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PPP模式的優點和缺點分別是什麼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首字母縮寫)模式,PPP模式起源於英國的「公共私營合作」的融資機制,是指政府和私人組織共同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雙方通過簽署合同來使得權利和義務明確,從而形成一種合作夥伴關系,彼此能起到監督,最終達到互利共贏的效果。
PPP模式有哪些優勢?
1、避免費用超支
私人組織參與到政府基礎設施中來,意味著兩者共同參與項目的建設,能彼此起到監督作用。並且PPP模式要當此項目完成並獲得政府批准使用了,私人組織才能獲得收益。PPP模式有利於幫助提高工程建設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費,還能避免項目資金風險。
2、減輕財政負擔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避免了繁重的事務,有更多的時間對基礎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管,不僅保障了項目的質量,還能減輕政府財政預算。
3、互利共贏
PPP模式能使得政府與私人組織彼此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互相彌補不足。雙方能形成一個互利共贏的局面。
4、風險分配合理
PPP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合理分配,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從而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的風險,也降低了項目的融資難度。意味著PPP項目投資風險有政府幫助分擔一點。
對於PPP模式,理財師表示,PPP模式的興起是近幾年的事,但此模式目前還尚未成熟,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尤其是對PPP項目風險的研究還不夠,PPP風險究竟有多大,此模式還有哪些劣勢等都有待進一步研究。因此,投資者對PPP項目的投資一定要慎重,不能武斷購買!
② PPP融資模式的風險有哪些
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③ PPP項目融資為什麼難
有一個問題,ZF參與,盈利還好,那要是虧損呢?
還有ZF推出機制呢?完善嗎?
這是致命問題
④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
⑤ 實施PPP項目的制約因素及建議
(一)缺乏相關配套制度保障與統籌,增加項目運作難度。我國PPP發展總體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規劃和法律制度。在項目實施中存在與現有法律法規的沖突以及相關部委間的行政沖突。例如,實踐中不少PPP項目違反《公司法》規定要求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風險隔離的基本精神相違背。社會資本與政府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發生爭議時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和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有不同規定。財政部和發改委分別出台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對PPP合同指南存在沖突或不同解釋。
(二)第三方專業評估不足,決策缺乏科學依據。PPP項目的方案設計非常復雜,涉及多個領域,項目可行性評估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評估,而當前技術、法律、財務等相關機構的缺失,使得項目大多缺乏充分評估,政府簽約方專業人才資源缺乏,難以保證項目規劃和決策的科學性。例如,某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中,公共部門在確定項目收益率時,相關論證不充分,將項目收益率定在8.5%,對其他因素考慮不完全,在項目實施中可能增加政府成本。
(三)契約精神欠缺,阻礙PPP項目發展。公共部門失信行為是影響PPP項目實施效果的原因之一。據調研了解,政府為了吸引資金降低短期融資壓力,經常會作出超出能力的承諾,而後又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契約精神欠缺,給PPP項目帶來不利影響。以某市一新區管委會引入民營企業聯合修建道路建設項目為例,公共部門在無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將本該30日完成的審計決策拖延了近3年,使項目公司無法按照約定及時收回投資。且在後期的爭議過程中,公共部門不顧協議約定以及事實情況,故意設置障礙,導致社會資本參與的熱情和程度大大減弱。
(四)成熟盈利模式尚在探索,各方參與度有待提高。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當前政府推出的多數PPP項目並非社會資本期望介入的低風險、高收益的優質項目,社會資本可選項目較少。二是PPP項目大多帶有公益性質因而收益率普遍不高,加之現金流估算受政策不確定性影響較大,制約社會資本的參與積極性。
金融機構參與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當前PPP項目管理模式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和指導建議,金融機構介入PPP項目難度大。二是商業銀行仍然依靠抵押品、擔保品來確保資產質量,尤其是在政府項目上,大多簡單依靠政府承諾函或土地抵押等的做法,難以適應銀行現有貸款審批和風險管控機制。三是法律法規、風險分擔機制缺失,使得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因而對PPP項目融資多持觀望態度。
⑥ PPP模式會給施工企業發展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
建築業企業是PPP模式的參與主體,PPP模式在我國的大力推廣,必將給建築業和建築企業帶來重大改變。要理解這種改變,可以從PPP模式下政府和企業角色的轉變入手。在傳統模式下,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業主一般是政府所屬城投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它們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角色是裁判員和運動員。而在PPP模式下,政府變成了監管者,項目業主是企業。這一改變,帶來的最直接變化是項目的決策、運營等事項都要遵循市場規律。而企業則從之前的「打工者」變成了投資者、建設者和運營者,不僅責任更大了,而且對自我綜合素質的要求更高了。
因此,在PPP模式的大力推廣下,建築業企業的機遇主要有:一是PPP模式解決了許多項目的融資困局,使一些傳統模式下無力投資的項目變為可能,這為建築業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業務量。二是採用PPP模式建造、運營的項目,其質量、效益將遠好於傳統項目。這意味著建築行業低於3%的平均利潤率將會有很大的改變,「優質優價」的市場原則將使建築業企業獲得更大的利潤。三是建築業企業將分享項目投資、運營收益,不僅能增加利潤來源,還會使企業的盈利更趨持續、穩定。四是為企業完善上下游產業鏈提供機遇。建築業是傳統行業,業務主要圍繞項目建設,其商業模式是典型的單一型工程承包模式。近年來,已有部分有實力的企業開始涉足綜合投資開發模式,但為數尚少。採用PPP模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建築業企業有了實現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並打通上下游產業鏈的機會。施工企業將由原來單一的施工承包商向投資商、施工承包商、運維服務商等角色轉變,經營結構將由原來單一的施工業務收入,向上有投資收益、中間有施工利潤、下有運行維護服務收入的多重收益結構轉變。五是為知名品牌打造提供了平台。PPP項目的知名度遠高於一般工程,企業在一個PPP項目上的成功運作,將為企業帶來遠超經濟效益的品牌效益和社會效益,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好處。
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在參與PPP項目時,建築業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多來自於政府。在PPP項目中,政府往往扮演著多重角色,包括需求分析、投資分析決策、特許權授予、擔保、產品或服務購買、土地提供和稅收優惠等。在PPP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由於當地政治經濟環境和項目本身需求,參與者各方利益要求和對項目的認知不同等,政府不能恰當地履行自身職責,使項目在推進中出現問題。
一是法律制度和公共管理不健全。自2013年開始,國家財政部力推PPP模式並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被稱為PPP基本法的「特許經營法」立法已接近兩年,目前尚未出台。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缺少一站式立項、評估和審批等機構,若沒有有效的公共管理機構作為支持,對授予和保護企業權利有利的法律體系也將失去作用。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多是在財政部內設立公共項目管理部門或PPP管理部門。二是政企觀念不同。政府和企業從各自利益角度分析項目的可行性,以檢驗項目是否符合各自的目標。政府部門更多地傾向於考慮社會效益,而私營部門則更多地關心項目的經濟效益。三是投資決策失誤。不同的觀念帶來的不僅是政企雙方不同的行為准則矛盾,也使項目一開始便面臨著項目的立項、投資決策、可行性研究失誤等帶來的問題。據媒體報道,很多地方存在PPP項目盲目上馬的現象,僅僅把PPP當作融資工具,而不是真的提高項目的運行效率和公共治理能力,這或將為後期政府與社會資本投資人的糾紛埋下隱患。而有些企業也存在「跑馬圈地」的心態,這些企業為了防止競爭對手搶佔先機,即使沒什麼收益的項目也會積極介入,與政府草簽協議,但這些協議其實未必能落實。四是政企地位不平等。政企地位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政府部門的強勢地位容易導致項目運作過程中決策的隨意變更,其短期行為可能會導致政策的不連續,如地方政府換屆後履行合同的意願不足等,會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給企業帶來困擾。此外,政府對項目期望的不確定、可能存在的官僚主義和貪污腐敗以及區域、地方或部門間的內部競爭等,都會使企業處於被動地位。
目前,PPP已全面進入試水期,對於來自政府方面的風險,企業更關注自身在項目中的股權和回報率。一是股權分配是不少建築企業參與PPP項目時考慮的關鍵因素。對於PPP項目,不少地方政府部門明確表示,企業可以入股,但絕對不能控股,政府一定要保證51%的控股權。這讓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望而卻步。因為自身資金實力有限,民企普遍比較擔心投資或入股後沒有話語權。二是項目投資回報率過低或成為民企參與PPP的障礙。評價一個PPP項目是否成功,關鍵在於該項目是否實現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多贏以及政府、企業是否合理地分擔了風險。PPP項目投資周期長,若回報率較低,企業或許就失去了進入的意願,也就違背了PPP模式推行的初衷。此外,對建築業企業而言,要廣泛而有效地參與到PPP熱潮中,除了要有防範風險的意識、措施之外,修煉內功是最重要的。建築業企業多年來一直以粗放型發展方式在新中國的城鎮化建設征程上狂飆猛進,龐大的身軀每每使得企業在轉型之際落於其他行業企業之後,參與PPP項目雖然風險較大,但也是企業擺脫粗放型發展模式、向精細化管理轉型的有效方式。企業要擺脫競標拿項目、賺快錢的傳統思維,就必須在經營管理上下大力氣。
⑦ 又是它,PPP項目融資的最大難點在哪
主要針對項目項目進行融資,一般情況下PPP項目主要屬於非經營性項目,預期收益較少,加上現在財預[2017]50號文87號文規范政府融資行為的規定,政府不得以回購、出具承諾書等作為融資徵信,導致融資困難等。
⑧ 為何說PPP項目存在較大的風險
據報道,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雖然PPP項目進入強規范期,但是水環境治理PPP項目空間仍然巨大。
雖然水環境PPP項目大部分是政府付費,但是由於水環境治理技術體系較為復雜,涉及到後期運維,並且績效明顯,非常適合做PPP,但是如何在行業里建立起一種可循環的、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這是一個比較大的挑戰。