設備的組成部分,該租賃物是某鋁廠自己選擇並確定出賣人的;
(3)高壓氣閥松動並非租賃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問:法院變明事實後應如何處理此案?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採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徵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後在五年的租賃期滿後,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徵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後,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
1.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後,根據承租方的選擇,以出租方的名義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方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並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生產廠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貨人。所以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交足租金後,無線電廣只需付象徵性價格即可取得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案例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審原告訴稱,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在北京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1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根據購買合同在北京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方,紡織公司為承租方,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方;租金幣種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買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資公司為購買及向紡織公司交付租賃物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買合同中租賃物總價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除有權收回租賃物外,紡織公司須按遲延支付期間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個月浮動貸款利率120%、按復利方式計算支付遲延罰息;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承諾對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各承擔50%的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起訴的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原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紹興市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該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費用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商業銀行開業時,越城銀行已自動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訴越城銀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縱觀中信公司起訴時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沒有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件,租賃物件所有權從回租購買合同發票看應屬浙江寶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越公司)而非紡織公司,故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僅有資金而無物件,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行為,是出租人為爭得較高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紡織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權並非歸屬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越城銀行並不知悉實情,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是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故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進行履行,也與擔保單位無涉,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
原審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應紡織公司的要求,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貨物,合同貨物總價格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於合同生效後90日內將合同貨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由紡織公司全部轉讓給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貨款匯付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又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了租賃物件、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件交付、違反合同處理、擔保等內容。其中擔保條款為:如果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越城銀行、財務公司負有50%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當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購買為人寶越公司的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物件收據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將合同貨物款1658700美元電匯至寶越公司。此後,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納入紹興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浙江省分行,同意紹興市合作銀行開業,包括越城銀行在內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分行批准,紹興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越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所有權人。中信公司主張紡織公司系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人,但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
原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寶越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既享有所有權也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二、《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三、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擔保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各方當事人除對合同貨物所有權的情況存在爭議外,對於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中信公司補充提交了紡織公司的章程和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用以主張紡織公司對合同貨物享有所有權和管領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五條確定:寶越公司為紡織公司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投入,以九三年年度報表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二級核算制,對成員企業的存留資金,紡織公司可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配。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記載紡織公司的實收資本中包括寶越公司的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越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征免稅證明,貨物的征免稅證明顯示,該批貨物系免稅進口,受海關監管,且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物件收據時,合同貨物還未報關。另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還簽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紡織公司在並未實際佔有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亦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收取的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項予以充抵。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所涉標的物並非紡織公司的財產,且系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批轉並補繳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按約定只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原審法院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對於合同無效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有過錯亦無不當。紡織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與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1.本案糾紛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出賣方與承租方為同一主體,出租人在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給付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受海關監管,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該回租購買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3.本案中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當事人僅進行了資金往來,該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合同的無效,中信公司及紡織公司負有過錯。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越城銀行在簽訂了擔保合同之後喪失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由商業銀行繼續承受。
5.本案的擔保方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並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義務。
具體到本案,供貨人與承租人均為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將其名下的貨物賣給中信公司,獲得一筆融通資金,然後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已賣出的貨物,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當事人採用這種方式融通資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無禁止,便視為許可。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卻在於,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導致了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沒有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沒有實際出現也不可能出現在當事人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失去了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因此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兩個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擔保方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認定其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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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1.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訴中國輕工業原村料總公司信託貨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2.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市市北區第一支行訴青島華悅物資發展公司、青島海爾空調總公司、青島海爾集團總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3.廈門國際銀行訴晉江厚泰鞋業有限公司、晉江曉升服裝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4.北京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訴韓俄式大酒樓有限公司、華北電力成套設備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5.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訴廣州國信物業發展公司、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6.甘肅省農墾總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支行借款合同保證糾紛上訴案
7.成都量具刃股份有限公司有中國銀行四川分行、四川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8.天津市商業銀行塘沽支行訴天津市沽化肥廠等借款合同案
9.中國工商銀行洛陽分行營業部訴洛陽百貨總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10.廣東白藤湖公司、昆明雲華公司、昆明阿詩瑪公司和和香港華致公司、澳門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11.哈爾濱製革廠與交通銀行哈爾濱分行道外支行、哈爾濱節能電器廠借款合同糾紛案
12.中國建設銀行無錫分行訴無錫中亞華發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13.中國工商銀行永安市支行訴永安針織廠及以其資產分立的九個企業共同承擔借款合同還款義務糾紛案
14.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西寧市行城西區辦事處訴祿誠購房專項貨款合同利息結算方法約定不明糾紛案
15.福建省華僑企業物資公司訴永安市坑邊水泥廠等名為補償貿易合同實為借貨合同糾紛案
16.杭州市百貨批發公司百貨批發部訴諸暨絲襪廠等購銷、借款合同糾紛案
17.內蒙古儲備物資管理訴內蒙古金屬材料總公司等實物有償借貨逾期不還糾紛案
18.華鑫工貿公司訴惠新海峽商行等名為聯營實為借貨合同糾紛案
19.南寧開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營業部訴南寧市郊進口汽車維修中心委託貨款合同還貨案
20.農行通州市支行金沙辦事處為應付檢查貨款劃賬沖抵第三人貨款後訴名義借款人通州市外資企業物資公司還貨案
21.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工行訴新星公司款償還到期借款要求提前償還全部借款產由保證人開發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
22.新藝工程部訴德立公司返還借款並由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具虛假驗資證明賠償責任案
23.趙瑞庭訴可保順返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糾紛案
24.梁學江訴李新返還借款糾紛案
25.聶新民訴張桂蘭償還其夫生前借款案
……
第二部分 適用法律
法律·法規·規章
司法解釋
請示答復
地方規范性文件
司法政策
㈧ 民法案例
我可以給你,你需要那類的,說一下,合同糾紛,勞動糾紛或是其他類別。下面是目錄,你選擇一下:
1. 香港錦程投資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心血管疾病醫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貿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8.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 陳全、皮治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昌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5.3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 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4.21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4. 棗庄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柴里煤礦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青島保稅區華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4.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聯營合同糾紛
5. 趙子文與潘日陽財產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3.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6. 湖北午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澳諾(中國)制葯有限公司、王軍社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3.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
7. 北京網路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青島鵬飛國際航空旅遊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3.20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8.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訴申東蘭生產、銷售假葯,趙玉俠等銷售假葯案
審結日期:2010.02.08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生產、銷售假葯罪
9. 蔡紅輝訴金才來信用卡糾紛案
審結日期:2010.01.06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信用卡糾紛
10.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11. 沈陽銀勝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12. 北京公達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祥和三峽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3. 山東聚豐網路有限公司與韓國MGAME公司、天津風雲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 成都鵬偉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政府、永修縣鄱陽湖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礦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19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采礦權糾紛
15.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6.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銷清算組申請確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違法案
審結日期:2009.11.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錯誤執行賠償
17.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1.20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保險合同糾紛
18. 蘭州神駿物流有限公司與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1.2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東出資糾紛
19.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戈擅自發行股票案
審結日期:2009.09.24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20.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龍華服飾禮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9.2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21. 蘇州工業園區新海宜電信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華發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9.14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22. OBE-工廠·翁瑪赫特與鮑姆蓋特納有限公司與浙江康華眼鏡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2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
23. 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台州市中天塑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2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24.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訴成都共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孫顯忠、張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權案
審結日期:2009.08.20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著作權罪
25. 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17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服務合同糾紛
26.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國宏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07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所有權糾紛
27. 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05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28. 無錫市春江花園業主委員會訴上海陸家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物業管理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6.12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9. 邢立強訴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交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26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30. 安徽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北京德法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營銷協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2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合同糾紛
31. 巴菲特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8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32. 楊珺訴東台市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5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3. 李維祥訴李格梅繼承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3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縣)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繼承糾紛
34. 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與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35. 劉保昌與安徽省東泰紡織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36. 山東起重機廠有限公司與山東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37. 中國光大銀行與內蒙包頭華達合資卧具裝飾廠、中國農業銀行包頭市青山區支行、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政府自由路辦事處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債權糾紛
38. 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葯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審結日期:2009.04.07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爭議
39. 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0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居間合同糾紛
40. 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訴馬達慶、青島聖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3.18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41. 浙江和信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金華市大興物資有限公司與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3.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42. 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2.16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43.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貴陽開磷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4. 四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有限公司、艾利(崑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國)有限公司、南海市裡水意利印刷廠、佛山市環市鎮東升汾江印刷廠經營部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9.01.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業秘密糾紛
45. 昆明威恆利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昆明市規劃局、第三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城市規劃
46.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0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7.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0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8.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9. 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萬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50. 楊培康與無錫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51. 上海羅芙仙妮化妝品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
審結日期:2008.12.19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工商
52. 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內蒙古汽車修造廠與內蒙古環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赫連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內蒙古東風汽車銷售技術服務聯合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糾紛
53.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烏魯木齊辦事處與新疆華電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紅雁池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葦湖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0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54. 彭麗靜與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1.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55.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江職務侵佔案
審結日期:2008.11.26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職務侵佔罪
56. 王永勝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1.26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57.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訴馬志松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審結日期:2008.10.30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58. 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訴謝家海等敲詐勒索案
審結日期:2008.10.28 審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敲詐勒索罪
59. 江蘇里下河地區農業科學研究所訴寶應縣天補農資經營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0.27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60. 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與中國文聯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寶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劇院、河北音像人音像製品批銷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0.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著作人身權糾紛
61.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黃春海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審結日期:2008.09.17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62. 國家開發銀行與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沈陽北富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銷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3.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4.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車站支行與三門峽天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天元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5.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桂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銷售偽劣產品、虛報注冊資本案
審結日期:2008.08.28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8.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委託合同糾紛
67. 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7.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信用卡糾紛
68. 雷茨飯店有限公司訴上海黃浦麗池休閑健身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7.22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69. 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訴許贊有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5.30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70. 荷屬安的列斯·東方航運有限公司與中國·澄西船舶修造廠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5.0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船舶買賣(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
71. 中國農業銀行長沙市先鋒支行與湖南金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長沙金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72. 史文培與甘肅皇台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互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互易糾紛
73. 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然自中醫葯科技發展中心一般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74. 瑞華投資控股公司與山東魯祥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嘉祥景韋銅業有限公司、陳中榮、高學敏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75. 翁立克訴上海浦東伊維燃油噴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明設計人報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18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76. 西安奧克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訴上海輝博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上海輝博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反訴西安奧克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0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
77. 義大利費列羅公司與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3.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78.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楊志成盜竊案
審結日期:2008.03.19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盜竊罪
79. 陳偉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3.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證券糾紛
80.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梁克財等搶劫案
審結日期:2008.02.20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搶劫罪
81. 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太平支行與哈爾濱松花江奶牛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1.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2. 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台青年路支行返還扣劃結算資金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83.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昆明辦事處與昆明新人人海鮮酒樓有限責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實酒樓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4. 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85. 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和社會保障
86. 石鴻林訴泰州市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7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87. 王雲飛訴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爭議
88.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山東省濟南醫葯采購供應站、山東省醫葯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醫葯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9. 黃某某訴廣州市白雲區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90. 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0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1.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0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92.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1.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93. 大連渤海建築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1.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4.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劉大力、曹振慶、趙殿永等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轉移贓物案
審結日期:2007.11.01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95. 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9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96. 陝西西嶽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7. 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2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和社會保障
98.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0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99. 浙江省樂清市樂城鎮石馬村村民委員會與浙江順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9.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00. 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惠慶祥、陳創、馮振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惠慶祥挪用資金案
審結日期:2007.09.21 審理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01. 重慶正通葯業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四川華蜀動物葯業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8.3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標
102.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小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抵押合同糾紛
103. 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04.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與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105.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李彬、袁南京、胡海珍、東輝、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綁架案
審結日期:2007.06.19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綁架罪
106.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寧波利百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陳宗緯、王文澤、鄭淳中非法經營案
審結日期:2007.06.14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非法經營罪
107. 中國恆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6.0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108. 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6.06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確認糾紛
109. 峰峰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節能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企業借貸糾紛
110. 淄博萬傑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纖維有限公司、萬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7.05.2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管轄權糾紛
111. 遼寧省海城市甘泉鎮光華制兜廠申請國家賠償確認案
審結日期:2007.05.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賠償
112. 深圳市商業銀行寶安支行與湖南長煉興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廣東金匯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吳忠儀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國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返還資金保證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保證合同糾紛
113. 雷遠城與廈門王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確認糾紛
114. 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15. 陸豐市陸豐典當行與陳衛平、陳淑銘、陸豐市康樂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組、第三人張其心土地抵債合同糾紛案
裝不下了,只能寫9999字。
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86號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
㈩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有委託貸款協議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的請示》(川高法〔1995〕19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省醫學科學院普康生物技術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答復(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號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農行信託公司有協助委託人監管貸款的義務,當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風險並要求採取措施時,農行信託公司不僅沒有採取應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擔保人捷通公司虛假的資產平衡表,因此,農行信託公司對貸款損失應負主要責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聯公司為借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有失審查,對貸款損失亦負有一定責任。雙方當事人具體可按6∶4的比例分別承擔責任,即由農行信託公司承擔60%的責任,普康公司承擔40%的責任。如事實有變化,由該院自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答復(1998年7月6日法明傳[1998]198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7)169號《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委託貸款合同以貸款方(即受託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