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② 國外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哪些
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幾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等。
關於自籌資金。它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關於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一般能佔到中小企業外來資金的10%左右,具體是多少則決定於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相對重視程度以及各國企業文化的傳統。各國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40-50%。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負擔仍較重。為進一步減輕稅負,各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應用環節是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鼓勵中小企業出口等。
3、貸款援助。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4、風險資本。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5、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一些國家探索開辟「第二板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
國外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正常的資金融通體系和渠道,完善我國政府的資金扶持政策體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進一步加快現代規范的企業制度建設,還公司制中小企業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資權。
2、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鼓勵中小企業間建立互助金融組織。
3、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第二板塊市場」。
4、鼓勵中小企業的創業者向親朋好友借資。
5、要從稅收、財政支出、貸款援助和直接融資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資金扶持政策體系。
6、依國情選擇中小企業的扶持重點。
7、建立中小企業平穩「退出」的安撫政策
③ 並購融資的渠道
內部融資渠道,是指從公司內部開辟資金來源,籌措並購所需的資金。包括:
1. 企業自有資金
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積累的、經常持有的、按規定可以自行支配、並不需要償還的那部分資金。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最穩妥、最有保障的資金來源。通常企業可用內部自有資金主要有稅後留利、閑置資產變賣和應收賬款等形式。
2. 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資金
這部分資金在其未被使用和分配以前,是一個可靠的資金來源,一旦需要使用或分配這些資金,企業可以及時以現款支付。專項資金主要是指用於更新改造、修理、新產品試制、生產發展等經濟活動的資金。從長期的平均趨勢看,這是企業內部能夠保持的一部分較為穩定的資金流量,具有長期佔有性,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用來進行並購活動。
3. 應付稅款和利息
雖然從資產負債表看,企業應付稅款和利息屬於債務性質,但從長期的平均趨勢看,其本源仍在企業內部,是企業內部籌資的一個來源。 外部融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向本企業以外的經濟主體(包括企業現有股東和企業職員及雇員)籌措並購所需資金。外部融資渠道可以劃分為:
1.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就是指不通過中介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等)直接由企業面向社會融資。直接融資是企業經常採用的融資渠道。在美國,企業融資的70%是通過證券市場實現的。從經濟的角度看,直接融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形成多樣化的融資結構,降低籌資成本,同時又可以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企業可以通過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債券、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方式進行融資。
2.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即企業通過金融市場中介組織借入資金,主要包括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貸款。間接融資多以負債方式表現出來,其影響與企業發行債券類同。所不同的是,一則由於金融中介組織的介入,簡化了融資操作,但也增加了融資成本;二則企業面向銀行等金融組織,受到的壓力更大。
④ 請問美國私募基金是怎樣融資的
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發展概況
私募基金是相對於公募的共同基金而言的一種基金類型。私募基金一般屬於合夥人制的小型私人投資公司,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證券和衍生金融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投機基金。 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和各種投資工具的創新,美國私募基金業獲得極大的發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長,現在已經成為美國金融領域一支成長最快的力量。目前,美國至少有4200家私募基金,資本總額超過3000億美元。
美國的私募基金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手法多樣。1998年,美國先鋒對沖基金研究公司等機構對美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進行了研究,他們按投資策略的不同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16類。但是一般來說,美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宏觀基金,另一類是相對價值基金。宏觀基金主要利用各國宏觀經濟的不穩定性進行宏觀經濟的不均衡套利活動。宏觀基金收集世界各國的宏觀經濟情況並進行研究,當發現一國的宏觀經濟變數偏離均衡值,便集中資金對目標國的股市、利率、匯率、實物進行大筆的反向操作。當該國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資產價格將會大幅貶值,宏觀基金將從中獲得巨額的收益。一般認為宏觀基金風險巨大,其對全球金融體系的破壞性較大,常常被人們指責為金融危機的製造者。宏觀基金的代表是索羅斯領導的著名的量子基金。相對價值基金與宏觀基金不同,它一般不冒較大的市場風險,只對密切相關的證券的相對價格進行投資。由於證券的相對價格差異一般較小,如果不用杠桿效應的話,私募基金就無法取得高額的收益,因此,相對價值基金更傾向於使用高杠桿操作。最著名的相對價值基金是美國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由於LTCM運用高度的杠桿操作,僅僅5 年的時間,這家公司就以投資失敗而告終(LTCM成立於1993年,1994年2月正式開始運營,1998年9月投資徹底失敗)。
按照私募基金的注冊地,我們還可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美國國內注冊的基金和境外注冊的基金。現在,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國私募基金在國內注冊,一半以上在美國境外注冊。境外注冊的基金又稱為離岸基金,這些基金一般注冊在西歐的盧森堡、英國的海峽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一些避稅天堂里,專門在美國境外從事離岸證券投資。這樣,這些基金一方面逃避了美國政府的監管,同時也為投資者逃避了利潤所得稅。
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美國關於私募基金的相關法令主要包含在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內,同時私募基金還受各個州《藍天法》(BlueSky Law)的監管。
根據美國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託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但是《證券法》中的D規則卻為私人合夥投資於證券市場設立了第506號「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證券法》的S規則則為外國人私人證券投資設立了「安全港」條款,這些條款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夥制的投資機構。這樣就為美國的私募基金提供了一種繞開金融監管的途徑。
美國的法律規定,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並且最近兩年的年均收入高於20萬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於30萬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機構的財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在1996年9月1日之前,不多於100個「有資格購買者」設立的私募基金不必經過美國證券委員會(SEC)的批准,1996年9月1日後,根據美國的《國民證券市場改革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規定,這一人數限制增至500人。同時,SEC允許私募基金吸納擁有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加入。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夥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夥人(GeneraI Partner),相當於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夥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夥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夥人通過與受限合夥人簽訂《合夥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夥人協議》是限制和規范私募基金內部關系的基本文件,一般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1.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因素;
2.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
3.合夥人投資、增資、撤資的規定;
4.激勵薪酬的計算細節;
5.管理費用的使用與計算細節;
6.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及比例限制;
7.財務年度末分紅的相關規定等等。
一般來說,《合夥人協議》對一般合夥人進行基金投資目標方面的限制比較泛泛,這樣基金經理就有足夠的靈活性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而關於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及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等內容則必須明確。投資者在加入私募基金時一般都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夥人協議》的簽署過程,這樣能夠保證投資人簽署的協議與自己心中的目標相一致。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夥人在前期准備就緒後,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夥人向事先確定的每一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夥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後,與投資者簽署《合夥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運作特點
美國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上與共同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資機構和一些富人。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合夥人要取得投資資格需要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決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參與私募基金。如索羅斯領導的量子基金的投資者都是超級大富翁,或者是金融寡頭、工業巨頭。量子基金的投資者不足100人,每個投資者的投資額至少100萬美元,多則1000萬美元。
2.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或抽資前必須提前告知,提前時間從30日至3年不等)。基金的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確定這一期限的根據是,經濟周期一般為4~5年,而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要大於一個經濟周期,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基金經理有充足的時間來運作基金。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根據美國的法律,私募基金無須像共同基金那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美國的監管當局認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成熟、理性,有足夠的能力對基金經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管,證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需知道其運作情況。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合夥人(投資者)簽訂的《合夥人協議》中一般要求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高度杠桿操作。私募基金的投資目的在於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基金自身的資金實力畢竟有限,因此,私募基金一般都大規模地運用財務杠桿(通過信用借貸的方式),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桿倍數為2~5倍,最高可達20倍,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私募基金的杠桿倍數會更高。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MC)在運作期間,幾乎向世界上所有的大銀行融通過資金,使用的財務杠桿倍數極高。在1998年8月LTCM出現巨額虧損前夕,其杠桿比率高達56.8倍,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1.25萬億美元的金融衍生交易倉盤,總杠桿比率高達568倍。在高度財務杠桿的作用下,如果基金經理預測准確,則基金能夠獲取最大限度的回報;一旦基金經理預測失誤,財務杠桿也會成倍地放大損失的數額。
5.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私募基金的背後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並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6.組織結構比較簡單。私募基金屬於合夥制企業,不設董事會,由一般合夥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在美國,約1/4的私募基金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美元,它們的運作像一個小作坊,通常是在僅有一兩個人的辦公室里工作。私募基金一般不設自己的研究機構,更多地依靠外部的研究信息資源。
7.採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私募基金的經理除了能夠獲得基金資產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間。這種激勵機制能夠吸引大批的有才華的高級專業人士加盟私募基金,並為私募基金創造出優良的業績。根據資料分析,1988~1994年,私募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高達18.5%,遠高於其他類型的投資收益,如同期的摩根斯坦利資本指數的投資收益是8.1%,萊曼兄弟綜合債券指數是8.6%。
8.操作手法多樣,更多地呈現全球化的特徵。私募基金經營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的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桿、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范圍更廣的投資領域選擇投資戰略,以期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私募基金一般運用「對沖」的操作手法,進行反周期交易,也就是說在證券價格下跌時買進,在價格上升時賣出。比如,相對價格債券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Funds)通過從一些相關金融產品定價的微小差異中套利,從而保證在牛市、熊市中都能賺錢。
主要投資策略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私募基金的操作理論、投資策略早已超越了早期的簡單地利用股市買賣進行對沖操作的方式,現代的私募基金大量地涉足期權、期貨等投資領域,大膽地運用各種投資策略,操作手法多種多樣(詳見表1)。總的來說,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操作手段有以下幾種:
(1)運用期貨進行對沖盈利。期貨合同可以防止利率風險、市場風險和匯率風險,具體到期貨的種類又可分為利率期貨(長期、短期)對沖、遠期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貨幣期貨合約對沖等等。
(2)運用期權進行對沖操作,又可分為運用股指期權進行對沖、運用個別股票期權進行對沖、運用長期利率期權進行對沖。
(3)運用掉期交易進行對沖操作,包括利率掉期和貨幣掉期。
(4)運用資產組合保險業務(Portfolio Insurance)進行對沖。比如,在購買現有資產組合的買入期權的同時,從投資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保單。
(5)綜合運用多種對沖手段進行操作。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的私募基金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利用股市、匯市必然的聯動效應,對股價、匯率、利率進行攻擊,從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
風險與監管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盪,金融危機此起彼伏。在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機中,特別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美國的私募基金(特別是以索羅斯的量子基金為代表的對沖基金)扮演了一種極不光彩的角色。但是,美國的私募基金並不是這場危機的最終受益者,許多私募基金在全球金融動盪中損失慘重。經過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大動盪,暴露出美國的私募基金業存在的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私募基金經營風險過大,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⑤ 為什麼美國企業融資時以直接融資為主,而日本企業則以間接融資為主
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發達,針對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融資渠道,投行等金融機構也很發達,這樣就促使了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高,在美國來說,直接融資是比較容易的事,而不像在日本那樣,手續、規定比較麻煩
當直接融資方便的時候,就不會去選擇間接融資了,也就是發行股票和債券比較容易的話,那麼就不會去找銀行貸款了
⑥ 美國.中國.日本主要融資的途徑選擇是什麼
企業融資方式多種多樣。除向銀行貸款外,還可以通過商業信用、商業票據貼現或轉讓、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股票上市、增發股票、配股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
表1:國內金融市場融資情況表
項目全年融資量(億元人民幣)比重(%)
200420032002200420032002
國內金融市場融資額297973790923976100.00100.00100.00
貸款22600299361922875.8578.9680.20
國債53436280346117.9316.5614.40
企業債3433363251.150.901.40
股票151113579625.073.584.00
資料來源:中國金融發展報告,2005
表1顯示,盡管銀行貸款仍然是我國各種所有制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但股票融資、債券融資近年來取得了快速的發展。根據有關統計,自2006年資本市場恢復融資功能以來,2006年全年的預計籌資額超過2100億,其中IPO融資約為1600億,上市公司再融資約為500億。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允許合資格的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籌集經營所需要的資金。至2006年5月,僅一年的時間,共為157家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總量達到2532億元。
不同融資方式的期限、流動性與違約風險不同,並且投資者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不相同,這些都註定了資本成本的不同。當公司有多種融資方式可供選擇時,存在一個取捨與配置的問題,這種決策的過程之中,資本成本是最終確定融資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
銀行貸款利率
改革開放以來,銀行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多次調整了存貸款利率;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效益,對利率結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對不同建設項目實行財政貼息、差別利率、優惠利率、浮動利率和罰息制度。
銀行利率的變動通過對金融市場的作用,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資成本。例如,我國人民幣貸款的一年期利率在1995年達到12.06%,而目前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約為6.3%。銀行通過對借款企業風險的判斷,還可以採取利率上浮或下浮政策。
票據貼現利率
企業匯票分兩種,一種是銀行承兌匯票,一種是商業承兌匯票。當企業資金緊缺時,可以將手中的匯票向銀行貼現取得資金。
票據貼現利率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按照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加點執行的利率。目前票據市場基本的貼現率大概在3%-3.3%之間。商業銀行可以根據票據金額的大小、到期期限的長短,以及企業的資信狀況等與企業商定貼現率。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商業銀行在票據市場中競爭比較激烈,不少銀行抱著「寧失利率,不失市場」的態度,給予前去貼現的企業更大的利率下浮空間。前些年央行對東北地區銀行票據貼現業務的大檢查中發現,該地區的貼現利率曾經為1.8%-1.9%左右。
應付債券利率
近些年,我國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呈逐步下降趨勢。以10年期品種為例,2005年初該品種仍延續上年的主流方案,採取有明顯升息保護作用的保底浮動條款;到了4月份,隨著市場對升息預期的淡化,保底浮動條款被純固定條款所取代,10年期的固定利率一般在5.05%左右;而到了7月份,10年期企業債券的固定利率進一步降到了5%以下;8月18日發行05鐵通債(96.150,0.00,0.00%)的票面利率為4.60%;2006的年年初重慶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發行的10年期企業債,票據利率僅為4%。
短期融資券利率
短期融資券之所以受到企業的青睞,一是比發行企業債,甚至比向銀行貸款更快捷,發行周期通常在一個月之內;二是短期融資券的利率較低,一年期短券的利率大約在3%-4%之間。
企業越大,發行短券的利率往往也越低。如中國電信200億元一年期短券的利率僅為3.05%,比當時5.85%的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低2.8個百分點。
權益融資成本
權益融資(如IPO、增發、配股等)成本是一種機會成本,由於股票風險高於債券,所以權益資本的成本應該高於負債資本的成本。然而,由於曾經存在的股權分置等因素,我國上市公司以前不太重視股權成本。我們認為,不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還是公司的管理層在後股權分置時代都必定會重視上市公司股權資本成本的估算。
創業融資是創業籌備階段和企業草創階段的融資,這個時期對於創業者來說,最難解決的便是資金問題。其實只要願意想辦法,創業者有眾多途徑可以解決融資問題。
創業融資從大的方面來說,主要有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兩種形式。所謂間接融資,主要是指銀行貸款。銀行的錢不好拿,這誰都知道,對創業者更是如此。但在某種情況下也有例外,就是在你拿得出抵押物或者能夠獲得貸款擔保的情況下,銀行還是很樂意將錢借給你的。較適合創業者的銀行貸款形式主要有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一般情況下,缺乏經營歷史從而也缺乏信用積累的創業者,比較難以獲得銀行的信用貸款。
抵押貸款:指借款人以其所擁有的財產作抵押,作為獲得銀行貸款的擔保。在抵押期間,借款人可以繼續使用其用於抵押的財產。當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有關法規將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用所得錢款優先得到償還。適合於創業者的有不動產抵押貸款、動產抵押貸款、無形資產抵押貸款等等。
不動產抵押貸款:創業者可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獲取貸款。
動產抵押貸款:創業者可以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獲銀行承認的有價證券,以及金銀珠寶首飾等動產作抵押,向銀行獲取貸款。
無形資產抵押貸款:是一種創新的抵押貸款形式,適用於擁有專利技術、專利產品的創業者,創業者可以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向銀行作抵押或質押,獲取銀行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方向銀行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方保證人作為還款保證,借款方不能履約還款時,銀行有權按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或承擔清償貸款連帶責任的借款方式。其中較適合創業者的擔保貸款形式有
自然人擔保貸款: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從2002年起,除工商銀行外,其他一些國有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也可視情況提供自然人擔保貸款。
專業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目前各地有許多由政府或民間組織的專業擔保公司,可以為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北京中關村擔保公司、首創擔保公司等屬於政府性質擔保公司,目前在全國31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此類性質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些擔保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創業者可以積極申請,成為這些機構的會員,以後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這些機構提供擔保。與銀行相比,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則顯得更為靈活。擔保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有時會派員到企業監控資金流動情況。
託管擔保貸款:一種創新的擔保貸款形式。對於一些草創階段企業,雖然土地、廠房皆為租賃而來,現在也可以通過將租來的廠房、土地,經社會資產評估,約請託管公司託管的辦法獲取銀行貸款。如上海百業興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接受企業委託,對企業的季節性庫存原料、成品庫進行評估、託管,然後以這些物資的價值為基礎,為企業獲取銀行貸款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通過這種方法,企業既可以將暫時用不著的「死」資產盤活,又可以獲得一定量銀行資金的支持,緩解資金壓力,是一件一舉兩得的好事。
除此之外,可供創業者選擇的銀行貸款方式還有買方貸款,如果你的企業產品銷路很好,而企業自身資金不足,那麼,你可以要求銀行按照銷售合同,對你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你可以向你產品的購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這就是買方貸款。
項目開發貸款:如果你的企業擁有具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你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銀行還可以視情況,為你提供一部分流動資金貸款。此類貸款較適合高科技創業企業。
出口創匯貸款:對於出口導向性企業,如果你一開始就擁有訂單,那麼,你可以要求銀行根據你的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為你的企業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銀行還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
票據貼現貸款:是指票據持有人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在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貸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兌現之日,往往是少則幾十天,多則300天,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手續簡便,而且融資成本很低。票據貼現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一般在3個營業日內就能辦妥,對於企業來說,這等於是「用明天的錢賺後天的錢」。
除向銀行貸款間接融資外,創業者還有許多獲取直接融資的渠道,如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企業內部集資、融資租賃、風險投資等等。
股權融資: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融資方通過出讓企業股權獲取融資的一種方式,大家所熟悉的通過發售企業股票獲取融資只是股權融資中的一種。對於缺乏經驗的創業者來說,選擇股權融資這種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股權出讓比例。股權出讓比例過大,則可能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股權出讓比例不夠,則又可能讓資金提供方不滿,導致融資失敗,這個問題需要統籌考慮,平衡處理。
債權融資: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應該算是債權融資中的一種,且是為人們所最常見的一種。自從孫大午事件後,很多企業就對民間借貸產生了一種畏懼心理,怕擔上「非法集資」的帽子。對於非法集資,有特別重要的界定值得注意,就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根據這一點,如果不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就不能叫非法集資,而應算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另一點是非法集資通常數額巨大。把握住這兩點,在進行民間借貸籌集創業資金時,就不容易觸犯禁忌。
企業內部集資:指企業為了自身的經營資金需要,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債券、內部股等形式籌集資金的借貸行為,是企業較為直接、較為常用、也較為迅速簡便的一種融資方式,但一定要嚴格遵守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融資租賃:一種創新的融資形式,也稱金融租賃或資本性租賃,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租賃。其一般操作程序是,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方三方當事人,並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出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在租賃期內,由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承租方按合同規定選擇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承租人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可以通過融物而達到融資的目的。對於缺乏資金的新創企業來說,融資租賃的好處顯而易見,其中主要的是融資租賃靈活的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遞增或遞減支付,使承租用戶能夠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來定製付款額;全部費用在租期內以租金方式逐期支付,減少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大大簡化了財務管理及支付手續,另外,承租方還可享受由租賃所帶來的稅務上的好處。
風險投資:1999年以來,風險投資在國內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國內幾乎每一個成功的互聯網企業的背後,都可以看見風險投資的身影。對於創業者來說,尤其是對於高科技領域的創業者,尋求風險投資的幫助,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途徑。風險投資中的天使投資,更是專門為那些具有專有技術或獨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資金的創業者所准備。天使投資者更多由私人來充當投資者角色,投資數額相對較少,對被投資企業審查不太嚴格,手續更加簡便、快捷,更重要的是它一般投向那些創業初期的企業或僅僅停留在創業者頭腦里的構思。
創業者還要善於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從政府方面獲得融資支持,如專門針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專門針對科技型企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門為中小企業「走出去」准備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還有眾多的地方性優惠政策。巧妙地利用這些政策和政府扶持,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根據中發〔2002〕12號文件精神,為幫助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組織起來就業,對於誠實守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崗失業人員,針對他們在創業過程中缺乏啟動資金和信用擔保,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的實際困難,由政府設立再擔保基金。通過再就業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銀行申請專項再就業小額貸款,該政策從2003年初起陸續在全國推行。其適用對象: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失業職工;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貸款額度一般在2萬元左右(有關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更詳細介紹,請參見《科學投資》2004年第1期文章《創業扶持貸款幫你創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專項基金。通過撥款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1、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可不超過200萬元;2、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3、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並有後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後有較大市場,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可採取成本投入方式(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更詳細介紹,請參見《科學投資》2003年第5期文章《創新基金,創業企業「獎學金」》)。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專項資金。2000年10月,財政部與外經貿部為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高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性質、使用方向、方式及資金管理等基本原則。2001年6月,兩部委又根據此辦法的原則,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對這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條件、申報及審批程序、資金支持內容和比例等具體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2001年,「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年度安排規模是4.5億元人民幣,2002年度已增加到6億元。3年中,這項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已經資助了全國近萬家中小企業到國外參展或拓展國際市場(有關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更詳細介紹,請參見《科學投資》2003年第11期文章《中小企業如何吃免費「皇糧」》)。
地方性優惠政策:如早在1997年杭州市創辦高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時,就規定對通過資格審查進駐基地的企業將提供免3年租費的辦公場所,並給予一定的創業扶持資金。近年杭州市又提出建設「天堂矽谷」,把發展高科技作為重點工程來抓,與之相配套的措施是杭州市及各區縣(市)均建立了「孵化基地」,為有發展前途的高科技人才提供免費的創業園地,並撥出數目相當可觀的扶持資金。在全國各地許多地方都有類似的創業優惠和鼓勵政策,如上海的張江高科技園區、北京的中關村高科技園區等等,創業者要學會充分利用相關政策。
巧借外力籌措創業資金:2000年8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與聯華便利合作,推出面向創業者的「投資7萬元,做個小老闆」的特許免擔保貸款業務,由聯華便利為創業者提供集體擔保,浦發銀行向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者提供7萬元的創業貸款,建立聯華便利加盟店,許多缺乏資金的創業者因此得以圓創業夢。像聯華便利一樣,現在很多公司為迅速擴大市場份額,常會採取連鎖加盟或結盟代理等方式,推出一系列優惠待遇給加盟者或代理商,如免收加盟費、贈送設備、在一段時間內免費贈送原材料,對代理商先貨後款、延後結款賒購賒銷等等,雖然不是直接的資金扶持,但對缺乏資金的創業者來說,等於獲得了一筆難得的資金。
對於創業者來說,善用自我積累,進行滾動發展也是一個不錯的方式,雖然發展速度可能會相對慢一些,但是沒有包袱,做事可以更加從容,保持一種良好心態。創業者還可以選擇典當等方式籌措創業資金;通過參加各種創業比賽,媒體炒作,吸引投資方注意力,從而獲得融資;通過第三方牽線搭橋獲得項目融資或創業融資,如2003年,通過《科學投資》牽線搭橋獲得項目融資的讀者就有十幾位。
創業融資的方法多種多樣。創業者需要靈活性,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拘泥於一個定式。
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中小企業的資金問題在我國表現得更為復雜,既表現在融資難上,又表現在從表面上看的、所謂的負債「過度」的反常現象上。
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幾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等。
關於自籌資金。它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關於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一般能佔到中小企業外來資金的10%左右,具體是多少則決定於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相對重視程度以及各國企業文化的傳統。各國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40-50%。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負擔仍較重。為進一步減輕稅負,各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應用環節是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鼓勵中小企業出口等。
3、貸款援助。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4、風險資本。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5、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一些國家探索開辟「第二板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
國外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正常的資金融通體系和渠道,完善我國政府的資金扶持政策體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進一步加快現代規范的企業制度建設,還公司制中小企業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資權。
2、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鼓勵中小企業間建立互助金融組織。
3、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第二板塊市場」。
4、鼓勵中小企業的創業者向親朋好友借資。
5、要從稅收、財政支出、貸款援助和直接融資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資金扶持政策體系。
6、依國情選擇中小企業的扶持重點。
7、建立中小企業平穩「退出」的安撫政策。
⑦ 美國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有哪些
一 美國政府創設的良好政策環境
1.市場准入條件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14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國的營商便利度在189個國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國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僅需6個程序,從開始注冊到新公司開業僅需5天,所需的費用僅占人均國民收入的1.5%,開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資金為0美元。而中國大陸的營商便利度的排名則是第96位,開辦企業的難易度排在第158位。辦企業成本低、流程快,已成為美國大學生創業率高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2.資金扶持渠道
在美國,高校科研經費的來源渠道是多樣化的,如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業界、科研機構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組織機構等。盡管如此,美國聯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經費的最大提供者。據統計,2007年聯邦政府各部門提供的科研經費佔全部高校科研經費的62%。對大學技術轉讓的研究表明,大學衍生公司與專利許可的數量與科研經費的支出數額呈正相關。國家對某領域科研經費的增加,能提高學校對此領域的重視度,從而增加該領域的專利獲得率,為創業做好技術上的准備。
此外,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就頒布了《小企業法案》,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意在幫助小企業獲得政府在資金、技術、管理上的扶持。小企業管理局還在眾多大學中設立小企業發展中心,不僅加強了學術界與小企業發展的聯系,同時也為潛在的或現有的小企業提供財政、營銷、生產、技術、管理上的協助,以及創業和商業培訓;其幫扶主體不僅包括大學生,還包括社會上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使它們能夠通過創業改善生活質量。在198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並實施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鼓勵並援助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1992年又對此法案進行了修改,明確指出:小企業局可以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寬渠道獲得貸款的小企業擔保,金額最高可達75萬美元的3/4,對10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可以擔保80%,利率不超過2.75%,擔保貸款最長可至25年,平均期限為7年。除了隸屬於國家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的融資擔保外,還設有區域、社區擔保體系,政府還通過政策引領,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如加大銀行對小企業的貸款額度並減免利息,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種子資本等。美國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極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創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短缺困境,為大學生創業營造了較為寬松的信貸環境,提高了學術創業者利用科研成果創業的積極性。
3.知識產權法案
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完善知識產的保護法。在1980年頒布《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機構資助而創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權都歸屬於政府,未與聯邦機構協商,任何人無權使用。為了改善這一現象,提高大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率和民用價值,《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規定:允許大學或國家實驗室保留由聯邦政府經費資助所得的研發成果的知識產權,並鼓勵將研發成果下放給小企業;大學有權獲得由聯邦政府出資的研發成果的轉讓收入,並與發明人共享。這兩部法案的頒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使大學管理者和教師對創業的態度有了根本性的轉變,促使大學衍生公司大量興起。隨後1982年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1992年的《小企業研究和開發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又對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條例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保障了創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校企之間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為核心的創新企業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學的功能更加多樣化,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動力。
4.培訓指導服務
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業鏈條的中間環節,它既可以幫助創業者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風險,提供政策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還可以提供融資渠道、吸引風險投資、促進技術轉移、進行商業培訓,具有企業潤滑劑的作用。美國的企業孵化器種類眾多,早在1985年美國就成立了全美商業孵化器協會,為創業者提供了辦公設備和空間,提供了培訓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業的運營風險,提高了大學科研成果的商業轉化率,實現了企業和人才的雙重孵化。諸如此類的孵化機構還有大學科技園――意在加強大學和企業之間有效銜接,促進大學衍生公司的形成;技術轉移辦公室――幫助學術創業者進行市場調研、擬撰創業企劃書、籌集風險投資、謀得創業地和必要的設備、新產品的評估等「一條龍」服務。除了實體的創業服務機構,美國還有專門的網站,提供法律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
二 我國大學生創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大學生創業興起於1997年,但參與率一直偏低。據清華大學創業中心的一項報告顯示,在發達國家中,大學生創業人數占畢業生總數的20%~30%,而我國的大學生創業比例不到1%。不僅如此,創業成功率也偏低,據2004年教育部調查97家早期學生企業,盈利的僅佔17%;學生創辦的公司,5年內僅有30%能夠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發揮其驅動功能,激勵大學生創業,提高創業成功率已成為我國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1.政策認知度、完善度較低
與美國大學生的高創業率相比,我國的創業率實在是相差甚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認知度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創業青年群體調查報告》顯示:有22.9%的北京創業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創業政策;有30.8%的創業青年稱從未享受過政策。對於政府相關機構來說,這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不論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眾所熟知,依舊是徒勞無用的,對於創業者來說,也是一種遺憾。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相關的法律條文雖已逐漸專業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存的法律文件中,如《關於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制度的供給都太過概括,大都以宏觀倡導為主,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其次,有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門性法規嚴重不足,很難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關於科研成果價值評估的具體規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過程中,無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2.資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國大學生創業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資金,親友資金、政府融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然而,與美國政府是主要承擔者的境況相比,自有資金和親友資金成為我國大學生創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據「2015年創業邦30歲以下創業白皮書」調查顯示,在我國創業啟動資金有50%來自個人儲蓄、14.86%來自於親友資助,而僅有1.36%來自政府補助或創業基金,銀行貸款的所佔比例更甚,竟為0%(如圖1所示)。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小額貸款機構幾乎沒有;國家對於政府這類公益資金的管理和申請流程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政府提供的小額貸款金額有限,並且申請手續復雜、要求高、時間長;貸款的償還期較短,對於想貸款的學生來說無疑會形成心理壓力;風險投資的獲取途徑少、金額少。
啟動資金來源圖
3.缺少風險化解、權益保護制度
大學生在創業這個群體里仍然屬於弱者,面對復雜的創業環境和動盪不安的市場,由於經驗少、實踐能力不夠成熟,往往會面臨巨大的風險,極有可能導致創業失敗。我國現有的政策中,幫助大學生化解創業風險的力度太小,致使創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多數情況下都由創業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擔。正因為我國對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權益沒有做到較好的保護,缺少相應的風險化解機制,缺乏完善的創業退出機制,才會使許多大學生對創業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選擇崗位就業。而美國現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創業資本提供了若干條暢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4.培訓幫帶服務不到位
從我國目前已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來看,大多數都依託於與科技園區的合作,並非是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而設立的,而且這類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並且對於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顯不足,遠不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美國小企業發展中心其設立的目的就是幫助小企業解決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大多數小企業發展中心都坐落於大學校園中,對於大學生來說更為方便,使創業中的資金、技術、風險、法律、管理等問題都能夠得到及時的咨詢和解決,不僅如此,它還為預創業者發掘創業商機、提供創業培訓等服務。類似於這樣的機構還有企業孵化園、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辦公室等。其系統的創業服務平台,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5.缺乏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執行情況、落實水平、影響效果等也不能忽視。政策的定期檢查監督,不僅能夠有助於其進一步修改完善,還有利於政策的普及。在美國,政策的執行力度大、落實到位、普及度高,這也是促使許多大學生選擇創業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到目前為止,在我國還缺少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三 對我國大學生創業政策的展望
1.加強宣傳力度,營造創業氛圍
提高政策的認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應適當拓寬傳播形式。如建立一個權威的官網,提供一個專門的平台,介紹相關政策,並提供咨詢問答服務,對於疑惑之處隨時可為之解答;現如今人手不離電話、人人都有微信,可以藉助這個便利條件,開通相關的微信公眾號,使之更加貼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時,政府應聯手大眾傳媒和學校,鼓勵創新創業和冒險精神,對於成功典範的正面能量多加宣傳,努力營造既能鼓勵創業又能容忍失敗的社會文化氛圍。
2.建立專項基金,保障資金來源
資金問題仍然是大學生創業的最大瓶頸。在借鑒美國融資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建立大學生創業專項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基金的設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請程序;簡化相應文件的審批環節,公開審批流程,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門檻;為大學生創業開通小額擔保的綠色通道,簡化擔保與反擔保的手續,強化擔保基金的獨立功能;提高小額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的償還期限;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銀行、天使投資人、行業協會等組織為大學生提供資金扶持,並對這些組織給予適當的稅費減免作為鼓勵;健全大學生創業的貼息補息政策,對於畢業後未就業但積極參與創業培訓的個人和個人收入低於最低工資的創業者予以補貼。
3.加大規范力度,完善實施細則
目前為止,我國各部門,如教育部、勞動部、人力資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但正是由於政出多門,且各自的著重點都不同,致使許多條文都有一事多譯的矛盾現象出現,易混淆創業者的判斷,政府應協調各部門出台一部具有整體性的權威政策「以正視聽」。制定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細則,明確規定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更加規范化、法制化,同時修訂我國的相關文件,完善其中較為滯後的內容。在大學校園內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聘請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相關事宜,改進高校科研成果的評估機制與獎評制度,鼓勵科研成果的轉化。建立並完善創業的退出機制,降低大學生的創業的風險和顧慮。
4.豐富服務內容,提高孵化能力
構建國家、省、市、高校四類創業孵化基地相互扶持、優勢互補、協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國家級創業基地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創業孵化運行模式,為大學生創業提供綜合性服務。豐富孵化基地的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和孵化能力,從經營培訓、發掘商機、產品研發、市場營銷到管理咨詢、企業融資、風險投資、法律援助,為創業者提供全面的服務。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數量的孵化基地,保證國家各地區創業水平平衡發展。嘗試構建網路平台與實體機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建立官方權威網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建立省級、市級大學生創業項目庫,並豐富其中的項目種類和數量,提供項目推薦、指導、評估等服務。同時,建立相應的專家庫、經驗庫,對缺乏經驗的大學生提供專家引導和幫帶的實質性服務。
5.納入考核體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創業的評估考核和獎勵機制,對於業績較好的企業,適當予以稅費減免或經濟補貼資助;對於業績較差的企業,嚴格遵守市場的競爭原則,優勝劣汰;對於信譽度或名譽度較差的人想二次創業,應先做出評估,隨後再決定是否給予創業資助。把大學生創業率、政策的落實度納入到政府的考核體系中,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實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夠真正地走到群眾中去,激發大學生的創業熱情。
⑧ 國內融資方式和國外的融資方式有什麼區別嗎
國抄內融資方式和國外襲的融資方式是相同的,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採用的融資方式有股權性融資、債權性融資、企業保留盈餘三種,此外,還有項目融資、政府基金等方式。從籌集資金的來源的角度看,籌資渠道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內部籌資渠道。企業內部籌資渠道是指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企業自由資金、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未使用或未分配的專項基金。
2、外部籌資渠道。外部籌資渠道是指企業從外部所開辟的資金來源,其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
⑨ 美國大多數企業的融資方式
呵,美國企業的融資方式中,07年的數據是銀行貸款佔56%,發行債券佔32%,發行股票佔11%。你老師所說的中國大部分企業靠發行股票融資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在中國企業發行股票的門檻太高,絕大多數企業是達不到准入門檻的。07年我國股票融資額是人民幣7722億元,公司債3349億元,而銀行貸款融資額是261690億元,銀行貸款融資的比重超過了88%。只能說中國企業傾向於股權融資,所以我國的股票融資的比重一直呈迅速上升趨勢,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動搖不了銀行貸款的絕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