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信貸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方式是什麼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當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暫時性不平衡時IMF向會員國提供短期信貸,提供給會員國的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平準基金等政府機構,貸款限於貿易和非貿易的經常性支付,額度與會員國的份額外負擔成正比例。貸款的提供方式採取由會員國用本國貨幣向IMF申請換購外匯的為法,一般稱為購買(purchase),即用本國貨幣購買外匯,或提款,也就是會員國接繳納的份額外負擔提用一定的資金。會員國還款的方式是以外沁或特別提款權購回本國貨幣,貸款無論以什麼貨幣提供,都以SDRs 計值,利息也用特別提款權繳付。
2. 湖大自考如何
31、簡述我國實踐和法律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種類。
答:根據我國的實踐和法律規定,我國的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分為5種:
(1)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合同(僅涉及商標權轉讓的合同除外);
(2)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
(4)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和合作設計合同;
(5)含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進口合同。
32、簡述國際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答:國際許可合同條款,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落實到合同上的文字表示。國際許可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因合同客體的性質和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的不同而有差異。以下是國際許可合同通常應包含的主要條款:
(1)序文
(2)關鍵性詞語定義條款
(3)項目條款
(4)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
(5)技術資料交付和產品考核驗收條款
(6)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條款
(7)關於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條款
(8)保證和索賠條款
(9)保密條款
(10)稅收條款
(11)違約及其補救辦法條款
(12)不可抗力條款
(13)爭議解決條款
(14)法律適用條款
(15)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終止及其他
33、簡述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種類。
答: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1)咨詢合同
(2)承擔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計劃或方案,進行設計、制圖等技術服務項目的合同
(3)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合同
(4)擔任監理技師的合同
(5)技術培訓的合同
34、簡述國際投資法的組成部分。
答: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跨國)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
(1)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對外投資法;
(2)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
(3)國際政府間機構制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4)國際政府間機構或國際民間機構擬訂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建議性文件,它們在現階段並非國際投資法的組成部分,但其中的某些內容可能是未來國際投資法的有關條款的一種「影子」或雛形,日後可能發展成為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35、簡述發展中國家對外國資本徵收的補償標準的規定。
答:關於補償標准,各發展中國家的有關法律或不作規定,或僅泛泛規定為給予「合理的」、「公正、平等的」、「適當的」或「相應的」補償,而沒有具體說明確切的標准及計算方法。
也有一些發展中國家(如馬達加斯加、索馬里、緬甸等)規定應給予相當於「實際價值的」或「市場價值的」補償。
只有個別發展中國家在其外資法典中接受發達國家所主張的「充分、及時、有效」(赫爾准則)的補償標准(如羅馬尼亞)。
36、簡述涉外投資爭端的解決。
答:發展中國家對於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不僅需要實體法規范,同時也需要程序法規范。
(1)由於外國投資在東道國進行,依國際法上公認的屬地管轄權原則,每個國家對發生在本國境內的涉外投資爭議均有管轄權。因此涉外投資爭議原則上應當通過「當地救濟」予以解決,除非東道國法律另有規定。
(2)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在強調當地法院管轄權的同時,也允許將涉外投資爭端提交東道國境外的仲裁機構裁決。
(3)而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還可以依照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的規定,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
37、簡述我國關於對境外投資的法制。
答:在境外投資事業的法制方面,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已初步建立了一定的框架:
(1)原對外經濟貿易部1985年制定了《關於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
(2)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89年和1990年先後頒布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3)國家計委於1991年頒發了《關於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
38、簡述我國申請審批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的條件。
答:申請審批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能通過境外投資企業引進一般渠道難以得到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2)能為國家長期穩定地提供質量符合要求、價格合理、國內需要較長時期進口的原材料和產品;
(3)能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
(4)能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並帶動設備材料出口;
(5)能為當地提供市場需要的產品,並且雙方都可獲得較好經濟效益。
39、簡述我國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程序要點。
答:國內企業申請進行境外投資,須按其投資總額的大小,分級報經國家計委、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或這三個部門下屬相當於省一級的主管機構審批。
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由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合同、章程由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統一核發批准證書;
我國銀行、海關、稅收、工商行政管理、物資供應、許可證發放等有關部門憑批准證書和批準的合營企業合同及其他規定,辦理投資匯出、外匯支付、稅收和進出口規定范圍內貨物的海關手續。
40、簡述我國外匯及境外資產管理。
答:國際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及其他外匯收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境內投資者在最後獲准匯出投資外匯資金時,應按其匯出外匯資金總額的5%向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帳戶繳存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對向境外轉移的國有資產,要嚴格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和管理。
境內投資者來源於境外投資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辦理外匯結存。
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凡無視或違反上述有關管理規定者,應依法追究責任,給予懲罰。
41、簡述我國對境外投資者的鼓勵和保護。
答:為了鼓勵境外投資事業,我國允許主辦有關項目的境內投資者向國家銀行申請優惠貸款;
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所分得的外匯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在其按期調回境內並辦理結匯手續後,允許該境內投資者對其外匯額度,自該境外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以內全額保留自用,不必分成上繳;
5年後,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
資源開發項目的產品,凡納入國家進口計劃的,享受同等關稅待遇和補貼,鼓勵用國產設備、材料作為境外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並免徵出口稅。
42、簡述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答:在戰後新的歷史條件下,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屢屢遭遇戰爭、內亂、沒收、國有化及外匯禁兌、政府違約等種種政治風險。因此,發達國家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只有鼓勵措施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還必須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就應運而生。
1948年,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國會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根據這個法案,美國率先創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發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營出口信貸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組成了「信貸和投資保險機構國際聯盟」。
各資本輸出國的投資保險機構通常承保三種主要的政治風險,分別是:外匯禁兌險、財產徵用險和戰爭內亂險。
43、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對外資徵收和國有化的前提條件。
答:中法協定和美式協定都規定了東道國對外資實行徵收或國有化的前提條件,即:
(1)為了公共目的,
(2)採取以非歧視性方式,
(3)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4)給予補償。
但在補償數額及支付方式方面,兩種協定有著重大區別。
44、簡述戰後世界性投資法製成果的表現。
答:盡管由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一些根本問題上的嚴重沖突,戰後一直未能締結一項全面地規范國際投資行為的世界性公約,或者制訂出一部有約束力的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典,但是,國際社會在建立世界性投資法制方面畢竟還是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制訂了不少建議性、指導性、宣言性或是原則性的文件;
第二,世界各國在某些具體的單項問題上締結了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或協定,如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或「ICSID公約」),1985年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以及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終文件》中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規定。
45、簡述TRIMs的主要內容。
答: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的125個參加方(包括中國)簽署了《烏拉圭回合最終文件》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TRIMs決定」也隨之於1995年生效。該協定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TRIMs決定只適用於貨物貿易,而不適用於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貨物)貿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才適用此項決定。
(2)TRIMs決定禁止締約國採取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和第11條第1款相違背的TRIMs.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是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按TRIMs決定的附件,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的TRIMs具體地說有兩種:一是當地成分要求;二是貿易平衡要求。而關貿總協定第11條第1款則是有關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按TRIMs決定附件,與這一規定不符合的TRIMs有三種,一是貿易平衡要求;二是進口用匯限制;三是國內銷售要求。
(3)關貿總協定的各項例外規定全部適用於TRIMs,發展中國家可按總協定第18條獲得特殊的差別待遇。
(4)各締約國須在TRIMs決定生效後90天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並在2年內(發展中國家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為7年)消除這些TRIMs.
(5)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及作法的透明度。
46、簡述《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
答:根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組建成「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即ICSID.
設立「中心」的主旨,在於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即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程序之外,另設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並不直接承擔調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各種設施和方便;為針對各項具體爭端而分別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國際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條件,便於他們開展工作。
「中心」與世界銀行有密切的聯系,但「中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
「中心」可以受理的爭端限於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
爭端雙方出具將某一項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書面同意文件,是後者有權登記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雙方已經書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轄的爭端,應當受到三項限制:
(1)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聲明,提交「中心」仲裁應視為雙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濟辦法。但東道國可以要求優先用盡當地的各種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手段,作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條件;
(3)對於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爭端,投資者國籍所屬國家不得另外主張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要求,除非東道國不遵守和不履行對此項爭端作出的裁決。
我國於1990年2月9日簽署了《華盛頓公約》,進而在1993年1月7日遞交了批准文件,並通知「中心」:中國僅考慮把由徵收和國有化而產生的有關補償的爭議提交「中心」管轄。
47、簡述《漢城公約》與MIGA體制。
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即「MIGA」,成立於1988年4月。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5個新增成員。和「ICSID」一樣,MIGA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一個世界性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國際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並且進一步加強法律上的保障。簡言之,兩者的業務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應都在於通過「國際立法」,切實保護海外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MIGA作為世界銀行集團的一個成員,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並處理不動產和動產及進行法律訴訟。
對於前來投保的跨國投資者,《MIGA公約》要求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該法人無論是否私有企業,均應在商業基礎上經營。
MIGA的擔保險別也包括「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貨幣匯兌險」。《MIGA公約》還另外增設了一個新險種:「違約險」。
《MIGA公約》規定,MIGA一經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各種權利或索賠權。
MIGA機制不同於任何過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於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的東道國,另一方面,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中國是MIGA的創始會員國。
48、簡述浮動匯率的種類。
答:浮動匯率制是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匯率制度。在外匯市場上,當外匯供應不足時,本幣匯率就上升;反之,本幣匯率就下降,從而形成市場匯率。
按照匯率浮動的方式,又可把匯率分為:
(1)單獨浮動,指一國貨幣不與其他國家貨幣發生固定關系,其匯率根據外匯市場的供求變化單獨浮動;
(2)釘住浮動,指選定一種外國貨幣作為基本貨幣,將本國貨幣釘住基本貨幣,當基本貨幣匯率上下浮動時,本國貨幣的匯率也隨之浮動;
(3)聯合浮動,又稱「蛇形浮動」,指一些國家組成某種形式的經濟集團,在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之間實行固定匯率,規定匯率波動的上下限,有關國家承擔干預義務,共同維持匯率的穩定,而對集團以外的國家則實行共同浮動的辦法。如現在歐盟大部分成員國都加入了聯合浮動。
49、簡述國際貨幣體系。
答:1944年7月,《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簽署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立,標志著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該體系通稱「布雷頓森林體系」,它的基本特徵是確立美圓的國際中心貨幣地位。
1978年,修改原《基金協定》的「牙買加協定」生效,從法律上正式宣告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終結。
現行《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以及金融資助等方面的內容。
50、簡述國際融資協議的共同條款。
答: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無論採用哪一種融資方式,雙方當事人都需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於融資方式、融資環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各種國際融資協議的內容也互有差異,但是它們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標准條款,這些標准條款主要包括:
一、陳述和保證
陳述和保證是指在融資協議簽訂之前或之時,借款人向貸款人說明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事實,並保證所作說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先決條件
從國際融資協議的履行過程來看,貸款人一開始就必須履行提供資金的義務,而借款人償還債務往往需要比較長的時間。由此,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借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貸款人才履行融資的義務。
三、約定事項
約定事項是應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諾在融資期間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些事項主要包括:
(一)消極擔保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還本付息之前,借款人不得在其資產和收入上設定任何抵押權、保證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也不得允許這些擔保物權繼續存在。
(二)平等位次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借款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使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和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三)財務約定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借款人允諾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並遵守約定的某些測定財務狀況的標准。
(四)貸款用途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某種特定的用途,否則,貸款使用不當,可能會導致借款人經營失敗,以致喪失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反對處置資產條款:規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受到威脅。(1、保險;2、不得處置P397)
(六)保持主體同一條款:這一條款的主要內容是:首先,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其經營性質和范圍;其次,禁止借款人與其他公司、企業合並,以免借款人的財產和負債發生重大變化,對貸款人收回貸款產生不利影響。
四、違約事件
(一)實際違約
(二)先期違約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3、抵押品毀損或貶值
4、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債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債權擔保基本上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
(一)信用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姿信向貸款人承作的還款保證,主要採取以下三種形式:
1、保證
2、備用信用證:在這種擔保方式下,擔保人(開證銀行)應借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開出備用信用證,當貸款人向擔保人出示備用信用證和借款人違約證明時,擔保人須按該證的規定支付款項,即由擔保人承擔第一位的付款義務。
3、意願書:通常是一國政府為其下屬機構或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而向貸款人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書面文件。意願書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擔保人通常只具有道義上的約束力。
(二)物權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有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之分,這兩種擔保方式都適用各國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
51、簡述國際定期貸款中貸款貨幣條款的主要形式。
答:國際定期貸款中的貸款貨幣一般都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主要採用以下四種形式:
(1)單一貸款貨幣,即確定一種貨幣作為貸款貨幣;
(2)選擇貸款貨幣,即借款人在提款時可在約定的幾種貨幣中選擇一種貨幣,或在貸款轉期時選擇另一種貨幣;
(3)一攬子貨幣單位,借貸雙方在確定一種貸款貨幣的同時,又選擇特別提款權或歐洲貨幣單位作為該貸款貨幣的定值標准;
(4)多種貸款貨幣,即貸款本身採用多種貨幣,每種貨幣各佔一定的比例。
52、簡述國際債券。
答:債券是持有人有權向發行人定期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的債權憑證。
國際債券是指工商企業、金融機構或政府部門、國際金融組織為籌集資金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發行的債券。
國際債券通常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
外國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發行地國貨幣為面值貨幣的債券,其特點是債券發行人在一個國家,債券面值貨幣和發行市場屬另一個國家;
歐洲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債券面值貨幣以外國家的歐洲債券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其特點是證券發行人屬一個國家,債券在另一個或幾個國家的歐洲債券市場上發行,債券面值貨幣又屬於第三國。
53、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
答:跨國銀行對東道國的經濟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因而,東道國在引進跨國銀行的同時,為了確保本國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民族銀行業的生存和發展,都對跨國銀行實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總的說來,東道國的法律管制比母國的法律管制要更加全面和深入。
54、簡述「巴塞爾委員會」。
答:1975年2月,國際清算銀行發起並成立了一個名為「銀行管制和監督常設委員會」的國際民間組織,又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是目前國際上協調各國銀行管制活動的最主要機構,其目標是加強各國銀行管理當局之間的聯系與接觸;制定廣泛的統一管理規則;改進跨國銀行管理的統計標准。
55、簡述確定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標准。
答:居民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在確定兩者的居民身份方面,各有自己的規定。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在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以及各個國際稅收協定中,都將住所和居所作為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國際上通行下列三項標准:A.法人注冊成立地標准;B.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地標准;C.總機構所在地標准。
56、簡述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的區別。P459
57、簡述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優惠。P471
58、簡述《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不可推卸的義務。
答:《海牙規則》規定了承運人不可推卸的義務有:
(1)使船舶適航的義務。
承運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應當謹慎處理,
a.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
b.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
c.使貨艙、冷藏倉以及該船的其他載貨處適於並能安全地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管貨義務。
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以上兩項義務是強制性規定,提單如有相反的約定,該約定無效。
3. 國際債務融資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銀行貸款和國際債券融資。例如,追償債務、收購不良債務、債權轉股權、債務融資評估、發行金融債券、股票承銷、財務及法律咨詢等。且前述內容需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4. 國際貸款擔保形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四個部分,分別是陳述和保證、先決條件、約定事項、違約事件。國際貸款融資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貸款形式,企業在獲得國際融資後,可以降低資金成本,從而讓企業在未來的市場中更加具有競爭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6. 3.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 )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一、陳述和保證:借款人就融資協議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二、先決條件: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四 違約事件:
1. 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 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 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2. 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 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 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布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 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 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議、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
7. 國際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
國際借貸協議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雖然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與條款因貸款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但仍有相當多的條款是共同具備的。和其他國際經濟合同一樣,國際借貸協議也由三部分組成,即約首、正文和約尾。約首部分一般載明借方與貸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原則和基本依據、簽約目的;簽約時間與地點(有時放在約尾)。約尾主要包括借方與貸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簽字人的簽字;附件的名稱等。正文是國際借貸協議的核心內容,基本條款如下: 該條主要規定貸款償還的方式、提前還款等事項。貸款償還方式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
(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2)自提取貸款之日起分期償還本息。
選用此種方式時,應規定分期償還的次數(通常按年償還)、償還的時間、每次償還的數額、利息的計算等。貸款人比較願意接受分期還款方式,這樣可以減少貸款風險。提前還款是指借款方在還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償還貸款的行為。提前還款在某些情況下對借款人有利而對貸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許提前還款以及提前還款的條件應予明確規定。在項目貸款中,貸款人依賴項目投產後所取得的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項目早期完工,對貸款人更有還款保證,因此,借款人及早完成項目則應及早還款,貸款人對此一般不加以限制。而其他一些貸款則往往規定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即使允許提前還款,也大多規定提前還款額應包括提前還款額的利息,有的還要求借款方對貸款方因提前還款時利率發生變動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陳述與保證條款主要載明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資格、簽約能力、財務及商務狀況、償還能力等所作的聲明和陳述,並對其真實性予以承諾和保證,如借款人違反上述保證,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針對借款人此類違約的不同情況,有權行使下列權利:
(1)將陳述與保證條款作為履行每一筆貸款義務的先決條件。如果借款人陳述與保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貸款方有權中止該筆貸款。
(2)有權解除或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或宣告已發放的貸款到期。
在國際借貸協議中,之所以單方面要求借款人予以陳述和保證,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貸款人權利,減少貸款人的貸款風險。 該條主要規定違約的構成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或守約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不可抗力的認定等,借貸雙方凡是基於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情形,都構成違約。例如,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事項、違反借貸協議的其他條款等等;貸款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貸款、貸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貸款等等。此外,借款人或貸款人還存在著先期違約或預期違約的可能,如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貶值或毀損、借款人對其他債權人連續或多次違約等等;貸款人宣告破產或無提供貸款能力、貸款人資產被徵用等等。凡是在借貸協議簽訂後、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方明確表示或從其行為中充分判斷出其將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均構成先期違約。對於先期違約,守約方有權事先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如中止履行借貸協議。發生違約行為後,守約一方有權根據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嚴重性採取如下措施:
(1)中止借款人提取借款;
(2)取消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貸款立即到期;
(4)要求損害賠償;
(5)要求實際履行;
(6)要求解除全部合同;
(7)持有借款人存款的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時將借款人存款與未償還貸款本息或他賠償予以沖抵;
(8)要求支付違約利息等等。 其他條款主要針對借別稱貸協議的具體情況對協議上述條文中未能規定的事項予以明確,以防遺漏或不完善。
以上是國際借貸協議最基本的條款。在實際業務中,由於每一筆借貸有其不同的特點,借貸當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協議的內容遠比以上條款詳細和復雜。
8. 國際商業貸款中的限制事項條款
我給你的是一個較為具體的 你可以自己壓縮一下提取重點。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發生在不
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因貸款而簽署的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借貸雙方當
事人主要是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范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託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收、擔保等各個部門法,往往牽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當事
人以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問題的國際公約。從國內法來看,
也很少有哪個國家頒布有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關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鴻潤(集團)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鴻潤集團」)簽訂《貸款合同書》,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1 000萬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為180天.還款日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數額為港幣90萬元,利息按每90天計收一次,每次港幣45萬元;手續費一次性計
收1%為港幣10萬元整,發放貨款時收取;延期還款,以未還金額每日計罰千分之
五,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鴻潤集團提供一張港幣1000萬元和一張港幣45萬元
的180天遠期和一張港幣45萬元的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給中成公司作質押。後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人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主合同適用香港法
律,並根據香港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與鴻潤集
團之間的貸款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貸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依約向鴻潤集團發放了借款港
幣1000萬元,但鴻潤集團只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港幣145萬元,其餘借款本息均沒
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償還,因此,鴻潤集團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的內
容確定為年利率25%,各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應予確認。此後,中
成公司與鴻潤集團對利息的減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此,應視為雙方仍按年利
率25%計算利息。
第一節 商務事項條款
一、提取貸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事先通知貸款
人,以便做好調度資金的准備。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書(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書是借款人就具體的某一筆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項而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書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一旦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之內,發出書面的提款通知書,
並且按該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數額和期限,以及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數額應首先經銀行同意,其數額不高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或者
等同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
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於一個月前用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准。
提前償還的數額,須經銀行認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環貸款的提前還款
在貸款終止日之前提前還款數額,可記入可用款項的數額之上。
第二節 稅費事項條款
一、利息
國際商業貸款大都使用浮動利率計息
年利率採用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構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筆貸款的每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或該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費用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借款人需支付與貸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一切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和其他稅費
,承擔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稅費的責任,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開支
三、稅賦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有貸款人預提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如數補足的條款,這是國
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責難。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條款,貸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證其凈收入不低於納稅前的水平。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訂有免稅和包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四、記賬貨幣與支付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償還款項,並將
款項匯入貸款合同附件所規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三節 限制事項條款
一、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在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在貸款開始執行後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擔保書;一切必備的授權書副本;一切必備的政府批准書和外匯主管部門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書
2.涉及提供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仍然准確無誤;借款人的財務與經營狀況;
違約記錄等
二、陳述與保證
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許可權及財務狀況、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
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地說明地真實性。
當事人應對虛假的陳述負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陳述不
屬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礎與前提
起到貸款審查作用
陳述與保證失實構成違約,貸款行可採取違約救濟措施
三、非法行為
銀行任何時候進行貸款、籌資、或繼續貸款為不合法時,立即向借款人發出通知
,終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銀行提出這樣的請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各項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該償還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 約定事項條款
一、約定事項條款
(一)含義
約定事項條款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其應做事項與不應做事項,或保證其對某些事
實所作的說明真實可靠等內容的條款。約定事項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按
期償還貸款所作的各種保證。
(二)財務約定事項
1.財務約定事項的核心:一整套貸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指標,借款人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為貸款人的正確決策提供准備。
2.財務約定事項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額=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金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務約定事項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對貸款人的一種早期預警信號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作為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動」的量化指標
4.財務約定事項的局限性
財務報表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反映在時間上有滯後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一定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由於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標准不完全相同,在確定借款人財務狀況時存在統一
標准
二、消極擔保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其償
清貸款前,不得在其財產上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律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了其他債權人利益而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利益的行
為,從而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求償權在償還條件、順序上不落後與其他債權人
。
在國際借貸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單獨運用,其多見於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合並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擔保則屬此類情形。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徵
(1)消極擔保的設立,貸款人不以取得優先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其債權不次
於有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故區別於抵押、質押等積極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於借款人現有的財產和貸款償還前取得的財產都具有約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保證人以其財產為第三
人負連帶責任而設立的保證形式不同。
(3)消極擔保在其有效期內一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者除外)。可見,實際上,消極擔保所涉及標的物之范圍經常處於變動
之中。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並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源於各國合同法,即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的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
所承認
3. 消極擔保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利益,使原有的無擔保權益的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有擔保權益的人,處於後受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相同的債權憑證,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間接地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以免借款人承擔過多的債務而影響其償債能
力
4. 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為借款人本身
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資
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擔保。
(3)關於第三人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資產上設立擔保權
益,但經借貸雙方協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為了借款人提供保證。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限制還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舉借不合理債務。
5.消極擔保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要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實
踐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極擔保約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貸款人確保享有同等的擔保權益的例外
(2)某些擔保權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權例外;二是已有擔保權益例外;三是貸款
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新資產上的已設定的擔保權益例外
(3)某些資產上的例外:一是購貨款抵押例外;二是貨物質押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一是關於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延期支付價金、提供保
證;二是關於內、外債務。借款人是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限於
對外債務,對內債務為例外;三是一攬子例外。允許借款人在一定金額內或凈資
產的一定比例內為其借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和承諾它在本合同下的義務將始終是借款人直接的、無條件的、無擔
保的、非從屬性的一般性義務,這些義務在任何時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與借款人
現在或將來所產生或承擔的無擔保性債務在清償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別。
當借款人是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在他面臨破產清算或被強制分割
資產時,每個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均有權按比例平等獲得清償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償債務的優先次序問題,僅適用於存在相互沖突
的債權請求情況,如破產、清算等
借款人在償還本貸款合同的款項之前,先償還其他到期債務,甚至在償還本貸款
合同的到期債務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並不違背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擔保條款的異同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使貸款人享有平等的擔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過度舉債,以維持其償債能力
不同點:兩者分別從不同角度來維護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從借款人的未擔保債務著眼;消極擔保條款從限制借款人設立有擔
保權益的債務入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貸款人的受償次序與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在求償次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四、抵銷權條款
(一)抵消權的概念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慣例,除了一些例外,銀行有權用其手中的
客戶的存款抵銷客戶對銀行的到期債務,這就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抵梢權的條件
抵銷是一種自我救濟,不需要藉助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它並不是一種可以任
意行使的權利。要使抵銷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如抵消金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的數額
(三)授予銀行抵梢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授予銀行抵梢權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銀行與客戶間簽訂一個稱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貸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銷權條款。目的是給予銀行兩種權利:第
一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就有中止客戶提款的權利;第二種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欠自己的一切金額借記客戶賬戶,以抵銷貸方余額。但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是不願妨礙客戶的營業的,所以,抵銷權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當客
戶提款使得客戶賬戶資金少於規定數額時,才會禁止客戶提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超過規定的寬限期違約仍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
件時,也可以加速貸款提前到期,從而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資產保持條款
貸款人為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損其資產而導致其償債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約定事項中規定了資產保持條款。
(一)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某項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通
過其他形式處理其全部資產或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不論這些交易間是否有聯系,
也不論是否出於主動。
2.限制借款人處分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
保證借款人維持借貸所賴以存在的基本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來間接地限制借款人改變經營業務范圍
對借款人的大規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約定投保義務
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圍內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以保護借款
人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類行業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
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類似的分配行為
。
實踐中此項規定往往應借款人要求變更為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生產凈值的前
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節 法律事項條款
法律事項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法律事務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違約與救
濟條款、合同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等內容
一、違約與救濟
(一)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發生即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是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加以列舉,規定貸款人可以
採用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並對貸款人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賠並取消全部貸款。這是可以由貸款人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實
際操作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是沒有申
辯餘地的。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與保證等事件
2.交叉違約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於其他貸款違約而被其他貸款人宣布貸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償
還時,本貸款人也有權隨即宜布給予借款人的貸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為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嚴格加強管理,改善經營。
3.先兆性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出現喪失償付能力、商務狀況有重大不變化等事件。出現這類事件貸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二)違約救濟
發生違約事件後,一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採取違約救濟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規定出現任何一類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方
法。內部(貸款合同規定)的救濟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貨款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外部(各國合同法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救濟方法主要有:
1.解除貸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履行貸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違約金和補償
如果借款人沒有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或者借款人沒有在法院
判決所規定的日期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應銀行的請求,借款人應在每一日歷月份
的最後一個銀行工作日或者根據銀行的業務慣例所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
對於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一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之前,都給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寬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於技術或者管理方面偶爾失誤而造成的違約。
二、合同法律適用
國際借貸沒有統一的國際公約可以適用。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的,而案件的具體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適用締結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國
家的法律。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的,若締結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
則適用貸款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
若採用通訊方式締結結合同的,則適用貸款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救濟途徑而言,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議,貸款人通常都不願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訴諸法院。
貸款人總是力圖避免受借款人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國法院作出判
決後,借款人在法院地國家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貸款人最終還得到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外國法院的判決往往會被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從
而使得貸款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因此,選擇借款人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實際上對貸款
人是有利的,易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9.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化文本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文本很多,常見的如下:
國際BOT投資合同格式
目錄
1.定義與解釋
2.工程
3.工程造價
4.工程實施責任
5.新公司
6.基礎設施的建造
7.工程進度
8.調試
9.生效日和特權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3.轉讓所有權
14.賠償責任
15.文件和專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19.通知
20.爭議解決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22.法律和語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稱A)代表________國政府(下稱B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稱C)簽署,C主
要辦公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
鑒於A和C於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基礎設施建設備忘錄對B
授予C勘測和實施基礎設施工程的專有權,方式為B與C共同投資。鑒於,貸款協
議、擔保協議、保函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礎設施總裝機容量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
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與解釋:
「工程」指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
供貨、竣工、調試、試運行和運行。
「工程造價」指第3款的費用。
「運行期」指從基礎設施商業運行開始日計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證明基礎設施調試成功並可以開始運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義見第16款。
「工程范圍」指實施本工程時附件二規定的供貨范圍和服務范圍。
「轉讓日期」指運行期最後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規定的C和___國實體組建的公司。
「投資協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國政府關於相互鼓
勵和保護投資協定》。
「專有權」指備忘錄、協議以及附屬文件中授權C或新公司的特殊權力。
「日」指公歷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為___工程。
2.2 基礎設施位於________國________地區。其確切位
置可以根據現場條件在詳細設計階段予以調整。
2.3 本工程應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
2.4 本工程的組成。
2.5 經B和C接受後,最終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設計應作為本工程開發
和竣工的基礎。
3.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___億美元,建設期利息________萬美元,工程
總造價________萬美元,見附件。
3.2 工程總造價應由下述費用組成但不限於下述費用,工程造價的細目見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設計和工程技術服務及其他咨詢服務的費用;
2)建造和安裝費用;
3)購買設備和材料的費用;
4)管理費用(含國外支出);
5)其他費用;
6)不可預見費;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銀行手續費;
8)工程建設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
3.3 工程造價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如因工程地質等問題引起大的投
資變化,資金的追加部分應經B批准。C與B另行簽訂追加投資協議或合同。
4.工程實施責任
4.1 C應負責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後,責任轉給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東分擔:
1)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試運行;
2)建造基礎設施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
3)基礎設施的運行;
4)在轉讓日期將基礎設施轉讓給B。
4.2 B應負責: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包括開發批准、許可、同意、現場轉
讓、使用及其他權利,解決公司注冊、進口許可證、關稅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為C獲得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幫助;
--獲得實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權、稅款減
免、投資鼓勵;
--為C或新公司將資金和盈利(美元)從___國帶出從___有關當局獲
得一切必要的許可和批准;
--為C或新公司的職員以及工程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人員以及家屬從有
關當局獲得工作期的居住簽證、工作許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願意,在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許
可;
--B應在轉讓日期之前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衛,確保工程建設人員、
運行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為工程建設和運行提供通訊和交通方便。
2)協助基礎設施運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費提供現場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場地、交通道路用地、
輸變電線路用地和某些范圍內的開發和利用等,不予妨礙。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的代表一起與其他國家政府談判並簽署
基礎設施服務協議,應保證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等代表出席談判,並征
得其同意。
5)在現場和新公司派駐代表,協助C或新公司,並在C或新公司和B之間作
必要的協調。
4.3 B保證本工程運行期不少於___年。但是如果內部回收率未達到_
__%,雙方將商談適當延長運行期直至年內部回收率達到___%。
4.4 先決條件
B應負責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獲得本協議的各個
部分,這些文件對新公司應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國議會簽發主權擔保書,該擔保書應在轉讓日期交回B
。
2)B承擔工程建設費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國中央銀行作為借款
人,由___國財政部作為擔保人,簽訂和開出___國銀行和___國保險公司
可以接受的貸款協議和擔保手續以及按照___國銀行的要求,開出信用證或保函
。貸款期為___年(包括工程建設期___年),貸款利息(年息)___%。
B的貸款可以提前償還。
3)為C獲得國際一流銀行的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和方便,由B中央銀行
和財政部開出(包括建設期利息)和___國保險公司以及貸款銀行可以接受的C
所佔工程費用___%份額的貸款保函和擔保。保函和擔保期為到達轉讓日期(保
函和擔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和___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簽
署的法律證明書,證明本協議在各方面根據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實施的。___國政
府簽發的批准書證明該項目的合法性。
5)B允許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等可由海運經___進入__
_國和/或陸運經___邊境以及經空運進入___國境內,___國邊境檢查機
關和海關應予以方便和及時的放行。
4.5 B保證其不改變或不允許他人改變現場環境以致影響本工程的建造和
運行。
4.6 B工程建設費用的__%由中方提供買方信貸,其支付給C的時間分
別為:
1)合同簽訂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4.7 雙方應互相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響工程有關事物的主
要問題。
4.8 雙方應互相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標,履行各自的義務。
5.新公司
5.1 雙方同意在新公司股東准備投資時,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為
此___國政府應推薦並指定一個___國實體成為新公司的股東。C占股份__
_%,應是主要公司,應任命新公司董事長。其餘股份可由___國實體佔有。
5.2 工程的設計和建造由C實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節假日順延),
C應向B提出基於上一個月的土建和工程的進度報告,這種報告應是證明公正性的
結論性證據,但明顯計算錯誤除外。
5.3 B應盡力協助在___國有關當局注冊新公司,從___國有關當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許或批准。
5.4 新公司應同樣被賦予第9.2款規定給予C的特權,本協議規定的C
的義務和責任應轉交給新公司,並由新公司各股東分擔。
新公司股東應在新公司成立時,在基於本協議的規定製訂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5.5 如果新公司各股東對本工程的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主要股東的意
見和決定應是最終的,對新公司其他股東具有約束力。
6.基礎設施的建造
6.1 根據第4.1款關於基礎設施建造的義務,C完全有權利同B協商從
事下述工作:
1)進行詳細的設計,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____國現行國家標准;
2)任命顧問和專業顧問;
3)購買設備和材料包括建築設備,設備和材料以及安裝、調試等應符合__
國現行國家標准;
4)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工,管理和監督工程;
5)簽署提供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標准,從事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一切必要的工作;
7)選擇分包商。
6.2 B有權自費監督建造和安裝工作的速度和質量,因此C應:
1)保證B和B任命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專家可以進入現場,但這種進入不應妨
礙工作;
2)為現場視察人員准備圖紙和設計的復印件;
3)在工程竣工6個月後,向B提供___套圖紙和其他文件。
6.3 B應保證及時自費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礎設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費擁有現場;
2)保證海關按時,使C不受延遲和影響進口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
3)保證C可以使用___國的施工用電和通信設施,按___國現行工業用
電價格計費,使用費應記在C帳上,按照第3.2款的規定,打入工程造價,作為
建造費用或管理費用;C每兩個月向___國電力部門支付一次施工期用電的費用
;
6.4 B應保證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稅費:
1)免除各種設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政府稅費以及地方稅費,如發電設備、
施工設備、車輛(包括卧車、吉普車等)、工具、建築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設
施;
2)免除___國有關當局對C在___國的工程建造活動徵收的公司銷售稅
、所得稅等各種稅費。
7.工程進度
7.1 雙方應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時使工程竣工。建造期從開工日計算
為___年,C可以經B同意延長竣工期。
7.2 開工日應為本協議生效日__個月之後的第___天,但C可在開工
日之前開始修建進廠通道、勘探、測量和現場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規
定開始土建工作,開工日應為C實際開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應通知B。
7.3 在工程實質性竣工時,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礎設施建設
已成功地完成了調試,因此竣工日已經到來。
7.4 如果工程有變化,而這種變化影響到工程的施工時間,C應得到B關
於延長施工時間的批准,但B不應無故推延批准。
8.調試
8.1 雙方應按中國標准協商並就基礎設施調試計劃、程序達成共識。
8.2 C應在開始調試前___天通知B。
8.3 B和/或其專家有權參加雙方同意的調試。
8.4 調試結束後,C應詢問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礎設施是否調試成功,並
向B提供這種證明。
9.生效日和特權
9.1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權保留履行其義務直至下述條件滿
足為止。
1)B不收租金將現場交給C,並簽發同樣內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運行
結束)。
2)履行第4.4款的規定。
本協議一經簽署,B可以終止在本協議序言中所述的備忘錄中規定的專有權的
權力應失效。
9.2 C應通過B的安排從有關當局獲得下述特權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時,應將該特權轉讓於新公司或與新公司同時共享。
1)___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對下述的批准:
C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以美元寄回___國。
2)B在轉讓日期前對僱傭外國國民擔任監理、技術和咨詢職位的批准以及擔
任董事長、財務總監、總經理或類似職位的批准。
3)工程進展必需的國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國有關當局對下述項目免稅的批准:
--在項目移交前對進口設備、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物品的關稅和進
口的其它稅收全免;
--自第__個盈利年起___年內利潤稅、附加稅、地方稅和營業稅___
%免除,接下來利潤稅免除___%。
5)投資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僅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銷
售盈利,不扣留稅、匯款稅或根據___國法律徵收的其他稅款。
6)___國政府有關機構對同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設備材料等直接進口的批准
。
7)C將在___國注冊分公司或子公司。B簽發的有關本工程的注冊證書,
確認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個根據___國外國投資法注冊的企業。
8)可以將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國,免收個人所得稅、匯款稅或其
他稅款。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0.1 新公司應在運行期,即基礎設施開始商業運行後的___年內負責
其管理、運行、維護、修理和大修,應盡力確保狀況良好。如在30年運行期內內
部回收率未達到___%,上述運行期的延長應經雙方商定。
10.2 為了從事必要的大修、維護、檢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應停機檢修一次。
10.3 根據第10.1款的義務,新公司應有權利:
1)簽訂提供材料和服務包括購買替換設備的合同,參與基礎設施商業運行協
議的談判和簽約;
2)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員,管理和監督電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檢查、維修和大修程序;
4)從事基礎設施運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 B和新公司應經常地共同討論並就基礎設施運行的安全規則達成共
識。
10.5 新公司應按照簽署本協議時現行的所有__國國家和地方法律及規
則經營基礎設施。
如果任何變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礎設施不能在通常的條件下運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減少、受到歧視或其他不利影響;那末
雙方應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10.6 B應有權任命和分配其專家機構監督新公司對基礎設施的經營,費
用由B承擔。這種監督不應妨礙新公司對電站的正常經營。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1.1 新公司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其他國家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但如服
務對象不是合同所規定的國家,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11.2 如果B打算將基礎設施的服務分配到需要的當地市場,B應將其作
為第12.4款規定的資源補償費,如B的需要多於資源補償費,應經新公司同意
,但是應按照第12款的規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費用。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2.1 為了達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應負責
同____國政府談判,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B應提供對談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資料,並指定一人會同C或新公司和___國保險公司代表負責談判。
負責談判人員應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職責:
1)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體規劃;
2)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開始有關基礎設施服務費的具體的技術談判和
討論;
3)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個月內結束有關事宜,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
C或新公司應全面協助和支持B,提供談判所需要的一切技術資料、信息和材
料。如雙方派遣代表團同要求基礎設施服務者談判,C或新公司應任命經驗豐富、
技術過硬的人員參加代表團。
12.2 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為談判的一個要點:基礎設施服務出口付款
應按月收取,直接轉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國的新公司帳號,以美元結算,不得扣
留稅費。
12.3 基礎設施服務收入應由新公司的主要股東--C按照下述順序分配
:
1)按第12.4款的規定向B支付資源補償費;
2)運行和維護費用;
3)建造基礎設施的貸款本息;
4)給新公司股東的股息。
雙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舊扣除或設立任何貯備金,在支付1)、2)兩
項後,應首先保證償還基礎設施建設的本息。___國保險公司作為出口信用險的
保險人,在所擔保的貸款償還期內,作為新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便確保貸款本息的
償還。
12.4 應使用附件一作為參考計算分配給B和新公司股東的收入。作為資
源補償費支付給B的比例如下所述,並根據基礎設施服務協議和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
--在運行期的第一個__年內__%;
--在運行期的其他時期__%。
上述支付給B的資源補償費的補償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B提供給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現場、技術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協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設備需要替換,新公司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資額,用
以購買和安裝替換設備。替換設備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國際上接受的會計原則確定
,如使用年限超過轉讓期,替換費應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過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分擔。
13.轉讓所有權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應是基礎設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業主,應擁有和行使各種權利、特權、對基礎設施的權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時,這種所有權應由新公司各股東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轉讓期。
B承認這種所有權,並保證這種所有權應根據___國法律予以尊重和保護,
B應做出決定、發布命令或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這種所有權。B保證在任何情況
下,無論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後,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資產不得予以徵用、充公、收歸國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則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礎設施的最終意願;ii)C
或新公司無故不建基礎設施超過__個月。
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C或新公司應自行對基礎設施和構成本工程的其他設
施行使置留權,B不應對此予以反對。
13.2 在轉讓期,新公司應將對基礎設施的權利轉讓給B,新公司不應置
留,也不能要求補償,除非協議或補充協議中另有規定。
13.3 轉讓期1年前,B和新公司應討論基礎設施轉讓的必要程序,在轉
讓期6個月前,B和新公司應開會商討有關的清單和轉讓的機制。
13.4 根據第13款轉讓的基礎設施和所有其他設備應照原樣轉讓,在轉
讓期之後,新公司對B經營基礎設施或B指定的人員經營基礎設施以及基礎設施發
生的責任等均不負任何責任。
13.5 B應負責同第13款所述的與轉讓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含律師
費、稅費或關稅,以及獲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執照、注冊和歸檔的費用),
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補償新公司因轉讓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14.賠償責任
14.1 C或新公司對任何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嚴重違反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直接損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況下,C或新公司有權將C或新公司對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作為違約罰金全部或部分轉讓給B,以替
代對實際損失的計算和賠償。這種轉讓應是C自願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貸
款本息償還期中,任何轉讓須經___國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確認並批准。在上述
情況下,C或新公司對B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將其對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轉讓
給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賠一律無效。
15.文件和專利
15.1 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所述設備的專利或版權
進行轉讓,所有這些權利均屬於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應保留對有關規
范、圖紙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權利,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
,將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
15.2 對有關該項目的所有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協議、議案均應保密,
其保密權歸C或新公司所有。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將
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或條件是由於天災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類似情況所造成的,則這種情況不應被視作違反本協議。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僅限於下述內容:
a.戰爭、敵意行為(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
b.叛亂、革命、暴亂、兵變、篡權或內戰;
c.核燃料的輻射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核燃料、輻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險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燒產生的核廢物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駛的飛行器或其他空中設施造成的壓力波;
e.騷亂、騷動、混亂、罷工、破壞、封鎖或雇員的其他工業行為影響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當局的進出口限制、關閉港口、碼頭、運河;
g.火災、異常的水災、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風雨、閃電或其他異
常惡劣的天氣;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損壞;
i.流行病、防疫隔離;
j.原材料短缺、不可預見的主要貨源關閉;
k.船卸貨和報關時多於30天的不合理延誤;
l.現場表面下遇到的隱蔽狀況。
16.2 盡管有16.1款的規定,B不應自行宣布發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
a.盡快書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該方
義務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盡快恢復履行義務。
16.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應開會討論修改工程竣工的時
間表。
16.5 如在運行期遇到不可抗力,運行期的延長期應等同於不可抗力的適
用期。
16.6 盡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規定,如不可抗力超過90天,
雙方應開會討論本協議繼續執行的基礎和條件,如雙方認為本協議不能繼續執行,
雙方應討論減少損失的辦法。
16.7 雙方應互相協商,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
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6.8 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損壞了工程或基礎設施,C或新公司沒有義務重
新恢復之,或完成其修建,但雙方應這種恢復或完成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則例外。
17.保險
C或新公司應負責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所要求的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如由於___國法律或規則、政府控制下任何機構或組織的法律或法規,基礎
設施所在區域地區當局的法律或法規在協議簽字之日後生效,如由於現行的這種法
律或法規(含C簽署本協議時適用的任何官方解釋)在協議簽字日後予以修改、撤
銷,那麼由此產生的對C在現場、工程或基礎設施的利益和/或C對其投資的經濟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歧視或不利影響(包括但不僅限於對把美元資金匯出_
__國的限制),雙方應開會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19.通知
對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
發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編: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應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變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
後這種改變則生效。
20.爭議解決
20.1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半年與會一次討論工程的進
展和基礎設施的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20.2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或解釋有關規定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
應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代表應開會解決爭議或歧義,雙方的
聯合決定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如根據本款不能解決爭議或歧義,適用於第23款。
20.3 如在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的技術問題雙方有爭議,應提供設計和生
產標准,提交雙方同意的專家決定。這種決定應是最終的,但可以仲裁。如該專家
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或有一方不滿意這種決定,該方可以在收到這種決定通
知後或在爭議提交30天後的3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詳見第23款。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B聲明並保證:本協議是商業協議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棄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資產由於主權或根據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轄范圍內要求免予訴訟的權力
。
22.法律和語言
本協議的適用法律為____國法律,並據此解釋(技術標准除外)。本協議
用___文書寫,一式___份,雙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執行本協議中產生的或關於違約的所有分歧,應經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
經三次以上協商解決無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_國
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進行。如《投資協定》失效,則應根據國際商
會調解仲裁規則,由此法指定三個仲裁員最終仲裁解決,仲裁應在____進行,
仲裁員的仲裁應是最終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授權各自代表於___年__月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____國政府代表 中國__總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附件
附件1 基本情況
附件2 工程范圍
附件3 工程造價
附件4 工程進度
附件5 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
附件6 保函格式和擔保格式
附件7 主權擔保書格式
附件8 _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____國最高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
附件9 ____國政府批准書
附件10 授權證書
(略)
10. 融資協議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融資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主體,即甲方與乙方,包括甲乙方的姓名(法人即法人名稱)、住址等信息;
(2)合作事宜;
(3)甲乙雙方基本許可權;
(4)融資項目,融資的項目的性質、內容等;
(5)融資額度及打款;
(6)股權及利益分配;
(7)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8)甲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甲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